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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2011年司法考試公告

  一、司法考試報名

  (一)報名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對于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應當具有的法律專業知識的程度暫不作要求);

  “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縣(縣級市、區)(不屬于國家或者省扶貧開發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內蒙古、廣西、四川、貴州、云南、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區所轄縣(市、區);重慶、陜西省(市)所轄縣(包括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級市、區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政策的適用以戶籍為準,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司法部關于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通[2007]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范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學校2012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普通高等學校”是指:依法設立并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舉辦全日制本科層次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獨立學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學校2012年應屆本科畢業生”是指: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本科批次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校2012年應屆畢業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要件:經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本科批次錄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獨立學院的在校本科學生且2012年應屆畢業。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011年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有效學歷證書為:

  (1)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格的民辦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含培養研究生的科研單位)頒發的畢業證書;

  (2)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由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的畢業證書;

  (3)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納入國家招生計劃并參加全國統一考試錄取,在黨校、軍事院校中就讀的學生取得的畢業證書;

  (4)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實施網絡教育試點的普通高等學校頒發的遠程(網絡)教育畢業證書;

  (5)符合教育部、解放軍總參謀部、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所頒發的畢業證書。

  根據《司法部關于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通[2007]38號),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法律專業專科學歷。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適用以報名人員戶籍為準,即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報名學歷可以放寬為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法律專業的范圍:法律、法學、經濟法、國際經濟法、勞動改造學、商法、刑事司法、律師、監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務、法律事務、書記官、刑事執行、民事執行、行政執行、刑事偵查技術、司法鑒定技術、安全防范技術、司法信息技術、司法信息安全、海關國際法律條約與公約、檢察事務、經濟法律事務、監獄管理、勞教管理、罪犯心理測量與矯正技術、司法會計、涉毒人員矯治等專業。(《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教育指導性專業目錄(試行)》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目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3)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4)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報名的。

  3.已經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或者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二)報名方式、時間與地點。

  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報名分為網上報名繳費和現場確認兩個階段。

  網上報名時間為6月5日0時至25日24時。網上報名結束后,不予補報。

  本市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實行網上支付報名費方式。經市物價管理部門核準,在本市報名人員應當繳納報名費為220元(人民幣),報名人員繳納報名費后,因個人原因致使報名無效的,不再退還其報名費。

  (三)報名材料。

  現場確認時,報名人員須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A4紙復印件一份。

  報名人員未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證。現役軍人未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可以使用軍官證、士兵證。

  持護照報名的,除提交護照外,須同時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2.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A4紙復印件一份。

  普通高等學校2012年應屆本科畢業生須提交所在學校出具的格式證明(格式證明在司法部網站下載)和本人學生證原件及A4紙復印件一份(注:“普通高等學校2012年應屆本科畢業生”是指: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本科批次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校2012年應屆畢業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要件:經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本科批次錄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獨立學院的在校本科學生且2012年應屆畢業。)。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須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及復印件。

  3.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寬地方政策的,須在報名確認時主動向報名工作人員說明并提交居民戶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復印件;報名表中填寫的戶籍代碼應當與戶籍地一致。

  4.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準考證。

  經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確認其報名材料真實、齊全,符合報名條件,且已交納報名費用的,準予發放準考證主證。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復審合格,準予生成準考證副證,由報名人員從司法部網站自行下載。

  應試人員須同時攜帶準考證主證與副證參加考試。

  二、司法考試

  (一)考試時間。

  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時間為9月17日、18日。

  試卷一: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二:9月17日下午14:00——17:0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三: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四:9月18日下午14:00——17:30,考試時間210分鐘。

  (二)考試內容、方式和科目。

  國家司法考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國家司法考試全國統一命題。司法部制定并公布《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作為命題依據。

  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采用閉卷、筆試方式。考試分為四張試卷,每張試卷分值為150分,四卷總分為600分。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試題,試卷四為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試題。各卷科目為: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三)考試紀律。

  應試人員應當認真閱讀《國家司法考試應試規則》和《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自覺維護考場秩序。

  (四)試題參考答案異議。

  司法部在9月19日上午8時向社會公布考試試題,在9月22日上午8時公布考試試題參考答案。應試人員對試題參考答案有異議,可以在9月22日至28日登錄司法部網站,在“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參考答案異議專區”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

  三、司法考試復習依據

  應試人員可依據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進行復習備考。

  四、司法考試成績與資格授予

  國家司法考試全國統一評卷。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分數線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考試成績。

  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經審核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和證書頒發事宜,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另行公告。

  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享受放寬地方政策的人員,在戶籍所在地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普通高等學校2012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的,應當在2012年7月31日前,持司法考試成績書面通知和畢業證書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五、其他

  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事宜,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另行公告。報名人員可以登錄司法部網站查詢。

  現役軍人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事宜,按照司法部與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發布的《關于組織軍隊現役人員參加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政辦字第5號)辦理。

 

        貴州司法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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