2011年司法考試大綱已經出版,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獨家整理公布2011年司法考試大綱新舊對比,供廣大考生參考使用!
說明:本文以“☆”的數量代表曾被考核試題數。對于2011年考點變動修改處,在2011年大綱正文中用下劃線明示,在2010年大綱正文中加陰影明示。
【司考考點增刪說明】
在過去兩年的司法考試中,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選擇題部分年均分值為49分,案例分析題年均分值21分。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其考試內容主要著眼于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并且,即使是在選擇題部分,也往往以案例的形式考查考生對相關制度的理解和應用能力。因此,要求考生通盤掌握民事訴訟與仲裁的法律規定,并能夠融會貫通,舉一反三。
與2010年相比,2011年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部分,大綱調整較多,刪除考點4個,新增考點22個:
1.第一章第二節“民事訴訟法”中,刪除考點“民事訴訟法與相鄰法律部門的關系”,新增考點“民事訴訟法的屬性”。
2.第三章“主管與管轄”中:
(1)第一節“民事訴訟主管”中,刪除考點“民事訴訟主管的標準”。
(2)第四節“地域管轄”中,刪除考點“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管轄問題”。
3.第十三章第二節“普通程序的基本階段”中,新增子考點“確定舉證期限"和“開庭準備”。
4.第十四章“簡易程序”:
(1)第一節“簡易程序的概念和適用范圍”中,新增子考點“當事人協議適用簡易程。
(2)第二節“簡易程序的具體適用”中,新增子考點“傳喚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
5.第十五章第三節“上訴案件的審理”中,新增子考點“上訴撤回的法律效果”。
6.第十六章第三節“宣告公民失蹤案件的審理”中,新增考點“宣告公民失蹤判決的法律效果”。
7.第十七章“審判監督程序”:
(1)第二節“基于審判監督權提起再審”中,新增考點“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條件”。
(2)第三節“基于檢察監督權的抗訴提起再審”,新增子考點“抗訴的對象”和“人民法院對抗訴的接受”。
(3)第四節“基于訴權的申請再審”中,刪除考點“申請再審的事由”,新增子考點“申請再審的管轄法院是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和“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必要的材料”。
8.第二十一章“執行程序”:
(1)第二節“執行開始”中,新增考點“執行通知和立即執行”。
(2)第三節“執行措施”中,新增考點“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
(3)第四節“執行中止和執行終結”改為“暫緩執行、執行中止和執行終結”,新增考點“暫緩執行”。
9.第二十三章第一節“仲裁概述”中,新增考點“仲裁的概念’’、“仲裁的類型”和“仲裁與民事訴訟的關系”。
10.第二十五章“仲裁協議”:
(1)第一節“仲裁協議概述”中,考點“仲裁協議的類型下,新增予考點“當事人通過援引達成的仲裁協議”。
(2)將原第三節“仲裁協議的效力”中的考點“仲裁條款的獨立性"擴展為第三節,包括考點“仲裁條款獨立性的含義"、“仲裁條款獨立性原則的適用”。
(3)第五節“仲裁協議的先效與失效’’中,新增考點“仲裁協議無效、失效的法律后果"o
以上大綱新增考點中,圊部分考點在原教材中即有相關內容,本書【教材增補輔導】中不再一一贅述,僅對大綱與教材同步新增考點進行闡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