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2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江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買賣農用地引起的合同糾紛案件,一審判決原告鄧國平與被告盧拔勝簽訂的合同書無效,雙方各自向對方返還土地及價款。
原告鄧國平與被告盧拔勝系同村人。2011年3 月4 日,被告欲將其一塊面積為290 平方米的耕地轉讓給原告經營使用。原告表明要在這塊土地上建房,被告沒有反對,并且表示自己也想在此建房,還向本村村長咨詢過建房辦證情況。雙方就價款等問題進行了協商,達成一致,以土地轉讓經營的方式簽訂《合同書》,雙方按協議支付了價款及土地。事后,原告想在該塊耕地上建房,被有關部門制止。因此,原被告雙方引發糾紛。
法庭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因建設需要占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適用,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專用審批手續。原、被告未經相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簽訂《合同書》轉讓農用地作建設用地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視為無效,因此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法官提示,該類案件在農村較為普遍,希望廣大農民在進行土地交換時應當了解、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