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法考試民訴法執行管轄。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是司法考試中的重點科目,而執行又是民事訴訟法中的重要內容。為了方便大家復習,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為您奉上司法考試民訴法執行管轄。
第201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考點]執行管轄和執行依據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255條、第256條;《民事執行規定》第2條,第10條-16條,第125、126、128條,《仲裁法解釋》第29條
解析:執行管轄和依據是司法考試的重點,也是新法修訂的內容,應當把握以下內容:
1.執行依據
根據《民事執行規定》第2條,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2.執行管轄
《民訴法》第201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民訴意見》第255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負責執行
《民事執行規定》第3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由審理案件的審判庭負責執行。
《民事執行規定》第4條,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其中復雜、疑難或被執行人不在本法院轄區的案件,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民事執行規定》第10條,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前款案件的級別管轄,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民事執行規定》第11條,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民事執行規定》第12條,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民事執行規定》第13條,專利管理機關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權受理專利糾紛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民事執行規定》第14條,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海關依照法律、法規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法解釋》第29條: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執行管轄中的管轄權爭議、移送管轄、共同管轄、指定管轄情況的處理
《民訴意見》第256條2款,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當事人分別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執行。
《民事執行規定》第15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執行規定》第16條,人民法院之間因執行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民事執行規定》第17條,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執行案件,因特殊情況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
《民事執行規定》第125條,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在執行相關案件中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逐級報請上級法院,直至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整編。
執行爭議經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的高級人民法院書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協調處理。
《民事執行規定》第126條,執行中發現兩地法院或人民法院與仲裁機構就同一法律關系作出不同裁判內容的法律文書的,各有關法院應當立即停止執行,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處理。
《民事執行規定》第127條,上級法院協調處理有關執行爭議案件,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將有關款項劃到本院指定的帳戶。
《民事執行規定》第128條,上級法院協調下級法院之間的執行爭議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有關法院必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