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試大綱新法解讀:車船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之所以將《車船稅暫行條例》上升為《車船稅法》是因為條件已經成熟:一是車船稅收從建國初期開征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在稅收體制改革過程中,根據情況變化,國務院對車船稅收制度做過多次調整和完善,奠定了立法的制度基礎。二是在60年的征收實踐中,無論稅種名稱如何變化,車船稅的相關制度已經為社會所知曉,并被納稅人所接受。三是近年來我國經濟處于快速發展時期,居民收入提高很快,汽車逐步進入家庭,機動車保有量快速增長。
該法的出臺具有深遠的意義:一是體現稅收法定原則。二是促進稅收法律體系建設。三是通過立法完善了稅制,體現稅負公平。四是作為第一部由條例上升的法律和第一部地方稅法律,具有標志性作用。
作為新增法律,在今年的考試中肯定有所體現,好在本法內容不多,注意本法關于免征和減征車船稅的規定即可。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于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繳納車船稅。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注意車輛管理人也是車船稅的納稅人。
第三條 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捕撈、養殖漁船;
(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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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識記免征車船稅的幾種情形。
第四條 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對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稅、免稅的,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結合上述兩條識記在那種情形下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第六條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注意這里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