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試大綱新法解讀: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10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
為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的深刻變化,特別是城鄉戶籍制度、農村稅費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有必要在總結村民自治實踐基礎上,對原村委會組織法進行修訂。特別是經過7次以上的村委會換屆選舉,各地探索出了一些能夠切實保障村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經驗和做法,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把這些好經驗好做法固化、深化。村民委員在歷年司法考試略有涉及,一般一年最多1-2題,但考慮到今年新修訂該法,應當受到考生們的一定程度的重視。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制度方面較之之前的舊法有一定程度的變化,請考生特別注意對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的一些數字化規定。
第十三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本條規定了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的人選范圍,可以單獨成為考查的知識點。需要考生給予一定程度的重視。
第二十八條 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小組組長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屬于村民小組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財產的經營管理以及公益事項的辦理,由村民小組會議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討論決定,所作決定及實施情況應當及時向本村民小組的村民公布。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本條規定村民小組會議決定作出的方式,并且也規制了相關決定的公示情況。作為新增的內容需要考生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