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按照司法考試新法必考的慣例,大家應對此規定予以重視,本文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副主任孫軍工就該司法解釋起草背景、主要內容的權威解讀,幫助大家抓住司考重點。
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改革進入新階段
司法確認程序是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內容。2010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正式通過,并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該法的實施,標志著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對各類調解與訴訟的銜接機制、各類仲裁與訴訟的銜接機制進行了規范,擴大了賦予合同效力的調解協議的范圍,允許當事人申請確認和執行調解協議。
近兩年來,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十分關注司法確認程序在實踐中的運轉情況。經過認真研究,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稿)》。在起草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司法部、公安部等單位的意見,得到了各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幫助。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了有關學者參加的專家論證會,進行了充分論證。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若干規定》。
便民快捷嚴謹三大特點
《若干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推動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過程中取得的又一階段性成果。《若干規定》內容具有以下鮮明特點:
第一,便民。《若干規定》在三個方面體現了便民的特點。一是當事人在達成調解協議后,如果認為有必要進行司法確認的,可以就近申請確認。人民法庭與人民調解組織聯系密切,地理位置也更近,當事人如果選擇到人民法庭申請確認,人民法庭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并審查。二是要求人民法院盡可能減少當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數,在受理的時候,具備確認條件的,可以當場作出確認決定。當事人同時到法院的,如果條件成熟,法院應當立即予以審查確認。即使不能當即做出是否確認的決定,法院也應盡量當即決定是否受理,盡量減少當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數。三是不收取當事人費用。
第二,快捷。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確認案件時的審查期限不超過3天,受理后的審查期限也比較短。為了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確認工作,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按照要求及時提交有關材料,如司法確認申請書、調解協議和身份證明、資格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證明材料,并提供雙方當事人的送達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第三,嚴謹。首先,當事人要在申請書中承諾:申請人出于解決糾紛的目的自愿達成協議,沒有惡意串通、規避法律的行為;如果因為該協議內容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愿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其次,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通知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場,當面詢問當事人。法官當面詢問當事人,有利于防止當事人惡意申請確認。為避免確認的調解協議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以在必要時要求當事人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當事人不提供的,應當承擔相應后果。在審查之后,人民法院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不予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二是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三是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四是損害社會公序良俗的;五是內容不明確,無法確認的;六是其他不能進行司法確認的情形。這些規定都有利于維護司法確認程序的嚴肅性。
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程序屬于特別程序
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程序屬于特別程序。根據人民調解法的規定,《若干規定》對司法確認程序中的一些具體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主要包括:司法確認案件管轄、申請司法確認的條件、案件受理、審查期限、審查方式、不予確認的情形、法律文書、效力、案外人權利救濟、費用、向司法行政機關及人民調解委員會通報情況、經法院建立的調解員名冊中的調解員調解達成協議后當事人申請確認如何辦理等。
關于司法確認案件的管轄。為方便當事人就近、及時申請司法確認,《若干規定》明確司法確認案件由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管轄。人民法院在正式立案前委派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轄。
關于申請司法確認應當準備的材料。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確認申請書、調解協議和身份證明、資格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證明材料,并提供雙方當事人的送達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提交申請書、調解協議、提供申請人的送達地址、電話號碼及其他聯系方式可以方便人民法院與當事人、調解組織取得聯系。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有利于法院對調解協議的效力進行審查。
關于司法確認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司法確認申請,應當在三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應當編立 “調確字”案號,并及時向當事人送達受理通知書。雙方當事人同時到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
關于司法確認案件的審查期限。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司法確認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前,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撤回司法確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從各地法院目前審查確認案件情況看,審查確認案件十幾天的時間基本可以滿足工作需要。
關于司法確認案件的審查方式。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確認申請后,應當指定一名審判人員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通知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場,當面詢問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如實陳述申請確認的調解協議的有關情況,保證提交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人民法院在審查中,認為當事人的陳述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陳述或者補充證明材料。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時補充或者拒不接受詢問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確認申請處理。
關于確認決定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調解協議符合確認條件的,應當作出確認決定書;決定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應當作出不予確認決定書。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確認決定后,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關于案外人權利的救濟方式。案外人認為經人民法院確認的調解協議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若干規定》的出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司法確認案件的程序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確認的條件和范圍,有利于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權益。通過規范對調解協議的審查與確認方式,有利于鼓勵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途徑化解矛盾糾紛,進一步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積極作用,對于進一步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必將產生重要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