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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試卷四真題及解析

  第一部分:簡析題,本部分85分。

  一、(本題25分)

  案情:2003年7月1日,甲房地產公司與乙簽訂了《賣房協議》,約定了以下內容:甲將住房B號賣與乙,協議簽訂當天支付8萬元,尾款2萬元在該房屋產權證下來并辦理完過戶登記手續后再予支付。協議簽訂后,該房屋所有權即歸屬乙。該協議一經簽訂,即具法律效力。后來乙成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對B號房屋所享有的權利被讓與給A公司,成為A公司財產的一部分。

  2003年10月10日,A公司與丙簽訂《售房合同書》,約定了如下內容:A公司將上述住房B號賣給丙。丙與本合同簽訂之日向A公司支付購房首款125000元整,丙自該首款支付之日即有權裝修、入住該房。A公司保證該房屋為合法銷售的房屋,無任何債務及遺留問題。A公司如不能在2004年12月31日前將B號房屋過戶到丙名下,除應如數退還丙所付全部款外,還應對丙作適當經濟賠償,包括房屋裝修費、因追索房產證而導致誤工損失費、訴訟費、聘請律師等費用。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但A公司直至2005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書》給丙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深層原因是甲房地產公司違反了他與A公司之間的《賣房協議》,將該房以更高的價格賣給了另外一個購房人丁,并辦理了過戶登記,致使A公司難以將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認為,兩被告A公司和甲房地產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合同,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給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A公司承擔本案律師費以及本案訴訟費。

  1.甲房地產公司與乙之間的《賣房協議》約定協議簽訂后,該房屋所有權即歸屬乙,根據該約定,在協議簽訂之后,乙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為什么?

  2.乙將其對B號房屋的權利轉讓給A公司,請問乙轉讓的適合種權利?為什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該轉讓在何種條件下對甲房地產公司發生效力?

  3.如果甲房地產公司與乙簽訂《售房協議》之時,甲房地產公司尚無該房屋的產權證書,則該售房協議效力如何?為什么?

  4.本案中誰能夠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為什么?

  5.如果本案中A公司一直未向甲房地產公司請求其履行過戶登記義務,則丙可以尋求何種救濟手段?

  6.丙請求A公司返還價金的法律依據是什么?為什么?

  7.誰取得裝修材料的所有權?為什么?丙可以向哪些人請求返還裝修費用?根據是什么?

  二、(本題15分)

  案情:甲、乙國有企業與另外7家國有企業擬聯合組建設立東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珠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內容是:公司股東會除召開定期會議外,還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監事提議召開。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規定的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議方面的不合法之處。經全體股東協商后,予以糾正。

  2002年3月,東珠公司依法登記設立,注冊資本為1億元,其中甲以工業產權出資,協議作價金額1200萬元;乙出資1400萬元,是出資最多的股東。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東會會議,設立了董事會。

  2002年5月,東珠公司董事會發現,甲作為出資的工業產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價額,為了使公司股東出資總額仍達到1億元,董事會提出了解決方案,即:由甲補足差額;如果甲不能補足差額,則有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分擔該差額。

  2003年5月,公司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后,經濟效益較好,董事會擬定了一個增加注冊資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將公司現有的注冊資本由1億元增加到1.5億元。增資方案提交到股東會討論表決時,有7家股東贊成增資,該7家股東出資總和為583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的58.3%;有4家股東不贊成增資,該4家股東出資總和為417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的41.7%。股東會通過增資決議,并授權董事會執行。

  2004年3月,東珠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違約被訴至法院,對方以東珠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總公司為由,要求東珠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東珠公司設立過程中訂立的公司章程中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規定有哪些不合法之處?說明理由。

  2.東珠公司的首次股東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 為什么?

  3.東珠公司董事會作出的關于甲出資不足的解決方案的內容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4.東珠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是否合法? 說明理由。

  5.東珠公司是否應替上海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說明理由。

  三、(本題15分)

  案情:2004年,海南天南公司與廣東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約定由天南公司進口一套化工生產設備,租給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銀行出具擔保函,為海北公司提供擔保。后來天南公司與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

  請根據以下設問所給的假設條件回答問題:

  1.如果天南公司與海北公司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了以下仲裁條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均提交珠海市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協議是否有效?

  2.天南公司聞悉海北公司在租賃其生產設備時,對天南公司發明的另一專利產品進行剽竊模仿,并制造產品若干存放庫房準備進行銷售,在二公司糾紛發生后海北公司準備銷毀這些產品。天南公司可以向誰請求采取什么措施保護自己的權利?該措施由誰決定?由誰具體執行?

  3.天南公司在仲裁中擬撤回仲裁申請,應當在庭審前還是后?以書面還是口頭方式提出?

  4.天南公司和海北公司在仲裁中達成了調解協議,仲裁庭可以制作哪些文書結案?

  5.在仲裁中,仲裁庭成員張某突發疾病住院,應當如何處理?

  6.海北公司在正常的仲裁程序中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又應如何處理?

  四、(本題20分)

  案情:某日深夜,張三與妻子正在休息,李四酒后誤闖張三家中。張三早就懷疑李四與其妻子有不正當關系而懷恨在心,于是,手持木棍將李四打倒在地,隨后又用菜刀將李四的右手砍斷。行兇后,張妻怕事情鬧大,于是,將張三的叔叔甲和乙叫來,張三躲藏。不想甲、乙來到現場,經商量后,由甲手持木棍看守住李四,乙則手持鐵鍬守住房門,要求前來搶救李四的妻子交出1萬元才準進屋救人,李妻遂報警。由于案發地較偏僻,1小時后,警察才趕到現場,并將李四送往醫院搶救,途中李四因失血過多而死亡。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和刑法學原理,全面分析張三、甲、乙的刑事責任。

  五、(本題10分)

  案情:2002年10月初,重慶市某高校女生馬某由于與其同校的大學生男友林某在外出旅游途中同居,導致懷孕。事情發生后,學校依據原國家教委頒布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該校《違紀學生處罰條例》中關于道德敗壞,品行惡劣發生不正當性行為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的規定,給予兩名當事學生勒令退學的處分。馬某、林某對該處分決定均表示不服。

  請問,在本案中:

  (1)如兩名學生就該處分申請行政復議,則被申請人與復議機關分別是誰?

  (2)原國家教委的規范性文件和高校的校規能否規定對學生處以開除學籍的處分?

  (3)本案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為什么?

  (4)在本案中,兩名學生能否獲得國家賠償?

  第二部分:分析題。本部分共1題,15分。

  六、(本題15分)

  案情:被告人陳某,系甲市(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站站長,2000年在甲市興建一座高塔時,承擔對該塔施工質量監督職責,該塔在2001年初驗收后不久即垮塌,造成數人傷亡,此案由甲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偵查終結后于2001年3月5日以玩忽職守罪向甲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要求追究陳某的刑事責任,并向法院移送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包括由乙大學土木工程系作為鑒定人署名蓋章的鑒定書。該鑒定書稱:X在該塔施工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放任嚴重不合格的鋼筋、水泥等建筑材料投入使用,致使該塔結構強度不足,最終導致該塔倒塌。甲市人民法院受理甲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后,對案卷進行了認真審查,并提審了陳某,認為符合開庭審理的條件,決定于2001年3月25日開庭審理此案。法庭在3月18日向被告人送達了起訴書副本,3月23日向被告人送達了傳票,向被害人、鑒定人等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了出庭通知書。在3月25日的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人以質量技術監督站不是國家機關,被告人不具備玩忽職守罪主體身份為由作了無罪辯護。法庭審判結束后,辯護律師將辯護詞交給法庭工作人員。法庭表示拒收,審判長說:你這種辯護意見是不能接受的,遂以玩忽職守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7年,案件定期宣判后第三日向被告人送達了判決書。被告人接到判決書后立即委托其律師通過甲市法院向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甲市法院以上訴理由不足為由不予同意,于是陳某的律師直接向地區中級法院遞交了上訴狀。地區中級法院經過二審審理,認為該案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但陳某不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審判定玩忽職守罪不當,于是作出了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決定。甲市人民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重審,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7年。

  問:本案中有哪些訴訟程序錯誤?請說明理由。

  第三部分:論述題。本部分共2題,50分。

  七、(本題25分)

  6月11日上午,李先生去海龍大廈去購物,見門前天橋下放著幾十輛自行車,擺放成一排,很整齊,以為是停放自行車的地方,就把自己的車也停在此處。一個多小時后,他購物出門,發現天橋下所有的車都不見了。他原以為是被偷了,但幾十輛車子同時被偷不太可能。附近的幾位女士告訴他,剛才來了幾個人,開著一輛工具車,把車子都給拉走了,可能是處理違章停車的。他問了一圈,也沒人知道他的車子去哪了,至今,自行車仍下落不明。李先生說,如果真的是執法整頓秩序給搬走,希望能貼個告示,讓車主知道車子的去處。

  昨日(6月27日)中午,海龍大廈門前天橋下仍放著幾十輛自行車,擺放整齊。附近負責汽車管理的一位先生說,前幾天確實有執法部門來這里清理違章停放的自行車,有些車被推到天橋東不到10米遠的一個露天自行車存放處了。自行車存放處的看車人說,前幾天城管清理的天橋下自行車確實放在了這里。

  海淀城管分隊一隊員說,海龍大廈門前的天橋下不允許停放自行車。那天確實是他們統一清理違章自行車,把車全部挪到了不遠處的正規存車處。

  對于車主提出為什么不留個告示,這位隊員說,海龍大廈門前三包,自行車的擺放應該是海龍物業負責,城管只是代替物業來把自行車挪到了正規存放處。原來他們往自行車上塞過小紙條,提醒車主不要違章停放自行車,但基本上沒有效果。對于車主的告示和引導,是物業的工作范圍。不過,每次集中清理,城管都會告訴門口的保安,提醒他們轉告來找車子的人,讓車主去存車處領車。

  物業公司安保部說,有市民騎車到這里,他們都會提醒放到正規存放處,但有些市民不予理睬,他們也沒有辦法,也沒有權力把車推走。對于貼告示的方法,以前確實沒有使用過,但城管清理時,保安會告訴車主自行車被推了什么地方。

  請談談你對此事的看法。

  答題要求:

  1.運用掌握的法學知識闡釋你的觀點和理由;

  2.說理充分,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達準確;

  3.字數不少于500字。

  八、(本題25分)

  《中國青年報》5月12日報道了一個案例:廣東省茂名市電白縣的汪慶在八十年代初被當地公社聘為沉香推銷員,通過勤奮工作,推銷了大量產品,也按承包協議取得了一定的報酬。然而,突然在1981年被逮捕,1982年7月被法院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將其贓款贓物全部沒收上繳國庫。汪慶對此不服,多次申訴,引起全國人大、最高法等的關注,1998年,茂名中院對此案進行再審,認為不構成犯罪,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進行了糾正,撤銷原判決,宣告汪慶無罪。案件到此終于水落石出,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汪慶應當取得國家賠償。汪慶遂向法院賠償申請,但是市中院和省高院均決定不予賠償。汪慶不斷上訪和申訴,跑爛了100多雙鞋,寄出申訴狀1.8萬封,但至今沒有取得任何賠償。此案的不到解決,關鍵在于當年沒收的2921公斤沉香現在價格高達7740萬元。這些沉香被法院運回電白后沒有上繳國庫,而是自行處理售賣。該案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都很清楚,關鍵在于執行難度大,因為數額大,縣、市兩級政府很為難。

  問題:談談你對汪慶申請賠償案的認識。(可以結合該案針對國家賠償的意義、價值,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等方面發表意見)。

  答題要求:

  1.運用掌握的法學知識闡釋你的觀點和理由;

  2.說理充分,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達準確;

  3.字數不少于500字。

  參考答案:

  一、答案(本題25分)

  1.不能,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第35條。

  2.乙轉讓的是買賣合同的債權,因為乙并沒有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但是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乙需要向甲履行通知義務,該轉讓才能對甲發生效力。《合同法》第80條

  3.該售房協議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在房地產商領取產權證之前簽訂的該售房協議有效。

  4.丁最終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因為已經進行了過戶登記。

  5.丙可以行使代位權,代替A公司向甲房地產公司請求履行過戶登記義務。

  6.可以根據違約損害賠償,也可以根據不當得利。

  7.房屋所有權人甲取得裝修材料的所有權,因為裝修構成了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丙可以向房屋所有權人甲請求返還裝修費用,丙也可以向A公司請求返還裝修費用。

  二、答案:(本題15分)

  1《公司法》的規定,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均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2不合法。《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3不合法。《公司法》規定,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不實出資承擔連帶責任,而并非由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分擔該差額。

  4不合法。《公司法》規定,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東珠公司應替上海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分公司只是總公司管理的一個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三、答案:(本題15分)

  1.有效。約定的珠海市貿易仲裁委員會與合同并無關聯,仍然可以被選擇進行仲裁。

  2.向仲裁機構申請證據保全;最終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予以執行。《仲裁法》第46條。

  3.既可以在庭審前,也可以在庭審后;一般以書面方式,也可以用口頭方式,但應由仲裁庭紀錄在案,并由申請人簽名。

  4.調解書或裁決書。《仲裁法》第51條。

  5. 延期開庭審理。

  6.經仲裁庭書面通知后,海北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庭可以缺席判決。《仲裁法》第42條。

  四、答案:(本題20分)

  1.由于事后介入了甲、乙的行為,張三的傷害行為與李四的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因此,張三不對李四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

  2. 甲、乙的行為構成綁架罪,但不構成搶劫罪。

  五、答案:(本題10分)

  1.復議被申請人是兩名學生所在的高等學校,復議機關是該校的主管行政機關。本案中,高校屬于被授權的行政主體。

  2.不可以。開除學籍的處分實際上是一種針對公民受教育權的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屬于該法第八條所規定的其它行政處罰,依法只能由法律或行政法規加以規定。

  3.屬于。因為是行政處罰行為,損害了相對人的受教育權。

  4.不能。因為國家賠償原則上只賠償侵害人身權與財產權而引起的直接損失,本案中當事人的受教育權受到損害,不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

  六、答案:(本題15分)

  本案存在以下程序錯誤:

  1.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及證據是錯誤的

  2.鑒定人不合法

  3.甲市人民法院在對本案進行審查時提審被告人是不合法的

  4.本案中,人民法院定于3月25日開庭審理此案,應在3月15日以前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人民法院在3月18日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是不合法的。

  5. 法庭工作人員拒絕接收被告辯護律師的辯護詞是錯誤的。

  6.某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作出有罪決定,并選擇了定期公開宣判方式,這些都是合法的。但在宣判后第三日才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卻是錯誤的,因為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定期宣判的,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

  7.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本案中,被告人接到判決書后立即委托其律師通過甲市法院向地區中級法院提出上訴,甲市法院上訴理由不足為由不予同意,這是錯誤的。

  8.本案中,地區中級法院經過二審審理,認為該案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但陳某不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審判定玩忽職守罪不當,于是作出了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決定。這是錯誤的,本案二審應改判。

  七、答案:(本題25分)

  論文要點:

  1.根據法治原則,專司社會管理的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嚴格依照法律來進行。

  2.李先生等自行車所有人對于自行車的財產性權利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除非法定情形出現,不得損害。商廈的雇員無權處置他人的財產,城管隊員清理違章停放的自行車過程中又確有不當之處。事前并未于此處設置可供市民判斷違章與否的明顯標識,事后亦未能貼個告示,讓車主知道車子的去處將執法結果予以公示。就城管的此種執法方式而言,于合乎法定程序一項實難吻合。

  3.由執法十余天后,相同地點仍放著幾十輛自行車可知:前次執法毫無效果,如此又與執法的基本原則之講求效能原則不符。

  4.以執法的基本原則之公平合理原則考察該處前后多日幾十輛自行車,擺放成一排,很整齊的事實,則前述執法活動還應否繼續進行也應重新考慮。

  八、答案:(本題25分)

  1.實行國家賠償制度,將促進國家機關革除弊端,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2.實行國家賠償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3.實行國家賠償制度,有利于提高公民民主意識、參政意識。

  4、實行國家賠償制度,有利于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增強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置于廣大人民的監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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