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作為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部門,是作出審批確認國家司法考試考生成績無效行為的合法主體。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第十條規定,“評卷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卷小組確認該應試人員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三)兩卷以上(含兩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誤點一致的。”“文字表述、主要錯點一致”即答案雷同。由于國家司法考試的試卷分主觀卷(試卷四,筆答題)和客觀卷(試卷一、二、三,選擇題)兩種,上述規定同時適用于主、客觀卷兩種情況。因此,在司法考試的評卷過程中,根據主、客觀卷的不同特點,對“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一致”確定了具體的、可操作性的適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