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試刑訴法必背法條。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中需要記憶的東西比較多,2011年司法考試在即,獨角獸司法考試網(wǎng)的老師為大家奉上2011年司法考試刑訴法必背法條,希望對大家的復習可以有所幫助。
1、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2、辯護律師經(jīng)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3、辯護律師經(jīng)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jīng)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4、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5、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6、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jù)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7、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8、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的: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9、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須經(jīng)過檢察院批準或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10、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11、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12、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社查批捕的時間可延長至30日。
13、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zhí)行。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訴法規(guī)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nèi)辦結,需要繼續(xù)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15、期間開始的時日不計算在期間以內(nèi)。
16、 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五日以內(nèi),可以申請繼續(xù)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前款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17、控告人對不立案原因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18、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19、詢問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的持續(xù)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0、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jīng)偵查機關批準。
21、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22、為了收集犯罪證據(jù)、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jù)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23、對人身傷害的醫(y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y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yī)院進行。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yī)院加蓋公章。
24、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5、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nèi)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6、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27、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28、被害人如果不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可以自收到?jīng)Q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29、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可以自收到?jīng)Q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30、基層法院、中級法院一審合議庭:由審判員3人或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3人組成合議庭。
31、省高院、最高院合議庭:由審判員3-7人或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7人組成合議庭。
32、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3-5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33、人民法院應將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
34、有關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35、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diào)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
36、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法院應在受理后20日審結。
37、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jīng)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38、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39、對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40、二審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fā)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41、刑事案件一審、二審的審限最長都是2.5個月。
42、高院復核死刑案件,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發(fā)回重新審判。
43、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生效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獨角獸司法考試網(wǎng)整編。
44、再審審限為: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
45、對于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zhí)行。
46、沒收財產(chǎn)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在必要時,可會同公安機關執(zhí)行。
47、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二十日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后一個月以內(nèi)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48、對于第一審刑事案件,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不能再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49、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個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在5日內(nèi)安排會見。(不是批準會見)
50、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案件已偵查終結,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檢察院、法院不派員在場。
51、刑事案件中,對于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diào)取證據(jù),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調(diào)查取證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法院收集、調(diào)取證據(jù),不應當向律師簽發(fā)準許調(diào)查決定書,讓律師收集、調(diào)取證據(jù)。
52、檢察院、公安機關不呢感扣劃存款、匯款,對于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對犯罪嫌疑人的存、匯款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或返還被害人。
53、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有決定權的機關應在7日內(nèi)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54、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其聘請的律師不需要經(jīng)過批準。
55、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
56、檢察院移送證人名單應包括在起訴前提供了證言的證人名單。
57、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法院的審理期限。
58、開庭時,由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當庭。
59、檢察院對違反法定程序的庭審活動提出糾正意見,應在庭審后提出。
60、對于二審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無論死刑核準權是否下放,都應報請最高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