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考大綱新法解讀: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2011年1月6日 中國公證協會修訂后重新發布)
2010年12月28日,中國公證協會六屆二次理事會通過了修訂后的《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從司法考試的角度來講,歷年來法律職業道德部分較少涉及公證員的職業道德,而相對而言法官、檢察官職業道德的內容涉及較多。而今年首次將該修訂后的《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納入新增法規之中,應當受到考生的重視。被該準則所確立的“忠于法律、盡職履責,愛崗敬業、規范服務,加強修養、提高素質,廉潔自律、尊重同行”的新32字準則“考生應有有所把握。
第五條 公證員應當自覺履行執業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更不能利用知悉的秘密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公證員也是法律從業人員,他與律師一樣,也應當有保密的義務。基于其職務的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條 公證員應當樹立廉潔自律意識,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和與公證員職務、身份不相符的活動。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公證員與法官一樣,也有廉潔的要求,但從規則的具體用語來看,明顯要比對法官和檢查官的相應用語更輕。考生應當注意司法考試可能采取混淆法條的規定方式,將法官和檢察官的相關內容安插到公證員身上作為迷惑選項。但考生也不必死記硬背,可以通過輕重的程度來理解記憶。
第二十五條 公證員不得從事以下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利用媒體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貶損他人,排斥同行,為自己招攬業務;
(二)已支付介紹費、給予回扣、許諾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攬業務;
(三)利用與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的特殊關系進行業務壟斷;
(四)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此部分內容與律師法中的相關內容區別記憶,以免被司法考生的移花接木行為所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