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試大綱新法解讀:刑八時間效力問題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
本解釋共八條,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內容,都需認真掌握。
第一條 對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應當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況,認為確有必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間或者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間或者緩刑考驗期內,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這一條針對的是完善管制刑及緩刑、假釋的執行方式的適用。管制是限制人身自由但不予關押的刑罰。刑法修正案八根據新的情況,對管制的執行方式適時調整,有針對性地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進行必要的行為管束,以適應對其改造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這也就是說,這些行為管制的措施可以適用于2011月4月30日以前的犯罪。關于刑法的溯及力問題,我國刑法第12采取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這里沒有采取從舊的原則,也不是從輕的原則,而是從刑事政策的角度考慮,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則。針對執行方式在現實當中出現的問題,采取的改善措施,目的是更好的實現刑法。
第二條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的規定。
被告人具有累犯情節,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極其嚴重,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而根據修正后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限制減刑可以罰當其罪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這一條針對是限制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犯罪分子的減刑的適用。這里第二款采取的是“溯及既往”的原則。由于刑法采取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包含著保障行為人的自由的觀念。作為例外,這里是考慮到實質刑法的目的,使得罪責刑在實質上相符。
第三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否構成累犯,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但是,前罪實施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是否構成累犯,適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
曾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構成累犯,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
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曾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構成累犯,適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這一條針對調整后累犯的適用問題。刑法修正案八對未成年人犯罪予以從寬處理,擴大特殊累犯的范圍,加大對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懲處力度。
第四條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整理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這一條針對自首問題,進一步落實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
第五條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這一條針對的是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行為。|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刑法修正案八刪去了這種規定。
第六條 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數罪,其中一罪發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這一條適當延長有期徒刑數罪并罰的刑期,實踐中有一些犯罪分子一人犯有較多罪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總和刑期較高,如果只判處最高二十年有期徒刑,難以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適當提高這種情況下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的上限。也就是說從2011年4月30日以后,有期徒刑的最高刑為25年。
第七條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以后或者假釋前實際執行的刑期,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這一條針對的是實際執行的期限,適用修正前刑法的原因是從舊兼從輕。
第八條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節或者系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釋,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釋,適用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司考命題角度分析】這一條針對完善假釋規定,加強對被假釋犯罪分子的監督管理的適用時間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