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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考大綱新法解讀:刑事立案監督規定

   2011司考大綱新法解讀:刑事立案監督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

  (2010年7月26日發布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高檢會[2010]5號

  人民檢察院享有立案監督權,但是由于現有的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具體,致使人民檢察院在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問題,如對偵查機關刑事立案情況信息不暢;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情形,能否監督、如何監督等缺乏具體的依據,使得人民檢察院的立案監督權無法切實發揮作用。而本規定的施行則對這一問題的解決有所幫助。考生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其一,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報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臺;其二,對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程序;其三,公安機關的救濟途徑。

  第四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命題角度分析】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享有立案監督權。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的線索來源有以下幾個方面:(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投訴的;(2)行政執法機關提出的;(3)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的。在這三種情形下,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審查。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線索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沒有犯罪事實發生,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及時答復投訴人或者行政執法機關;

  (二)不屬于被投訴的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將有管轄權的機關告知投訴人或者行政執法機關,并建議向該機關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機關尚未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四)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被投訴的公安機關管轄,且公安機關已作出不立案決定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

  【命題角度分析】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享有立案監督權,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本規定明確了這一權利的行使范圍,即人民檢察院在受理被害人或者行政單位的投訴后,不應該不加區別地一概向公安機關發出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而是先要對投訴的形式要件和實質內容進行審查,使一部分不符合條件的投訴以其他方式妥善處理,對符合條件的投訴則啟動立案監督程序。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服公安機關立案決定的投訴,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機關處理。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辦案人員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凍結等強制性偵查措施,尚未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

  【命題角度分析】人民檢察院的立案監督權不僅表現為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還表現為對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chinalawedu.com|但是,不同于對不立案的監督,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的重點在于那些明顯違反法律規定不應立案的情形,即除了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辦案人員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凍結等強制性偵查措施,尚未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才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立案理由,而對于其他一般執法不規范的情形,則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機關處理。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立案理由的情形應當牢記。

  第十條 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通知有錯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要求同級人民檢察院復議。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審查,在收到《要求復議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不接受人民檢察院復議決定的,應當在五日以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復核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核認為撤銷案件通知有錯誤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糾正;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核認為撤銷案件通知正確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撤銷案件,并將《撤銷案件決定書》復印件及時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

  【命題角度分析】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立案或者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可以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根據本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認為撤銷案件通知有錯誤的,可以(1)經上級批準,要求同級檢察院復議;(2)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經上級批準,提請上級檢察院復核。檢察院復議和復核的期間也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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