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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考大綱新法解讀: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

  2011司考大綱新法解讀: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

  (2010年10月1日)高檢會[2010]6號

  在審查逮捕階段,核實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批準或不批準逮捕決定的做出至關重要,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證明犯罪事實最直接的證據,因此在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十分必要。然而在實踐中卻很少訊問,除了審查逮捕階段時間較短,開展訊問費時費力以外,法律規定的不明確也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原因。《規定》明確要求“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必要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同時輔以一系列的配套程序,致力于保證審查逮捕質量,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在司法考試的復習中,應牢記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四種情形和對特殊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規定,此外,視頻訊問作為一個創新的亮點也應適當關注。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對下列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實、是否有逮捕必要等關鍵問題有疑點的,主要包括: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需要確認的,有無逮捕必要難以把握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違背常理的,據以定罪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重大矛盾的;

  (二)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主要包括:涉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殺人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在罪與非罪認定上存在重大爭議的;

  (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四)有線索或者證據表明偵查活動可能存在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犯罪行為的。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訊問的,應當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由犯罪嫌疑人填寫后及時收回審查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訊問的,一般應當訊問。

  【命題角度分析】本條規定了在審查逮捕階段,人民檢察院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四種情形,這是需要考生牢記的。首先,面對一些在關鍵問題上有疑點的案件,檢察機關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清和消除矛盾和疑點,準確做出捕與不捕的決定,防止錯捕的發生;其次,在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中,罪與非罪認定存在重大爭議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來審查案件,核實證據,正是“審查逮捕”這一司法審查的應有之義;再次,基于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審查逮捕階段的訊問是必要的;最后,審查逮捕是偵查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可能存在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案件中,訊問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及時發現并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此外,“對犯罪嫌疑人要求訊問的應當訊問”這一規定切實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陳述權,體現了刑訴中的辯論原則。

  第三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檢察人員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檢察官職務。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訊問犯罪嫌疑人時至少應有一人具有檢察官職務,這是一個小的知識點,可能會在選擇題的選項中附帶提到,記住即可。

  第九條 檢察人員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并告知監護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無法通知監護人或者經通知未到場,或者監護人具有有礙偵查的情形而不通知的,應當記錄在案。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了依據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時必須訊問之外,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對于后者,在《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作出硬性的規定,但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則有明確的規定。當然,考慮到實踐中的復雜情況,同時又規定了“無法通知監護人或者經通知未到場,或者監護人具有有礙偵查的情形而不通知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條 犯罪嫌疑人系聾、啞人或者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少數民族、外國籍人等,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其聘請通曉聾、啞手勢或者當地通用語言文字,且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員進行翻譯。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字。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對特殊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規定,目的在于保護特殊犯罪嫌疑人陳述的權利。適當注意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范圍及對翻譯人員無利害關系的要求即可。

  第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等書面意見以及相關證據材料的,檢察人員應當認真審查。必要時,可以當面聽取受委托律師的意見。對律師提出的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應當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說明是否采納的情況和理由。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為了保證逮捕的準確適用,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其申辯和委托律師的意見十分必要。建立審查逮捕階段聽取律師意見的機制,符合對逮捕羈押進行司法審查的發展方向,對保證正確作出審查逮捕決定具有積極的意義。《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由于律師對法律比較熟悉,在審查逮捕階段律師提出意見的,檢察人員應當認真審查,必要時應當面聽取其意見,這有助于檢察機關把好批捕關,避免冤案錯案的發生,確保無罪的人不受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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