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復[1997]5號
發(fā)布日期:1997-4-23
執(zhí)行日期:1997-4-23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1996〕144號請求及1997年1月20日補充意見均已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銷仲裁裁決或駁回當事人申請的裁定,當事人無權上訴。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