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試的報考條件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
(5)品行良好。
前述關于報考學歷、專業條件,根據法官法第9條、檢察官法第10條、律師法第6條的規定,應為: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第二,經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分別制定的放寬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的學歷條件的原則意見審核確定,適用上述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68條規定,前述所指的“高等院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還規定了以下兩類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司考,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