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考大綱新法解讀: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110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6號公布 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28日通過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作了系統的梳理和全新的規定,旨在明確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為解決涉外民事爭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了依據。該法的出臺講導致國際私法領域的重大變化。在以往的考試中,《民法通則》涉外篇及其司法解釋是國際私法這門學科的絕對重點,每年考查7分左右,占整個國際私法分值的近一半。而如今,《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將取代《民法通則》涉外篇及其司法解釋的地位,其凡52條,將考查7至10分,是今后考試當之無愧的第一重點。并且該法的部分內容對比之前的《民法通則》相關內容有比較大的變化,所以考生務必重點復習。
第六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外國法律,該國不同區域實施不同法律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區域的法律。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區際沖突規范與準據法的確定:即依法應當適用外國法,而該外國不同區域實施不同的法律,如何選擇準據法。
一般來說,一個國家內部具有獨特法律制度的地區被稱為法域。區際法律沖突,就是在一個國家內部不同地區的法律制度之間的沖突,或者說,是一個國家內部不同法域之間的法律沖突。
國際私法同區際法律沖突和區際私法有著較密切的聯系,當國際私法中的沖突規范指定應適用某一外國的法律作準據法,而該外國的法制不統一,具有多個法域,存在著區際法律沖突時,就會提出究竟是適用該外國的哪一法域的法律作為準據法的問題。
本法第6條說得很清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外國法律,該國不同區域實施不同法律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區域的法律。大家務必記住,《民通意見》第192條的規定與該條相沖突,故不再適用。
第八條 涉外民事關系的定性,適用法院地法律。
【命題角度分析】(1)識別,又稱為定性,是指在適用沖突規范時,依照某一法律觀念對有關事實或問題進行分析,將其歸入一定的法律范疇,并對有關沖突規范的范圍或對象進行解釋的過程。識別的過程,應包括兩個相互制約和影響的內容:對有關的法律事實或問題進行識別和對沖突規范本身的識別。
(2)識別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保障法院在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正確地適用沖突規范,正確地確定適用于特定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準據法。運用沖突規范解決涉外民商事糾紛,一般要經歷三個過程:第一是識別,以確定糾紛的范圍;第二是運用沖突規范尋找準據法;第三是根據準據法的規定確定當事人的具體權利與義務。識別是必不可少的邏輯前提。
(3)在國際私法實踐中,各國大都以法院地法作為識別的主要依據。本法亦如是規定。
第十一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條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依照經常居所地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依照行為地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的除外。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
1.經常居所地
在國際私法上,由于在屬人法問題上存在著國籍國法主義和住所地法主義兩大對立的學派和兩種不同的實踐,為了調和兩者的矛盾和沖突,居所特別是經常居所地(慣常居所地)作為屬人法的連結點或補充連結點受到廣泛的重視。在實踐中,經常居所地的積極和消極沖突并不重要。因為一個人的居所可以有多個,但一個人的經常居所一般來說在一段時間內只有一個。這樣,經常居所地這一連結點的使用避免了居所的積極沖突。而在居所消極沖突情況下,通常由當事人所在地取而代之。我國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獨樹一幟地以經常居所為主要連結點,符合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民事往來日益頻繁的新形勢和新情況。
2.兩點特殊之處:(1)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依照經常居所地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依照行為地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的除外。如此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行為相對人的相關權益;(2)自然人經常居所地不明的,適用其現在居所地法律。
3.《民法通則》和《民通意見》的此處規定比較混亂,可以忽略。
第二十一條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
1.結婚是男女雙方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結成夫妻的法律行為。它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有效成立,但各國對結婚要件的規定不同。
2.關于結婚的實質條件
結婚的實質要件包括結婚必須具備的條件和必須排除的條件,《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定,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從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到“共同國籍國法律”,再到“婚姻締結地法律”,是一個有條件選擇的關系。
3.關于結婚的程序條件
締結婚姻的形式主要有民事登記方式和宗教方式。《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定,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4.在華結婚的程序要件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