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試港澳臺居民報名事宜
1、在香港、澳門考區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及臺灣居民考生,報名方式為:網上預報名和現場報名。
港澳考生國家司法考試網上預報名時間為6月初;現場報名時間為7月月初。
臺灣考生國家司法考試網上預報名時間為6月初;現場報名時間為7月初。
報名人員應在上述時間內登錄司法部網站(http://www.moj.gov.cn)進行網上預報名。隨后,按照本考區規定的現場報名時間和地點到報名處辦理審核確認。
沒有在網上預報名的報考人員,也可以按照本考區規定的現場報名時間和地點到報名處辦理報名手續。
臺灣考生報名還需注意:
(1)在大陸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臺灣居民報名參加考試的,可以登錄司法部網站(http://www.moj.gov.cn),在臺灣居民預報名通道進行網上預報名;隨后,按照居所地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報名時間,到指定的報名點現場辦理報名手續。
(2)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臺灣居民報名參加考試的,可以登錄司法部網站在臺灣居民預報名通道進行網上預報名;隨后,按照香港或澳門考區承辦考試組織工作的機構所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到報名現場辦理報名手續。報考人員可閱讀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對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具體事項公告,獲取相關信息。
(3)為方便居住在臺灣島內或外國的臺灣居民來大陸報考,司法行政機關在廣東省深圳市和福建省廈門市專門設立報考點,負責辦理臺灣居民的報名和考試工作。報考人員須自行選擇和確定以上報考地點,登錄司法部網站在臺灣居民預報名通道進行網上預報名,并到指定的報名點現場辦理報名手續。
香港、澳門考區報名處地址和受理報名時間是:
國家司法考試香港特別行政區報名處設在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所在地。地址為:香港九龍新蒲崗爵祿街17號3樓。
國家司法考試澳門特別行政區報名處設在澳門法務局。地址為: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
2、香港、澳門居民報名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1)國家司法考試(港澳、臺灣居民)報名表一式兩份。
報名人員可以登錄司法部網站或承辦報名的考試機構網站,按照要求真實、準確地填寫《國家司法考試(港澳、臺灣居民)報名表》并簽署本人承諾,在報名現場,對考試機構提供的本人報名表,進行審核確認;也可以直接在報名現場由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協助填寫報名表,核對簽字后,提交審驗。
(2)身份證件及經過公證后的復印件一份。
a.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報名時需提交: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特別行政區護照或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
b.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非永久性居民報名時需提交: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和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
不能提交特別行政區護照、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的,應提交由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機關出具的未放棄中國國籍的相關證明(香港居民亦可提交根據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的證明未申請放棄中國國籍的法定聲明)。
c.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臺胞證)和臺灣居民身份證; 采集者退散
不能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應當提交臺灣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謄本或者戶口名簿。提交復印件的,須經臺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
受理報名的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報名人同時提交其他有關證明。
d.曾經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香港、澳門居民,已經由香港、澳門公證人公證過的同一有效身份證或身份證明復印件,可免于重新進行身份證或身份證明復印件的公證。在報名時,本人應提交已經公證過的同一有效身份證或身份證明復印件,同時作出身份證明內容未發生變更的書面承諾。
報名時,上述身份證件原件經現場審驗后即行退回;經公證后的復印件由報名處留存。
(3)學歷(學位)證書。
持港、澳、臺地區或外國學歷(學位)證書的,須提交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及復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學業但因學制原因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香港、澳門、臺灣的報名人員,可以憑所在院校出具的畢業證明書向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申請學歷認證。報名時,可以提交學校畢業證明書和認證書,并作出相關承諾。
上述證書原件經現場審驗后即行退回,復印件交報名處留存。
(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證件用照片3張。
(5)報名費用由承辦報名考試的機構在發布的具體報名辦法中規定。
報名材料真實、齊全,經報名處審驗后受理報名。
3、考試地點
(1)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報名的人員,應在香港考區參加考試。
(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報名的人員,應在澳門考區參加考試。
(3)在內地報名的港澳居民,應在內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設置的考場參加考試。
(4)在大陸報名的臺灣居民,應在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設置的考場參加考試。
(5)在香港或澳門報名的臺灣居民,應在香港或澳門考區承辦考試組織工作的機構所確定的本地考場參加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