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適用法律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這一司法解釋針對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所涉及的定罪量刑標準、單位犯罪、共同犯罪、術語界定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
司法解釋共有十一條,重點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二是規定了對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三是明確了對以單位名義或者單位形式實施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的行為,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四是規定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共同犯罪的具體情形和處理原則;五是明確了“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具體范圍、認定程序等問題;六是界定了“計算機信息系統”、“計算機系統”、“身份認證信息”、“經濟損失”等相關術語的內涵和外延。
據介紹,“兩高”發布這一司法解釋,旨在加大對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解決辦理該類刑事案件所面臨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以保障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和信息安全,促進我國互聯網的健康發展。這一司法解釋是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基礎上,依據我國刑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規定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