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試大綱新法解讀:審判業務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若干意見
(2010年12月28日)法發[2010]61號
為進一步明確上級人民法院在審判業務上對下級監督指導的范圍與程序,構建科學的審級制度,保障各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本意見。其主要包括6項內容:一是強調上級法院應依法對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二是明確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進行指導的范圍與方式;三是對案件請示做法進行了訴訟化改造;四是明確了上級法院對特定類型案件提級管轄的權力;五是規范了發回重審程序;六是進一步規范了高級法院發布審判指導文件的程序和內容。
第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對于已經受理的下列第一審案件,必要時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書面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
(1)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2)新類型案件;
(3)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的案件;
(4)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審判權的案件。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本條規定了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可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范圍:(1)重大、復雜、疑難案件。“重大”包括社會關注度較高、有重大影響力的案件,如涉及食品安全、公共衛生、環境污染、重大災害等案件。“復雜”、“疑難”一般是指案件事實、法律關系等錯綜復雜,或者對適用法律分歧較大的案件。(2)新類型案件。隨著社會、科技、文化的迅速發展,產生的一些新類型案件。如涉及電子貨幣、游戲裝備、“微博”侵權、轉基因、克隆糾紛,下級法院認為很難把握標準、尺度,有必要由上一級法院審理的案件。(3)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的案件。某些案件,法律適用不統一。如酒店免費停車場的“保管”義務問題。上級法院可以通過提審這類案件,統一類似問題的法律適用。究竟什么樣的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由上級法院結合審判實際,綜合個案案情斟酌確定。(4)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審判權的案件。包括當事人與相關法院或法院負責人有利益關聯、案件與當地存在重大利益沖突、地方行政機關干預法院審判等情形。上級人民法院可在審查移送審理請求后,決定是否受理下級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這樣一方面可以避免過多案件涌向上級人民法院,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各類案件在訴訟渠道內解決,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第六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已經查清事實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
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發回重審裁定時,應當在裁定書中詳細闡明發回重審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第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因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發回重審的,原則上只能發回重審一次。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規范發回重審程序,是完善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一項重要內容。第6~7條規定了第二審人民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的必要條件及其限制。根據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因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發回重審的,原則上只能發回重審一次,這樣就避免了案件久拖不決現象的出現。此外,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發回重審裁定時,應當在裁定書內詳細闡明發回重審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審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釋或者規范性文件、發布指導性案例、召開審判業務會議、組織法官培訓等形式,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業務工作進行指導。
第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通過審理案件、制定審判業務文件、發布參考性案例、召開審判業務會議、組織法官培訓等形式,對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業務工作進行指導。
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審判業務文件,應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發現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審判業務文件與現行法律、司法解釋相抵觸的,應當責令其糾正。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規定》按不同法院層級,分類列舉了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指導的方式。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對下級法院的指導方式的差異應予以重點關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方式包括:審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釋或者規范性文件、發布指導性案例、召開審判業務會議、組織法官培訓。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方式包括:審理案件、制定審判業務文件、發布參考性案例、召開審判業務會議、組織法官培訓。需要注意的是,高級人民法院無權發布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