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試大綱新增法規命題角度分析:規范量刑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2010年9月13日發布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法發[2010]35號
《量刑程序意見》的出臺是我國刑事司法改革中量刑規范化改革的階段性重大成果。其旨在通過將量刑程序納入到刑事訴訟活動中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程序,公開量刑過程,實現公正目的。《意見》主要從兩個方面對量刑程序予以了完善:一是明確了量刑建議權。法院應當允許并組織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就量刑問題發表量刑意見。二是規定了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如在法庭調查階段,可先就定罪事實和證據進行法庭調查,再就量刑事實和證據進行法庭調查。這些規定,對我國的量刑程序性問題有了約束,有利于維護程序正義。 需要注意的是,《量刑程序意見》最大的亮點在于首次明確了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時間、量刑建議的內容、量刑建議的方式以及量刑建議的變更問題,細化了程序性規定,為規范量刑建議權的行使提供了依據。
第三條 對于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議。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具有一定的幅度。
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制作量刑建議書,與起訴書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在公訴意見書中提出量刑建議。對于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席法庭的簡易程序案件,應當制作量刑建議書,與起訴書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量刑建議書中一般應當載明人民檢察院建議對被告人處以刑罰的種類、刑罰幅度、刑罰執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據。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公訴人擁有量刑建議權,且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具有一定的幅度。本條第一款是《意見》的突出亮點之一,其使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回歸了其訴訟意義,明確了量刑建議是公訴權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公訴機關就個案中被告人的量刑問題所提出的訴訟主張,這種訴訟職能第一次在立法文件中明確出現。本條第二款明確了公訴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兩種形式:(1)在通常情況下,應當制作量刑建議書,與起訴書一并移送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席法庭的簡易程序案件,應當制作量刑建議書,與起訴書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在“不派員出席法庭”和“簡易程序案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應當”制作量刑建議書。(2)在某些具體案件中,可在公訴意見書中提出量刑建議而不必單獨成文,這是一種補充方式。此外,對量刑建議書中應當載明的事項也需有所了解。在量刑建議書中,應當明確出具該量刑建議的理由及依據。
第四條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見,并說明理由。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在人民檢察院享有量刑建議權的同時,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也有權提出量刑意見,這是量刑辯護權的體現。
第六條 對于公訴案件,特別是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量刑建議有爭議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對于指定辯護,《刑事訴訟法解釋》37~38條規定了三種應當指定辯護和七種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而對于38條中規定的公訴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因家庭困難等原因沒有辯護人的情況,實踐中法院一般不主動指定。本條擴大了可以指定辯護的范圍,增加了一種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其需要的條件有:(1)公訴案件,特別是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量刑建議有爭議的案件;(2)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這一規定保障了被告人的良性辯護的權利。
第七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確定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自愿認罪且知悉認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審理可以直接圍繞量刑問題進行。
第八條 對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認罪案件,在確認被告人了解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自愿認罪且知悉認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審理主要圍繞量刑和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第七條和第八條應當聯系對比記憶,注意在具體案件中要分清況做決定。
第九條 對于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做無罪辯護的案件,在法庭調查階段,應當查明有關的量刑事實。在法庭辯論階段,審判人員引導控辯雙方先辯論定罪問題。在定罪辯論結束后,審判人員告知控辯雙方可以圍繞量刑問題進行辯論,發表量刑建議或意見,并說明理由和依據。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本條規定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做無罪辯護的情況下是否還需要對量刑事實進行法庭調查和進行量刑辯護的問題。通過本條可以明確,即使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做了無罪辯護,在法庭調查階段,對于量刑事實同樣應當調查。在法庭辯論階段關于定罪問題辯論結束后,仍然可以針對量刑問題進行辯護。
第十二條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量刑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也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補充調查核實。人民檢察院應當補充調查核實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要求偵查機關提供協助。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對量刑證據有疑問的時候,人民法院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可以調查核實有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