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項選擇題,每題所給的選項中只有一個正確答案。本部分1—30題,每題1分,共30分。
1.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應有部分各為1/3.為提高房屋的價值,甲主張將此房的地面鋪上木地板,乙表示贊同,但丙反對。下列選項哪一個是正確的?
A.因沒有經過全體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鋪木地板
B.因甲乙的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故甲乙可以鋪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應有部分上鋪木地板
D.若甲乙堅持鋪木地板,則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答 案】 B
【知識點】 改良行為
【詳 解】 共有物的管理一般應當由全體共有人共同進行,但有兩項例外:保存行為和改良行為。所謂改良行為是指在不改變共有物性質的前提下,對共有物進行的加工、修理等行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價值。改良行為只需要擁有共有份額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進行。本題中,鋪木地板的行為正是改良行為,因此只需要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而現在甲乙已占2/3的份額,因此可以為改良行為。B項說法正確。C項的錯誤在于,共有財產上,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都不是對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權,所有權及于物的整體,在分割之前不存在物的“應有部分”的說法。
2.小女孩甲(8歲)與小男孩乙(12歲)放學后常結伴回家。一日,甲對乙講:“聽說我們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買了一條狗,我們能否繞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負責。”后甲和乙路經王家同時被狗咬傷住院。該案賠償責任應如何承擔?
A.甲和乙明知有惡犬而不繞道,應自行承擔責任
B.乙自行承擔責任,乙的家長和王家共同賠償甲的損失
C.王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過錯,共同分擔責任
【答 案】 C
【知識點】 動物侵權
【詳 解】 《民法通則》第127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題中,甲乙受到損害都是由于王家的狗造成,因此王家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除非受害人甲乙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而本題中不能認為甲乙及其監護人對所受傷害有過錯,而不能認為乙及其監護人對甲所受損害有過錯。
3.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與丙公司談判。甲公司本來并不需要這個合同,但為排擠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條件。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談判,給丙公司造成了損失。甲公司的行為如何定性?
A.欺詐
B.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C.惡意磋商
D.正常的商業競爭
【答 案】 C
【知識點】 締約過失
【詳 解】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本題題干描述的正是第一項的情形。
4.甲(男,22周歲)為達到與乙(女,19周歲)結婚的目的,故意隱瞞乙的真實年齡辦理了結婚登記。兩年后,因雙方經常吵架,乙以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宣告婚姻無效。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A.以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宣告婚姻無效
B.對乙的請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無效,確認為非法同居關系,并予以解除
D.認定為可撤銷婚姻,乙可行使撤銷權
【答 案】 B
【知識點】 無效婚姻
【詳 解】 《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法解釋》第八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題中,雖然甲乙結婚時是不符合結婚的條件的,但是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無效的情形已經消失,因此不能支持婚姻無效的請求。因此B項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1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由此可見,可撤銷婚姻只限于受脅迫的婚姻,本題不符合該情形。
5.甲欲購買乙的汽車。經協商,甲同意3天后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并先交1000元給乙,乙出具的收條上寫明為“收到甲訂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隱瞞了該車證照不齊的情況,故拒絕簽訂合同。下列哪一個說法是正確的?
A.甲有權要求乙返還2000元并賠償在買車過程中受到的損失
B.甲有權要求乙返還1000元并賠償在買車過程中受到的損失
C.甲只能要求乙賠償在磋商買車過程中受到的損失
D.甲有權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
【答 案】 B
【知識點】 定金
【詳 解】 《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題中最容易出現問題的就是該“訂金”是否為“定金”而適用定金罰則。根據上引兩條的規定,該1000元不能認為為成約訂金,而只能是一般的“訂金”,不適用定金罰則。因此雖然雙方最終沒有訂立合同,甲也無權要求乙返還2000元。既然雙方沒有訂立合同,則合同也沒有成立,故不存在違約責任。那么締約過失責任是否存在?
《合同法》第42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由此可見,甲可以主張締約過失責任,要求賠償損失。因此B項是正確的答案。
6.依我國法律,當事人對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A.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B.包含因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的合同
C.因欺詐而訂立且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D.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
【答 案】 A
【知識點】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詳 解】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由以上法條可知,A項是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以要求變更或撤銷。B、C項是無效條款或合同;D項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7.周某與林某協議離婚時約定,孩子歸女方林某撫養,周某每年給付1000元撫養費。離婚后,因林某將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給付撫養費。因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將賣糧僅得的1000元捐獻給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請求法院撤銷該贈與嗎?
A.不能,因為贈與物已經交付
B.不能,因為是公益性捐贈
C.不能,因為周某處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財產
D.能,因為周某逃避法定義務進行贈與
【答 案】 D
【知識點】 撤銷權
【詳 解】 《合同法》第74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本題中情形正是屬于無償轉讓財產。周某每年給付1000元撫養費正是周某所負債務,由于周某的捐贈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林某有權要求撤銷該捐贈行為。
8.甲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賞遠處的風景。便與相鄰的乙約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從事高層建筑;作為補償,甲每年支付給乙4000元。兩年后,乙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丙。丙在該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樓,與甲發生了糾紛。對此糾紛,下列判斷哪一個是正確的?
A.甲對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權
B.甲有權不讓丙建高樓,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C.丙有權建高樓,但須補償甲由此受到的損失
D.甲與乙之間的合同因沒有辦理登記而無效
【答 案】 A
【知識點】 物權的設立
【詳 解】 甲乙之間訂立的合同正是設立地役權的合同,該合同并不因登記而影響其效力。因此D項是錯誤的。而地役權作為他物權的一種,其設立應當登記,否則不能成立,而題中并未登記,所以該地役權是不存在的,因此A項是正確的。由此,甲乙之間只是合同關系,而沒有設立地役權,該合同不能約束第三人,即丙,因此BC項都是錯誤的。
9.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確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請撤銷對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國法律,該死亡宣告撤銷后,甲與乙原有的婚姻關系如何?
A.自行恢復
B.不得自行恢復
C.經乙同意后恢復
D.經甲同意后恢復
【答 案】 B
【知識點】 宣告死亡的效力
【詳 解】 《民通意見》37條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10.紅旗中學為了迎接建校50周年慶典,特委托某工藝美術院設計校徽,雙方約定校徽著作權歸紅旗中學所有,工藝美術院在接受委托后組織實施中,因自己的設計人員設計稿不盡如人意,遂又委托在某廣告公司工作的李某設計校徽,但對著作權的歸屬未約定。后工藝美術院將李某的作品交給紅旗中學,紅旗中學十分滿意,將其確定為校徽。但是各方對著作權的歸屬發生了爭議。本案中著作權應歸屬于何人?
A.紅旗中學
B.工藝美術院
C.李某
D.三方共有
【答 案】 C
【知識點】 委托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
【詳 解】 《著作權法》第17條:“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題中實際上是兩個委托創作合同,在紅旗中學和某工藝美術院之間的委托創作合同中約定了著作權屬于委托方——紅旗中學。而在某工藝美術院和李某之間的委托創作合同中并沒有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因此著作權應當屬于完成者李某。雖然前一合同雙方約定著作權屬于紅旗中學,但是該作品并非受托人所完成,而且該合同不能約束第三人,因此紅旗中學不能因此而取得著作權。因此C項是正確的。
11.周某以公司債券出質,債券上未進行任何記載。周某按約定將債券交付給質權人。下列說法哪項是正確的?
A.質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質押合同不成立
C.質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對抗效力
D.質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對抗效力
【答 案】 C
【知識點】 債券的質押
【詳 解】 《擔保法》 第七十六條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見,該債券質押合同已經成立生效。
《擔保法解釋》第九十九條 以公司債券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債券出質對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見,該債權質押合同不能對抗第三人,即不具有對抗效力。
12.甲于1999年3月1日開始使用“建華”牌商標,乙于同年4月1日開始使用相同的商標。甲、乙均于2000年5月1日向商標局寄出注冊“建華”商標的申請文件,但甲的申請文件于5月8日寄至,乙的文件于5月5日寄至。商標局應初步審定公告誰的申請?
A.同時公告,因甲、乙申請日期相同
B.公告乙的申請,因乙申請在先
C.公告甲的申請,雖然甲、乙同時申請,但甲使用在先
D.由商標局自由裁定
【答 案】 B
【知識點】 申請在先原則
【詳 解】 《商標法》第29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條:“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法條依據如上,選B的理由可能在于并未提及郵戳一事,老老實實按照收到日來確定。
但是如果認為存在郵戳,則商標申請日為寄出日,甲乙為同一天申請,則應當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而甲正是使用在先。
13.住所地在長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設立了一家分公司。該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北京實達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實達公司的樓房一層,年租金為30萬元。現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與實達公司發生糾紛。下列判斷哪一個是正確的?
A.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法律責任由合同的當事人獨立承擔
B.該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又無四海公司的授權,租賃合同無效
C.合同有效,依該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四海公司承擔
D.合同有效,依該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答 案】 C
【知識點】 分公司
【詳 解】 《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據此,四海公司分公司的民事責任應當由四海公司承擔。
分公司依法必須進行登記,依法登記的,可以獲得《營業執照》。獲得《營業執照》分公司在法律上屬于“其他組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在行事,因此題干中的合同合法有效。
14.公民甲通過保險代理人乙為其5歲的兒子丙投保一份幼兒平安成長險,保險公司為丁。下列有關本事例的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該份保險合同中不得含有以丙的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條款
B.受益人請求丁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C.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乙與丁對給付保險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D.保險代理人乙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公司,不能是個人
【答 案】 B
【知識點】 人身保險
【詳 解】 根據《保險法》第27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55條:“ 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死亡給付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第125條:“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第128條:“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代理權限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并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
15.張某向李某背書轉讓面額為10萬元的匯票作為購買房屋的價金,李某接受匯票后背書轉讓給第三人。如果張某與李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被合意解除,則張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權利?
A.請求李某返還匯票
B.請求李某返還10萬元現金
C.請求從李某處受讓匯票的第三人返還匯票
D.請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據上的款項
【答 案】 B
【知識點】 票據的無因性
【詳 解】 票據具有無因性,產生票據的原因關系(本題中的買賣合同)無效,不影響票據的效力,票據仍然可以正常流通。張某可依民法上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李某返還價金。
16.某合伙組織起字號為“興達商行”,其中甲出資60%,乙、丙各出資20%,甲被推舉為負責人。在與興達商行的債務人丁的一場訴訟中,甲未與乙、丙商量而放棄興達商行對丁的債權5萬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對。甲放棄債權的行為的效力應如何認定?
A.是有效行為
B.是無效行為
C.是可撤銷行為
D.是效力未定行為
【答 案】 A
【知識點】 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
【詳 解】 司法部的答案認為,題干中的合伙組織應當認定為合伙企業。《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甲作為負責人,其放棄債權的行為有效。
17.乙公司在與甲公司交易中獲金額為300萬元的匯票一張,付款人為丙公司。乙公司請求承兌時,丙公司在匯票上簽注:“承兌。甲公司款到后支付。”下列關于丙公司付款責任的表述哪個是正確的?
A.丙公司已經承兌,應承擔付款責任
B.應視為丙公司拒絕承兌,丙公司不承擔付款責任
C.甲公司給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擔付款責任
D.按甲公司給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確定丙公司應承擔的付款責任
【答 案】 B
【知識點】 匯票的承兌
【詳 解】 根據《票據法》第43條: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18.陳某將自己的轎車投保于保險公司。一日,其車被房東之子(未成年)損壞,花去修理費1500元。陳遂與房東達成協議:房東免收陳某2個月房租1300元,陳不再要求房東賠償修車費。后陳某將該次事故報保險公司要求索賠。在此情形下,以下哪一個判斷是正確的?
A.保險公司應賠償1500元
B.保險公司應賠償200元
C.保險公司應賠償1300元
D.保險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答 案】D
【知識點】 財產保險的代位求償權
【詳 解】 根據《保險法》第46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19.下列所作的各種關于公司的分類,哪一種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的分類?
A.總公司與分公司
B.母公司與子公司
C.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
D.封閉式公司與開放式公司
【答 案】 C
【知識點】 公司的分類
【詳 解】 A項分類是按照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B項分類是按照公司的外部組織結構;D項分類是按照公司的開放性程度。
20.某外國公司在向我國政府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時,存在以下情況,請問其中哪一項違反了我國法律的規定?
A.該外資企業由申請人獨家出資設立
B.申請人要求將該外資企業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
C.申請人聲明該外資企業將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但其產品僅有40%出口
D.申請人聲明該外資企業的各項保險將向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投保
【答 案】D
【知識點】 外資企業
【詳 解】 根據《外資企業法》第16條:“外資企業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2條“本法所稱的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具有多樣性,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獨資企業。2000年該法修訂后適應“入世”的需要,已經不再規定出口比例要求。
21.甲與同事丙路過一居民樓時,三樓乙家陽臺上的花盆墜落,砸在甲的頭上,致其腦震蕩,共花費醫療費1萬元。甲以乙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而乙否認甲受傷系自家花盆墜落所致。對這一爭議事實,應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A.甲承擔舉證責任 B.甲、乙均應承擔舉證責任
C.乙承擔舉證責任 D.丙作為證人承擔舉證責任
【答 案】 A
【知識點】 特殊情形下舉證責任倒置的問題。
【詳 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至第四條的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對于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而本題涉及的是其中第四種情形,即“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而本題中考查的是甲的傷害到底是不是由乙的花盆墜落導致的,對于該爭議事實就要由原告方甲來證明了,只是對于花盆墜落是否存在過錯才由乙來舉證。本案中,丙是證人,證人并不承擔舉證責任,所以答案D肯定錯誤,本題從出題者的本意來看,宜為選A.
22.甲婚后經常被其丈夫乙打罵,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該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準予離婚,并對共有財產進行了分割。甲認為區人民法院對財產的處理不公平,于是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審理期間,乙因意外事故死亡,二審法院遂裁定終結訴訟。關于本案,下列何種說法是正確的?
A.二審法院裁定終結訴訟后,區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B.二審法院裁定終結訴訟后,區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C.區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取決于上訴期間是否屆滿,只要上訴期間屆滿,該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D.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中,解除婚姻關系的部分發生法律效力,而財產分割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
【答 案】 B
【知識點】 離婚案件的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問題。
【詳 解】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6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中止訴訟: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而訴訟終結,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出現特定情形,使訴訟程序不能繼續進行下去或者失去了繼續進行的必要,從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終結訴訟的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的規定,訴訟終結的適用情形主要有: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3.離婚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本案屬于離婚案件,關鍵一點就是當事人僅對離婚判決中的財產部分上訴,那么整份離婚判決是否生效呢?應當說,法院判決離婚和處理財產分割是在同一份判決書中作出的,當事人對財產問題不服提出上訴,那么整份判決都沒有生效。而在二審中,一方當事人乙因意外事故死亡,這時應屬于“離婚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法院應當裁定終結訴訟。而既然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死了,也就不再存在“離婚”的問題,因此,二審法院裁定終結訴訟后,區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不再發生法律效力。
23.拓海公司系私營獨資企業,因欠債被訴諸法院,后被判令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履行期限屆滿后,拓海公司仍未還債。經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對其予以強制執行。經查,該公司無償還能力。在下列后續措施中何種是正確的?
A.裁定中止執行,待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時再恢復執行
B.裁定終結執行
C.裁定宣告該公司破產
D.裁定執行該公司投資人的其他財產
【答 案】 D
【知識點】 執行中止、執行終結。
【詳 解】 對于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的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規定》第102條的規定,執行中止的情形主要有:(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具體包括:(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而對于終結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5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規定》第105條的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6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所以,本題的答案選D.
24.鄭某訴劉某離婚一案,一審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鄭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判決離婚。二審法院采取以下何種做法是正確的?
A.直接改判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另案解決
B.直接改判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一并判決
C.在當事人自愿的情況下,通過調解解決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D.只對離婚事項作出判決,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發回重審
【答 案】 C
【知識點】 二審中離婚案件的調解。
【詳 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第185條的規定:“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所以,本題答案為C.
25.居住在甲市的吳某與居住在乙市的王某在丁市簽訂了一份協議,吳某將一幅名人字畫以10萬元的價格賣給王某并約定雙方在丙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后吳某翻悔并電告王某自己已將字畫賣給他人。王若想追究吳的違約責任,應向何地法院起訴?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答 案】 A
【知識點】 特殊案件的地域管轄。
【詳 解】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第18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本題中,居住在甲市的吳某與居住在乙市的王某在丁市簽訂了一份協議,吳某將一幅名人字畫以10萬元的價格賣給王某并約定雙方在丙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后吳某翻悔并電告王某自己已將字畫賣給他人,雙方的住所為甲和乙,約定的合同履行地為丙,但吳某翻悔,合同沒有得到實際履行,而雙方當事人的住所甲和乙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丙,所以應由被告住所地甲地管轄。而丁作為合同的簽定地,是沒有法律意義的,它只在協議管轄和涉外民事訴訟中牽連管轄時才用得到。所以,本題的答案為A.
26.個體工商戶崔某從1994年起在某市經營一飯店,領有營業執照,1997年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錢因而將飯店轉讓給趙某經營,但雙方并未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的更名手續。趙某經營過程中,致使多名顧客食物中毒,這些顧客決定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此案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應如何確定?
A.顧客是原告,趙某是被告,崔某與本案無關
B.顧客是原告,崔某是被告,趙某與本案無關
C.顧客是原告,崔某與趙某是共同被告
D.顧客是原告,趙某是被告,崔某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答 案】 C
【知識點】 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的確定。
【詳 解】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第46條的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本題中,個體工商戶崔某從1994年起在某市經營一飯店,領有營業執照,故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崔某,而1997年其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錢因而將飯店轉讓給趙某經營,但雙方并未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的更名手續,所以實際經營者為趙某。而趙某經營過程中,致使多名顧客食物中毒,這些顧客決定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那么這些顧客作為原告起訴,被告為崔某和趙兩個人,他們是必要共同訴訟的被告,所以答案為C.
27.甲乙發生口角,乙將甲房屋的門窗砸壞。甲起訴要求乙賠償財產損失,法院審理后,判決認定甲的訴訟請求成立。判決生效后,甲認為自己不僅財產上受到損失,精神上也受到損害,于是又向法院起訴,要求乙賠償因該侵權行為導致的精神損害。關于本案,以下何種觀點是正確的?
A.精神損害應當予以賠償,人民法院對甲的起訴應當受理
B.甲未在前訴中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判決生效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起訴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不應當受理
C.對于該起訴是否受理,要區分受害人甲是否在訴前意識到精神損害的存在。如果沒有意識到,就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已經意識到,但當時沒有請求的,人民法院不應當受理
D.在前訴中沒有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但聲明保留的,人民法院對關于精神損害的起訴應予受理
【答 案】 B
【知識點】 “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含義及其效力。
【詳 解】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五)項的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而對于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本題答案選B.
28.甲乙兩公司因貿易合同糾紛進行仲裁,裁決后甲公司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乙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此時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A.裁定撤銷裁決 B.裁定終結執行
C.裁定中止執行 D.將案件移交上級人民法院處理
【答 案】 C
【知識點】 人民法院對仲裁的監督。
【詳 解】 根據《仲裁法》第六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所以,答案為C.
29.人民法院在審查民事起訴時,發現當事人起訴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通知當事人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不予受理
B.裁定不予受理
C.應予受理,審理后確認超過訴訟時效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D.應予受理,審理后確認超過訴訟時效的,裁定駁回起訴
【答 案】 C
【知識點】 人民法院對已過訴訟時效請求的處理。
【詳 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第153條的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要注意,“駁回起訴”是指不符合起訴的要求,用的是裁定;而“駁回訴訟請求”是對實體問題的認定,要用判決。因此本題答案選C.
30.劉某夫妻與楊某是大學同學,關系甚密。后來劉某與楊某在生意中發生糾紛,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楊某給付貨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開庭審理,在審理中楊某提出劉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000元,至今未還,要求劉某夫妻用貨款抵債并償還其余1000元。法院對此應如何處理?
A.將楊某的請求作為反訴與原訴訟合并審理
B.中止給付貨款的訴訟
C.追加劉某的妻子為第三人
D.告知被告楊某另行起訴
【答 案】 D
【知識點】 反訴的條件及其適用。
【詳 解】 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通過法院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一種獨立的反請求,反訴與本訴相對應,在本訴的進行中提起反訴,這屬于訴的合并的情形之一。反訴的提起條件有:1.提起反訴應當具備起訴的一般條件,同時反訴不能超過訴訟時效,不能認為本訴在訴訟時效之內,反訴也自然在訴訟時效之內,本訴超過訴訟時效的,反訴不一定就超過訴訟時效,對此應當允許提起反訴。2.當事人條件。反訴的原告只能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只能是本訴的原告,反訴的當事人和本訴的當事人不增加,也不減少,只是訴訟地位互換。3.管轄條件。反訴必須受人民法院主管,只能向受理本訴的人民法院提出。4.時間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4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所以,本訴的被告提起反訴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本訴以后,在舉證期限內提出。5.目的要件。即要求反訴的目的要有對抗性,能夠吞并、抵消或排除本訴中原告的訴訟請求。6.同種程序要求。特別程序不適用反訴;反訴與本訴必須屬于同一程序,不能一個適用普通程序,一個適用簡易程序,更不能一個適用一審程序,另一個適用二審程序。7.牽連性要件。即要求反訴訴訟請求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有牽連:要么基于同一事實關系,要么基于同一法律關系,要么基于某種權利義務,都應與本訴有一定的聯系才能提起。
本案中,劉某與楊某在生意中發生糾紛,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楊某給付貨款4000元,這是一項貨物買賣糾紛;而法院受理后依法開庭審理,在審理中楊某提出劉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000元,要求劉某夫妻用貨款抵債并償還其余1000元,這是一個借貸糾紛,兩個糾紛之間不存在牽連關系,并起反訴中的被告與本訴也不太一致,所以,本題答案為D.
二、多項選擇題,每題所給的選項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正確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31—80題,每題1分,共50分。
31.甲乙簽訂一份試用買賣合同,但沒有約定試用期。之后,雙方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沒有達成協議。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試用買賣合同沒有約定試用期的,應適用法律規定的6個月試用期
B.試用買賣合同沒有約定試用期的,如果不能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加以確定,應由出賣人確定
C.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D.試用期間,買受人沒有對質量提出異議的,則應當購買標的物
【答 案】 BC
【知識點】 試用買賣合同
【詳 解】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條:“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由此可見,B項正確。
第一百七十一條:“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由此可見,C項正確。
32.田某死后留下五間房屋、一批字畫以及數十萬存款的遺產。田某生三子一女,長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辦理完喪事協商如何處理遺產時,小兒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兒剛滿周歲。田某的上述親屬中哪些人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他的遺產?
A.二兒子和女兒
B.小兒子
C.小兒子之女
D.大兒子之子女
【答 案】ABD
【知識點】 轉繼承和代位繼承
【詳 解】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繼承法實施意見》52.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A項當然正確;B項小兒子是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因交通事故身亡,發生的是轉繼承,對于田某來說,繼承人仍然是小兒子而不是小兒子的女兒。大兒子是在田某死亡之前就已經死亡,應當適用的是代位繼承,因此D項是正確的。
33.王某買票乘坐某運輸公司的長途車,開車司機為錢某。長途車行駛中與朱某駕駛的車輛相撞,致王某受傷。經認定,朱某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王某可以向朱某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B.王某可以向運輸公司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C.王某可以向錢某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D.王某可以向運輸公司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答 案】 ABD
【知識點】 違約與侵權
【詳 解】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 、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王某與運輸公司之間是運輸合同,由于不存在免責事由,運輸公司應當對運輸過程中王某的傷害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因此B項是正確的。
王某的損害是朱某的侵權行為所造成,因此A項是正確的。至于錢某并不是合同當事人,也不是侵權人,因此不承擔責任。
關鍵是運輸公司是否存在侵權行為,要承擔侵權責任。《合同法》第122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可見,即使是責任競合,侵權行為的構成還得看其他法律的規定。作為一個一般侵權行為,要構成侵權行為,必須有過錯,而本題中運輸公司并無過錯。保守認為,不存在侵權責任。對D項,我們持保留意見。
34.在行為人進行的下列行為中,哪些屬于行使形成權的行為?
A.被代理人對越權代理進行追認
B.監護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純獲利益的合同進行追認
C.受遺贈人于知道受贈的期限內未作受贈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轉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答 案】 ACD
【知識點】 形成權
【詳 解】 形成權是指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權利。撤銷權、解除權、追認權、抵銷權等都是形成權。A項是追認權。B項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純獲利益的合同是無需追認的,因此B項不是。C項中受遺贈人并沒有作出意思表示,因此也不是。D項是解除權。
35.私營企業主王某辦公用的一臺電腦損壞,遂囑秘書張某扔到垃圾站。張某將電腦搬到垃圾站后想,與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給兒子用,便將電腦搬回家,經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電腦能夠正常使用后,要求張某返還。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張某違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電腦的所有權
B.張某基于先占取得電腦的所有權
C.王某有權要回電腦,但應當向張某予以補償
D.因拋棄行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對電腦的所有權
【答 案】 ACD
【知識點】 拋棄與先占
【詳 解】 拋棄只要權利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效力。王某作為電腦的所有人可以作出拋棄的意思表示,作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該電腦屬于無主財產。而張某作為最先占有無主財產的人,可以依據先占而取得電腦的所有權。
36.出現下列何種情形時,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A.債務人被宣告失蹤,且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B.債務人移居國外,但國內有其購買現由親屬居住的住宅
C.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中止執行程序的
D.保證人曾以書面方式向主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表示放棄先訴抗辯權
【答 案】 AC
【知識點】 先訴抗辯權
【詳 解】 《擔保法》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擔保法解釋》第二十五條 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的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由此可見,AC是正確的答案;而B項中,雖然債務人移居境外,但有財產可供執行;D項中其放棄行為并不是向權利人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放棄。
37.甲向乙借款20萬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轎車為乙的債權設定抵押擔保并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但都未與乙約定所擔保的債權份額及順序,兩輛轎車價值均為15萬元。若甲到期未履行債務,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A.乙應先就丙的轎車行使抵押權,再就丁的轎車行使抵押權彌補不足
B.乙應同時就兩輛轎車行使抵押權,各實現50%債權
C.乙可以就任一轎車行使抵押權,再就另一轎車行使抵押權彌補不足
D.乙可同時就兩輛轎車行使抵押權,各實現任意比例債權
【答 案】 CD
【知識點】 抵押權的實現
【詳 解】 《擔保法解釋》第七十五條 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
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依據本條第2款即可得出答案。
38.甲向乙借款5萬元,并以一臺機器作抵押,辦理了抵押登記。隨后,甲又將該機器質押給丙。丙在占有該機器期間,將其交給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費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乙優先于丙受償
B.丙優先于丁受償
C.丁優先于乙受償
D.丙優先于乙受償
【答 案】 AC
【知識點】 擔保物權的順序
【詳 解】 《擔保法解釋》第七十九條 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依據該條的規定,可以得知留置權的最優先的,因此C項是正確的。關鍵是乙的抵押權和丙的質權的順序。該條規定的是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再看:
《擔保法》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而該題中的機器很難認定為法定登記的抵押權,就不適用《擔保法解釋》第76條第1款的規定,那么誰為優先呢?物權最終還得看有效成立的時間,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題中抵押權雖然不是法定登記的抵押權,但是其成立在先,并已經登記取得對抗效力,可以對抗在后成立的質權,因此是優先的,所以A項是正確的。
39.1992年2月19日,甲企業就其生產的家用電器注冊了“康威”商標。后來乙企業使用該商標生產冰箱,并在2002年4月開始銷售“康威”牌冰箱。下面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甲對其商標的續展申請應當在商標有效期屆滿后的6個月內提出
B.乙企業對“康威”的使用為非法使用
C.乙企業可以在2002年8月19日后在家用電器上申請獲得注冊“康威”商標
D.甲企業在商標續展期內仍享有商標專用權
【答 案】 BD
【知識點】 商標續展
【詳 解】 《商標法》第38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展注冊經核準后,予以公告。“
由此可見,A項是錯誤的。
第46條:“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由此可見,C項是錯誤的。
第52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由此可見,B項是正確的。
40.甲擁有一節能熱水器的發明專利權,乙對此加以改進后獲得重大技術進步,并取得新的專利權,但是專利之實施有賴于甲的專利之實施,雙方又未能達成實施許可協議。在此情形下,下述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甲可以申請實施乙之專利的強制許可
B.乙可以申請實施甲之專利的強制許可
C.乙在取得實施強制許可后,無須給付甲使用費
D.任何一方在取得實施強制許可后即享有獨占的實施權
【答 案】AB
【知識點】 專利的強制許可
【詳 解】 《專利法》第50條:“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由此可見,AB是正確的答案。但要注意,A項的正確是有條件的。
第53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 由此可見,C是錯誤的選項。
第54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 由此可見,D是錯誤的選項。
41.王某與趙某2000年5月結婚。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說,獲得20萬元的收入。2002年1月,王某繼承了其母親的一處房產。2002年2月,趙某在一次車禍中,造成重傷,獲得6萬元賠償金。在趙某受傷后,有許多親朋好友來探望,共收禮1萬多元。對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A.王某出版小說所得的收入歸夫妻共有
B.王某繼承的房產歸夫妻共有
C.趙某獲得的6萬元賠償金歸趙某個人所有
D.趙某接受的禮品歸趙某個人所有
【答 案】 ABC
【知識點】夫妻財產
【詳 解】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由此可見,ABC是正確的,D項其實屬于受贈與而取得的財產,并未指定只歸一方所有,因此是共有財產。
42.下列有關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的表述哪些符合法律的規定?
A.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B.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C.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D.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答 案】 AD
【知識點】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
【詳 解】 《擔保法解釋》第36條:“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43.甲曾表示將贈與乙5000元,且已實際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與甲之子丙的一次糾紛中,將丙毆成重傷。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甲可以撤銷對乙的贈與
B.丙可以要求撤銷其父對乙的贈與
C.丙應在被毆傷6個月內行使撤銷權
D.甲有權要求乙返還已贈與的2000元
【答 案】 AD
【知識點】 贈與的撤銷
【詳 解】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受贈人乙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贈與人近親屬的行為,因此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其實在本題中,A項的撤銷贈與包括兩種:一是對于尚未交付的3000元的撤銷(任意撤銷權――第186條),二是對已經交付的2000元的撤銷(第192條)。而本題中撤銷權的行使只能是贈與人甲,而不是丙。因此BC項是錯誤的。
44.甲與乙簽訂銷售空調100臺的合同,但當甲向乙交付時,乙以空調市場疲軟為由,拒絕受領,要求甲返還貨款。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甲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存這批空調
B.空調在向當地公證機關提存后,因遇火災,燒毀5臺,其損失應由甲承擔
C.提存費用應由乙支付
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乙不領取空調,則歸甲所有
【答 案】 AC
【知識點】 提存
【詳 解】 《合同法》第10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由此可見,A項是正確的答案。
第103條:“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由此可見,該風險應當由乙承擔,B項是錯誤。C項是正確的。
第104條:“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由此可見,D項是錯誤的選項。
45.公民甲與乙書面約定甲向乙借款5萬元,未約定利息,也未約定還款期限。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時生效
B.乙有權隨時要求甲返還借款
C.乙可以要求甲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D.經乙催告,甲仍不還款,乙有權主張逾期利息
【答 案】 ABD
【知識點】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詳 解】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可見,雙方都可以隨時要求履行,只是貸款人要求時應當給對方合理的期限。所以B項說法正確。
第207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由此可見,D項是正確的。
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由此可見,A項是正確的。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由此可見,C項是錯誤的。
46.某刊物不愿讓別的刊物隨意轉載其刊物上發表的文章,下列做法哪些是可行的?
A.在刊物上發表不得轉載的聲明
B.在每一篇文章都刊載作者不許轉載的聲明
C.在刊物的聲明中載明所有作者均已授予本刊專有使用權
D.不須作任何聲明
【答 案】 BC
【詳 解】 《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由此可見,如果不做特別聲明,其他報刊是可以轉載的,因此D項錯誤。其次,要注意誰作出聲明——著作權人。因此B項正確,而A項錯誤。
第三十條:“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由此可見,C項也是正確的。
47.某廣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時,在金某房屋的院墻上刷寫了一條婦女衛生巾廣告。金某1個月后回來,受到他人恥笑,遂向廣告公司交涉。該案應如何處理?
A.廣告公司應恢復原狀
B.廣告公司應賠償其精神損害
C.廣告公司應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墻1個月的費用
D.廣告公司應為金某恢復名譽
【答 案】 AC
【知識點】 侵權行為與精神損害賠償
【詳 解】 某廣告公司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但是這并不是侵害他人人身權的行為,而侵犯財產權的行為,應當承擔恢復原狀的責任,而不存在恢復名譽責任。至于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請看:《精神損害賠償》第4條:“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可見精神損害也是不予支持的。
廣告公司使用金某的不動產做廣告的行為也屬于使用他人不動產的行為,應當支付費用。因此AC項是正確的答案。
48.李某患有癲癇病。一日李某騎車行走時突然犯病,將一在路邊玩耍的6歲兒童撞傷,用去醫療費200元。該案責任應如何承擔?
A.李某致害,應當賠償全部損失
B.雙方都無過錯,應分擔責任
C.兒童家長未盡到監護責任,應由其承擔損失
D.應根據雙方經濟情況分擔損失
【答 案】 BD
【知識點】 無過錯責任
【詳 解】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本題中的情形屬于雙方都沒有過錯,應當分擔責任。
49.合同規定甲公司應當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貨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貨物運送到乙公司。此時乙公司有權應當如何處理?
A.拒絕接收貨物
B.不接收貨物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C.接收貨物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D.接收貨物并要求對方支付增加的費用
【答 案】 AD
【知識點】 提前履行
【詳 解】 《合同法》第七十一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由此法條即可得出答案。
50.甲將自己的一塊手表委托乙寄賣行以200元價格出賣。乙經與丙協商,最后以250元成交。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只能取得200元的利益
B.甲可以取得250元的利益
C.乙的行為屬于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
D.乙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
【答 案】 BD
【知識點】 行紀合同
【詳 解】《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條:“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由此可見BD是正確的答案。
51.某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塑料產品,總資產1200萬元,總負債200萬元。現公司股東會作出了以下決定,請判斷其哪些決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A.投資300萬元,與乙公司組成合伙企業
B.向丙電腦有限責任公司投資350萬元
C.發行100萬元公司債券
D.減少注冊資本50萬元
【答 案】 A C
【知識點】 公司轉投資與發行債券
【詳 解】 根據《公司法》第12條:“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第23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額:(一)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三)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三十萬元;(四)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十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39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161條:“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二)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五)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需要注意,公司的凈資產等于資產減去負債,故該公司凈資產為1000萬元。
52.松花江實業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申請破產救濟,各債權人紛紛向清算組申報債權。下列選項哪些屬于破產債權?
A.甲公司要求收回其租賃給松花江公司的一套設備
B.乙銀行因派員參與破產程序花去的差旅費5萬元
C.丙銀行貸給松花江公司的50萬元貸款,但尚未到還款期
D.丁銀行行使抵押權后仍有10萬元債權未受償
【答 案】 C D
【知識點】 破產債權
【詳 解】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30條:“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為破產債權。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的費用不得作為破產債權。” 第31條:“破產宣告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但是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第29條:“破產企業內屬于他人的財產,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取回。”第32條:“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額超過擔保物的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依照破產程序受償。”
53.甲廠生產健身器,其產品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了產品質量責任險。消費者華某使用該廠健身器被損傷而狀告甲廠。甲廠委托鑒定機構對產品質量進行鑒定,結論是該產品確有質量缺陷,后甲廠被法院判決敗訴并承擔訴訟費。在此情形下,乙保險公司應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應包括下列哪些范圍?
A.法院判決甲廠賠償給華某的經濟損失3萬元
B.甲廠因上述訴訟所造成的名譽損失2萬元
C.甲廠花去的鑒定費8000元
D.甲廠承擔的訴訟費1500元
【答 案】 A C D
【知識點】 責任保險
【詳 解】 第50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第51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54.甲公司與乙公司交易中獲面額為100萬元的匯票一張,出票人為乙公司,付款人為丙公司,匯票上有丁、戊兩公司的擔保簽章,其中丁公司擔保80萬元,戊公司擔保20萬元。后丙公司拒絕承兌該匯票。以下判斷哪些是正確的?
A.甲公司在被拒絕承兌時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萬元
B.甲公司在被拒絕承兌時只能依據與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別向丁公司追索80萬元和向戊公司追索20萬元
D.丁公司和戊公司應當向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答 案】 A D
【知識點】 匯票的追索與保證
【詳 解】 根據《票據法》第61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第51條:“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55.甲是一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因飛機失事死亡,其子乙12歲。下列關于乙的權利及其行使的判斷哪些是正確的?
A.乙因繼承當然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B.乙可以要求分割甲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
C.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可以成為合伙人
D.乙只能要求分割甲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
【答 案】 B C
【知識點】 退伙
【詳 解】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51條:“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即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合法繼承人不愿意成為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退還其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合法繼承人為未成年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時由監護人代行其權利。”
56.渝城有限責任公司因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而解散,成立了清算組。清算組在清算期間實施的下列行為哪些是錯誤的?
A.為抵償甲公司債務而承攬了甲公司的一項工程
B.以清算組為原告起訴債務人
C.留足償債資金后將公司財產按比例分配給各股東
D.從公司財產中優先支付清算費用
【答 案】 A C
【知識點】 公司的清算
【詳 解】 根據《公司法》第193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第195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57.中國某企業與新加坡某公司擬在中國組建一家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雙方草簽了合同。合同中約定的下列事項中,哪些是我國法律所允許的?
A.合作企業注冊資本100萬美元,其中外方占22%,中方占78%
B.外方出資中包括一套價值10萬美元的設備,于合作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3個月運抵企業所在地
C.中方出資中的30萬美元為現金,由中方向銀行借貸,合作企業以設備提供擔保
D.合作企業頭5年的利潤分配,中外雙方各按50%的比例進行分配
【答 案】 ABD
【知識點】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詳 解】 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2條:“中外合作者舉辦合作企業,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合作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17條:“合作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第18條:“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 或者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權利。中國合作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屬于國有資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在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一般不低于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對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具體要求,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規定。”第19條:“合作各方應當以其自有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投資或者合作條件,對該投資或者合作條件不得設置抵押權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契約式合營企業,合作方的權利義務完全由合作合同約定。
58.一艘油輪在進入我國某海港時因受海浪影響而觸礁,部分原油泄漏,我國某救助公司立即對其進行了救助,將其安全拖帶到港口并防止了原油的進一步泄漏。關于此次海難救助,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救助報酬不得超過船舶和其他財產的獲救價值
B.獲救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和船上所載原油的所有人應就救助報酬承擔連帶責任
C.救助費用可作為共同海損費用由利益各方分擔
D.有關救助報酬的請求權時效期間是2年,自救助作業終止之日起計算
【答 案】 A C D
【知識點】 海難救助
【詳 解】 根據《海商法》第180條:“確定救助報酬,應當體現對救助作業的鼓勵,并綜合考慮下列各項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財產的獲救的價值;(二)救助方在防止或者減少環境污染損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四)危險的性質和程度;(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財產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六)救助方所用的時間、支出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設備所冒的責任風險和其他風險;(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務的及時性;(九)用于救助作業的船舶和其他設備的可用性和使用情況;(十)救助設備的備用狀況、效能和設備的價值。
救助報酬不得超過船舶和其他財產的獲救價值。“
第183條:“救助報酬的金額,應當由獲救的船舶和其他財產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項財產各自的獲救價值占全部獲救價值的比例承擔。”第262條:“有關海難救助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救助作業終止之日起計算。”
59.張某于2000年3月成立一家個人獨資企業。同年5月,該企業與甲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根據合同,該企業應于同年8月支付給甲公司貨款15萬元,后該企業一直未支付該款項。2001年1月該企業解散。2003年5月,甲公司起訴張某,要求張某償還上述15萬元債務。下列有關該案的表述哪些是錯誤的?
A.因該企業已經解散,甲公司的債權已經消滅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張某以其個人財產承擔15萬元的債務
C.甲公司請求張某償還債務已超過訴訟時效,其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D.甲公司請求張某償還債務的期限應于2003年1月屆滿
【答 案】 A C D
【知識點】 責任消滅制度
【詳 解】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條:“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第28條:“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60.甲公司因負債被申請破產,法院受理了破產申請。其后,相應的機關和當事人實施了以下行為,其中哪些是違法的?
A.乙法院委托拍賣行拍賣1年前查封的甲公司的土地
B.甲公司為維持生產經營向某公司支付10萬元貨款
C.稅務機關通知銀行直接從甲公司賬上扣繳稅款5萬元
D.甲公司以自己的債權抵銷了所欠某公司的債務8萬元
【答 案】 A C
【知識點】 受理破產申請的法律后果
【詳 解】 破產程序開始后,未經人民法院許可,債務人不得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也不得以其財產設立新的擔保。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須償付的費用,須經人民法院審查批準,方可支付。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61.兩年前,陳某以其6歲的兒子陳丹為被保險人投保了一份5年期的人壽保險,未指定受益人。今年8月,陳丹因病住院,由于醫院的醫療事故致使陳丹殘疾。按照保險法的規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確的?
A.陳某既可以向醫院索賠也可以同時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B.保險公司應向陳某支付保險金,并且不得向醫院追償
C.陳某投保時無須陳丹的書面同意
D.如陳丹不幸死亡,則推定陳某為受益人
【答 案】 A B C
【知識點】 人身保險合同
【詳 解】 根據《保險法》第56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依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第一款規定限制。”故C正確。第64條:“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故D不正確。第68條:“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故 A B正確。
62.甲與乙、丙成立一合伙企業,并被推舉為合伙事務執行人,乙、丙授權甲在3萬元以內的開支及30萬元內的業務可以自行決定。甲在任職期間內實施的下列行為哪些是法律禁止或無效的行為?
A.自行決定一次支付廣告費5萬元
B.未經乙、丙同意,與某公司簽訂50萬元的合同
C.未經乙、丙同意,將自有房屋以1萬元租給合伙企業
D.與其妻一道經營與合伙企業相同的業務
【答 案】 C D
【知識點】 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及與第三人關系
【詳 解】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30條:“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故C D應選。第38條:“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故A B不應選。
63.下列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的表述哪些是正確的?
A.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
B.通常情形下,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
C.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D.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權的標的
【答 案】 B C D
【知識點】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
【詳 解】 根據《公司法》第147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149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須在十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
64.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仲裁協議無效?
A.約定的仲裁事項屬于平等主體之間有關人身關系的糾紛
B.約定的仲裁事項是不動產糾紛,在民事訴訟法上屬于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
C.載有仲裁條款的合同因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無效
D.仲裁條款約定“因本合同履行發生的一切爭議,由地處北京市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答 案】 AD
【知識點】 仲裁協議的無效。
【詳 解】 根據《仲裁法》第17條規定,結合其他有關司法解釋,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可以歸納為: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4.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6.無法實現的仲裁協議。有的仲裁協議規定,爭議發生后,提交中國仲裁機構依照美國仲裁協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這種協議是無效的。7.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的,仲裁協議無效。8.仲裁終局性不確定的仲裁協議。有的仲裁協議規定,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機構仲裁,如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這種協議因違背了仲裁終局性原則而無效。
本題中,對于A“。約定的仲裁事項屬于平等主體之間有關人身關系的糾紛”,屬于人身關系的不可以仲裁;B.“約定的仲裁事項是不動產糾紛,在民事訴訟法上屬于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不受影響;C.“載有仲裁條款的合同因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無效”,仲裁條款具有獨立性,《仲裁法》第19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D.仲裁條款約定“因本合同履行發生的一切爭議,由地處北京市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此項沒有標明“地處北京市”的仲裁委員會是哪一個,因為北京除了有北京仲裁委員會外,還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所以本約定不明確。因此,本題答案為AD.
65.吉林市甲公司與長春市乙公司發生服裝買賣合同糾紛,由北京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雙方當事人約定并請求仲裁庭在裁決書中不要寫明下列事項。對此請求,下列哪些事項仲裁庭可以準許?
A.仲裁請求 B.爭議事實 C.裁決理由 D.仲裁費用
【答 案】 BC
【知識點】 仲裁裁決中可以不寫明的事項。
【詳 解】 根據《仲裁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因此,本題的答案為BC.
66.甲公司拖欠乙公司的貨款而被乙公司訴至法院,乙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師王某未經乙公司特別授權,有權實施下列哪些訴訟行為?
A.表示同意甲公司延期1個月還款 B.要求書記員趙某回避
C.陳述案情、出示證據 D.提出管轄權異議
【答 案】 BCD
【知識點】 委托代理人的權限。
【詳 解】 根據委托訴訟代理人權限的大小,可以將其分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兩類,前者是指委托訴訟代理人只能代為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活動,處分一些純程序性質的或者與實體權利關系不那么密切的訴訟權利;后者是指委托訴訟代理人除有權處分訴訟權利外,還有權處分實體權利。按照《民事訴訟法》第59條的規定:“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本題中明確告知是一般委托代理,那么對于C.陳述案情、出示證據,D.提出管轄權異議這兩項代理律師都是可以代為進行的,對此爭議不大,對于答案B.“要求書記員趙某回避”可不可以呢?我認為應當是有這項權利的,因為委托代理人的職責就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出現法官有利害關系等應當回避,這時律師基于其使命是應當提出的,否則將會導致裁判不公,損害本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此盡管法律沒有規定,但從代理制度設立的初衷來看,是應當擁有的。所以,本題答案為BCD.
67.在民事訴訟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適用法院調解?
A.公示催告程序 B.發回重審后的訴訟程序
C.由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引起的再審程序 D.執行程序
【答 案】 AD
【知識點】 調解的適用范圍。
【詳 解】 本題考查的為調解程序的適用范圍。對于選項A.公示催告程序,屬于特別程序,不存在對方當事人,不存在調解的問題;選項D.執行程序,由于審判已經結束,法院已作出有效的裁判或調解書,在執行不存在訴訟意義上的調解,因為那是法院的一種審判行為,只有當事人的自行和解;選項B.發回重審后的訴訟程序,按照一審程序進行審判,當然可以進行調解;而選項C.由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引起的再審程序,能否進行調解呢?對此民訴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從表面來看,好象檢察院是代表國家提起抗訴,認為原生效裁判有錯誤而提起的,但是民事訴訟實行處分原則和辯論原則,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比如張三事實上欠李四3萬,但法院生效裁判只判決張三向李四還2萬,檢察院發現該裁判確實“錯了”,對此提起抗訴,那么進行再審時,李四提出說,盡管張三欠了我3萬,但我只愿意向他要2、5萬或者只要2萬,那么是否可以呢?當然是可以的!當事人都沒什么意見,檢察院還管什么閑事?!因此,本題選AD.
68.甲公司訴乙公司侵權一案,在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之后,甲公司新發現一重要證據,遂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后,甲公司與乙公司達成了調解協議。在此情況下,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撤銷原判決的裁定
B.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并注明撤銷原判決
C.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同時,該判決自動撤銷
D.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雙方后,該判決視為撤銷
【答 案】 ABC
【知識點】 再審中調解的效力。
【詳 解】 調解作為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是適用的,在審判監督程序中也同樣適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第201條的規定:“按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或提審的案件,由再審或提審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決、裁定中確定是否撤銷、改變或者維持原判決、裁定;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書送達后,原判決、裁定即視為撤銷。”很明顯,本題的答案為ABC.
69.甲公司訴乙公司支付貨款一案,乙公司在判決生效后未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甲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乙公司提出目前暫時沒有償付能力,申請提供擔保,對此,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乙公司的執行擔保申請須經甲公司同意,并由人民法院決定
B.人民法院批準申請后,乙公司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擔保,不能由第三人作擔保
C.乙公司提供擔保后,可以在人民法院決定的暫緩執行期間內與甲公司達成執行和解的協議
D.在暫緩執行期間,甲公司發現乙公司有轉移擔保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執行
【答 案】 ACD
【知識點】 執行擔保的適用。
【詳 解】
執行擔保是指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確有困難暫時沒有償付能力時,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由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對于上述執行擔保,可以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作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擔保。以財產作擔保的,應提交保證書,按照擔保物的種類、性質,將擔保物移交執行法院,或依法到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由第三人擔保的,應當提交擔保書。擔保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規定》第85條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期間,保證人為被執行人提供保證,人民法院據此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審結后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即使生效法律文書中未確定保證人承擔責任,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范圍內的財產。因此,本題答案為ACD.
70.對下列哪些案件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民事調解書?
A.被告拖欠原告貸款10萬元,雙方達成協議,被告在1個月內付清,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期間的貸款利息
B.賠償案件中的被告人在國外,與原告達成賠償協議,同意在2個月內賠付
C.贍養案件中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被告愿意每月向原告支付贍養費200元,原告申請撤訴
D.收養案件中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維持收養關系
【答 案】CD
【知識點】 調解書的適用。
【詳 解】本題為法條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題中,A被告拖欠原告貸款10萬元,雙方達成協議,被告在1個月內付清,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期間的貸款利息 B賠償案件中的被告人在國外,與原告達成賠償協議,同意在2個月內賠付,都不屬于“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而選項C.贍養案件中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被告愿意每月向原告支付贍養費200元,原告申請撤訴,既然撤訴,那么整個訴訟程序就終結到此為止,因此也就不存在調解的問題了;選項D.收養案件中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維持收養關系,正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因此,本題的答案為CD.(當然,嚴格說來C也不能選,因為撤訴的話,是“應當”不能調解,不是“可以”,它根本就不存在制作調解書的問題了)
71.關于民事訴訟財產保全制度,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訴前保全必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并提供擔保,人民法院方可作出保全裁定
B.財產保全申請確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C.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D.當事人對財產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答 案】 ABCD
【知識點】 財產保全的適用。
【詳 解】 本題是對財產保全適用的考查。對于選項A“訴前保全必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并提供擔保,人民法院方可作出保全裁定”,這是正確的,對于訴前財產保全:(1)必須由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依照職權采取;(2)必須提供擔保,而不是可以提供擔保;選項 B.“財產保全申請確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財產保全有錯誤,如果是法院依照職權采取的,那么由法院進行國家賠償,如果是由當事人申請的,那么由當事人進行賠償,此選項中已經明確告知“財產保全申請”確有錯誤的,已經指出了這是由于當事人的“申請”而采取的,因此的由申請人賠償;選項C.“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這是《民事訴訟法》第94條法條中的原話;選項D“當事人對財產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對此的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D選項之所以正確,理由有三:(1)這是法條中的原話;(2)被財產保全的一方當事人很有可能因自己的財產被查封、扣押等而不服,這時允許其申請復議一次,是對其權利的救濟;(3)財產保全的申請人也有可能對保全的裁定不服,例如申請人要求法院凍結對方50萬的帳戶,結果法院只凍結了30萬的帳戶;再如申請人要求法院查封對方的三輛汽車,結果法院只查封了其中的兩輛,申請人對此能“服”嗎?當然會不服!因此,不管是哪方當事人都存在對保全裁定不服的情況,對此的救濟是“申請復議一次”,而不能上訴。
72.非實體權利義務主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下列哪些主體依法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
A.公司清算過程中的清算組織
B.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C.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D.為保護死者名譽權而提起訴訟的死者的近親屬
【答 案】ABCD
【知識點】 民事訴訟主體的資格。
【詳 解】 非實體權利義務主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其包括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商自然人”:1.以業主身份作為當事人。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2.以雇主為當事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伙組織雇傭的人員在進行雇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雇主是當事人。3.以直接責任人員的身份為當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登記而未登記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后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以直接責任人為當事人。4、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5、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6、為保護死者名譽而提起訴訟的死者的近親屬。(二)其他組織:《民事訴訟法》承認其他組織可以擁有民事訴訟權利能力,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的第40條規定,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其他組織的外延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4)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8)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9)法人的清算組織,(10)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因此,本題的答案為ABCD.
73.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協議管轄的規定?
A.合同當事人約定二審管轄法院
B.合同當事人口頭約定管轄法院
C.合同當事人共同選定了甲、乙兩個與案件有聯系的地方基層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
D.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
【答 案】 ABC
【知識點】 協議管轄的條件。
【詳 解】 本題是對協議管轄條件的考查。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約定管轄或意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糾紛發生之前或之后,以書面方式約定訴訟管轄的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據此規定,國內民事訴訟適用協議管轄的條件為: 1.協議管轄只適用于合同糾紛,當事人對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經濟糾紛不得協議管轄;2.協議管轄僅適用于合同糾紛中的第一審案件,對二審案件,當事人不得以協議方式選擇管轄法院。3.協議管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無效。4.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選擇。當事人協議管轄不是不受限制的,當事人只能在與合同有密切聯系的:(1)原告住所地,(2)被告住所地,(3)合同簽訂地,(4)合同履行地,和(5)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選擇。5.當事人選擇法院時,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在協議時只能變更第一審的地域管轄,不得變更級別管轄,不能改變專屬管轄的規定。6、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也就說,當事人必須作確定的、單一的選擇,不能選擇多個法院。根據上述條件,本題的答案為ABC.
74.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須符合下列哪些條件?
A.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由仲裁委員會提交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B.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C.必須在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D.必須有證據證明裁決有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
【答 案】 BCD
【知識點】 申請撤消仲裁裁決的條件。
【詳 解】 本題是對仲裁裁決撤消的考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主體必須是仲裁當事人,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2.當事人提出撤銷裁決申請的,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3.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仲裁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4.必須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因此,本題答案為BCD.
75.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一般應當由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但有些情況下法院也可依職權進行。下列哪些生效法律文書可以由審判庭直接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A.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
B.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民事制裁決定書
C.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D.以撤銷或變更已執行完畢的法律文書為內容的新判決書
【答 案】 ABCD
【知識點】 執行啟動的方式。
【詳 解】 執行程序的啟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6條至第220條的規定,執行程序可因當事人申請執行而開始,也可以由審判人員移送執行而開始。移送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支付令發生法律效力后,由審理該案的審判人員將案件直接交付執行人員執行,從而引起執行程序發生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規定》第19條規定:“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一般應當由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但在以下情況下,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1) 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扶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2)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3)審判人員認為涉及國家、集體或者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移送執行應當由審判員填寫移送執行書,說明執行的事項和應注意的問題連同生效的法律文書一并移送執行員,對于移送執行的期限,法律未作具體規定。按照上述規定,本題中的ABC正確。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9條的規定:“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執行回轉應重新立案,適用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對于執行回轉的,即使沒有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照職權來予以執行,因此答案D也正確。
76.個體工商戶李某拖欠甲公司貨款5萬元,甲公司多次催討無果,遂向李某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經過審查,認為該申請成立。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如果在向李某送達支付令時,李某拒絕接收,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達
B.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對異議理由是否成立進行審查
C.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間向法院書面說明目前還錢確有困難并承諾在2個月后一定還清,則支付令可不生效
D.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間未提出書面異議但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該債務已經償還,則支付令的效力不受影響
【答 案】 AD
【知識點】 支付令的效力。
【詳 解】 本題是對支付令效力的考查。對于選項A.如果在向李某送達支付令時,李某拒絕接收,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達,法條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第220條:“向債務人本人送達支付令,債務人拒絕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達。”因此A正確。對于選項B.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對異議理由是否成立進行審查,該選項錯誤,因為支付令異議的審查僅是一種程序上的審查。對于選C.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間向法院書面說明目前還錢確有困難并承諾在2個月后一定還清,則支付令可不生效,該項錯誤,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第221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無須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應當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債務人對債務本身沒有異議,只是提出缺乏清償能力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C項就是只提出沒有錢還,沒有清償能力,只是說是兩個月后還,這同樣不能影響支付令的效力。對于選項D.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間未提出書面異議但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該債務已經償還,則支付令的效力不受影響,該項錯誤,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第223條規定:“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這里說的是向甲地起訴,屬于“其他”法院的范圍,因此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該選項正確。
77.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的規定,下列哪些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A.天津市張某對旅居美國的李某提起離婚之訴
B.北京市汪某對被宣告失蹤人王某提起離婚之訴
C.吉林市孫某對被勞動教養的陳某提起侵權之訴
D.長春市武某對被監禁的楊某提起的侵權之訴
【答 案】 ABCD
【知識點】 被告就原告的情形。
【詳 解】 本題是對一般地域管轄中“被告就原告”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要注意,在上述的(1)和(2)規定中,都只限于身份關系的訴訟,所謂“身份關系”,是指與人的身份相關的各種關系,如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的規定,下列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或者視不同情況而處理:1.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2.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4.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題的ABCD項正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和條件。
78.孔某在A市甲區擁有住房二間,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間,位于A市乙區的建筑工程公司對孔某鄰居李某房屋進行翻修。在翻修過程中,施工工人不慎將孔某家的墻磚碰掉,磚塊落入孔某家中,損壞了電視機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來后發現此情,交涉未果。孔某向乙區法院起訴,請求建筑工程公司賠償。乙區法院認為甲區法院審理更方便,故根據被告申請裁定移送至甲區法院,甲區法院卻認為由乙區法院審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甲、乙二區對本案都有管轄權
B.向哪一個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
C.乙區法院的移送管轄是錯誤的
D.甲區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認為無管轄權,應報市中級法院指定管轄
【答 案】 ACD
【知識點】 侵權案件的管轄;移送管轄的適用,協議管轄。
【詳 解】 此題是對侵權案件的管轄、移送管轄的適用和協議管轄條件的考查,這是2002年司法考試的一道真題,今年又重復考了。
首先,對于侵權案件,《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侵權行為地既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也包括侵權行為結果地,本案中甲區是侵權行為地,乙區是被告住所地,因此甲乙兩地都有管轄權,所以選項A正確。對于選項B,這是一個侵權案件,不適用協議管轄,所以雙方當事人不可以約定管轄法院,該項說法錯誤。對于C.乙區法院的移送管轄是錯誤的,該說法正確,因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能將案件移送給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選項D.甲區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認為無管轄權,應報市中級法院指定管轄,這是正確的。因此,本題的答案為ACD.
【評 論】
本題為2002年司法考試的一道真題,但在選項B上有所變動,內容由原來的“向何法院起訴,由原告選擇決定”,改為現在的選項“向哪一個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較有迷惑性。
79.下列有關民事訴訟中實行公開審判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確的?
A.案件的審理、合議庭的評議、判決的宣告應當公開
B.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宣判要公開
C.對于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
D.離婚案件只能不公開審理
【答 案】 ACD
【知識點】 公開審判制度的適用。
【詳 解】 公開審判制度是民事訴訟的一基本制度,除法定的情形之外,一律公開進行。在刑事訴訟中,以下三類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1)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國家秘密包括絕密、機密、秘密三類,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2)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同時為了防止這類案件的審理對社會可能產生的不良影響,保護當事人的名譽,對于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理原則上不公開進行。其中14歲以上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年齡是以“審判時”的年齡為準。而在民事訴訟中,不公開審理的情形分以下三種情形:(1)涉及國家秘密,一律不公開審理;(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3)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離婚案件往往會涉及到當事人的感情和私生活方面的情況,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商業秘密主要指技術秘密、商業情報及信息等,會涉及到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對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不公開審理。
本題中,對于答案A中“合議庭的評議”一律不公開進行,所以該項錯誤;B.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宣判要公開,這是正確的,因為不管是公開審理還是不公開審理,宣判必須一律要公開;C.對于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不需要當事人的申請,一律不公開審,該項說法不正確;D.離婚案件只有當事人的申請才可以不公開審理,所以該選項說法錯誤。
80.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對此,下列哪些理解是錯誤的?
A.人民法院只能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調解
B.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但要求人民法院必須根據協議內容制作判決書,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調解書結案
C.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D.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對案件事實的自愿認可,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判決認定事實的根據
【答 案】 BD
【知識點】 調解的適用。
【詳 解】 本題是對調解的考查。對于選項A.人民法院只能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調解,嚴格說來這是錯誤的,因為離婚案件必須先經調解,也就是說可以不經當事人同意就可以進行調解,當然如果當事人不同意,應當及時判決;對于選項B.“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但要求人民法院必須根據協議內容制作判決書,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調解書結案”,該選項并不錯誤,因為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但要求法院按照協議內容發送判決書的,人民法院可以制作判決書,對此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的離婚案件;二是涉外民訴中,例如《民事訴訟法》第310條規定:“涉外民事訴訟中,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應當制發調解書。當事人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以依協議的內容制作判決書送達當事人。 ”要注意,這里用的都是“可以”而不是應當,那么既然是“可以”發送判決書,當然也可以不制作判決書而發送調解書,因此選項B的說法是正確的。選項C.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這是對的。選項D.“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對案件事實的自愿認可,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判決認定事實的根據”,該項是錯的,因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依照這一規定,D項說法太籠統,所以是錯的;當然,這里指的是訴訟中的調解,要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區分開,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履行調解協議,對方當事人反駁的,有責任對反駁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或者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當事人一方以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方當事人以調解協議抗辯的,應當提供調解協議書。”
三、不定項選擇題,每題所給的選項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正確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81-100題,每題1分,共20分。
(一)
甲將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給乙,雙方口頭約定租金為每年5萬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該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為了經營酒店,經甲同意,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共花費6萬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車撞到該房屋,致使其臨街的玻璃墻毀損,肇事司機駕車逃逸,乙要求甲維修,甲拒絕,乙便自行花費1萬元予以維修。現甲乙發生糾紛,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見不一。請回答以下81-84題。
81.該租賃合同的性質如何?
A.附解除條件的合同
B.附延緩條件的合同
C.附始期的合同
D.附終期的合同
【答 案】 D
【知識點】 附期限的合同
【詳 解】 雙方約定“乙可以一直承租該房屋,直至乙去世”,表明這是一個附期限的合同。始期與終期的區別在于期限到來之時是合同發生效力還是效力終止。本題中是期限到來效力終止,因此是附終期的合同。
82.對于乙對房屋的裝修費用,若甲乙達不成協商一致,應如何處理?
A.由乙無條件拆除,費用由乙自理
B.裝修物歸甲所有,且甲無須支付費用
C.裝修物歸甲所有,且甲應當支付全部裝修費用
D.若裝修物可以拆除則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價后歸甲所有
【答 案】 D
【知識點】 附合
【詳 解】 《民通意見》第86條:“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由此條即可得出答案。
83.對于乙對玻璃墻的維修及其費用應如何處理?
A.由甲承擔維修費用
B.由乙承擔維修費用
C.由甲乙分擔維修費用
D.由甲承擔大部分維修費用,乙承擔小部分維修費用
【答 案】 A
【知識點】 租賃物的維修
【詳 解】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題中,玻璃墻受損害雙方都沒有過錯,因此該風險應當由出租人承擔,應當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的義務。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由此可見A項是正確答案。
84.若本案中雙方未約定租賃期限,甲乙雙方又無法就租賃期限協議補充,下列關于合同解除的何種說法是正確的?
A.甲無權隨時解除合同
B.甲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但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乙
C.乙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D.若合同解除,乙仍應支付解除之前實際租賃期限的租金
【答 案】 BCD
【知識點】 不定期租賃合同的解除
【詳 解】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由此可見BC項是正確的答案。
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可見,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重要義務,合同解除并不影響租金的支付。
(二)
朱某原是大鵬公司的采購員,已辭職。某日,朱某接到大鵬公司的進出口業務代理商某糧油進出口公司業務員的電話,稱該公司代理進口的3000噸特級糖蜜因買主某食品廠急需資金欲低價轉賣,大鵬公司如有意購買,務于晚飯前回復。朱某緊接著就打電話找大鵬公司經理,經理正出差,要晚上才回來。朱某趕到糧油公司,說貨物大鵬公司要了。糧油公司不知朱某已辭職,就與其簽了合同,并說糖蜜存放在倉庫,你們把貨款和倉儲費付清,我們把倉單背書給你。朱某當晚帶著已簽好的一式兩份合同和糖蜜的樣品,找到大鵬公司的經理,經理看了合同和樣品后,在合同上簽了字,并要朱某第二天到公司去蓋章。大鵬公司將錢款付清后,拿著倉單到倉庫提貨,在驗貨時發現是一級糖蜜,就未取貨。原來糧油公司怕大鵬公司不能及時付款,把那批特級糖蜜給了別人。這批一級糖蜜合同上訂的也是特級,口岸驗收時商檢局發現貨輪有輕度污染,就給降了一級,由特級改為一級。請回答以下85-88題。
85.朱某與糧油公司簽訂合同時,其行為性質應如何認定?
A.屬于有權代理
B.屬于無權代理
C.屬于表見代理
D.屬于間接代理
【答 案】 C
【知識點】 無權代理
【詳 解】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題中正是屬于代理權終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但是又是屬于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因此是典型的表見代理。但是一般認為,表見代理也屬于無權代理,對于不選B項,我們持保留意見。
86.某糧油進出口公司與大鵬貿易公司所作的糖蜜交易屬于何種類型的合同?
A.委托合同
B.買賣合同
C.行紀合同
D.間接代理合同
【答 案】 B
【知識點】 合同的種類
【詳 解】 該合同在某糧油進出口公司與大鵬貿易公司之間是買賣合同。
87.大鵬公司取得倉單后,獲得何種當事人資格?
A.存貨人
B.倉單持有人
C.倉儲合同受讓人
D.貨物受領人
【答 案】 BD
【知識點】 倉單轉讓
【詳 解】 第三百八十七條:“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由此可見,BD項是正確的。但是倉單轉讓只是轉讓了權利,并沒有轉讓義務,因此C項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88.如大鵬公司起訴糧油進出口公司,大鵬公司依法可以提出何種主張?
A.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B.受領交付,但要求按一級品價格付款并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C.主張因受欺詐合同無效
D.主張因受欺詐撤銷合同
【答 案】 AB
【知識點】 違約責任
【詳 解】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本題中,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由此可見B項是正確的。
至于CD項所言的欺詐影響合同的效力,該欺詐是指在合同訂立中的欺詐,而本題中在合同訂立時并不存在欺詐行為因而CD是錯誤的。
(三)
甲股份有限公司經董事會決議,變更公司章程,在其營業范圍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項,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董事長劉某未經授權與乙紡織廠簽訂一項定購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簽發以某銀行為付款人、乙為收款人的匯票一張給乙,作為定金。乙因欠丙貨款,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丙,丙又背書轉讓給丁。票據到期后,丁涂銷了乙的背書。請回答以下89-92題。
89.對甲公司變更公司章程的行為,下列判斷中正確的是:
A.因其是董事會作出的決議,故不能發生變更效力
B.董事會可以對此作出決議,但其未向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而不發生變更效力
C.應由股東會作出決議,自決議生效時發生變更效力
D.應由董事會作出決議,并自辦理變更登記時發生變更效力
【答 案】 C
【知識點】 公司章程
【詳 解】 根據《公司法》第11條:“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經公司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可以變更其經營范圍。”
第103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㈠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㈡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㈢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㈣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㈤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㈥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㈦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㈧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㈨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㈩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107條:“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90.對甲公司與乙紡織廠之間的購貨合同,下列判斷中正確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辦理營業范圍的變更登記手續,故無效
B.因董事長劉某未經授權,故無效
C.盡管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登記管理方面的規定,但購貨合同有效
D.購貨合同如獲得甲公司的追認即有效
【答 案】 C
【知識點】 “越權行為”的效力
【詳 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10條:“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91.對甲公司董事長劉某代表公司簽發的票據的效力,下列判斷中正確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辦理營業范圍的變更登記,故簽發票據的行為無效
B.因劉某未經授權,故簽發票據的行為無效
C.因該匯票以支付定金為目的,故該票據無效
D.該票據有效
【答 案】D
【知識點】票據的效力
【詳 解】票據法律關系與制作票據的原因關系相分離,彼此不產生影響。
92.對于丁的涂銷行為產生的后果,下列判斷中正確的是:
A.丁提示付款時,某銀行可以背書不連續而拒絕付款
B.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銀行拒付時,丁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權
C.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銀行拒付時,丁可以向丙行使追索權
D.丁的涂銷行為導致該票據無效
【答 案】 A C
【知識點】 票據涂銷的法律后果
【詳 解】 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彼此不產生影響。背書連續是付款人付款的前提,持票人的前手在票據上簽章是持票人對其行使追索權的前提。票據涂銷是一種票據權利的瑕疵。
(四)
乙是A市的建材經銷商,因資金周轉困難,便從A市甲處借了50萬元人民幣,購買了一批建材,并銷售給了B市的丙,約定價款為60萬元人民幣,但丙未付款。乙與丙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來,甲要求乙還錢,乙說因為丙沒有支付貨款,所以無力償還。鑒于此,甲欲直接起訴丙,要求其支付50萬元。請回答以下93-97題。
93.如果甲對丙提起訴訟,法院在下列何種情形下不應當受理?
A.甲對乙的債權未到期
B.甲向A市的法院起訴
C.乙不愿意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主張對丙的到期債權
D.甲以乙的名義起訴
【答 案】 ABD
【知識點】 代位權的適用條件。
【詳 解】 對于代位權訴訟,要求債權都必須到期,所以A不符合要求;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管轄,也就是B市;代位權人甲應已自己的名義起訴。所以本題的答案為ABD.
94.假設法院受理甲對丙提起的訴訟,下列關于乙的訴訟地位的何種表述是錯誤的?
A.乙在訴訟中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B.乙在訴訟中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C.如果參加訴訟,就處于共同原告的地位
D.乙在訴訟中處于共同被告的地位
【答 案】 ACD
【知識點】 代位權訴訟中當事人的地位。
【詳 解】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原告、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可能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為維護自己的利益而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本案中,甲對丙提出代位權訴訟,這時該訴訟的結果直接影響到乙的利益,因此乙對于甲和丙的訴訟來說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乙應當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而相應的,答案ACD都錯了。
95.在代位權訴訟中,關于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三方的關系,下列何種說法是正確的?
A.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B.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C.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
D.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答 案】 ABCD
【知識點】 次債務人
【詳 解】 分別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十八條第一、二款,A、B選項正確;根據第十九條,C選項正確。根據十九條,D選項正確。
96.如果甲在向丙提起訴訟前,已經向乙提起了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在甲對乙提起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法院對甲與丙之間的訴訟應當如何處理?
A.延期審理 B.中止該訴訟
C.終結該訴訟 D.繼續訴訟,作出判決
【答 案】 B
【知識點】 訴訟中止的適用。
【詳 解】 本題是對訴訟中止的考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本題即屬于其中第(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情形。因此答案選B.
97.法院如果判決丙支付貨款,那么以下何種做法是正確的?
A.判決丙直接將貨款60萬元交付給甲,甲扣除50萬元及利息后,將余下的錢支付給乙
B.判決丙直接將貨款60萬元交付給乙,乙將50萬元并加上利息支付給甲
C.判決丙直接將50萬元及利息支付給甲,并將剩下的10萬元貨款支付給乙
D.判決丙將50萬元及利息支付給甲
【答 案】 D
【知識點】 代位訴訟的判決方式
【詳 解】 債權人的代位請求數額僅限于其債權數額,因此選項A錯誤。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二十條,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因此選項B錯誤。在代位權訴訟,不解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余下的錢,法院不予解決,選項ABC在這方面都存在問題。綜上,選項D正確。
(五)
患者甲與某醫院發生醫療糾紛。甲認為由于該醫院誤診,導致其疾病沒有及時得到治療,造成了財產和精神上的損害,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院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甲提出病歷和X光片保存在醫院,只要醫院出示病歷和X光片就可以證明醫院對此負有責任。請回答以下98-100題。
98.原告對以下何種爭議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A.甲在該醫院就診的事實
B.醫療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事實
C.損害數額
D.醫生診斷時是否存在過錯的事實
【答 案】 AC
【知識點】 特殊侵權行為證明責任的分擔。
【詳 解】 此題考查的是特殊侵權行為舉證責任的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的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但對于其他的一些事實,仍然需要原告方舉證。本題的正確答案應為AC.
99.如果X光片在本案作為證據,則該證據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何種證據?
A.物證 B.書證 C.視聽資料 D.鑒定結論
【答 案】 C
【知識點】 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的區別。
【詳 解】 本題是對證據法定種類的考查。在證據的七個種類中,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文件和其他物品,常見的書證主要有:合同書、遺囑文書、票據、來往信函,電文、圖紙等。書證的表現形式通常是文字,也可以是圖表或其他可識別的符號;書證的載體一般是紙張,也可能是其他物品,例如墻壁、木板等。
而視聽資料是指借助錄音錄像設備、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儲存的信息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主要表現為三種形式:(1)錄音錄像資料,是通過錄音機和錄像機把聲音和形象如實地錄制下來,然后進行重播的一種資料;(2)電腦貯存資料,是運用電子計算機貯存的數據和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3)電視監視資料,即用電視監視器來觀察和監視需要控制的場所、區域或特定的對象。視聽資料以高科技手段,以一定的設備為載體,動態地證明案件事實,不同于書證和物證。因此,本題中的X光片是利用高科技手段獲取,以屬于視聽資料為宜。
100.假設醫院提出甲的病歷等有關資料因醫院工作人員保管不善而丟失,無法提供,以下何種說法是正確的?
A.原告不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醫院有責任時,原告應當承擔敗訴的后果
B.法院不考慮病歷等有關資料的證據意義,根據其他有關證據認定事實
C.由于病歷等有關資料保存在醫院,在醫院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該資料時,法院就可以推定原告的相關主張成立
D.法院只有在查清案件的事實基礎上才能作出判決,如果由于該資料丟失,導致案件主要事實不清,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答 案】 C
【知識點】 因一方過錯所導致的證明責任的分擔。
【詳 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因此,本題選C較為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