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項選擇題(每題所給的選項中只有一個正確答案。本部分1—30題,每題1分,共30分。)
1.甲公司要運送一批貨物給收貨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電話聯系并委托某汽車運輸公司運輸。汽車運輸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機劉某駕駛,運輸過程中,因劉某的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貨物受損。乙公司因未能及時收到貨物而發生損失。現問,乙公司應向誰要求承擔損失?
A.甲公司
B.丙
C.劉某
D.汽車運輸公司
【解析】:本題考查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的知識。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以存在有效合同為前提,合同未成立或成立后無效、被撤銷的,即使當事人有過失,也只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還是當事人不履行債務的責任,合同一經生效,當事人負有全面履行的義務。違約行為分為履行不能、履行遲延、履行不當、履行拒絕四種類型,具體到本題,屬于履行遲延。所謂履行遲延,是指對履行期已滿而能履行的債務,因可歸于債務人的事由未為給付所發生的遲延。履行遲延使債權不能及時滿足,造成對債權人的消極侵害,這是時間上的不完全履行。構成履行遲延的合同,需已屆履行期,而且履行須可能,如果履行不可能,屬于履行不能。合同的履行期,應按約定確定,債務人自期限屆滿之時起,負遲延責任;如果未約定期限的,經當事人請求并催告,于催告之時起,負遲延責任;如催告有約定或法定期限的,自期限屆滿起,負違約責任。
本案中甲公司要運送一批貨物給收貨人乙公司,這在甲、乙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甲公司是負有履行交付貨物的債務人,債權人為乙公司。雖然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電話聯系并委托某汽車運輸公司運輸,但由于汽車運輸公司司機劉某的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貨物受損,最終導致乙公司因未能及時收到貨物而發生損失。這其中甲公司與運輸公司之間存在另一個法律關系即運輸合同關系,而與乙公司無關,乙公司作為債權人只能向其債務人甲公司要求承擔損失。甲公司應在賠償乙公司損失之后,以運輸合同糾紛為由另行向運輸公司要求賠償。故可排除選項B、C、D.
本題考查的合同法知識屬于民法學的一部分。學習民法學,首先,必須吃透民法的基本理論,從方法上來說,可先整體上通讀,了解概貌,然后逐編、逐章地細讀,掌握內容。在逐編、逐章的學習中,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點,要弄懂其中的概念、基本特征。既要善于找出并掌握它的“重點內容”、“關鍵詞語”,又要十分注意與它相似或有密切聯系但不相同的概念的區別,掌握了這些內容,學好民法就有了基本功,為正確做好選擇題打下良好的基礎。
在掌握了概念、法律特征的基礎上,要注重研究民法的各項重要的制度。其次,要熟悉法律條文,從以往的律師資格考試看,法律條文在考題中占有一定的比例,這是今后出題者的動向之一,目的就是測試考生對條文的熟悉掌握和實際運用解決問題的能力。在復習時間不很充分的情況下,熟記條文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這也是筆者學習民法,做民法學部分試題總結出的方法。再次,要適當地做些練習,民法學知識比較深奧抽象,理論性比較強,因此多做些練習題有利于加強對民法理論的理解和運用,增強考生臨場應變的能力,發現薄弱環節,及時查漏補缺。
今后的司法考試加大了對實際運用理論和法律條文解決具體復雜案例的考查,這對廣大沒有實際接觸法律案例的考生來說,多做練習題是比較好的一種提高解決問題能力的方式。雖然說是紙上談兵,但熟能生巧,筆者在此提出來,可由考生在今后的復習中去驗證這一方法的有效性。
【答案】:A
2.甲將其電腦借給乙使用,乙卻將該電腦賣給丙。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于乙丙之間買賣電腦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
A.無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得變更或撤銷
【解析】:本題考查民法學中關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的知識。
效力未定也稱為效力待定。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是指其有效或無效處于不確定狀態,尚待享有形成權的第三人同意(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為。該種行為的特征是:(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的效力處于懸而未決的不確定狀態之中;(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的效力確定取決于享有形成權的第三人的行為;(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經同意權人同意后,其效力確定溯及于行為成立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主要分為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處分權限欠缺、代理權欠缺和債權人同意的欠缺四種類型。
本題即考查了處分權限欠缺而導致的效力未定民事行為。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本題中甲將其電腦借給乙使用,乙卻將該電腦賣給丙,即乙是無處分權人而擅自處分了甲的財產。這一行為如果經甲的追認,則乙丙之間買賣電腦的合同效力為有效;如果甲沒有予以追認,則為無效。因此,乙丙之間買賣電腦的合同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即效力待定狀態。故可排除選項A、B、D.
【答案】:C
3.甲、乙各以20%與80%的份額共有一間房屋,出租給丙。現甲欲將自己的份額轉讓,請問下列表述中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乙有優先購買權,丙沒有優先購買權
B.丙有優先購買權,乙沒有優先購買權
C.乙、丙都有優先購買權,兩人處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優先購買權,乙的優先購買權優先于丙的優先購買權
【解析】:本題考查民法學中關于按份共有的知識。
按份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共有人,對同一項財產按照確定的各自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這種共有關系通常發生在聯營、合伙、共同購置生產資料、共同興建工程等情況下,其發生的根據是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協議。按份共有不是分割共有財產、各自獨享財產所有權,而是每個共有人按照確定的比例、數量、標準對于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本題考查了按份共有的優先購買原則,這是按份共有人處分屬于自己份額的共有財產的一項原則。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優先購買權既是其他共有人的一項權利,也是出售共有財產份額的共有人的義務。運用這項原則的條件是:(1)共有人出售自己的財產份額;(2)其他共有人的購買條件與他人的條件同等;(3)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其他共有人在接到通知后規定的合理時間內不作出答復,就喪失了優先購買權。此外,依據民法通則意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本題中甲、乙各以20%與80%的份額共有一間房屋,屬于按份共有,又出租給了丙。因此,甲欲將自己的份額轉讓時,就存在兩個優先購買權,即基于按份共有關系產生的優先購買權和基于租賃合同關系產生的優先購買權,但基于按份共有關系產生的優先購買權實際是基于財產所有權而產生的,根據“物權優先于債權”原則,效力優于基于租賃合同關系產生的優先購買權。故只有選項D為正確【答案】。
【答案】:D
4.某甲向銀行取款時,銀行工作人員因點鈔失誤多付給1萬元。甲以這1萬元作本錢經商,獲利5千元,其中2千元為其勞務管理費用成本。一個月后銀行發現了多付款的事實,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關該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甲無需返還,因系銀行自身失誤所致
B.甲應返還銀行多付的1萬元
C.甲應返還銀行多付的1萬元,同時還應返還1個月的利息
D.甲應返還銀行多付的1萬元,同時還應返還1個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潤
【解析】:本題考查民法學中關于不當得利的知識。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事實。在發生不當得利的事實時,當事人之間便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受損失的一方有權請求對方返還所得的利益,不當得利的一方有義務向另一方返還其不當得利。因不當得利發生的債,稱為不當得利之債。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受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由此規定,不當得利的成立條件是:(1)一方取得利益,即其財產增多;(2)造成他人損失,即其財產減少;(3)受益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4)須沒有合法根據,即一方取得利益沒有合法的原因。不當得利一經成立,就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不當得利之債,受損失的一方為債權人,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受益人為債務人,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債務人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本題中銀行工作人員因點鈔失誤多付給某甲1萬元,構成不當得利。甲作為債務人應返還包括原物1萬元和原物1萬元所生的1個月的利息。故可排除選項A、B、D.
【答案】:C
5.高中生錢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錢某在校將同學李某打傷,致其花去醫藥費2000元。錢某畢業后進入一家煉鋼廠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訴要求錢某賠償醫藥費。該民事責任應由誰承擔?
A.錢某承擔,因錢某訴訟時已滿十八周歲,且有經濟能力
B.錢某之父承擔,因錢某在侵權行為發生時未滿十八周歲,沒有經濟能力
C.主要由錢某之父承擔,錢某適當賠償
D.主要由錢某承擔,錢某之父適當賠償
【解析】:本題考查民法學關于公民民事行為能力的知識。
公民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民事權利或履行民事義務的能力,包括公民的合法行為能力和公民對其違法行為應承擔責任的能力。我國民法通則對公民民事行為能力做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其中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能夠通過自己獨立的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能力。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題中錢某是在1998年6月1日在校將同學李某打傷,而到1999年2月,李某起訴要求錢某賠償醫藥費時,錢某已經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有勞動收入,因此該民事責任應由錢某自己承擔。故可排除選項B、C、D.
【答案】:A
6.甲在首飾店購買鉆石戒指兩枚,標簽標明該鉆石為天然鉆石,甲買回后即被人告知實為人造鉆石。甲遂多次與首飾店交涉,歷時一年零六個月,未果。現甲欲以欺詐為由訴請法院撤銷該買賣關系,其主張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因已超過行使撤銷權的一年除斥期間
B.可以,因首飾店主觀上存在欺詐故意
C.可以,因未過兩年訴訟時效
D.可以,因雙方系因重大誤解訂立合同
【解析】:本題考查民法通則規定的重大誤解、除斥期間、撤銷權行使等知識。
撤銷權是權利人以其單方的意思表示變更或撤銷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的權利。它的產生須具備法律規定的事由,依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撤銷事由包括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其所進行的民事行為的性質、內容等的理解上有重大的錯誤。因重大誤解而為民事行為,是因行為人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而造成的。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間的特征包括:(1)只需一個構成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2)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同意權、撤銷權等;(3)除斥期間屆滿后,消滅的是實體權利本身;(4)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可適用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撤銷權的行使期間是指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時間界限。依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三條規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護。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因此,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除斥期間。
本題中甲購買人造鉆石后,多次與首飾店交涉,歷時一年零六個月未果,如果甲以欺詐為由訴請法院撤銷該買賣關系,則超出了撤銷權行使的一年除斥期間,因此其主張不能得到支持。
【答案】:A
7.甲乙各牽一頭牛于一橋頭相遇。甲見狀即對乙叫道:“讓我先過,我的牛性子暴,牽你的牛躲一躲。”乙說“不怕”,繼續牽牛過橋,甲也牽牛上橋。結果二牛在橋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橋下摔死。乙的損失應由誰承擔?
A.甲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B.應由乙自負責任
C.雙方按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D.雙方均無過錯,按公平責任處理
【解析】:本題考查民法學關于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的知識。
我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三種。本題考查了過錯責任原則,所謂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過錯違反的是對他人的注意義務,表明了行為人主觀上的應受譴責性,是對行為人行為的否定評價。過錯責任的意義表現在,根據過錯責任的要求,在一般侵權行為中,只要行為人盡到了應有的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即使發生了損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其目的在于引導人們行為的合理性。
本題中甲雖然先告訴乙其牛性子暴,要求乙躲一躲,但乙沒有理會,繼續牽牛過橋,結果二牛在橋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橋下摔死。由此,甲乙二人本來均有義務阻止,但沒有盡到責任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二人對此都有過錯,應按照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答案】:C
8.甲將房屋一間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抵押期間,知情人丙向甲表示愿以30000元購買甲的房屋,甲也想將抵押的房屋出賣。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甲有權將該房屋出賣;但須事先告知抵押權人乙
B.甲可以將該房屋出賣,不必征得抵押權人乙的同意
C.甲可以將該房屋賣給丙,但應征得抵押權人乙的同意
D.甲無權將該房屋出賣,因為房屋上已設置了抵押權
【解析】:本題考查擔保法規定的關于抵押權的知識。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抵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在抵押期間,抵押人有權利轉讓已經辦理登記的抵押物,但是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本題中甲已經將房屋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抵押期間丙向甲表示愿購買甲的房屋,甲也想將抵押的房屋出賣,對此,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甲享有將房屋出賣的權利,但作為抵押人同時負有告知抵押權人乙的義務。
【答案】:A
9.甲企業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10萬元人民幣,借款期限為1年,由丙企業作為借款保證人。合同簽訂3個月后,甲企業因擴大生產規模急需資金,遂與乙銀行協商,將貸款金額增加到15萬元,甲企業和乙銀行通知了丙企業,丙企業未予答復。后甲企業到期不能償還債務。該案中的保證責任應如何承擔?
A.丙企業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因為甲與乙變更合同條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業對10萬元應承擔保證責任,增加的5萬元不承擔保證責任
C.丙企業應承擔15萬元的保證責任,因為丙對于甲和乙的通知未予答復,視為默認
D.丙企業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因為保證合同因甲、乙變更了合同的數額條款而致保證合同無效
【解析】:本題考查擔保法規定的關于保證責任消滅的知識。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由此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但未經保證人同意,如果變更加重了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對主合同的變動減輕了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本題中丙企業為甲企業向乙銀行借款10萬元人民幣提供擔保,后甲企業與乙銀行協商將貸款金額增加到15萬元,雖然通知了丙企業,但丙企業未予書面的答復。因此,丙企業對10萬元仍應承擔保證責任,而對于增加的5萬元不承擔保證責任。
【答案】:B
10.甲委托乙為其購買木材,乙為此花去了一定的時間和精力,現甲不想要這批木材,于是電話告訴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哪些論述是正確的?
A.甲無權單方取消委托,否則應賠償乙的損失
B.甲可以單方取消委托,但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C.甲可以單方取消委托,但需承擔乙受到的損失
D.甲可以單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合同約定支付乙報酬
【解析】:本題考查合同法規定的有關委托合同的知識。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依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利息。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由此規定可見,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雖然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但必須負過失賠償責任。
本題中甲電話告訴乙取消委托,但在此情況下,乙已經為此花去了一定的時間和精力,給乙造成了一定損失。雖然甲有權利單方解除委托合同,但應當賠償給乙造成的損失。
【答案】:C
11.趙某與錢某經口頭協議,在鬧市區租門面房合伙經營服裝店。不久,房主孫某同意將門面房折價2萬元加入合伙,但不參與經營,只每半年收取經營收益的10%。后趙某獨自決定進了一批童裝,銷售情況不佳,童裝廠催款。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趙、錢、孫之間雖沒有書面合伙協議,但可以認定為合伙關系,故須連帶承擔還款義務
B.孫某沒有參加合伙的經營,應當認定入伙無效,不承擔還款義務
C.趙某一人執行合伙事務,沒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為后果由趙某一人承擔
D.孫某入伙雖無效,但仍應以其所得收益為限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解析】:本題考查民法規定的關于個人合伙的知識。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出于共同的經濟目的,自愿簽訂協議,共同出資和經營,共負盈虧和風險,對外負無限連帶責任的聯合。個人合伙具有的法律特征是:(1)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組成;(2)個人合伙是財產的集合,共同出資是合伙成立的物質前提,合伙人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均可形成共同的出資關系;(3)個人合伙以全體合伙人一致的意思表示為基礎;(4)個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勞動、共同經營。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并約定參與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參與合伙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合伙人。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四十七條規定,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
本題中趙某與錢某口頭協議租門面房合伙經營服裝店,孫某將門面房折價加入合伙,但不參與經營,只收取十分之一的經營收益,根據上述規定,三人之間已成立合伙關系,應對外承擔連帶責任。故選項B、C、D為錯誤說法。
【答案】:A
12.乙公司向甲公司發出要約,旋又發出一份“要約作廢”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長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約作廢”的函件后,忘了交給董事長。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長發函給乙公司,提出只要將交貨日期推遲兩個星期,其他條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締約,雙方締約沒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A.要約已被撤回
B.要約已被撤銷
C.甲公司對要約作了實質性改變
D.甲公司承諾超過了有效期間
【解析】:本題考查合同法規定的關于合同訂立程序的知識。
要約是指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締結合同的提議。發出要約的一方當事人為要約人,另一方當事人為受要約人或相對人。要約具有的法律特征是:(1)要約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2)要約是特定的當事人向相對人作出的意思表示;(3)要約的內容包括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主要條款。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本題中乙公司向甲公司發出要約后又發出“要約作廢”函件,因此,該要約已經被乙公司撤回。至于甲公司董事長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約作廢”的函件后,忘了交給董事長,以及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長發函給乙公司等等過程,都發生在乙公司撤回其要約之后,這是后來甲、乙公司未能締約成功的真正原因。
【答案】:A
13.張某是某企業的銷售人員,隨身攜帶蓋有該企業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便于對外簽約。后張某因收取回扣被企業除名,但空白合同書未被該企業收回。張某以此合同書與他人簽訂購銷協議,該購銷協議的性質應如何認定?
A.不成立
B.無效
C.可撤銷
D.成立并生效
【解析】:本題考查合同法規定的關于表見代理的知識。
所謂表見代理,本屬于無權代理,但因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具有外表授權的特征,致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法律使之發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表見代理成立的特別要件是:(1)須行為人無代理權。(2)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這是成立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這一要件是以行為人與本人之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法律上的聯系為基礎的。這種聯系是否存在或是否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應依據一般交易情況而定。通常情況下,行為人持有本人發出的證明文件,如本人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這些證明文件構成認定表見代理的客觀依據,對這一客觀依據,依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相對人負有舉證責任。本題中張某被開除后,以蓋有該企業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與他人簽訂購銷協議,即屬于表見代理的情形,故該購銷協議已經成立并生效。
此外需要考生注意的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盜用他人的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合同的,一般不認定為表見代理,但本人應負舉證責任,如不能舉證則構成表見代理。對于借用他人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的合同,一般不認定為表見代理,由出借人與借用人對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負連帶責任。
【答案】:D
14.某縣政府為鼓勵縣屬酒廠多創利稅,縣長與酒廠廠長簽訂合同約定:酒廠如果完成年度稅收一百萬元的指標,第二年廠長和全廠職工都可以加兩級工資。該合同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
A.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B.無效民事行為
C.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
D.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的知識。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特征包括:(1)應是民事主體實施的以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2)應是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的行為。(3)應是合法行為。民事行為能否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取決于該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即是否具有合法性。只有合法的民事行為,才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所以才受法律保護。
本題中縣長與酒廠廠長簽訂合同約定酒廠如果完成年度稅收指標,第二年廠長和全廠職工都可以加兩級工資。該加兩級工資的約定并不屬于法律上的后果,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因此,該行為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答案】:D
15.裝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項工程后,將剩余的木地板、廚衛用具等賣給了物業管理公司乙。但甲營業執照上的核準經營范圍并無銷售木地板、廚衛用具等業務。甲乙的買賣行為法律效力如何?
A.屬于有效法律行為
B.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C.屬于可撤銷民事行為
D.屬于效力待定民事行為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的知識。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包括三項,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本題中裝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項工程后,將剩余的木地板、廚衛用具等賣給了物業管理公司乙。甲乙的買賣行為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屬于有效法律行為,雖然甲營業執照上的核準經營范圍并無銷售木地板、廚衛用具等業務,但是并不影響該行為的合法成立。
【答案】:A
16.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錢即要離開旅館去車站,旅館服務員見狀揪住他不讓走,并打報警電話。客人說:“你不讓我走還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們旅館,耽誤了乘火車要你們賠償。”旅館這樣做的性質應如何認定?
A.屬于侵權,系侵害人身自由權
B.屬于侵權,系積極侵害債權
C.不屬于侵權,是行使抗辯權之行為
D.不屬于侵權,是自助行為
【解析】:本題考查民法學關于民事權利保護方法的知識。
民事權利的保護方法分國家保護和自我保護兩種。國家保護又稱公力救濟,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由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予以保護。經常性的大量的是民事權利主體提起的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予以保護。民事權利的自我保護又稱私力救濟或自力救濟,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民事權利主體自己采取的必要的措施保護其權利。民事權利的自我保護方法包括:(1)自衛行為,即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現實危險時,權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自衛行為有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兩種形式。(2)自助行為,即民事主體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對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對他人的財產予以扣押或毀損的行為。通說認為需具備四個要件:一是為保護自己的權利;二是情勢緊迫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三是采取的手段適當;四是事后及時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的財產或者人身權利,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侵權行為的法律特征包括:(1)侵權行為是由行為人的自由意思決定的單方行為;(2)侵權行為是違反民法對權利保護規范的不法行為;(3)侵權行為是侵害公民、法人和國家的民事權利的行為。
本題中住店客人因未付房錢即要離開,而被旅館服務員揪住不讓走,并打報警電話,這一行為完全符合自助行為的構成要件,不構成侵權。
【答案】:D
17.送奶人誤將王某訂的牛奶放入其鄰居張某家的奶箱中,張不明所以,取而棄之。張某行為的性質應如何認定?
A.構成不當得利
B.構成侵權行為
C.構成無權代理
D.并無不當
【解析】:本題考查民法學關于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無權代理等相互區別的知識。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事實。在發生不當得利的事實時,當事人之間便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受損失的一方有權請求對方返還所得的利益,不當得利的一方有義務向另一方返還其不當得利。因不當得利發生的債,稱為不當得利之債。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受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由此規定,不當得利的成立條件是:(1)一方取得利益,即其財產增多;(2)造成他人損失,即其財產減少;(3)受益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4)須沒有合法根據,即一方取得利益沒有合法的原因。不當得利一經成立,就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不當得利之債,受損失的一方為債權人,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受益人為債務人,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債務人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本題中張不明所以將牛奶取而棄之,即張某并沒有取得利益使其財產增多,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因此可排除選項A.
本題中送奶人誤將王某訂的牛奶放入其鄰居張某家的奶箱中,張不明所以取而棄之的行為不屬于違反民法對權利保護規范的不法行為,因此可排除選項B.
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民事行為,包括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本題中張某與王某之間不存在代理關系,因此可排除選項C.
【答案】:D
18.甲不慎落水,乙奮勇搶救,搶救過程中致甲面部受傷,同時乙丟失手機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乙應賠償甲面部受傷的損失,甲不應賠償乙失落手機的損失
B.乙應賠償甲面部受傷的損失,甲應賠償乙失落手機的損失
C.乙不應賠償甲面部受傷的損失,甲不應賠償乙失落手機的損失
D.乙不應賠償甲面部受傷的損失,甲應賠償乙失落手機的損失
【解析】:本題考查民法學關于無因管理的知識。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是:(1)須無法定或約定的義務;(2)須為他人管理事務;(3)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依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無因管理一經成立,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間即發生債的關系,管理人有要求受益人償付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的權利,受益人有償還該費用的義務。
本題中甲不慎落水,乙奮勇搶救的行為,即屬于無因管理行為,在搶救過程中致乙丟失手機一部,甲作為受益人應賠償損失并應自己承擔搶救過程中致面部受傷的后果。
【答案】:D
19.若原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時,下列表述中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若持票人持此票據再行背書轉讓,該背書行為無效
B.在特定條件下,持票人可以將此票據再行背書轉讓
C.若持票人再行背書轉讓,原背書人對現持票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D.此票據只能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不能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解析】:本題考查票據法規定的有關匯票背書轉讓的知識。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轉讓人稱為背書人,受讓人稱為被背書人。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依據票據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此處的保證責任就是保證承兌和保證付款的義務,持票人只得向其前手追索,也就意味著書寫“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免除了其后手的追索權,其債務的范圍就只限于對其后手一個人。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第二款規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依據上述規定,本題中選項A的錯誤在于如果持票人持此票據再行背書轉讓,該背書行為應為有效。選項C的錯誤在于若持票人再行背書轉讓,原背書人對現持票人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而作為前手仍應對其后手即現持票人承擔保證責任。選項D的表述與法律條文規定相反,為錯誤說法。
【答案】:B
20.甲為自己投保一份人壽險,指定其妻為受益人。甲有一子4歲,甲母50歲且自己單獨生活。某日,甲因交通事故身亡。該份保險的保險金依法應如何處理?
A.應作為遺產由甲妻、甲子、甲母共同繼承
B.應作為遺產由甲妻一人繼承
C.應作為遺產由甲妻、甲子繼承
D.應全部支付給甲妻
【解析】:本題考查保險法規定的有關保險合同的知識。
解答本題首先應弄清保險合同涉及的幾個概念。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險人本人,也可以是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險人又稱保戶,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被保險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根據第六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本題中甲為自己投保一份人壽險,指定其妻為受益人。甲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在甲因交通事故身亡后,保險公司應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將保險金全部支付給甲指定的受益人,即甲的妻子。
【答案】:D
21.李平?女與王堅?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區某街道辦事處登記結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區。1997年李平與王堅在C市從事假煙生產被公安機關查獲,C市丙區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產假冒產品罪判處李平與王堅有期徒刑5年。判決生效后李平與王堅被關押在位于C市丁區的監獄。2000年5月,李平擬向法院起訴離婚,請問下列哪個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A.A市甲區法院
B.B市乙區法院
C.C市丙區法院
D.C市丁區法院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管轄的知識。
解答本題的直接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民訴意見”)第八條規定。依據該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本題即屬于該條規定的情形,故應由王堅被監禁地C市丁區人民法院管轄。
從司法考試的命題趨向看,對民事訴訟法部分的考查與對刑事訴訟法的考查方式類似,即重點考查考生對訴訟法條文的掌握運用程度。既然程序法試題中基本上沒有理論性的題目,大多是對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運用,那么在復習時就不需要過多地鉆研理論問題,只要有一定的理論基礎,熟練掌握法律條文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從往年的考試結果看,只要對條文記的牢固,一般在訴訟法部分不會丟太多的分數。也就是說,這是考生易得分之處。
【答案】:D
22.周童?5歲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園玩,游戲過程中周童將林晨?6歲的雙眼劃傷致使林晨的右眼失明、左眼視力下降。林晨的父親林坷要求周家賠償林晨的醫療費、傷殘費共計6萬元。周童的父親周志偉以周童是未成年人為由拒絕賠償。林家無奈只好訴至法院。下列關于本案訴訟參與人地位的表述哪項是正確的?
A.本案原告是林晨,其父林坷是林晨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周童,其父周志偉是周童的法定代理人,李霞是證人
B.本案被告是周童,周志偉是其法定代理人,李霞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C.本案原告是林坷,被告是周志偉和李霞
D.本案原告是林坷和林晨,被告是周志偉、李霞和周童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訴訟參與人地位認定的知識。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是指由于自己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了爭執,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受理,從而導致訴訟程序開始的人。被告是指原告聲稱侵害了他的民事權益,或者與其發生了民事權益爭議,依法被人民法院傳喚應訴的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參加到原告或被告一方,其所以參加訴訟,是因為案件的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參加到當事人一方中實質上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時起,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都力圖說明自己是正確的,并通過說明自己的正確來證實所參加一方當事人的正確,因此他與所參加的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是一致的。民事訴訟的法定代理,是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而設立的一項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本題中周童、林晨均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其參加訴訟只能由其監護人即周志偉、林坷代為訴訟。即本案原告是林晨,其父林坷是林晨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周童,其父周志偉是周童的法定代理人,李霞是證人。故選項B、C、D應予排除。
【答案】:A
23.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應當受理?
A.1999年3月張洋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妻子林秀虹的婚姻關系,法院審理后判決不準離婚。同年6月林秀虹向法院起訴離婚
B.王昆與鄧潔因合同履行發生糾紛,王昆要求法院確認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無效
C.鄒某12歲時與鄰居陸某?當時13歲玩耍,被陸某不慎刺傷左眼,導致失明。當時由于兩家關系甚好,鄒家未提出賠償要求。15年后,陸某成了遠近聞名的企業家,鄒卻因身有殘疾生活窘迫,鄒某以陸某傷害了其眼睛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陸某賠償其經濟損失
D.趙永順以其養子不盡贍養義務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法院判決維持了收養關系,3個月后趙永順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訴。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法院受案范圍的知識。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之(七)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故選項D所述法院不應當受理。
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意見第一百五十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的條件限制。選項A所述應當受理的原因是同年六月是被告向法院起訴離婚而不是原告又起訴離婚。
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意見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后達成書面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故選項B所述法院應當受理。
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意見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故選項C所述法院應當先受理。
【答案】:D
24.陳國忠在安定莊有五間瓦房,陳國忠的兒子陳良在外地工作,1998年陳國忠去世,陳國忠的五間瓦房由其侄子陳治一家暫住。1999年陳治未經陳良同意,將房子賣給了同村的胡雙龍,陳良聽說后立即將陳治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后判決陳治將賣房所得款項全部返還陳良,陳治不服提起上訴。在上訴審過程中,陳治提出反訴,要求陳良返還其對房屋的修繕金;第二審法院應當如何處理陳治的反訴?
A.應當將反訴與本訴一并審理、判決
B.直接將案件發回重審
C.可以對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發回重審
D.可以對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告知陳治另行起訴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二審程序的知識。
解答本題的直接法律依據是最高法院民訴意見第一百八十四條。依據該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故選項A、B、C應予排除。
【答案】:D
25.張文有一名表。某日,張文的好友李進看到了這塊表,表示愿出價三萬元購買,張文立即表示同意,雙方簽訂了合同,約定李進分三次將錢在兩個月內付清。兩個月后,李進只付了一萬元,張文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李進承擔違約責任。在審理過程中,李進的父母來到法院稱李進有間歇性精神病,簽合同時正處于發病狀態,無法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同時李進的父母向法院申請宣告李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李進父母的申請,法院應如何處理?
A.應讓李進的父母代理李進正在進行的訴訟
B.應對李進作法醫鑒定,如果李進被確定有間歇性精神病,法院應當判決李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宣布合同無效
C.應中止原訴訟,由李進的父母另行提起確認李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特別程序
D.李進的父母不是本案當事人,其主張不應采納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特別程序的知識。
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意見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提出該當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受訴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立案審理,原訴訟中止。
本題中李進的父母到法院稱李進有間歇性精神病,簽合同時正處于發病狀態,無法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同時李進的父母向法院申請宣告李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上述規定,對李進父母的申請,人民法院應中止原訴訟,由李進的父母另行提起確認李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特別程序。
【答案】:C
26.下列關于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表述,哪一說法是錯誤的?
A.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有權申請宣告破產還債
B.法院審理破產還債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并一律不準上訴
C.個體工商戶或公民個人合伙不適用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D.人民法院審理企業法人破產還債案件必須組成合議庭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知識。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故選項A為正確說法。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意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此處“應當”即為“必須”,故選項D為正確說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破產還債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第二款規定,不是法人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不適用本章規定。最高法院民訴意見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私人企業以及設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適用企業法人還債程序。故選項C為正確說法。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意見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破產還債案件,一律用裁定。當事人除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可以上訴外,對其他裁定不準上訴。故選項B為錯誤說法。
【答案】:B
27.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規定了民事訴訟當事人舉證期限,下列哪一說法符合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A.舉證期限一經確定,在任何情況下,當事人都不可以申請延長舉證期限
B.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確有困難的,經法院允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但只允許延長一次
C.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確有困難的,經法院允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延長舉證期限后,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還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D.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多次申請延長舉證期限,但自第二次申請起,是否準許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舉證期限的知識。
根據最高法院民訴解釋第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一時不能提交證據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內提交。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據確有困難的,應在指定期限屆滿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延長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故選項A為錯誤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故本題中只有選項C符合該司法解釋的規定。
【答案】:C
28.王大明將房子租給劉大壯居住,月租金1200元。現王大明因劉大壯拖欠了5個月的房租未交,而訴諸法院,要求劉大壯給付6000元房租。現問,此案的訴訟標的指的是什么?
A.王大明租給劉大壯的房子和劉大壯欠王大明的6000元錢
B.王大明要求劉大壯支付的60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王大明與劉大壯之間存在的房屋租賃關系
D.王大明、劉大壯與人民法院之間的訴訟法律關系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訴訟標的的知識。
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發生爭議,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系。民事上的法律關系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在發生爭議訴諸法院,要求法院對爭議作出裁判,民事法律關系即成為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法院在查明案情的基礎上,確認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這個法律關系就是訴訟標的。
本題中王大明因劉大壯拖欠5個月的房租未交,而訴諸法院,要求劉大壯給付房租,王大明與劉大壯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是房屋租賃關系。故本題中選項A、B、D所述均不是訴訟標的。
【答案】:C
29.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一定順序清償。下列哪一清償順序是正確的?
A.①破產債權②破產企業所欠稅款③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B.①破產企業所欠稅款②破產債權③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C.①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②破產企業所欠稅款③破產債權④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勞動保險費用
D.①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②破產企業所欠稅款③破產債權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破產財產清償順序的知識。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由此規定可以直接判斷出選項D為正確【答案】。
【答案】:D
30.下列哪項法律關系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A.原告與其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B.證人與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
C.原告律師與被告律師之間的法律關系
D.人民法院與指定的鑒定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律關系認定的知識。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由民事訴訟法律調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在訴訟中發生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關系。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大要素。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人民法院、當事人以及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參與人。其中人民法院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專門機關,在訴訟中擔負著組織、主持、指揮訴訟進程,對案件作出實體判決并決定各種程序事項的職責。整個訴訟法律關系都是由法院為一方,一切訴訟參與人各為另一方而形成的。因此法院是訴訟法律關系的當然主體,并且是起主導作用的主體。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訴訟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主體之間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故本題中選項A、B、C均不屬于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答案】:D
二、多項選擇題(每題所給的選項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正確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31—80題,每題1分,共50分。)
31.1995年夏天,張某父子外出打工,房屋無人看管。一天,氣象臺預報近期將有強臺風。張家的鄰居劉某見張家無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是,就花錢請人對張家的房子進行了修繕,共花費了650元,劉某為此從銀行提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墊付。但臺風過后,張家的房子還是倒塌了。下列哪些表述是錯誤的?
A.劉某只能向張家請求返還650元
B.劉某有權向張家請求返還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損失
C.劉某無權向張家請求返還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因為張家未實際受益
D.劉某為此墊付的650元及其損失的利息由雙方分攤
【解析】:本題考查民法學中關于無因管理的知識。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人稱為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務或服務的人稱為本人,因本人從管理人的管理或服務中受到利益,又稱受益人。無因管理發生后,管理人和本人之間就產生一種債的法律關系即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成立的條件包括:(1)須無法定或約定的義務;(2)須為他人管理事務;(3)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依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本題中鄰居劉某見張家無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是花錢請人對張家的房子進行了修繕,劉某為此從銀行提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墊付。劉某的行為屬于無因管理行為,其與張家之間構成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關系,根據上述規定,劉某有權向張家請求返還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損失。故本題中只有選項B為正確判斷。
【答案】:ACD
32.某甲將私房三間出租給某乙,租期為2年,在租期內,某甲又與某丙簽定了私房三間的買賣合同。下列論述中正確的是:
A.某甲與某丙所簽訂的合同無效,因為某甲未取得某乙的同意
B.某甲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某乙房屋將要出售
C.某乙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于某丙購買房屋
D.如某丙購得了房屋,則其有權決定原甲乙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繼續執行
【解析】:本題考查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的關于租賃合同的知識。
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同時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故選項B、C為正確論述,而選項A為錯誤論述。
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同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故選項D為錯誤論述。
【答案】:BC
33.甲與乙離婚并達成協議:婚生男孩丙?3歲由乙?女方撫養,如雙方中一方再婚,丙則由另一方撫養。后乙在丙6歲時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撫養,乙不允。甲即從幼兒園將丙接回,并電話告知乙。為此,雙方發生爭執,訴至法院。下列有關論述正確的有哪些?
A.甲、乙均為丙的監護人
B.乙的行為是違約行為,受合同法調整
C.甲欲行使對丙的撫養權,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D.甲、乙的協議違反了法律
【解析】:本題考查監護人、合同適用范圍等知識。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監護人。故選項A為正確表述。根據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故選項B為錯誤說法。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同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故選項C為正確說法而選項D為錯誤表述。
【答案】:AC
34.某商場家電部一員工在布置展臺時,一通電的取暖器石英管突然爆裂,致其受傷。后查明事故原因是由于廠家不慎帶幾臺質檢不合格商品出廠。該員工欲通過訴訟向商家索賠,但不知應以產品責任還是以產品質量瑕疵擔保為由訴訟。下列關于兩者區別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確的?
A.前者需要有現實損害,后者不需要
B.前者屬于侵權行為,后者屬于違約行為
C.前者的責任承擔形式主要是損害賠償,后者則主要為修理、更換
D.前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后者一般先向合同相對人要求補救或賠償
【解析】:本題考查產品責任和產品質量瑕疵的知識。
產品瑕疵是指產品質量的瑕疵。產品瑕疵的民事責任,通常簡稱“產品責任”,是指產品的制造者和銷售者,對銷售的產品造成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物的瑕疵擔保是指出賣人就其所交付的標的物應保證其符合法定或者約定的品質。即出賣人要保證標的物移轉于買受人后,不存在品質或使用價值降低、效用減弱的瑕疵。確定物的瑕疵標準,合同有約定的,依照合同約定;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依照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出賣人負擔瑕疵責任,可以無償更換、修理等方式補正履行,或減少價金;在標的物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答案】:ABCD
35.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解析】:本題考查合同法規定的各種合同概念的知識。
解答本題最關鍵之處是掌握各個合同的概念。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有無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一方須給予他方相應的利益才能取得自己的利益的合同。也就是說,有償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取得權利必須償付代價。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予他方利益而自己并不取得相應利益的合同。無償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取得權利不需要償付任何代價。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償的,如買賣、互易、租賃、倉儲保管、加工承攬等;有些合同只能是無償的,如贈與、借用等;有些合同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如委托、保管等。
本題四個選項中,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償地或者無償地為寄托人保管物品,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或者應寄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協議。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協議。借款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貨幣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間返還同種類數額貨幣的合同,也稱借貸合同。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借款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互易合同也稱以物易物,是指雙方當事人以非貨幣的財物相互交換的協議,即當事人一方以一定的財物交付對方所有為條件,取得對方一定財物的協議。故互易合同只能為有償合同,由此可以排除選項D.
【答案】:ABC
36.李女與林男離婚后,雙方所生的孩子判給了李。李將孩子由姓林改為姓李,林一氣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給的三千元撫養費。李代理孩子訴請法院打贏官司時,才發現林男早有準備,已將名下的房屋過戶送給了他弟弟,現既無職業又無收入,無財產可供執行。現問,林將房屋贈與其弟的行為是否有效?
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為
B.是無效民事行為
C.是可撤銷民事行為
D.經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銷權后,林的贈與行為才無效
【解析】:本題考查合同法規定的贈與合同效力的知識。
贈與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他方受領該贈與財產的合同。贈與財產應為贈與人合法所有,并為法律允許其處分的具有財產價值的物、貨幣、有價證券及財產權。贈與的動產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不動產所有權依不動產權利變動方式轉移。贈與人為了逃避履行法定義務而將財產贈與他人的,雖已交付,當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時,亦應認定贈與無效。
本題中李代理孩子訴請法院打贏官司時,才發現林男已將名下的房屋過戶送給了他弟弟,從林將房屋贈與其弟的行為本身來說,屬于有效民事法律行為,但孩子作為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行使撤銷權后,應認定該贈與行為無效。
【答案】:ACD
37.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車數月。期間,甲因急需用錢,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車設定質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車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償還債務,丙即變賣該自行車實現債權。現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A.因丙不知甲無處分權,故適用善意取得,質權設定有效
B.因甲對自行車無處分權,且質權不適用善意取得,故該質權設定無效
C.甲、丙應共同賠償乙的損失
D.應由甲單獨賠償乙的損失
【解析】:本題考查動產所有權的善意取得和擔保法規定的關于動產質押的知識。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將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為非法轉讓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這里的原物只限于動產,不動產不能善意取得。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是否返還原物:(1)如果第三人是無償地從無權轉讓該項財產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財產,所有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向該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2)第三人如果是有償地并善意地從占有人處取得財產,即他支付了適當的價金,并且也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占有人無轉讓財產的權利。這種情況下,要區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權,所有人有權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所有人將財產租給他人使用、交給他人保管,占有人(承租人、保管人)濫用所有人的信任而非法轉讓,這時善意第三人取得原物的所有權,所有人無權向第三人要求返還原物,他只能要求非法轉讓人賠償損失。
本題中甲向丙借款,并就所借用的乙的自行車設定質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車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償還債務,丙即變賣該自行車實現債權。此時,甲作為占有人是濫用所有人乙的信任而非法轉讓,這時丙作為善意第三人取得了自行車的所有權,乙無權向丙要求返還原物,只能要求非法轉讓人甲賠償損失。
【答案】:AD
38.在以下哪種情況下,出賣人應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A.合同約定賣方代辦托運,出賣人已將標的物發運,即將到達約定的交付地點
B.買受人下落不明,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
C.標的物已運抵交付地點,買受人因標的物質量不合格而拒收貨物
D.合同約定在標的物所在地交貨,約定時間已過,買受人仍未前往提貨
【解析】:本題考查合同法規定的關于買賣合同標的物風險負擔分配原則的知識。
本題的四個選項是純粹考查考生對法律條文的熟練程度。選項A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即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選項B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即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選項C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即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選項D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即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答案】:AC
39.H市的甲公司生產啤酒,申請注冊的“向陽花”文字商標被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為馳名商標。下列哪些行為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A.乙公司在自己生產的葡萄酒上使用“葵花”商標
B.設在G市的丙公司將“向陽花”作為自己的商號登記使用
C.丁公司將“向陽花”注冊為域名,用于網上宣傳、銷售書籍等文化用品
D.戊公司自己生產的農藥產品上使用“向陽花”商標
【解析】:本題考查商標法規定的對馳名商標保護的知識。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馳名商標注冊人除依法享有商標注冊所產生的商標專用權外,還有權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圍的非類似商品上注冊或使用其馳名商標,甚至有權禁止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使用。具體地說,擴大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從而構成不良影響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駁回其注冊申請;(2)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注冊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3)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按照《規定》的要求,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大于普通注冊商標,但具體大到什么程度則要依商標的知名度和聲譽而定,判斷的標準就是他人使用時是否會對所有人的權益造成損害。
本題中選項A所述乙公司在自己生產的葡萄酒上使用的“葵花”商標與“向陽花”商標在音形義上均有區別,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應予排除。選項B、C、D中所述的行為均違反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答案】:BCD
40.甲急需資金經營商店,于是向鄉信用社借款3萬元。鄉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萬元購買信用社發行的有獎無息定期一年的無記名存單做質押,并對號碼做了登記,但存單仍由甲持有。后甲將存單以1.4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乙套現。存單到期后乙拿到鄉信用社要求兌現,鄉信用社認為這是甲借款做了質押的,拒絕兌現。下列有關本案性質與處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確的?
A.甲與鄉信用社之間的借款協議無效
B.甲與鄉信用社之間的質押協議未生效
C.甲與乙之間轉讓存單的行為有效
D.鄉信用社應將存單兌現給乙
【解析】:本題考查擔保法規定的關于權利質押的知識。
根據擔保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本題中雖然信用社對存單號碼做了登記,但存單仍由甲持有,因此,該質押合同實際并未成立。甲作為持有人仍然有權利將無記名存單予以轉讓,該存單轉讓給乙后,即享有了對該存單的所有權,信用社應將存單兌現給乙。
【答案】:BCD
41.陳某1988年從部隊轉業,半年后與李某結婚,結婚時李某購置了一套家具。1994年陳某創作長篇小說《軍人》。1999年李某得知1986年陳某的姑媽去世遺留給陳某一套私房,一直由陳某的父母居住。根據以上情況,陳、李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A.陳某的轉業費
B.李某所購置的家具
C.出版小說《軍人》所得的稿費
D.陳某姑媽遺留的房屋
【解析】:本題考查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知識。
夫妻財產分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和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兩部分。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定歸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包括一方婚前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對于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在離婚時,夫妻雙方有平等處分的權利。對歸屬夫妻個人所有財產,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第30號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題中選項B、C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選項D所述陳某姑媽遺留的房屋并未說明是否指定歸陳某一人所有,這樣就存在指定和未指定兩種情況,從解答選擇題的角度來說,應予排除。選項A所述陳某的轉業費是其結婚之前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應予排除。
【答案】:BC
42.某大學中文系英籍留學生馬克用漢語創作了一篇小說,發表在《文學新星》雜志上,發表時未做任何聲明。以下哪些行為是侵犯馬克著作權的行為?
A.甲未經馬克同意將該小說翻譯成英文在中國發表
B.乙未經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報酬將該小說翻譯成藏語在中國出版發行
C.丙未經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報酬將該小說改變成盲文出版
D.丁未經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報酬將該小說收錄進某網站供人點擊閱讀
【解析】:本題考查著作權法規定的關于演繹作品著作權以及著作權權利限制等知識。
演繹作品是指基于已有作品進行再創作而產生的新的作品。演繹創作所產生的新作品,其著作權由演繹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對作品進行改編、翻譯是利用作品的一種形式,屬于作者專有的權利。故當原作品屬于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時,進行演繹創作應得到作者的授權許可。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象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該條第(六)項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均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選項A、D所述即屬侵犯著作權的情形。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記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象;(11)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學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本題中選項B、C所述即為上述第(11)、(12)兩項規定的合理使用行為。
【答案】:AD
43.甲公司的一注冊商標系乙畫家創作的繪畫作品。甲申請該商標注冊時未經乙的許可。現乙認為其著作權受到侵害,與甲進行交涉。乙對于此事可采取的正確做法有哪些?
A.向甲公司所在地基層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
B.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甲的注冊商標
C.如對法院判決不服可以上訴但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只能服從
D.采取許可方式使甲繼續使用該注冊商標,但甲應賠償損失和支付報酬
【解析】:本題考查著作權侵權行為保護、商標法規定的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的知識。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著作權侵權糾紛可以調解,調解不成或者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愿調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選項A為正確做法。
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故選項B為正確做法。
選項C的錯誤之處是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商標爭議的最終裁決權屬于人民法院,而不再是商標評審委員會。因此如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本題中甲公司的注冊商標系乙畫家創作的繪畫作品,且甲申請該商標注冊時未經乙的許可,乙可以采取許可方式允許甲繼續使用該注冊商標,但同時甲應賠償乙的損失并支付報酬。
【答案】:ABD
44.下列哪些合同的轉讓是不合法的?
A.甲公司與韓國乙公司舉辦中外合資企業,合資合同經過審批機關批準后,甲公司未經乙方同意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丙公司
B.甲教授曾答應為乙校講課,但因講課當天臨時有急事,便讓自己的博士生代為授課
C.債權人李某因急需用錢便將債務人楊某欠自己的兩萬元債權以一萬五千元的價格轉讓給了柳某,李某將此事打電話通知了楊某
D.丁對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權,為替好友從銀行借款提供擔保,將該抵押權轉讓給了銀行
【解析】:本題考查民法學關于債權讓與的知識。
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的關系的內容,債權人將其債權移轉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實。根據債權讓與的基本理論和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債權讓與一般應具備的條件包括:(1)須存在有效債權。(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有三類債權不得轉讓:①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有些合同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特殊信賴關系而產生的,因而其內容僅針對該特定的當事人才具有意義,才符合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期目的。這類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如果發生轉讓,將會使合同失去其同一性或使當事人的訂約目的落空,因而一般不允許轉讓。這種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讓與的權利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不作為債權和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四種。本題中選項B即屬于不得轉讓的具有人身性質的債權。②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并且不得違背法律的有關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故選項C所述為合法轉讓。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合營者的注冊資本如果轉讓必須經過合營各方同意。本題選項A中合資合同經過審批機關批準后成立,甲公司未經乙方同意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丙公司,故該轉讓不合法。
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財產做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本題選項D中丁雖然對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權,但不享有所有權,丁無權處分該房屋,其將該抵押權轉讓給銀行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答案】:ABD
45.甲請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過程中,B發現甲的掌上電腦遺落在一角,便偷偷藏入自己腰包;C與D在搬運甲最珍貴的一盆蘭花時不慎將其折斷,為此甲與C、D二人爭吵起來,爭吵之時不知是誰又將甲陽臺上的另一盆鮮花碰下,砸傷路人E.B、C、D見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請問下面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甲可以要求A公司賠償名貴蘭花被折斷造成的損失
B.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擔沒有履行搬運任務的違約責任
C.路人E可以要求甲、C以及D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D.甲可以就丟失掌上電腦的損失要求A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解析】:本題考查物品運送合同的知識。
物品運送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承運人將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托運人支付相應費用的合同。承運人的主要義務包括:(1)運送義務。承運人要按約定的時間、地點,安全無損地將物品運抵目的地。(2)通知義務。承運人在到貨后應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3)承擔違約責任義務。由于承運人的原因使合同履行帶有瑕疵時,承運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向托運人支付違約金。(4)賠償義務。從承運貨物時起至交付給收貨人或者依規定處理完畢時止,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人必須給予賠償。但由于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性質、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等原因造成上述損失的,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題中甲請A搬家公司搬家,甲與A公司之間便成立了物品運送合同。在搬家過程中,C與D在搬運甲最珍貴的一盆蘭花時不慎將其折斷,給甲造成損失,因此作為承運人的A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故選項A為正確說法。
甲與C、D二人爭吵之時不知是誰將甲陽臺上的另一盆鮮花碰下,砸傷路人E.此侵權行為應按照過錯推定責任認定,即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其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因此E有權要求甲、C以及D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選項C為正確說法。
B、C、D見一盆鮮花碰下砸傷路人E,便溜之大吉,A公司便構成對物品運送合同的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故選項B為正確說法。
在搬家過程中,B發現甲的掌上電腦遺落在一角,便偷偷藏入自己腰包,此行為為個人行為,與A公司所承擔的運送、賠償等義務無關,甲應當要求B本人承擔責任,如B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甲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B的刑事責任并請求B賠償其損失。
【答案】:ABC
46.當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時?持票人可以對下列哪些人行使追索權?
A.前手背書人
B.付款人
C.保證人
D.出票人
【解析】:本題考查票據法規定的關于匯票追索權的知識。
這是一個直接考查法律條文的題目,具體法律依據是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條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根據票據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答案】:ACD
47.依據我國票據法,下列有關本票與支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確的?
A.本票包括銀行本票和商業本票
B.本票的基本當事人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C.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
D.支票可以背書轉讓
【解析】:本題考查票據法規定的有關本票和支票的知識。
這也是一個直接考查法律條文的題目。根據票據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本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該條第二款又規定,本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由此規定可見,票據法所規定的本票不包括商業本票在內,故選項A為錯誤說法。
根據票據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本票必須記載的事項包括:(1)表明“本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3)確定的金額;(4)收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由此規定,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而不包括付款人。故選項B為錯誤說法。
根據票據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第九十一條規定,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故選項C為正確說法。
根據票據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持票人可以以背書形式將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故選項D為正確說法。
【答案】:CD
48.合伙企業的下列事務哪些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才能作出決定?
A.出售合伙企業的房屋
B.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為另一家企業提供擔保
C.轉讓合伙企業的商標
D.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解析】:本題考查合伙企業法規定的關于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知識。
這也是一個直接考查法律條文的題目。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企業事務包括:(1)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2)改變合伙企業名稱;(3)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7)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故本題中四個選項均為正確【答案】。
【答案】:ABCD
49.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確的?
A.個人獨資企業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B.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時需繳足法定最低注冊資本
C.個人獨資企業對被聘用人員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解析】:本題考查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法的知識。
個人獨資企業不是企業法人,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收入在性質上是歸個人,因此個人獨資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故選項A為錯誤表述。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八條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由此規定,因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所以獨資企業法并未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時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僅要求投資人有自己申報的出資即可,故選項B為錯誤表述。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規定選項C為正確表述。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由此規定可見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故選項D為正確表述。
【答案】:CD
50.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上市公司發生下列哪些情形,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有權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A.某公司在其2000年度的財務報告中虛列各項開支共計九百多萬元
B.某公司參與走私香煙等貨品,違法金額達1300萬元
C.某公司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D.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但未經證券管理部門的同意
【解析】:本題考查上市公司股票被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上市所出現的情形的知識。
本題的各個選項看似是案例分析,實際也是一個直接考查法律條文的題目。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股票被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上市所出現的情形包括:(1)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做虛假記載,經查實后果嚴重的。選項A即屬此種情形。(2)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后果嚴重的。選項B即屬此種情形。(3)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在限期內未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的;(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的。選項C即屬此種情形。(5)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選項D被排除的原因是不屬于公司法規定的情形。
【答案】:ABC
51.按照保險利益原則,下列哪些當事人的投保行為無效?
A.某甲為自己購買的一注彩票投保
B.某乙為自己即將出生的女兒購買人壽險
C.某丙為屋前的一棵國家一級保護樹木投保
D.某丁為自己與女友的戀愛關系投保
【解析】:本題考查保險法規定的關于保險利益原則的知識。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訂立保險合同的基礎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它既可以是經濟上的利益,也可以是投保人依法或依合同所承擔的義務、責任而產生的利害關系。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便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的成立須具備的要件包括:(1)必須是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2)必須是經濟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錢估計的利益;(3)必須是可以確定的利益。
本題選項A雖是經濟上的利益,但不能用金錢估計,故該投保行為無效。選項B中乙的女兒尚未出生,不存在現實的受益人,故該投保行為無效。選項D中戀愛關系不是經濟上的利益,又是無法確定的利益,故該投保行為無效。選項C中丙為一棵國家一級保護樹木投保,該行為符合保險利益成立的三個要件,投保行為成立。
解答本題的同時還需要提醒考生注意保險法理論中的近因原則、最大誠信原則,這較有可能成為今后出題的目標。
【答案】:ABD
52.甲購買一輛汽車,在開回的路上,因剎車失靈而翻車受傷。在此情形下,他可以請求誰承擔何種責任?
A.請求商家承擔違約責任
B.請求廠家同時承擔違約和侵權責任
C.請求廠家承擔侵權責任
D.請求廠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請求商家承擔違約責任
【解析】:本題考查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知識。
民事責任競合是指某個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兩種責任既不能相互吸收,又不能同時并處,只能選擇承擔其中的一項責任。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社會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權利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雖然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不同,但由于現實生活的多樣性與民事活動的復雜性,有時兩類責任會發生競合,同一行為既可能構成侵權,也可能構成違約。在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發生競合時,由受害人選擇追究加害人和何種責任,而不能同時要求加害人承擔兩項責任。因為如果要求加害人進行雙重賠償,明顯有失公平,加重了不應有的負擔。
本題中甲購買汽車后,在開回的路上,因剎車失靈而翻車受傷。這其中既存在汽車銷售商家或者生產廠家所承擔的違約責任,也存在甲因翻車受傷造成的侵權責任。但甲只能選擇其一而不能同時要求承擔兩種責任。故選項B、D應予排除。
【答案】:AC
53.依據專利法的有關規定,下列哪些情況不授予專利權?
A.甲發明了仿真偽鈔機
B.乙發明了對糖尿病特有的治療方法
C.丙發現了某植物新品種
D.丁發明了某植物新品種的生產方法
【解析】:本題考查專利法規定的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知識。
這是一個直接考查法律條文的題目。根據專利法第五條規定,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本題選項A即屬此種情形。該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1)科學發現。(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選項B即屬此種情形。(4)動物和植物品種。選項C即屬此種情形。(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該條第二款規定,對動物和植物品種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故選項D中丁發明了某植物新品種的生產方法應當授予專利權。
【答案】:ABC
54.下列哪些行為不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A.某電視臺為了報道油畫展覽的盛況,在電視新聞中播放了展覽的油畫
B.某教授在世紀論壇上的演講詞被電臺全文報道
C.法院為了查證將張某發表的文章復制了3篇
D.出版杜將蒙文發表的作品翻譯成漢文在國內出版發行
【解析】:本題考查著作權法規定的關于合理使用作品范圍的知識。
這也是一個直接考查法律條文的題目。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記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故選項A不屬侵犯著作權的行為。(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故選項B不屬侵犯著作權的行為。(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故選項C不屬侵犯著作權的行為。(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象。(11)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學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選項D表述與本規定相反,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答案】:ABC
55.甲因出國留學,將自家一幅名人字畫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間乙一直將該字畫掛在自己家中欣賞,來他家的人也以為這幅字畫是乙的,后來乙因做生意急需錢,便將該幅字畫以3萬元價格賣給丙。甲回國后,發現自己的字畫在丙家中,詢問情況后,向法院起訴。下列有關該糾紛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確的?
A.乙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B.乙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屬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甲對該幅字畫享有所有權
D.丙對該幅字畫享有所有權
【解析】:本題考查關于效力未定合同和善意取得的知識。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其有效或無效處于不確定狀態,尚待享有形成權的第三人同意(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來確定其效力的合同。其特征是:(1)效力未定的合同的效果效力處于懸而未決的不確定狀態之中;(2)效力未定合同的效力確定取決于享有形成權的第三人的行為;(3)效力未定合同經同意權人同意后,其效力確定溯及于行為成立時。本題所涉及的乙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即屬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為非法轉讓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這里的原物只限于動產,不動產不能善意取得。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是否返還原物。(1)如果第三人是無償地從無權轉讓該項財產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財產,所有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向該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2)第三人如果是有償地并善意地從占有人處取得財產,即他支付了適當的價金,并且也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占有人無轉讓財產的權利。這種情況下,要區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權,所有人有權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所有人將財產租給他人使用、交給他人保管,占有人(承租人、保管人)濫用所有人的信任而非法轉讓,這時善意第三人取得原物的所有權,所有人無權向第三人要求返還原物,他只能要求非法轉讓人賠償損失。
本題中甲將名人字畫委托乙保管,給他人造成的印象是這幅字畫是乙的。后乙急需錢將該幅字畫以3萬元價格賣給丙。首先,乙作為占有人對字畫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甲的意思取得,即是甲將字畫交給乙保管。其次,乙作為保管人濫用了所有人甲的信任而非法轉讓,所以此時善意第三人丙取得了字畫的所有權。所有人甲無權向丙要求返還原物,他只能要求非法轉讓人乙賠償損失。故選項D為正確表述。
【答案】:BD
56.甲、乙共同完成一項發明,就該項發明的專利申請權所作的下列判斷中,哪些是正確的?
A.如果甲不同意申請專利,乙可以自行申請
B.如果甲放棄其專利申請權,乙可以單獨申請,但取得專利后,甲有免費使用的權利
C.如果甲準備轉讓其專利申請權,應簽訂書面合同
D.如果甲準備轉讓其專利申請權,乙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解析】:本題考查合同法規定的關于技術開發合同的知識。
這也是一個直接考查法律條文的題目,具體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條。依據該條第一款規定,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故選項D為正確判斷。該條第二款規定,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故選項B為正確判斷。該條第三款規定,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故選項A判斷錯誤。根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故選項C為正確判斷。
【答案】:BCD
57.下列關于保險合同性質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確的?
A.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B.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
C.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D.保險合同是諾成合同
【解析】:本題考查保險法規定的關于保險合同特征的知識。
本題主要測試考生對保險法理論部分的掌握,該部分理論比較抽象,需要考生仔細琢磨、反復閱讀才能理解。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具有的特征包括:(1)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的本意是碰運氣。所謂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支付的代價所獲得的只是一個機會,對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獲得遠遠大于所支付的保險費的效益,但也可能沒有利益可獲;對保險人而言,他所賠付的保險金可能遠遠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險費,但也可能在收取保險費以后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的這種射幸性質是由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的特點決定的,即保險人承保的危險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的發生與否,均為不確定。故選項A為正確表述。(2)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保險人的危險補償責任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當事人的誠實信用,尤其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誠實信用,這一方面是因為保險合同效力取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信息披露程度;另一方面,保險標的一般情況下由被保險人控制,被保險人的任何非善意的行為將可能構成保險標的危險程度的增加或者促成保險危險的發生,所以法律對于保險當事人尤其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誠實信用程度的要求遠遠高于對一般人的要求。(3)保險合同是附和合同。所謂附和合同,也稱格式合同、標準合同或定式合同,是指由一方預先擬訂合同的條款,對方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即訂立或不訂立合同,而不能就合同的條款內容與擬訂方進行協商的合同。保險合同的條款是由保險人單方面預先制訂而成立的標準化合同。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只能被動地服從、接受或者拒絕保險方提出的條件,所以具有較強的附和性。故選項B為正確表述。(4)保險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互享權利、互負義務的合同,屬于雙務合同,即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負有依照合同的約定交納保險費的義務,而保險人則負有按約定的條件支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合同的有償性,是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所獲得的保險賠償或者給付是以投保人交納保險費為對價的;相應地,保險人所收取的保險費則是以今后可能賠償給付或者保險金為對價的。故選項C為正確表述。(5)保險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合同的成立必須采用特定方式的合同,非要式合同則是指不要求采用特定方式的合同。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請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根據這一規定,保險合同的成立取決于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合意,即雙方就保險合同的條款達成一致,而無須履行特定方式,所以保險合同屬于諾成、不要式合同。保險人簽發保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的行為是履行合同的行為,而非合同成立的要件。故選項D為正確表述。
【答案】:ABCD
58.甲企業與乙企業就彩電購銷協議進行洽談,其間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場開發計劃被甲得知。甲遂推遲與乙簽約,開始有針對性地吸引乙的潛在客戶,導致乙的市場份額銳減。下列說法中哪些是正確的?
A.甲的行為屬于正常的商業競爭行為
B.甲的行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
C.甲的行為侵犯了乙的商業秘密
D.甲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解析】:本題考查合同法規定的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知識。
締約上的過失,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前的締約過程中,因締約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無效所具有的過失,因該過失承擔的責任,稱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不同,違約責任是以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基礎,而在合同成立前,因過失致使相對人受損害時,不能依合同請求損害賠償,只能依締約過失責任請求賠償。
締約過失責任成立的條件包括:(1)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先合同義務是指要約生效后,合同成立之前,締約雙方當事人在磋商時發生的說明、告知、注意等義務。(2)有過失,即當事人只對自己締約時的故意或過失負責。(3)有損失,即因締約過失行為導致相對人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是指締約相對人因相信合同會有效成立而付出的費用或直接財產的減少。
締約過失責任適用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種:(1)惡意磋商致合同不成立,即當事人一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致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根據前合同義務,締約雙方在接觸時有誠意締約、互相協商義務,如果為締約惡意磋商或突然惡意中斷交涉,則構成該類型的締約過失。非惡意的過失中斷交涉致使合同不成立的,即使當事人受損害,也不負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2)隱瞞重大事項或提供虛假情況,即當事人一方締約時故意隱瞞與締約有關的重大事項或提供虛假情況的過失。故意隱瞞與締約有關的重大事項或提供虛假情況可構成欺詐,若受欺詐之當事人不行使撤銷權,合同仍為有效,即受欺詐人放棄權利;若其行使撤銷權,使合同因撤銷而歸于無效的,可請求相對人負擔締約過失之賠償責任。(3)違反保密義務之過失,即當事人一方泄露或不正當使用締約時獲悉的他方當事人商業秘密的過失。在締約交涉時,如果獲悉對方的商業秘密的,當事人有保密義務不得向他人泄露,也不得使用,否則就構成締約上的過失。該類型締約上的過失,是當事人違反前合同義務,包括保密和不得不正當使用兩種情況,只要當事人違反其中一項,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或故意過失,都要負締約上的過失責任。(4)違反誠實信用的其他締約過失行為。這是合同法為其他沒有歸納但也屬于締約過失的類型,提供的法律適用空間。
本題也是測試考生對民法理論部分的掌握,由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只是簡單的法律條文,所以對該部分知識,仍須考生研究其理論才能正確解答。在掌握理解上述理論的基礎上,我們再來分析本題。本題中甲得知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場開發計劃后,采取推遲簽約的方法,有針對性地吸引乙的潛在客戶,導致乙的市場份額銳減。甲公司的這一行為不但違反了先合同義務、而且侵犯了乙的商業秘密,因此甲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故只有選項A為錯誤說法。
【答案】:BCD ?
59.甲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一幢房屋賣與乙。雙方同時約定,一方違約應支付購房款35%的違約金。但在交房前甲又與丙簽訂合同,將該房賣與丙,并與丙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下列說法中哪些是正確的?
A.乙可以自己與甲簽訂的合同在先,主張甲與丙簽訂的合同無效
B.乙有權要求甲收回房屋,實際履行合同
C.乙不能要求甲實際交付該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D.若乙要求甲支付約定的違約金,甲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解析】:本題考查關于房屋買賣合同的知識。
房屋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所有,買受人支付價金的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與一般買賣合同不同之處在于房屋屬于不動產,對于不動產買賣法律有如下限制:(1)房屋買賣合同需采用書面形式,買賣雙方需將買賣房屋的位置、面積、價金等約定于書面;(2)在城鎮買賣房屋之所有權時,雙方當事人均須向主管部門提交有關證件,如房屋所有權證、購房證明信、身份證明等,并須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登記,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后,才發生移轉,未經登記即使交付,也不發生權利移轉效果;(3)出賣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時,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本題中甲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約定了違約金,但在交房前甲將該房賣與丙,因此,甲違反了其與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由于甲與丙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這一行為因符合法定的登記要件而成立,故乙無權要求甲收回房屋并實際履行合同,也不能以自己與甲簽訂的合同在先,主張甲與丙簽訂的合同無效。但乙可以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約定的違約金,如果違約金過高,甲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故選項A、B為錯誤說法,應予排除。
【答案】:CD
60.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下列哪些類型的股票?
A.普通股和優先股
B.記名股和無記名股
C.額面股和無額面股
D.表決權股和無表決權股
【解析】:本題考查公司法規定的關于股份種類的知識。
股份對公司而言,是指以貨幣價值量計算的均等的資本單位或單位資本;對股東而言,是指股東基于出資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的總稱。在公司法理論和實踐上將股份分為以下四種:(1)普通股、優先股、后配股。其中普通股是指在不存在特別股(即優先股、后配股)的情況下,全體股東享有的權利平等的股份;在存在特別股的情況下,是指后于優先股而先于后配股獲得利潤分配的股份。優先股是指依據公司章程或股份發行條件,享有利潤分配優先權的股份。即公司分配利潤時,首先償付優先股的股息,如有剩余再分配給普通股。后配股就是最后享受利潤分配的股份。在存在后配股的情況下,通常是在向普通股償付股息后,將剩余利潤的全部或部分分配給后配股。我國公司法尚無特別股的具體規定,但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票,另行作出規定。可見我國立法并不排除設立特別股的可能。(2)記名股、無記名股。記名股是將股東姓名記載于股票的股份。無記名股是指不將股東姓名記載于股票的股份。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對此作了規定。(3)額面股、無額面股。額面股又稱票面金額股、面值股,是指股票票面標明一定金額的股份。額面股的票面金額必須一律相同,其次發行的價格和條件也應當相同。額面股的發行價格可以等于或高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公司法一百三十一條對額面股作了規定。無額面股是指股票不標明金額,只標明每股占公司資本的比例,故又稱比例股。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項關于股票應當載明票面金額的規定,實際上等于禁止在我國發行無額面股。故選項C應予排除。(4)表決權股、無表決權股。表決權股是指享有表決權的股份。公司法奉行一股一權原則,故通常的表決權股為單一表決權股。但在有些國家,也允許以章程設定多重表決權股。較為常見的現象是所謂管理股,即董事、監事等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享有兩個或多個表決權。無表決權股是指不享有表決權的股份。這也屬于一股一權原則的例外,通常由公司章程設定。常見的無表決權股有無表決權的優先股、股東持股超過章程規定限額的部分、公司自己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答案】:ABD
61.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下列事項中哪些必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A.合營企業解散
B.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C.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D.合營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并
【解析】:本題考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的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的事項的知識。
這是一個直接考查法律條文的題目,具體法律依據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依據該條規定,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的事項包括:(1)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2)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3)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4)合營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并。其他事項可以根據合營企業章程載明的議事規則作出決議。
本題提醒考生要注意包括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規定的類似規定,這在司法考試的多項選擇題中出現頻率極高,解答這類題目不需要較高的理論知識,只要將法律條文記熟,便可得分。
【答案】:ABCD
62.陳某為撰寫學術論文須引用資料,為避免引發糾紛,陳某就有關問題向趙律師咨詢。趙律師的下列意見中哪些是可以采納的?
A.既可引用發表的作品,也可引用未發表的作品
B.只能限于介紹、評論或為了說明某問題而引用作品
C.只要不構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可將資料全文引用
D.應當向原作者支付合理的報酬
【解析】:本題考查著作權法規定的關于著作權合理使用的知識。
合理使用是指依據法律明文規定,不必經著作權人許可而無償使用其作品。合理使用的限制必須約束在一定范圍內,即符合一定條件。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引用目的僅限于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2)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3)不得損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本題中選項A、D的意見違反了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予排除。
【答案】:BC
63.甲因辦廠無資金向乙借款 10萬元,借期兩年,并且由丙擔保在甲不還錢時代甲向乙還款。兩年后,甲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關于甲、丙訴訟地位的判斷哪些是正確的?
A.乙可以同時向甲和丙主張權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B.乙可以只起訴丙,但法院應通知甲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C.乙可以只起訴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為被告
D.乙只能起訴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于訴訟參加人確定的知識。
這是一個直接考查法律條文的題目。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意見第五
十三條規定,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故選項A判斷正確而選項D為錯誤判斷。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之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故選項B為正確判斷。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故選項C為正確判斷。
【答案】:ABC
64.下列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是錯誤的?
A.甲欠乙借款2萬元,現甲不知去向,乙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償還貸款,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
B,丙與丁因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審理中審判長認為此案事實清楚,雙方當事人爭議不大,決定將該案改為簡易程序審理
C.法院對戊與己離婚案作出一審判決,己不服提起上訴,上級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并無錯誤,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己的上訴
D.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某案件在判決生效后,法院發現判決確有錯誤,決定對該案進行再審,并決定對該案的再審仍適用簡易程序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條件的知識。
這是一個直接考查法律條文的題目。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意見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選項A中甲欠乙借款2萬元,乙在甲不知去向時向法院提起訴訟,不能適用簡易程序。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意見第、百七十一條規定,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故選項B中改用簡易程序審理錯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簡易程序只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故選項C錯誤。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意見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故選項D中決定對該案的再審仍適用簡易程序錯誤。
【答案】:ABCD
65.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案件不適用督促程序?
A.債務人下落不明但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B.債務已近履行期,義務人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債務
c.勞務合同履行期限已屆滿,債務人柜不提供勞務
D.債務已到期但數額尚不能確定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適用條件的知識。
這是一個直接考查法律條文的題目。督促程序又稱債務催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法律程序。督促程序適用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及最高法院民訴意見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適用督促程序的條件包括:(1)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標的必須是金錢和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金錢及有價證券以外的其他財產給付請求,不適用于督促程序;故選項C所述債務人拒不提供勞務的情形不適用督促程序。(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已經到期并且數額確定,并寫明了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尚未到期或者數額不確定的債權,不得請求簽發支付令;中請人不寫明請求妁事實和證據,也不能按督促程序發布支付令。故選項B、D所述情形不能適用督促程序。(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對等給付義務。所謂對等給付,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給付義務是雙方的。債權人要中請支付令,只能是債務人一方有給付義務,而債權人則無任何給付對方的義務。(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能夠送達只要是指能夠通過法定的送達方式將支付令實際送達債務人。人民法院對于債務人不在我國境內需要域外送達,或者雖在我國境內,但需要公告送達支付令的,不適用督促程序。故選項A所述情形不適用督促程序。
【答案】:ABCD
66.張中陽因房屋出租與王輝發生糾紛并訴至法院,法院判決王輝一個月內遷出張中陽的房屋。一個月后王輝拒不騰房,張中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張中陽欲與王輝和解,將房子賣給王輝,他就有關事宜詢問了法院的執行人員。執行人員的下列解答,哪些是正確的?
A.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要和解就必須先撤回執行申請
B.雙方當事人應在執行完畢后簽訂新合同而不應在執行過程中和解
C.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執行中自愿達成和解協議
D.如果王輝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內容,張中陽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于執行和解的知識。
執行和解是指案件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自愿協商,達成協議,并經人民法院審查批準后,結束執行程序的行為。執行和解是當事人處分自己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最高法院民訴意見第二百六十六條也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故選項A、B所述為錯誤解答而選項C、D所述為正確解答。
【答案】:CD
67.美國A公司與中國B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糾紛。按合同中的仲裁條款,A公司向中國某仲裁委員會提交了仲裁申請。該仲裁庭的組成可以有哪幾種方式?
A.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
B.三名仲裁員皆由當事人共同選定
C.三名仲裁員皆由當事人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D.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解析】:本題考查仲裁法規定的關于仲裁庭組成的知識。
這是一個直接考查法律條文的題目。根據我國仲裁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本題選項B的錯誤在于如果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為自己一方指定一名仲裁員,同時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因此,在事實上當事人只能共同選定兩名仲裁員而不是三名。
【答案】:ACD
68.甲、乙兩廠簽訂一份加工承攬合同,并在合同中寫明了仲裁條款。后因甲廠加工的產品質量達不到合同的要求,乙廠遂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了該案,在法院辯論過程中,甲廠提出依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下列對該案的處理意見中哪些是錯誤的?
A.法院應當中止審理,待確定仲裁條款是否有效后再決定是否繼續審理
B.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C.法院應當與仲裁機構協商解決管轄權問題
D.法院應當征求乙廠對管轄權的意見,并依乙廠的意見決定是否繼續審理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知識。
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意見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對方當事人又應訴答辯的,視為該人民法院有管轄權。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中止訴訟的情形包括:(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依據上述兩條規定,本題四個選項中只有選項B為正確處理意見。
【答案】:ACD
69.在民事訴訟中,不可以作為委托代理人的人包括哪些?
A.受過刑事處罰的人
B.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C.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D.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做訴訟代理人的人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委托代理人范圍的知識。
委托代理人是指受訴訟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當事人的名義代為訴訟行為的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來源于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權委托行為,代理權的大小取決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權委托,證明其代理權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意見第六十八條規定,除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之外,當事人還可以委托其他公民為訴訟代理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的包括:(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3)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4)人民法院認為不適宜做訴訟代理人的人。由此規定,選項A所述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屬于禁止作為訴訟代理人的情形。
【答案】:BCD
70.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適用留置送達的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包括哪些?
A.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B.人民法院的裁定書
C.人民法院的調解書
D.出庭通知書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留置送達的知識。
留置送達是指在向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送交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時,受送達人或者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送達人將訴訟文書依法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最高法院民訴意見第八十四條規定,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由此規定可見,之所以調解協書不適用留置送達,是因為對調解協議當事人在送達之前均有權反悔,其拒收調解書,意味著其對調解協議的反悔。故選項C應予排除。
【答案】:ABD
71.對下列哪些案件,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書面審理方式徑行作出判決?
A.被告在一審中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一審法院駁回了被告的異議,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B.二審法院對原告上訴請求審查后認為原告的請求明顯不成立
C.被告在上訴時提交了其剛剛找到的合同原件
D.在一審中應當回避的人員沒有回避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于第二審審理方式的知識。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最高法院民訴意見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徑行判決、裁定的案件包括:(1)一審就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的案件;(2)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需要發回重審的案件。本題四個選項中只有選項C不屬于該條規定的情形。
【答案】:ABD
72.孔某在A市甲區擁有住房兩間,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間,位于A市乙區的建筑工程隊對孔某隔壁李某的房屋進行翻修。在翻修過程中,施工隊不慎將孔某家的山墻磚塊碰掉,磚塊落入孔某家中,損壞電視機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來后發現,遂交涉,但未獲結果。孔某向乙區法院起訴。乙區法院認為甲區法院審理更方便,故根據被告申請裁定移送至甲區法院,甲區法院卻認為由乙區法院審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 甲、乙二區對本案都有管轄權
B.向何法院起訴,由原告選擇決定
C.乙區法院的移送管轄是錯誤的
D.甲區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認為無管轄權,應報A市中級法院指定管轄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管轄的知識。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題中施工隊不慎將孔某家的山墻磚塊碰掉,磚塊落入孔某家中,損壞電視機等家用物品,施工隊侵害了孔某的財產權,因此,對于該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甲、乙二區均有管轄權。故選項A為正確說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故選項B為正確說法。
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意見第三十三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本題中甲、乙二區法院對該案都有管轄權,故乙區法院的移送管轄是錯誤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故選項D為正確說法。
【答案】:ABCD
73.吳某大學畢業后到武漢自謀職業,由武漢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推薦到某信息中心工作。吳某到該中心正式上班后,雙方并未簽訂聘用合同。上班不久,吳某生病住院,花去醫療費若干。該信息中心以未簽勞動合同為由拒付醫療費。吳某應如何請求解決?
A. 吳某必須先向該信息中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中請仲裁
B.吳某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無須先行經過調解
c.吳某只能向法院起訴,因為其與用人單位未簽仲裁協議
D.吳某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此仲裁裁決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訴
【解析】:本題考查勞動法規定的有關勞動爭議仲裁程序的知識。
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發生的糾紛。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為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個階段,其中協商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序,仲裁是必經程序。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中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故選項 B、D為正確說法而選項A為錯誤說法。
【答案】:BD
74.根據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下列哪些案件屬于海事法院專屬管轄?
A.因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
B.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
c.因海上生產、作業或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
D.因在我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解析】:本題考查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規定的有關管轄的知識。
這是一個直接考查法律條文的題目,具體法律依據是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七條。依據該條規定,由海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包括:(1)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2)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3)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故本題中四個選項均為正確【答案】。
在此提醒考生要注意該法第六條關于海事訴訟地域管轄的規定、第八條關于協議選擇管轄的規定、第九條關于申請認定海上財產無主和申請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管轄規定。
【答案】:ABCD
75.《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該“新的證據”所指的是下列哪些情形?
A.當事人在訴訟之前就持有,但在一審訴訟過程中一直沒有向人民法院提供,到二審程序時,當事人才向人民法院出示的證據
B.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才發現的證據。
c.當事人在二審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一審結束后才發現的證據
D.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因主觀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但在法庭開庭時向法庭出示的證據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證據的知識。
這是一個直接考查法律條文的題目,具體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依據該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1)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后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2)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后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故本題中選項 A、D為錯誤說法,應予排除。
【答案】:BC
76.下列哪些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A.當事人李某的妻子袁某向法院作出的有利于李某的證言
B.原告陳某向法院提交的其采用偷錄方法錄下的用以證明被告劉某欠其5000元人民幣的錄音帶,該錄音帶部分關鍵詞的錄音聽不清楚
C.由未成年人所作出的各類證言
D.原告提出的字跡清晰的合同文書復印件,但該合同文書的原件已丟失,且被告不承認其與原告存在有該合同文書復印件所表述的法律關系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證據的知識。
這是一個直接考查法律條文的題目,具體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依據該條規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包括;(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本題中選項C表述過于絕對,應予排除。
【答案】:ABD
77.不能適用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有哪些?
A.甲國營企業與乙國營企業共同投資成立的聯合企業
B.個體工商戶
C.中外合資企業
D.農村承包經營戶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適用范圍的知識。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破產還債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不是法人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不適用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意見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私人企業以及設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適用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故選項C應予排除。該條第二款規定,聯營企業中的聯營各方均為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該聯營企業的破產不適用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故選項A所述不適用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答案】:ABD
78.根據我國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出現下列哪些情形時,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
A.載有仲裁條款的合同被確認無效
B.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c.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D.仲裁庭的組成違反法定程序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規定的有關執行的知識。
根據仲裁法第六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最高法院民訴意見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仲裁裁決包括:(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7)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8)仲裁機構裁決的事項部分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部分超過仲裁協議范圍的,對超過部分,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根據仲裁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故選項B不屬裁定不予執行的情形,應予排除。根據仲裁法第十九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故選項A亦不屬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情形。
【答案】:CD
79.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外民事訴訟中關于期間的特別規定適用于下列哪些當事人?
A.居住在我國領域內的外籍當事人
B.居住在我國領域外的外籍當事人
c.居住在我國領域內的中國籍當事人
D.居住在我國領域外的中國籍當事人
【解析】:本題考查涉外民事訴訟中關于期間特別規定適用范圍的知識。
涉外民事訴訟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依據最高法院民訴意見第三百零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或者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標的物在外國的民事案件為涉外民事案件。在涉外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在中國領域內有住所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的一般規定。當事人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就需要在訴訟期間和審理期限上作出與一般規定不同的特別規定。具體為:(1)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2)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3)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限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限制。故本題中選項A、C所述居住在我國領域內的當事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的一般規定。
【答案】:BD
80.汪自強因遺產繼承糾紛涉訟,汪為爭奪遺產在訴訟過程中偽造遺囑,指使他人提供偽證,法院認為汪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對汪的犯罪行為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有關司法解釋?
A.應將汪自強移交刑事審判庭處理
B.直接由審理該案的審判組織予以審理
c.應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D.應由民事審判庭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有關對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知識。
這是一個直接考查法律條文的題目。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偽造、毀滅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法院民訴意見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直接受理并予以判決。故本題中選項A、C為正確做法。
【答案】:BD
三、不定項選擇題(每題所給選項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正確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81—100題,每題1分,共20分。)
?一
某幼兒班聘請某甲擔任幼兒班教師。某日上午9時左右,幼兒班課間休息時,某甲離校打電話,幾個幼兒在教室里的火爐旁烤火。其中某乙?5歲和某丙?4歲因爭奪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塊將某丙頭部打破,而某丙則把某乙按在火爐上,某乙被燙傷。為此,某丙花去醫藥費500元,某乙花去醫藥費5000元。請回答下列81—85題。
81.某乙的醫藥費應如何承擔?
A.由某甲承擔
B.由某丙的監護人承擔
C.主要由某丙的監護人承擔,某幼兒園承擔適當賠償責任
D.主要由幼兒園承擔,某丙的監護人承擔適當賠償責任
【解析】:本題考查侵權民事責任承擔的知識。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意見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的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本題中某乙和某丙因爭奪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塊將某丙頭部打破,而某丙則把某乙按在火爐上,某乙花去醫藥費5000元。二人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造成的損害應由其監護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本題中某乙和某丙因打斗而致使雙方受到傷害,侵權行為發生地點是在幼兒園,并且此時幼兒班聘請教師某甲離校打電話,沒有盡到看護責任,幼兒園對此有過錯,應適當給予補償。
【答案】:C
82.關于某丙的醫藥費承擔。下列說法哪些是錯誤的?
A.幼兒園承擔
B.某乙的監護人承擔
C.某乙的監護人承擔主要責任,某甲承擔適當賠償責任
D.幼兒園承擔主要責任,某乙的監護人承擔適當賠償責任
【解析】:本題考查侵權民事責任承擔的知識。
法律依據同上題。本題中某乙和某丙因爭奪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塊將某丙頭部打破,而某丙則把某乙按在火爐上,某丙頭部被打破花去醫藥費500元。二人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造成的損害應由其監護人承擔。本題中某乙和某丙因打斗而致使雙方受到傷害,侵權行為發生地點是在幼兒園,并且此時幼兒班聘請教師某甲離校打電話,沒有盡到看護責任,幼兒園對此有過錯,應適當給予補償。選項C說法錯誤的原因是某甲是職務行為,由于過錯致使他人受到傷害的應由單位承擔責任。故本題中選項A、C說法均不全面,選項D的錯誤在于幼兒園應承擔適當責任。
【答案】:ABCD
83.在某乙之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中,下列有關本案當事人的訴訟地位的表述正確的是?
A.某乙之父為原告
B.某乙為原告
C.某丙、某幼兒園為共同被告
D.某丙、某丙之父、某幼兒園、某甲為共同被告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訴訟參與人地位認定的知識。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是指由于自己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了爭執,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受理,從而導致訴訟程序開始的人。被告是指原告聲稱侵害了他的民事權益,或者與其發生了民事權益爭議,依法被人民法院傳喚應訴的人。民事訴訟的法定代理,是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而設立的一項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故選項A、D應予排除。
【答案】:BC
84.某丙之父行使侵權行為之債的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自其知道侵害事實發生之日起是多長時間?
A.1年
B.2年
C.最長不超過20年
D.6個月
【解析】:本題考查民法通則規定的關于訴訟時效的知識。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的包括:(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此處需要了解最長訴訟時效與其他訴訟時效的區別,即最長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而其他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最長訴訟時效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的規定,而其他訴訟時效適用有關時效中斷、中止的規定;最長訴訟時效的目的主要在于穩定社會經濟秩序,而其他訴訟時效的目的更強調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本題中問的是訴訟時效期間自其知道侵害事實發生之日起是多長時間,故只有選項A為正確【答案】。
【答案】:A
二
王鋒與劉青結婚四年后,已生一子王達。1994年7月5日,王鋒出海打漁遇臺風未歸,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劉青向法院申請宣告王鋒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決。經查,王鋒結婚后與父母分開生活?其父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王鋒因與劉青感情不和且離婚未果而與劉青分居,分居期間王鋒蓋有樓房6間。王鋒遇臺風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見劉青而未與家中聯系,獨自到南方某市打工。1997年王鋒與打工妹陳瑩相識并相好,并在該市教堂舉行了婚禮,生有一女王莉。陳瑩為王鋒介紹了一收入頗豐的工作。1998年5月5日王鋒因摸彩票中獎,獲獎金30萬元。1998年6月6日王鋒與陳瑩各出10萬元購買了張明的3間私房,但未辦登記過戶手續。1999年4月8日,王鋒因心臟病發作死亡,臨終前告訴了陳瑩自己的身世,并口頭遺囑將自已原有的6間房屋由其母謝蘭繼承?有2名醫生在場。請回答下列85—89題。
85.劉青向法院申請宣告王鋒死亡,法院應予受理的最早申請日期是哪一天?
A.1996年7月5日
B.1998年7月6日
C.1998年7月5日
D.1996年7月6日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于宣告死亡審理程序的知識。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最高法院民訴意見第七十九條規定,民事訴訟中以日計算的各種期間均從次日起算。本題中王鋒于1994年7月5日起生死不明,下落不明滿四年的次日應為1998年7月6日。
【答案】:B
86.設劉青于最早申請日期向法院申請,受理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王鋒死亡的判決。此時,王鋒所建的6間房屋應如何繼承?
A.其中3間房屋歸劉青所有;3間房屋屬王鋒遺產,由王鋒的繼承人繼承
B.6間房屋由劉青、謝蘭、王達和王鋒之父繼承
C.3間房屋由劉青、謝蘭、王達繼承
D.6間房屋由劉青、謝蘭、王達繼承
【解析】:本題考查繼承法規定的關于遺產處理的知識。
由上題,劉青最早申請日期為1998年7月6日,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依據此規定,受理法院作出宣告王鋒死亡的判決之時應為1999年7月份,此時王鋒之父已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故王鋒的繼承人為劉青、謝蘭、王達三人。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本題中雖然王鋒與劉青感情不和且離婚未果而與劉青分居,6間樓房是分居期間王鋒所蓋,但仍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遺產時,其中3間屬于劉青,另外3間屬于王鋒的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劉青、謝蘭、王達三人繼承。故選項B、D應予排除。
【答案】:AC
87.王鋒彩票中獎所得30萬元,應由誰繼承?
A.謝蘭、王達、王莉
B.謝蘭、劉青、王達、王莉
C.謝蘭、劉青、陳瑩、王達、王莉
D.謝蘭、陳瑩、王達、王莉
【解析】:本題考查繼承法規定的關于遺產繼承的知識。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故王鋒與陳瑩所生王莉享有繼承權。本題中王鋒在1998年5月5日因摸彩票中獎金30萬元,此時仍在與劉青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其與陳瑩同居生活,但與陳瑩不是合法夫妻,故陳瑩沒有繼承權。
【答案】:B
88.對王鋒與陳瑩共同購買張明私房3間的定性表述中,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是?
A.王鋒、陳瑩與張明之間買賣房屋合同無效,因為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B.王鋒、陳瑩與張明之間的買賣房屋合同有效
C.王鋒與陳瑩取得了該3間房屋的所有權,因為張明已將房屋交付
D.王鋒與陳瑩未取得該3間房屋的所有權
【解析】:本題考查房屋買賣合同的知識。
房屋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所有,買受人支付價金的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與一般買賣合同不同之處在于房屋屬于不動產,對于不動產買賣法律有如下限制:(1)房屋買賣合同需采用書面形式,買賣雙方需將買賣房屋的位置、面積、價金等約定于書面;(2)在城鎮買賣房屋之所有權時,雙方當事人均須向主管部門提交有關證件,如房屋所有權證、購房證明信、身份證明等,并須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登記,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后,才發生移轉,未經登記即使交付,也不發生權利移轉效果;(3)出賣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時,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本題中1998年6月6日王鋒與陳瑩各出10萬元購買了張明的3間私房,但未辦登記過戶手續。因此,該買賣合同雖然為有效,但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故可以排除選項A、C.
【答案】:BD
89.設王鋒與陳瑩購買張明私房3間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就王、陳二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的下列表述中哪些是不正確的?
A.王鋒與陳瑩之間形成合伙關系
B.王鋒與陳瑩之間形成共同共有關系
C.王鋒與陳瑩之間形成按份共有關系
D.王鋒與陳瑩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解析】:本題考查按份共有的知識。
按份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共有人,對同一項財產按照確定的各自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這種共有關系通常發生在聯營、合伙、共同購置生產資料、共同興建工程等情況下,其發生的根據是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協議。按份共有不是分割共有財產、各自獨享財產所有權,而是每個共有人按照確定的比例、數量、標準對于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本題中王鋒與陳瑩各自出資購買了張明的3間私房,如果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他們對該3間房屋的關系因是各自出資10萬元購買,故屬于按份共有。所以本題中只有C為正確表述。
【答案】:ABD
三
法國人丹尼與美國人泰爾按我國法律規定,各出資50萬美元?其中丹尼的出資包括專利技術出資在上海成立一公司,公司章程規定各方以該出資對公司債務負責。后該公司又在上海注冊成立了兩家分公司。請回答下列90—93題。
90.根據公司分類的原理,該公司應屬于下列哪一選項的公司?
A.該公司屬于中國公司、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B.該公司屬于外國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C.該公司屬于中國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D.該公司屬于跨國公司、母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
【解析】:本題考查公司法理論中關于公司種類的知識。
解答本題需要分清公司法理論中對公司各種類型的概念。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商事組織。公司的種類包括:(1)以出資人的責任形式劃分,有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種。無限公司是指由兩人以上股東組成,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的公司。兩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成,前者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后者僅負有限責任的公司。兩合公司為無限公司的變種,其無限責任股東經營企業,有限責任股東僅提供資本和分享利潤,不參與公司事務。股份兩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和若干有限責任股東所組成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二人以上出資組成,全體股東負有限責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2)本公司與分公司。本公司在實踐中常常被稱作總公司,是指一個公司法人的總機構,而分公司則是本公司管轄之下的法人的分支機構,沒有單獨的法人資格。(3)母公司和子公司。當一個公司擁有另一公司的相對多數股份因而能夠對其加以實際控制時,前者為母公司,后者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獨立財產,獨立享受權利和承擔責任。(4)本國公司與外國公司。在我國,凡是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登記成立的公司,都是本國公司。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登記成立的公司,則為外國公司。所以,外商在中國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都是中國公司。但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如辦事處,雖然也必須經過中國政府批準,卻不具有中國法人的資格,不屬于中國公司。
依照上述概念再具體到本題,法國人丹尼與美國人泰爾按我國法律規定,在上海成立一公司,首先是屬于中國公司,故可先行排除選項B、D.兩人各出資50萬美元,公司章程規定各方以該出資對公司債務負責,故該公司從出資人責任形式分析屬于有限責任公司,故可排除選項A.后該公司又在上海注冊成立了兩家分公司,故該公司屬于本公司。由此方式可依次排除選項A、B、D.
【答案】:C
91.該公司已設定注冊資本為100萬美元,而丹尼以其專利技術出資,則其至少要補出價值多少的現金或實物?
A.30萬美元現金或等值的實物
B.25萬美元資金或等值的實物
C.無需補出任何現金或實物
D.80萬美元資金或等值的實物
【解析】:本題考查外資企業法規定的關于出資方式的知識。
解答本題的直接法律依據是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依據該條第一款規定,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時,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必須符合的條件是:(1)外國投資者自己所有的;(2)能生產中國急需的新產品或者出口適銷產品的。該條第二款規定,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的作價應當與國際上通常的作價原則相一致,其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本題中該公司已設定注冊資本為100萬美元,而丹尼以其專利技術出資,則其至少要補出注冊資本百分之三十的現金或實物,即30萬美元現金或等值的實物。
【答案】:A
92.下列有關該公司的成立與責任性質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該公司需經我國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準才能成立
B.該公司因出資人均為外商,故不需經主管部門批準即可成立
C.該公司由出資人直接向公司登記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即可成立
D.該公司因系個人投資設立,故出資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解析】:本題考查外資企業法規定的有關公司成立和責任性質的知識。
根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設立外資企業,除中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故本題中表述正確的只有選項A.
解答本題還可以直接從各個選項的表述上作出選擇。如選項B、D的表述過于離譜,在法律條文中不會因為諸如“出資人均為外商”、“公司因系個人投資設立”等原因,得出其他結論。對于這些表述稍加考慮即可判斷出為錯誤選項。
【答案】:A
93.丹尼和泰爾的第一期投資額應當在下列哪一時間內繳清?
A.提出成立公司的申請之日
B.取得營業執照之日
C.取得營業執照前30日
D.營業執照簽發之月起90日
【解析】:本題考查外資企業法規定的有關出資期限的知識。
解答本題的直接法律依據是外資企業法第三十一條。依據該條第一款規定,外國投資者繳付出資的期限應當在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和外資企業章程中載明。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期出資不得少于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并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九十天內繳清。
本題中四個選項的表述不同,這就需要考生在復習法律條文時在類似規定上重點記憶,否則會由于記憶不深刻而無法選擇。
【答案】:D
四
王某面臨多起民事糾紛,擬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解決,但王某對訴訟和仲裁的作用以及兩者相互之間的區別聯系等不夠了解,遂就有關問題進行咨詢。請回答下列94—96題。
94.下列有關仲裁與民事訴訟兩者的關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確的?
A.各類民事糾紛既可以用仲裁的方式解決,也可以用訴訟的方式解決
B.請求仲裁機構解決糾紛,應當以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為條件,而進行民事訴訟則不一定要求雙方當事人之間有進行民事訴訟的協議
C.仲裁案件,通常情況下不公開審理,而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情況下應公開審理
D.審理案件的仲裁員可以由雙方當事人選定或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審理案件的法院審判員則原則上不可以由當事人選定,除非經人民法院院長同意
【解析】:本題考查仲裁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關系的知識。
這是一個既涉及理論知識又涉及法律條文綜合性題目,需要考生對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特點掌握清楚方能作答。
仲裁的特點之一是第三者的仲裁基于雙方當事人自愿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沒有書面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第三者無權接受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進行裁決。民事訴訟是通過國家審判機關強制解決當事人爭議的問題,法院對民事糾紛具有法定的管轄權,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則有權依法受理,另一方當事人就必須應訴。故本題中選項A表述錯誤而選項B表述正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法第四十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故選項C為正確表述。
仲裁與民事訴訟的區別之一是仲裁機構與法院的性質不同。在我國,國內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機構,在各大城市依法設立,它通過行使仲裁權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經濟、貿易等方面的爭議。仲裁員不經過國家權力機關任命,一般可由雙方當事人自己選定。根據仲裁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員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而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它是通過行使國家賦予的民事審判權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的。審判人員是由國家權力機關任命的,當事人沒有選擇審判人員的權利。故選項D為錯誤表述。
【答案】:BC
95.法院對仲裁裁決的監督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A.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到法院另行起訴
B.當事人認為仲裁裁決具有可撤銷情形的,可以向有關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C.人民法院在仲裁裁決具有不應當執行的情形下,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D.人民法院在執行仲裁裁決過程中,發現仲裁裁決有錯誤,可依職權予以改變
【解析】:本題考查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仲裁裁決的知識。
根據仲裁法第九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選項A為錯誤說法。
根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1)沒有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故選項B為正確說法。
根據仲裁法第六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最高法院民訴意見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后裁定不予執行的仲裁裁決包括:(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7)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8)仲裁機構裁決的事項部分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部分超過仲裁協議范圍的,對超過部分,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故選項C為正確說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選項D為錯誤說法。
【答案】:BC
96.法院對仲裁活動支持表現在下列哪些方面?
A.當事人在仲裁中申請財產保全且符合條件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B.在仲裁過程中,出現妨害仲裁秩序的情形,仲裁委員會可以向法院請求排除妨礙
C.具有給付內容的仲裁裁決生效后,在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時,權利人可以向有關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
D.法院可以以適當的方式對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業務進行業務指導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與仲裁關系的知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經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故選項A為正確說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故選項C為正確說法。根據仲裁法第八條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故選項B、D為錯誤說法。
【答案】:AC
五
魯天,男,與謝威,女,于1989年結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為瑣事爭吵。謝威多次與魯天協商離婚,均因財產處理問題無法達成一致而未成。1999年3月,謝威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魯天的婚姻關系。據此,請回答下列97—100題。
97.如果魯天在1999年3月謝威向法院起訴前兩年已離家出走,法院應如何處理?
A.法院不能受理該案,應當告知謝威先按特別程序申請宣告魯天為失蹤人
B.法院可以受理該案并且應在審理過程中同時宣布魯天為失蹤人
C.法院不能受理該案,因為被告在起訴時下落不明
D.法院可以受理該案并應用公告方式向魯天送達訴訟文書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知識。
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本題中如果魯天在1999年3月謝威向法院起訴前兩年已離家出走,即下落不明,因此法院應受理該案并用公告方式向魯天送達訴訟文書。
【答案】:D
98.如果法院審理該案的過程中發現謝威懷孕已3個月,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作出駁回起訴裁定
B.應當判決不準許離婚
C.中止訴訟,待謝威分娩后1年再繼續審理
D.可以繼續審理
【解析】:本題考查婚姻法規定的有關離婚的知識。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本題中如果法院審理該案的過程中發現謝威懷孕已3個月,但由于是女方謝威提出離婚,故依據該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審理。
【答案】:D
99.如果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的感情確已破裂因而判決離婚并就財產分割問題一并做出處理,判決生效后謝威認為法院判決不公正,她可以就哪些方面問題申請再審?
A.就判決涉及的財產分割問題可以申請再審
B.對判決準許離婚可以申請再審
C.就判決書中的筆誤可以申請再審
D.就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可以申請再審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于審判監督程序的知識。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由此規定,對涉及離婚案件的生效判決,法律只對此能否申請做了限制,而對其他情形法律并無禁止性規定。故選項B應予排除。
【答案】:ACD
100.如果法院的離婚判決生效后一年;謝威聽說魯天在1994年曾因設計了一個辦公軟件而被公司獎勵了15萬元,魯天用這15萬元為自己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原判決中沒有涉及該房子的處理。謝威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A.接受申請并進行再審
B.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房子的分割進行調解,調解不成駁回申請
C.應當不予受理
D.應當告知謝威另行起訴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于審判監督程序的知識。
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意見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審理;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本題中法院的離婚判決生效一年后,謝威聽說魯天用公司獎勵的15萬元為自己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而原判決中沒有涉及該房子的處理。對此,法院應告知謝威另行起訴。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