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文字幕在线_日韩免费在线电影_欧美中文在线视频_yogavideoxxxx - 91久久久www播放日本观看

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解析——試卷二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所給的選項中只有一個正確答案。本部分1-30題,每題1分,共30分。

  1.養花專業戶李某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圍私拉電網。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觸電,經送醫院搶救,不治身亡。李某對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是什么?

  A.直接故意

  B.間接故意

  C.過于自信的過失

  D.疏忽大意的過失

  【答 案】B

  【知識點】間接故意與其他主觀方面的區別。

  【詳 解】李某明知私拉電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在自己的花房周圍拉電網,并且未采取任何防止結果出現的措施,對出現電人的結果是一種漠不關心的放任態度,所以是間接故意。

  2.甲攜帶兇器攔路搶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實施暴力,乙發現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聽便住手,還向乙道歉說:“對不起,認錯人了。”甲的行為屬于下列哪一種情形?

  A.實行終了的犯罪未遂

  B.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

  C.未實行終了的犯罪未遂

  D.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

  【答 案】D

  【知識點】犯罪中止的自動性

  【詳 解】甲實施暴力,犯罪已進入實行階段,所以不能選B,由于發現對方是熟人而主動停止犯罪,是能為而不為,屬于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所以選D.

  3.張某在火車站候車室竊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靜處打開一看,里面沒有錢財,卻有手槍一支,子彈若干發,張某便將槍支、子彈放回包內,然后藏于家中。張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A.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

  B.盜竊槍支、彈藥罪

  C.非法儲存槍支、彈藥罪

  D.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罪

  【答 案】A

  【考 點】誤盜槍支的處理,以及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和非法儲存槍支、彈藥罪的區別。

  【詳 解】為盜竊財物而誤盜槍支、彈藥的,定盜竊罪(可能是未遂),盜竊后將槍支彈藥私藏的,定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盜竊槍支、彈藥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明知是槍支而盜竊,張某不知包內是槍支、彈藥而竊取的,不構成此罪,故B選項錯誤。非法儲存槍支彈藥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的槍支、彈藥、爆炸物而為其存放的行為。“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張某沒有配槍的資格而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D選項中的罪名不是刑法中的罪名。

  4.甲為上廁所,將不滿1歲的女兒放在外邊靠著籬笆站立,剛進入廁所,就聽到女兒的哭聲,急忙出來,發現女兒倒地,疑是站在女兒身邊的4歲男孩乙所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兒,一手用力推乙,導致乙倒地,頭部剛好碰在一塊石頭上,流出鮮血,并一動不動。甲認為乙可能死了,就將其抱進一個山洞,用稻草蓋好,正要出山洞,發現稻草動了一下,以為乙沒死,于是拾起一塊石頭猛砸乙的頭部,之后用一塊磨盤壓在乙的身上后離去。案發后,經法醫鑒定,甲在用石頭砸乙之前,乙已經死亡。依此情況,甲的行為構成何罪?

  A.過失致人死亡罪

  B.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既遂)數罪

  C.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未遂)數罪

  D.故意殺人罪

  【答 案】C

  【知識點】認識錯誤

  【詳 解】甲過失致乙死亡,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又發現稻草動了一下,以為乙沒死,即產生殺人的故意,于是拾起一塊石頭猛砸乙的頭部,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對象不能犯的未遂。D選項是因果關系錯誤的解決方式,因果關系的錯誤不影響犯罪構成。因果關系錯誤的一般情況是第一個行為是故意行為,第二個行為是過失行為,第二個行為實現了第一個行為所追求的目的。因而以第一個行為所指向的犯罪的既遂認定。但本案恰好相反,第一個行為是過失行為,過失行為是沒有犯罪目的的,因而這里也不存在因果關系錯誤的問題。由于行為人的認識錯誤,又故意實施了第二個行為,實際上第二個行為無法既遂(對象不能犯)。第二個行為是主體對客體認識的錯誤,成立故意殺人的未遂。第一個行為和第二個行為之間是互相獨立的關系,因而認定為數罪。所以最后的正確選項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殺人罪(未遂)數罪。

  5.李某為了牟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私自復制了若干部影視作品的VCD,并以批零兼營等方式銷售,銷售金額為11萬元,其中純利潤6萬元。李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A.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B.侵犯著作權罪

  C.非法經營罪

  D.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答 案】B

  【知識點】侵犯著作權罪和相關犯罪的區別。

  【詳 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該《解釋》第五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行為,又銷售該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權罪,不實行數罪并罰。話句話說,侵犯著作權罪吸收了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所以A選項不選。《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一條至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即復制、出售非法出版物如果侵犯了著作權,則只能定侵犯著作權罪。所以C選項不選。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的產品一般指與人體健康和生產有關的物品,不包括出版物。所以D選項不選。

  6.某鎮醫院醫生賈某在為患者輸血時不按規定從縣血站提取,而是習慣于直接從獻血者身上采血后輸給患者。住院病人于某因輸了賈某采集的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血液發生不良反應死亡。賈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A.非法采集、供應血液罪

  B.采集、供應血液事故罪

  C.醫療事故罪

  D.過失致人死亡罪

  【答 案】A

  【知識點】非法采集、供應血液罪與相關罪名的區別

  【詳 解】根據刑法334條的規定,構成非法采集、供應血液罪的主體是沒有資格從事血液制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可以包括沒有資格從事血液制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醫務人員。賈某沒有資格從事血液制品的生產經營,而故意從獻血者身上采血輸給患者,屬于非法采集、供應血液的行為,造成病人死亡的重大后果,符合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品罪的犯罪構成。選項B采集、供應血液事故罪的主體必須是有資格從事血液制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自然人不單獨夠成此罪。案例中醫生賈某的行為顯然不是單位行為,因而不成立單位犯罪,故不選B.根據刑法第335條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在對就診人進行醫療護理或體檢的過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職守,不履行或不正確、不及時履行醫療護理職責,因而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行為。本案中賈某的行為也觸犯了醫療事故罪。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之間是法條競合的關系,遵循特殊條款優于普通條款的原則,應以醫療事故罪來認定。賈某一行為觸犯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品罪和醫療事故罪數個罪名,而有數個主觀方面(對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品罪是故意,對醫療事故罪是過失),屬于刑法理論上的想象競合犯,從一重,即以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品罪定罪。

  7.錢某持盜來的身份證及偽造的空頭支票,騙取某音像中心VCD光盤4000張,票面金額3.5萬元。物價部門進行贓物估價鑒定的結論為:“盜版光盤無價值”。對錢某騙取光盤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A.錢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B.錢某的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的既遂,數額按票面金額計算

  C.錢某的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的未遂

  D.錢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的既遂,數額按票面金額計算

  【答 案】B

  【知識點】票據詐騙罪數額的認定

  【詳 解】錢某以簽發空頭支票的方式騙取財物的,符合票據詐騙罪構成要件的客觀方面。因為票據詐騙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殊條款與普通條款的法條競合關系,根據特殊條款優于普通條款的原則,錢某的行為不可能被認定為詐騙罪,只可能認定為票據詐騙罪。所以D選項排除。本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看待盜版光盤的價值問題。雖然物價部門鑒定結論為盜版光盤無價值,但被害人某音像中心卻因為錢某的詐騙行為損失了3.5萬元的財物。所以可以按票面金額來計算票據詐騙的數額,而不能認定為未遂。最后的答案應選B.

  8.李某多次尾隨盜伐林木人員,將其砍倒尚未運走的林木偷偷運走,銷贓獲利數千元。此外,他還盜伐了他人自留地、責任田等地邊田坎種植的零星樹木5個多立方米。對李某的上述行為應當如何定罪處罰?

  A.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B.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C.以盜伐林木罪和盜竊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D.以盜伐林木罪、盜竊罪和銷售贓物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答 案】B

  【知識點】盜竊罪和盜伐林木罪的界線

  【詳 解】盜伐林木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森林資源保護制度,盜竊罪侵犯的是財物所有權。偷砍他人自留地、責任田等地邊田坎種植的零星樹木,只侵犯了林木的所有權,而沒有侵犯森林資源保護制度。所以應定盜竊罪。盜伐林木罪的客觀方面是有盜有伐,李某將他人砍倒的林木偷走的行為不符合盜伐林木罪的客觀方面,所以應定盜竊罪。盜竊后的銷贓行為與盜竊行為之間是牽連關系,從一重處理,不另定銷贓罪。

  9.甲因盜竊罪被捕,在偵查人員對其審訊期間,他又交待了自己與李某合伙詐騙4萬元的犯罪事實,并提供了李某可能隱匿的地點,根據這一線索,偵查機關順利將李某追捕歸案。對甲盜竊罪的處罰,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

  A.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B.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C.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D.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答 案】C

  【知識點】立功的認定和處理

  【詳 解】甲對于自己的詐騙罪屬于自首,對于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李某的行為,依據司法解釋屬于立功。兩人詐騙的數額是4萬元,屬于“數額巨大”,可能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甲的行為不屬于重大立功,只是一般立功。對于一般立功,法律規定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李某花5000元購得摩托車一輛,半年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車,李同意。王某借用數周不還,李某礙于情面,一直未討還。某晚,李某乘王某家無人,將摩托車推回。次日,王某將摩托車丟失之事告訴李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賠償。李某故意隱瞞真情,稱:“你要賠就賠吧。”王某于是給付李某摩托車款4000元。后李某恐事情敗露,又將摩托車偷偷賣給丁某,獲得款項3500元。李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A.盜竊罪

  B.詐騙罪

  C.銷售贓物罪

  D.盜竊罪和詐騙罪的牽連犯

  【答 案】A

  【知識點】盜竊罪和詐騙罪的區別

  【詳 解】此題涉及盜竊罪和詐騙罪的區別。詐騙罪(既遂)在客觀上必須表現為一個特定的行為發展過程: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認識錯誤——對方基于認識錯誤處分(或交付)財產——行為人獲得或者使第三者獲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取得財產的犯罪分為:違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財產的犯罪與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財產的犯罪。盜竊罪屬于前者;詐騙罪屬于后者。詐騙罪與盜竊罪的關鍵區別在于:受騙人是否基于認識錯誤處分(交付)財產。本案中受損的法益是王某的4000元錢,而王某遭受損失是李某“盜竊”自己摩托車的行為造成的,并不是實施欺騙行為造成的,因為對于王某而言,摩托車是真的丟了,不存在認識錯誤的問題。所以沒有成立詐騙罪。李某的行為應定為盜竊罪。這里存在的問題是犯罪人可否盜竊屬于自己的物品?行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財物而事實上由他人占有時,仍然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例如,甲持有某種提單,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單所記載的貨物;但當該貨物事實上由乙占有時,甲竊取該貨物,仍然成立盜竊罪。事實上這里盜竊的是對方的“賠償”。

  11.律師王某在代理一起民事訴訟案件時,編造了一份對自己代理的一方當事人有利的虛假證言,指使證人李某背熟以后向法庭陳述,致使本該敗訴的己方當事人因此而勝訴。王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A.偽證罪

  B.訴訟代理人妨害作證罪

  C.妨害作證罪

  D.幫助偽造證據罪

  【答 案】C

  【知識點】證據方面各種罪的特點

  【詳 解】偽證罪和訴訟代理人妨害作證罪依照法律的規定必須是在刑事訴訟中才能構成,所以排除AB選項。妨害作證罪和幫助偽造證據罪的區別在于是否是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的行為,換句話就是是否有和當事人的共同偽造證據的行為,有共同行為的,幫助者應定幫助偽造證據罪,否則定妨害作證罪。本案中王某自己編造虛假證言,指使證人作偽證,應定妨害作證罪。

  12.張某的次子乙,平時經常因瑣事滋事生非,無端打罵張某。一日,乙與其妻發生爭吵,張某過來勸說。乙轉而辱罵張某并將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張某,張某起身逃跑,乙隨后緊追。張某的長子甲見狀,隨手從門口拿起扁擔朝乙的頸部打了一下,將乙打昏在地上。張某順手拿起地上的石頭轉身回來朝乙的頭部猛砸數下,致乙死亡。對本案中張某、甲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A.張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甲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B.張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甲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

  C.張某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構成故意殺人罪,甲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D.張某和甲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

  【答 案】A

  【知識點】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詳 解】本題的考點是正當防衛問題。本案中“乙辱罵張某并將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張某,張某起身逃跑,乙隨后緊追”。乙對張某實施不法侵害,符合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和時間條件。“張某的長子甲見狀,隨手從門口拿起扁擔朝乙的頸部打了一下,將乙打昏在地上。”甲為維護他人的合法權益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打擊,符合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和防衛目的的要求。雖然將乙打昏在地,但從侵害行為和防衛行為的強度對比來看,甲并未超出必要限度。所以甲的行為是正當防衛。而張某在乙失去侵害能力時,卻侵害乙的生命權,不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張某拿起地上的石頭轉身回來朝乙的頭部猛砸數下致乙死亡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13.甲和乙是盜竊案的共犯,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后在同一監獄服刑。二人在服刑期間脫逃至A市。甲在A市某賓館吃飯時被抓獲,押解回監獄后發現甲在A市還犯有盜竊罪;乙在A市搶劫時被當場抓獲。對甲和乙所犯的新罪應當如何進行偵查?

  A.二人均由監獄一并進行偵查

  B.二人均由A市公安局一并進行偵查

  C.甲由監獄進行偵查,乙由A市公安局進行偵查

  D.乙由監獄進行偵查,甲由A市公安局進行偵查

  【答案】C

  【知識點】偵查權的具體分工

  【詳解】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因此,乙肯定由A市公安局進行偵查。因為其在脫逃期間的犯罪不是發生在監獄內部,所以不應由監獄進行偵查。按照刑事訴訟法第3條的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另外,根據《高法解釋》第14條的規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脫逃期間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獲并發現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被緝捕押解回監獄后發現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據此,可以推斷出。甲應由監獄進行偵查。

  14.在審理自訴案件中,自訴人甲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應如何處理?

  A.依法拘傳自訴人

  B.開庭審理,缺席判決

  C.延期審理

  D.按自訴人撤回起訴處理

  【答案】D

  【知識點】自訴案件的審理程序

  【詳解】《高法解釋》第202條:“自訴人經2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準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自訴人撤訴處理。”據此,可以直接選出D項。

  15.控辯雙方對第一審刑事判決未提出抗訴或者上訴,但被告人對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中的附帶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查后,認為第一審民事部分判決正確,但刑事部分判決有錯誤。第二審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指令下級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刑事部分

  B.裁定將全案發回重審刑事部分

  C.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刑事部分,同附帶民事部分一并審理,依法判決

  D.裁定將刑事部分發回重審

  【答案】C

  【知識點】全面審查原則的具體應用

  【詳解】《高法解釋》第262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抗訴,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發現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確有錯誤,應當對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并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與刑事部分一并審理。”

  16.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對于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事實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應當如何處理?

  A.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偵查部門,并建議偵查部門重新偵查

  B.應當退回偵查部門,建議撤銷案件

  C.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件退回偵查部門處理

  D.應當退回偵查部門,建議補充偵查

  【答案】B

  【知識點】考察檢察院的審查起訴

  【詳解】《高檢規則》第262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高檢規則》第26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對于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因此,應當選擇B項。

  17.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趁上廁所之機逃跑,較長時間一直未被抓獲,應當作出何種處理?

  A.延期審理的決定

  B.延期審理的裁定

  C.中止審理的決定

  D.中止審理的裁定

  【答案】D

  【知識點】中止審理的適用

  【詳解】《高法解釋》第181條:“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據此,可以直接選出答案。

  18.某人民檢察院瀆職犯罪偵查部門接到群眾的舉報,對某單位領導在一起責任事故中的失職行為立案偵查,經偵查認為該領導雖然有過失,但其行為尚不構成犯罪,該檢察院應當作出何種處理決定?

  A.免予起訴

  B.撤銷案件

  C.不起訴

  D.終止偵查

  【答案】B

  【知識點】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詳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但是,要正確的選出本題答案,必須知道在不同的階段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理方式:1)在立案階段是不立案或不予受理,即對于公訴案件,如果在刑事訴訟開始前,就已經發現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應當決定不立案;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2)在偵查階段是撤銷案件,即如果在偵查階段發現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案件;3)在審查起訴階段是不起訴,即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4)在審判階段是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即如果在審判階段發現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但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如果在審判階段發現案件具有上述第一種情形,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者根據已經查明的犯罪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判決,宣告無罪。據此,可以直接選出B項。

  19.被告人張某系退伍軍人,被告人趙某系現役軍人。張某曾在服役期間伙同趙某犯有搶劫罪。關于該案的審判管轄,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

  A.應當由軍事法院一并管轄

  B.應當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轄

  C.被告人張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趙某由軍事法院管轄

  D.應當先由軍事法院一并管轄,然后再把被告人張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轄

  【答案】C

  【知識點】軍事法院的管轄

  【詳解】《高法解釋》第20條規定:“現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下同)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據此,可以直接選出答案。

  20.某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發現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的第二審生效判決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該檢察分院按下列哪一個程序處理是正確的?

  A.向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B.向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C.報請市人民檢察院,由市人民檢察院向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D.向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答案】C

  【知識點】再審抗訴程序

  【詳解】刑事訴訟法第205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因此,人民檢察院對于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無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只能將此情況報請市人民檢察院,由市人民檢察院向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因此,C項正確。

  21.孫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某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處列刑緩期二年執行,檢察院提起抗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后改判孫某死刑立即執行。對此案的處理,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

  A.第二審法院應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死刑復核

  B.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C.因殺人罪判處死刑的核準權已經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行使,不必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D.該死刑判決是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應當生效,執行死刑

  【答案】B

  【知識點】死刑案件的報請復核

  【詳解】《六機關規定》第46條規定:“對于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應當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理,即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或者發回重審。其中,對于第二審人

  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無論該案件的死刑核準權是否下放,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法解釋》第274條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但依法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除外。因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因此,C項正確。

  22.在第二審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個表述不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

  A.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后,被告人的父親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被害人對附帶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訴,法院第二審判決對被告人加刑

  B.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判決在不改變刑期的情況下,將搶奪罪改為搶劫罪

  C.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第一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但量刑偏輕,遂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原審法院重審后對被告人加刑

  D.第一審判處被告人盜竊罪和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提出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對盜竊罪量刑偏輕,而對故意傷害罪量刑偏重,故在數罪并罰執行刑期不變的情況下,增加盜竊罪的刑期,減少故意傷害罪的刑期

  【答案】B

  【知識點】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具體應用

  【詳解】《高法解釋》第25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并應當進行下列具體規定:(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二)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三)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四)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五)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檢察院抗訴,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因此,B項正確。

  23.某地方性法規規定,企業終止與職工的勞動合同的,必須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某企業認為該規定與勞動法相抵觸,有權作下列何種處理?

  A.向全國人大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

  B.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

  C.向國務院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

  D.向省人大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

  【答 案】B

  【知識點】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

  【詳 解】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地方性法規、省級人大有權撤銷省級人大常委會的地方性法規;全國人大和國務院無權處理地方性法規。據此排除A、C.根據立法法第九十條和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企業只能向有關機關書面提出審查的建議,而不能書面提出審查的要求。據此排除D.

  根據立法法第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B選項正確。

  24.某市某區人民政府決定將區建材工業局管理的國有小磚廠出售。小磚廠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經營自主權為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案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是下列哪一個?

  A.市國有資產管理局

  B.市經濟貿易局

  C.市人民政府

  D.區人民政府

  【答 案】C

  【知識點】行政復議機關

  【詳 解】本題中的具體行政行為——出售國有小磚廠,是區人民政府作出的,因此復議被申請人為區人民政府,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本案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是市人民政府。據此,答案為C.

  25.某大學對教師甲的工資和職稱問題作出處理意見。甲不服多次向有關部門上訪。3年后,某大學根據市教委的要求,對甲反映的問題再次調查研究,形成材料后報市教委。市教委擬寫了《關于甲反映問題及處理情況》的報告,呈報省教委,并抄送甲。該報告載明:“我委原則上同意該校對甲的處理意見,現將此材料報請你委閱示”。甲不服,就市教委的報告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下列關于甲的復議申請的表述哪一個是正確的?

  A.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因該報告抄送甲,已經涉及到甲的權益

  B.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因該報告還沒有經過上級機關批準,沒有對甲發生法律效力

  C.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因該報告是下級向上級的報告,是內部行為

  D.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因該報告是重復處理行為

  【答 案】B

  【知識點】行政復議范圍

  【詳 解】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十一項的規定,只有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才能申請行政復議。題干中的報告載明:“我委原則上同意該校對甲的處理意見,現將此材料報請你委閱示”,很明顯該報告并沒有發生效力,需要省教委的“閱示”(即閱后作出指示)。據此,B選項正確。

  26.李某自1997年4月起開始非法制造、販賣匕首,至次年1月停止。1998年8月公安機關根據舉報發現了李某的違法行為。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對李某違法行為的追究時效應從1997年4月起算

  B.公安機關不應對李某予以處罰

  C.李某系主動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從輕處罰

  D.若李某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應當減輕處罰

  【答 案】B

  【知識點】追罰時效

  【詳 解】李某非法制造、販賣匕首,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對其追究行政責任,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對于《行政處罰法》而言,屬于特別法。

  李某非法制造、販賣匕首處于連續狀態,因此對其的追罰時效應從1998年1月開始計算。據此,A錯誤。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因此,1998年8月發現李某的違法行為的,不應對李某予以處罰。據此,B正確。既然不得處罰,當然也就談不上從輕、減輕處罰,C、D錯誤。

  27.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稱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況下,撬鎖對其租住的房屋進行治安檢查,之后未采取任何保護措施即離開,致使其丟失現金5000元,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甲向法院提供了其工資收入證明、銀行取款憑單復印件、家中存有現金的同鄉證言和房東聽到其丟失現金的證言。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

  A.上述證據均系直接證據

  B.銀行取款憑單復印件應加蓋銀行的印章

  C.房東的證言必須有房東的簽名和租房協議原件

  D.上述證據在開庭審理前提交法院才有效

  【答 案】B

  【知識點】證據

  【詳 解】上述證據均為間接證據,并沒有直接證明“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況下,撬鎖對其租住的房屋進行治安檢查,之后未采取任何保護措施即離開,致使其丟失現金5000元”的事實。因此,A選項錯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B選項正確。

  租房協議原件與所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沒有聯系,無須提供。因此C選項錯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據此,D選項也太絕對了,錯誤。

  28.某市政府依王某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撤銷市國土房管局對王某房屋的錯誤登記,并責令市國土房管局在一定期限內重新登記。市國土房管局拒不執行該行政復議決定,王某有權采取下列哪一種措施?

  A.要求市政府責令市國土房管局限期履行

  B.申請市政府強制執行

  C.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D.對市國土房管局不作為再次申請行政復議

  【答 案】A

  【知識點】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詳 解】《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據此,王某有權要求該案的復議機關——市政府責令市國土房管局限期履行。因此A選項正確。

  29.兩刑警在追擊某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租了一輛出租車。出租車不幸被犯罪嫌疑人炸毀,司機被炸傷,犯罪嫌疑人被刑警擊斃。該司機正確的救濟途徑是下列哪一項?

  A.請求兩刑警給予民事賠償

  B.請求兩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給予國家賠償

  C.請求兩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給予國家補償

  D.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屬給予民事賠償

  【答 案】C

  【知識點】損害救濟

  【詳 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如果是其職務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由國家承擔相應的賠償或者補償的責任。本案中的兩刑警是在行使職權,相應的責任不應由他們直接承擔。因此,A選項錯誤。

  從本題的題干看,兩刑警并沒有違法行使職權,因此國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B選項錯誤。

  出租車被炸毀,司機被炸傷,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造成的,應當由犯罪嫌疑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已經去世,只能要求其繼承人在遺產的范圍內給予賠償,D選項也是不嚴密的,不應選。

  兩刑警合法行使職權,租用出租車,出租車被炸毀、司機被炸傷與兩刑警的職務行為有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國家對此也應當對此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因此,C選項正確。

  30.張某被縣公安局處以15日行政拘留,3個月后張某向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縣政府以超過申請期限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張某遂以縣公安局為被告向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縣公安局的處罰決定。對于張某提起的訴訟,縣法院的哪一種做法是正確的?

  A.以原告未經行政復議程序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B.通知原告變更訴訟被告,原告拒絕變更的,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C.通知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原告拒絕變更的,裁定不予受理

  D.予以受理

  【答 案】A

  【知識點】復議前置

  【詳 解】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治安管理處罰的案件屬于復議前置的案件。張某3個月后向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很明顯超過了《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60日的申請行政復議期限。既然張某沒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當然也就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因此,A選項正確。

  二、多項選擇題,每題所給的選項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正確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31-80題,每題1分,共50分。

  31.下列哪些情形,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而可能構成挪用公款罪?

  A.國有公司經理甲將公款供親友使用

  B.國有企業財會人員乙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國有單位使用

  C.國家機關負責人丙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但未謀取個人利益

  D.國有企業的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將公款給私有企業使用

  【答 案】AB

  【知識點】關于挪用公款罪的立法解釋

  【詳 解】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A和B選項符合以上規定,屬于挪用公款罪。C選項中丙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未謀取個人利益的,不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D選項中由單位領導集體決定將公款給私有企業使用,屬于單位行為,而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必須是自然人。

  32.某晚,甲潛入乙家中行竊,被發現后攜所竊贓物(價值900余元)逃跑,乙緊追不舍。甲見雜貨店旁有一輛未熄火摩托車,車主丙正站在車旁吸煙,便騎上摩托車繼續逃跑。次日,丙在街上發現自己的摩托車和甲,欲將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將丙打傷,后經法醫鑒定為輕傷。本案應當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責任?

  A.搶劫罪 B.搶奪罪 C.盜竊罪 D.故意傷害罪

  【答 案】BCD

  【知識點】搶劫罪的轉化犯問題

  【詳 解】甲盜竊后為了逃跑,趁丙不備,奪取丙的摩托車。分別構成盜竊罪和搶奪罪。次日為抗拒抓捕而實施的故意傷害行為構成單獨的故意傷害罪。此題考察的是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時空限制。盜竊、詐騙、搶奪轉化為搶劫罪的,必須是“當場”使用暴力。“當場”指犯罪現場以及犯罪分子剛一離開現場就被及時發覺而立即追捕的過程(被視為犯罪現場的延伸)。本題中被害人丙于次日抓捕甲的行為已不屬于犯罪現場的延伸,所以甲的暴力行為不能轉化為搶劫罪,而是單獨的故意傷害罪。

  33.依據法律規定,下列關于死刑的說法哪些是不正確的?

  A.對不屬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B.死刑緩期執行的判決,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C.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D.對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可以判處死刑,但必須在其生育或者流產后才能執行死刑判決

  【答 案】CD

  【知識點】死刑的適用條件

  【詳 解】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緩是死刑的執行制度,而不是獨立的刑罰種類。不能判處死刑就意味著既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能判處死緩。因此對于不屬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執行。A選項正確。第四十八條還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所以B選項正確。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意味著對這兩種人既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所以CD選項是錯誤的。

  34.甲從A地購得面值2萬元的假幣,然后攜帶假幣乘坐火車到B地。甲在車上與幾個朋友賭博時被乘警發現,乘警按規定對甲處以罰款,甲欺騙乘警,以假幣交納罰款,被乘警發現。甲的行為構成下列哪些罪?

  A.購買、運輸假幣罪

  B.詐騙罪

  C.持有、使用假幣罪

  D.賭博罪

  【答 案】AC

  【知識點】持有、使用假幣罪和詐騙罪的區別

  【詳 解】甲購買假幣并攜帶假幣從A地前往B地,符合購買、運輸假幣罪的犯罪構成。A選項是正確的。以假幣購物、消費以及本案中以假幣交納罰款的行為,屬于使用假幣的行為,但同時又都有欺騙收受假幣者的內容,并因此而獲得不法利益(包括免除債務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主觀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屬于刑法理論上的法條競合,使用假幣罪相對而言是特殊法條之規定。賭博罪的構成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常業。從立法精神來看,打擊的是賭頭和賭棍。非出于營利的賭博行為,如親朋好友聚會時出于娛樂目的賭博的,即便有少量的金錢輸贏,也不能以犯罪論處。“甲與幾個朋友賭博”這樣的情節交待無法認定甲的賭博罪。

  35.根據犯罪構成理論,并結合刑法分則的規定,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甲某晚潛入胡某家中盜竊貴重物品時,被主人發現。甲奪門而逃,胡某也沒有再追趕。甲就躲在胡某家墻根處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長高某路過時,發現甲行蹤詭秘,就對其盤問。甲以為高某發現了自己昨晚的盜竊行為,就對高某進行打擊,致其重傷。甲構成盜竊罪、故意傷害罪,應數罪并罰

  B.乙在大街上見趙某一邊行走一邊打手機,即起歹意,從背后用力將其手機搶走。但因用力過猛,致使趙某絆倒摔成重傷。乙同時構成搶奪罪、過失致人重傷罪,但不應數罪并罰

  C.丙深夜入室盜竊,被主人李某發現后追趕。當丙跨上李某家院墻,正準備往外跳時,李某抓住丙的腳,試圖拉住他。但丙順勢踹了李某一腳,然后逃離現場。丙構成搶劫罪

  D.丁騎摩托車在大街上見婦女田某提著一個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從背后用力拉皮包帶,試圖將皮包搶走。田某頓時警覺,拽住皮包帶不放。丁見此情景,突然對摩托車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帶,田某當即被摔成重傷。丁構成搶劫罪而不構成搶奪罪

  【答 案】ABD

  【知識點】搶劫罪的轉化犯問題

  【詳 解】A:甲某盜竊后逃跑,逃出了被害人胡某的家中,躲在胡某家墻根處的草垛里,他已經離開了盜竊的現場。胡某也沒有再追趕,這里已不存在財產犯罪中犯罪現場的延續問題。因為在財產犯罪中,認定為犯罪現場的延續,必須是從犯罪現場開始,正當防衛人及時發覺并立即不間斷的追捕的過程。所以第二天早上,甲某傷害村長高某的行為不屬于于盜竊罪轉化為搶劫罪過程中所必須要求的“當場”使用暴力的情節。甲某的行為在時間上與盜竊罪相隔斷,在空間上也不屬于直接侵害財產的現場(盜竊的現場在胡某的家里),所以不能轉化為搶劫罪,而應單獨定故意傷害罪。對甲某以盜竊罪和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

  B:乙從趙某背后用力將其手機搶走,是趁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乙雖然因用力過猛,致使趙某絆倒摔成重傷,但乙是對物實施暴力而不是對人實施暴力,而且對于趙某的重傷結果乙的主觀方面是過失。搶劫罪中的暴力必須針對人實施,而不包括對物暴力;搶奪行為只是直接對物使用暴力(對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對被害人行使暴力;這是搶劫罪與搶奪罪的關鍵區別。行為人實施搶奪行為時,被害人來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壓制不能抗拒。所以乙觸犯了搶奪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而不是搶劫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不能實行數罪并罰。本項也有司法解釋的支持,參見最高法院2002年7月15日《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之規定。

  C:丙跨上李某家院墻,正準備往外跳時,順勢踹了抓他腳試圖拉住他的李某一腳,然后逃離現場。這個行為是否能夠使丙的盜竊轉化為搶劫罪?丙踹趙某一腳的行為可以認為是一種暴力。但并不是足以轉化為搶劫罪的暴力。搶劫罪中的暴力是指不法地行使有形力。搶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須達到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實上抑制了對方的反抗。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中的“暴力”應該與搶劫罪的“暴力”相當。因此,盜竊、詐騙、搶奪后以不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輕微暴力逃脫的,如掰開對方的手指,仗自己力大強行掙脫對方的拉扯等暴力行為,都不能認定為是搶劫罪。

  D:“丁騎摩托車從田某背后用力拉皮包帶,試圖將皮包搶走”的行為是一種對物暴力,是搶奪行為。但當“田某拽住皮包帶不放”,犯罪人丁無法實現自己的搶奪目的時,“丁突然對摩托車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帶,致使田某當即被摔成重傷”。丁“突然對摩托車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帶”的行為已變為對人即被害人田某的暴力,因為丁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侵害田某的身體健康,為了達到獲取財物的目的而放任結果的發生。為了非法獲取財物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所以丁構成搶劫罪而不構成搶奪罪

  36.下列哪些犯罪行為,應按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理?

  A.拐賣婦女又奸淫被拐賣婦女

  B.司法工作人員枉法裁判又構成受賄罪

  C.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又殺人

  D.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又強奸被組織人

  【答 案】CD

  【知識點】刑法中關于數罪并罰的明文規定

  【詳 解】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可知拐賣婦女又奸淫被拐賣婦女的按照拐賣婦女罪的升格刑處罰,而不實行數罪并罰。這也就是中國刑法理論中所謂的包容犯。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可知司法工作人員枉法裁判又構成受賄罪的,從一重處罰,也不實行數罪并罰。這是刑法理論中的牽連犯問題。對于牽連犯,中國刑法中有三種處理方法:1、如果沒有法條的明確規定,應從一重。2、法律明確規定為從一重或一其中的一罪論處。3、依照法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如以故意殺人的方式騙取保險金的,實行數罪并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犯前兩款罪(指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可知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又殺人的,應實行數罪并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犯前款罪(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可知對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又強奸被組織人的,應實行數罪并罰。

  37.下列幫助、教唆行為中,能獨立構成犯罪,不按共犯處理的有哪些?

  A.協助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

  B.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C.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

  D.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

  【答 案】ABCD

  【知識點】不構成共同犯罪的特殊罪名

  【詳 解】協助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的,構成單獨的協助組織賣淫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的,構成單獨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構成單獨的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當事人本身不夠成新的犯罪,幫助者單獨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都不按照共犯處理。

  38.下列關于受賄罪的說法哪些是不正確的?

  A.甲系地稅局長,1993年向王某借錢3萬元。1994年王某所辦企業希望免稅,得到甲的批準,王當時就對甲說:“上次借給你的錢就不用還了,算我給你的感謝費”。但甲始終不置可否。2003年5月甲因其他罪被抓獲時,主動交待了借錢不還的事實。甲不構成受賄罪

  B.乙的妻子在鄉村小學教書,乙試圖通過關系將其妻調往縣城,就請縣公安局長胡某給教育局長黃某打招呼,果然事成。事后,乙給胡某2萬元錢,胡將其中1萬元給黃某,剩余部分自己收下。本案中,黃某構成受賄罪、胡某構成介紹賄賂罪、乙構成行賄罪

  C.丙為貸款而給某銀行行長李某5萬元錢,希望在貸款審批時多多關照。李某收過錢,點了點頭。但事后,在行長辦公會上,由于其他領導極力反對發放此筆貸款,丙未獲取分文貸款資金。李某雖然收受他人財物,但由于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所以不構成受賄罪

  D.丁系工商局長,1995年在對趙某所辦企業進行年檢時,發現該企業并不完全符合要求,就要求其補充材料。在某些主要材料難以補齊的情況下,趙某多次找到丁,希望高抬貴手。丁見趙某開辦企業也不容易,就為其辦理了年檢手續,但未向趙提出任何不法要求。2001年丁退休后欲自己開辦公司,就向趙某提出:6年前自己幫助了趙,希望趙給2萬元作為丁自己公司的啟動資金,趙推脫不過,只好給錢。丁應當構成受賄罪

  【答 案】ABCD

  【知識點】受賄罪的犯罪構成

  【詳 解】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A選項中甲利用地稅局長的職務之便為王某謀取利益,同時獲得免除債務的好處,免除債務仍然屬于收受他人財物的范圍。甲雖然對王“上次借給你的錢就不用還了,算我給你的感謝費”的說法始終不置可否,但事實上甲借款十年沒有履行還款義務,用自己的行動證明是把這3萬元錢當作感謝費而占有的。甲的行為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應定受賄罪。B選項中教育局長黃某利用自己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收受他人一萬元錢,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構成受賄罪。乙是否構成行賄罪,取決于他將在鄉村小學教書的妻子調往縣城的行為是否屬于獲取不正當利益,如果是不該調而調,則乙構成行賄罪;如果是該調但不送禮,不找關系無法調動的,則乙謀求的是正當利益,不夠成行賄罪。公安局長胡某如果在某些事項上對黃某有經濟上或人事上的制約關系,則胡某的打招呼為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應認定為斡旋受賄行為,定受賄罪。如果沒有這種制約關系,則胡某接受乙的請托,替乙向黃某打招呼送禮的行為應認定為行賄罪的幫助犯,而不是介紹賄賂罪。介紹賄賂罪與行賄罪的幫助犯的區別在于:行賄罪的幫助犯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幫助行賄一方,因而其行為主要是為行賄者服務;而介紹賄賂的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處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紹賄賂,因而其行為主要是促成雙方的行為內容得以實現。本案中是“乙請縣公安局長胡某給教育局長黃某打招呼”,胡某的地位并不是處于第三者的地位為乙和黃某牽線搭橋,介紹賄賂,而是幫助乙完成行賄的行為。所以有可能屬于行賄罪的共犯。C選項中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雖然由于客觀原因未能得逞,但不影響構成受賄罪。受賄罪要求的“為他人謀取利益”指的是一種行為,不需要出現謀取利益成功的結果。所以李某構成受賄罪。選項D中國家工作人員丁為趙某謀取利益的原因是“見趙某開辦企業也不容易”,并且未向趙提出任何不法要求。沒有權錢交易的內容,因而不構成受賄罪。6年后丁已退休,不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又向趙某索要錢財的,由于主體不合格,所以不構成索賄。丁的索要理由雖然是以6年前幫助趙某的行為為理由的,但并不是事前約定等退休后再給錢的情況不屬于所謂的“事后受賄”。給錢和辦事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因而各自獨立。丁的兩個行為都不能構成受賄罪。

  39.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騙租到個體女司機何某的夏利出租車。當車行至市郊時,崔某持假槍搶走何某人民幣1000元,并將何某一腳踹出車外,使何某身受重傷,崔某乘機將出租車開走。本案中屬于搶劫罪法定加重情節的有哪些?

  A.持槍搶劫 B.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C.搶劫致人重傷 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答 案】BC

  【知識點】搶劫罪的加重情況

  【詳 解】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屬于搶劫罪法定加重情節的有:(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本案中崔某冒出警察的行為符合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項的規定。將何某踹出車外造成重傷的行為符合第五項的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持假槍的行為不符合第七項的規定,“持槍搶劫”必須是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規定的槍支,而不是假槍。搶劫夏利出租車的行為也不屬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依據解釋,公共交通工具指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等。不包括小型出租車。根據立法精神,之所以將持槍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列為加重情節,是因為這兩種情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問題。持假槍搶劫、搶劫小型出租車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問題,所以不屬于加重處罰的范圍。

  40.王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后第四年,再次犯盜竊罪被人民法院判處二年零九個月有期徒刑。人民法院不能對王某適用下列哪些制度?

  A.減刑 B.緩刑 C.假釋 D.保外就醫

  【答 案】BC

  【知識點】累犯的認定和處理

  【詳 解】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王某的前罪是盜竊罪,輸故意犯罪,并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后第四年又犯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符合累犯的規定。對于累犯,依據刑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以及刑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對累犯,不得假釋。對于減刑,依據刑法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都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對于累犯當然也可以減刑。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保外就醫可以適用于被判處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累犯只要不是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也可以適用保外就醫。

  41.下列關于刑法上因果關系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甲欲殺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壞其汽車的剎車裝置。女友如駕車外出,15分鐘后遇一陡坡,必定會墜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將汽車開出5分鐘后,即遇山洪爆發,泥石流將其沖下山摔死。死亡結果的發生和甲的殺害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B.乙欲殺其仇人蘇某,在山崖邊對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傷昏迷。乙以為蘇某已經死亡,遂離去。但蘇某自己醒來后,剛邁了兩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蘇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C.丙追殺情敵趙某,趙狂奔逃命。趙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殺趙,偶然見趙慌不擇路,在丙尚未趕到時,即向其開槍射擊,致趙死亡。趙的死亡和丙的追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D.丁持上膛的手槍闖入其前妻鐘某住所,意圖殺死鐘某。在兩人廝打時,鐘某自己不小心觸發扳機遭槍擊死亡。鐘的死亡和丁的殺人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使丁對因果關系存在認識錯誤,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答 案】ABCD

  【知識點】因果關系

  【詳 解】當然的或者蓋然的引起危害結果的事實原因就是刑法上的原因。在沒有介入因素打破因果鏈的情況下,因果關系很容易認定。關鍵是因果鏈為介入因素打破的情況下,即在一個危害行為的發展過程中又介入其他因素而導致某種危害結果的場合,如何確定先前的危害行為和最后的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一個極為復雜的問題。介入因素主要有三類:自然事件,如選項A中的山洪;他人行為,如選項C中赫某的殺人行為;受害人自身行為,如選項B、D中的受害人行為。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況下,認定先前行為是危害結果的原因要考慮兩條規則:1、介入因素和先在行為之間的關系是獨立的還是從屬的?如果是從屬的,則先在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2、介入因素本身的特點是異常的還是非異常?如果是非異常的,則先在行為是危害結果的原因。A選項中山洪爆發沖走甲的女友與甲的破壞剎車之間是各自獨立的關系,所以死亡結果的發生和甲的殺害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這種情況又稱之為因果關系的斷絕)。B選項中蘇某摔下山崖的情況是由于乙在山崖邊對其實施重傷害行為導致蘇某不能正常行走所致,受害人自己的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間是從屬的關系,所以蘇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C選項中赫某的殺人行為并不從屬于丙的追殺行為,他只是偶然的利用了丙造成的有利殺人環境,是另一個獨立的殺人行為。所以趙的死亡和丙的追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選項D中鐘某的行為是由于丁的殺人行為所引起,并從屬于丁的殺人行為,所以鐘的死亡和丁的殺人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犯罪人對因果關系存在錯誤認識,不影響犯罪構成,所以即使丁對因果關系存在認識錯誤,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42.根據犯罪主觀要件、犯罪形態的理論分析,下列關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錯誤的?

  A.甲為殺人而與李某商量并委托購買毒藥,李某果然為其買來了劇毒藥品。但10天后甲放棄了殺人意圖,將毒藥拋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應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殺人的意圖對他人實施暴力,見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憐憫,將其送到醫院,被害人經治療后仍鑒定為重傷。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對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離開現場。2小時后,丙為尋找、銷毀犯罪工具回到現場,見王某仍然沒有死亡,但極其可憐,即將其送到醫院治療。丙的行為屬于犯罪中止。

  D.丁為了殺害李四而對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極端痛苦,于是丁將李四送往醫院搶救脫險。經查明,毒物只達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醫院,李四也不會死。丁將被害人送到醫院的行為和被害人的沒有死亡之間,并無因果關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答 案】BCD

  【知識點】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

  【詳 解】犯罪中止,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選項A中甲在犯罪預備階段自動放棄殺人意圖,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共同犯罪人李某不成立犯罪中止,因為李某并不是自動放棄殺人,而是由于實行者的放棄行為使其不能達到殺人的目的,屬于犯罪預備。B選項中乙在殺人過程中心生憐憫,產生了悔意,自動停止了犯罪行為,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了死亡結果的出現,因而屬于故意殺人罪的中止。C選項中丙對王某猛砍20刀的行為我們無法準確認定為是故意殺人的行為還是故意傷害的行為,假如猛砍的是王某的腿部,則丙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既遂,依據犯罪中止的時間性,既遂以后的自動恢復原狀行為、搶救行為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假如丙砍的是王某的頭部,應認定為故意殺人。但如果成立故意殺人的犯罪中止,則必須符合中止的有效性要求,即將王某送到醫院后,王某經搶救未死。但案例中并未給出此結果,所以無法認定故意殺人的犯罪中止。D選項中雖然沒有丁的救助行為李某也不會死,但犯罪人丁認為可能既遂而不愿達到既遂,即所謂“能達目的而不欲”,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動性要求,成立犯罪中止。

  43.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認定問題,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黑社會性質組織是犯罪集團,具有犯罪集團的一般屬性

  B.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從事的危害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又包括違法行為

  C.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既包括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又包括在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統一策劃、指揮下從事的其他犯罪行為

  D.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非法保護,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要條件

  【答 案】AB

  【知識點】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認定標準

  【詳 解】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A和B選項符合《解釋》的內容,所以是正確的選項。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犯前兩款罪(指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因此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只包括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不包括在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統一策劃、指揮下從事的其他犯罪行為。C選項是錯誤的。根據《解釋》,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選擇性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所以D錯誤。

  44.對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案件,下列哪些處理是正確的?

  A.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

  B.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又虛開的,按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并罰

  C.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又出售的,按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

  D.非法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又出售的,按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

  【答 案】ACD

  【知識點】有關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

  【詳 解】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即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二百零六條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二百零七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

  45.依據法律規定,在管制的判決和執行方面,下列說法哪些是不正確的?

  A.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

  B.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

  C.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酌量發給報酬

  D.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答 案】CD

  【知識點】管制的有關規定

  【詳 解】依據刑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并罰時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所以AB選項的內容本身是正確的。根據刑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所以C選項內容本身是錯誤的。在勞動中應酌量發給報酬的是對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的執行內容。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以D選項內容本身是錯誤的。

  46.甲承包經營某礦井采礦業務。甲為了降低采礦成本,提高開采量,便動員當地礦工和村民將子女帶到礦井上班,并許諾給他們的子女以高工資。礦工和村民紛紛將他們的子女帶到礦井上班,從事井下采礦作業,其中有二十余人為10周歲~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后因甲所承諾的高工資未兌現,二十余名童工表示不想再干,要求離開礦井。甲不同意,并在礦井周圍布上電鐵絲網,雇用數十名守衛,禁止所有的礦工包括這二十余名童工離開礦井,強制他們為其采礦,其中一名年約12歲的童工因體質瘦弱而累死在井下。甲的行為構成何罪?

  A.非法拘禁罪

  B.強迫職工勞動罪

  C.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D.重大責任事故罪

  【答 案】BC

  【知識點】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構成和并罰問題

  【詳 解】甲雇用童工從事井下作業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條的規定,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構成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甲又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強迫 包括其他礦工在內的職工勞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構成強迫職工勞動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所以對甲應以強迫職工勞動罪和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實行數罪并罰。

  47.結合犯罪構成理論以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分析,以下案件哪些不構成侵占罪?

  A.某游戲廳早上8點剛開門,甲就進入游戲廳玩耍,發現6號游戲機上有一個手機,甲馬上裝進自己口袋,然后逃離。事后查明,該手機是游戲廳老板打掃房間時順手放在游戲機上的。甲被抓獲后稱其始終以為該手機是其他顧客遺忘的財物

  B.乙知道鄰居肖某的8歲小孩被他人綁架,肖某可能會按照歹徒的要求交付贖金,即終日悄悄跟隨在肖某身后。某日,見肖某將一塑料口袋塞入某橋洞下,即在肖某離開10分鐘后,將口袋挖出,取得現金20萬元

  C.丙到某裝飾城購買價值2萬元的裝修材料,委托三輪車夫田某代為運輸。田某騎三輪車在前面走,丙騎自行車跟在后面。在經過一路口時,田某見丙被警察攔住檢查自行車證,即將裝修材料拉走倒賣,獲款4000元

  D.丁閑極無聊在一自動取款機按鍵上胡亂敲擊。在準備離開時,丁無意中觸動了一個按鈕,取款機即吐出一張100元鈔票,丁見此情景,就連續不斷地進行操作,直至取出現金1萬元,然后迅速離去

  【答 案】ABCD

  【知識點】侵占罪和盜竊罪的區別

  【詳 解】本題考察的是盜竊罪和侵占罪的區別。區分盜竊罪與侵占罪的關鍵,在于判斷作為犯罪對象的財物是否脫離占有以及由誰占有。行為人不可能盜竊自己事實上占有的財物,對自己事實上已經占有的財物只能成立侵占罪。從客觀上說,占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與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僅包括物理支配范圍內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1、即使原占有者喪失了占有,但當該財物轉移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時,也應認定為他人占有的財物。選項A中即使該手機真的是其他顧客遺忘的財物,但該手機的占有權也應歸游戲廳的老板,甲拿走自己沒有占有權的手機應屬盜竊行為。2、雖然處于他人支配領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實上支配的狀態時,也屬于他人占有的財物。例如,他人門前停放的自行車,即使沒有上鎖,也應認為由他人占有。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這些財物的,應認定為盜竊罪,而非侵占罪。侵占罪中的占有必須是基于合法的理由,B選項中乙終日悄悄跟隨在肖某身后,伺機拿走肖某塞入某橋洞下的錢財,屬于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放在橋洞內的錢財仍然在肖某的占有范圍內,不屬于遺忘物。因此應認定乙的行為為盜竊罪。3、當數人共同管理某種財物,而且存在上下主從關系時,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屬于上位者,而不屬于下位者。C選項中丙(上位者)與田某(下位者)共同管理裝修材料,但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下位者事實上握有財物,或者事實上支配財物,也只不過是單純的監視者或者占有輔助者。因此,下位者田某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財物的,成立盜竊罪。4、侵占罪中的占有與盜竊罪中的獲取相比具有消極性,即不是通過積極的非法行為來占有財物,而是基于合法的理由。D選項中丁以積極的方式非法獲取銀行占有的錢財,屬于盜竊而不是侵占。

  48.下列與犯罪故意和共犯有關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甲一開始不知道現住自己家的張三是罪犯而收留,但在知道其是殺人犯后仍然加以隱藏的,可以構成窩藏罪

  B.乙為發展公司業務而正常申請貸款100萬元。取得貸款不久,公司業務停滯,乙便將貸款轉貸牟利,不構成高利轉貸罪

  C.丙發現李四挪用公款所取得的款項放在家中,尚未使用,就“借用”李四的公款50萬元購買毒品,丙屬于挪用公款罪共犯

  D.丁(非國家工作人員)一開始并不知道丈夫田某多次受賄的事實,但在行賄人王五告知丁其有求于田某時,丁接受了王五提供的財物,丁構成受賄罪

  【答 案】ABD

  【知識點】犯罪故意對犯罪構成的作用以及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

  【詳 解】A:窩藏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人而故意為其提供隱藏處所。在甲知道張三是罪犯后仍然加以隱藏,符合窩藏罪的犯罪構成。B:依據刑法的規定,高利轉貸罪是目的犯,即必須是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資金。乙是為發展公司業務而正常申請貸款的,所以在貸款時并不具有轉貸牟利的目的,所以不構成高利轉貸罪。C: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李四單獨挪用公款放在家中,意味著挪用公款的實行行為已經實施完畢,不存在形成共犯的空間。丙知道李四家中有挪用的公款而“借用”的,既沒有與李四共謀挪用,也沒有指使或參與策劃李四挪用,所以不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D: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相勾結,伙同受賄的,則成立受賄罪的共犯。丁的丈夫有過受賄的事實,可推知田某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丁以非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接受了王五的財物后,意圖讓田某為王五謀取利益,丁構成受賄罪的共犯。

  49.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偷盜嬰幼兒的行為可因主觀目的的不同而構成下列哪些犯罪?

  A.偷盜嬰幼兒罪 B.綁架罪

  C.拐賣兒童罪 D.拐騙兒童罪

  【答 案】BCD

  【知識點】綁架罪、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的區別

  【詳 解】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偷盜嬰幼兒的,假如以出賣為目的,則應成立拐賣兒童罪,以勒索錢財為目的,成立綁架罪,以自己收養或他人收養為目的的,成立拐騙兒童罪。刑法中沒有偷盜嬰幼兒罪這樣的罪名,所以A不選。

  50.甲、乙合謀勒索丙的錢財。甲與丙及丙的兒子丁(17歲)相識。某日下午,甲將丁邀到一家游樂場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電話。乙稱丁被綁架,令丙趕快送3萬元現金到約定地點,不許報警,否則殺害丁。丙擔心兒子的生命而沒有報警,下午7點左右準備了3萬元后送往約定地點。乙取得錢后通知甲,甲隨后與丁分手回家。下列罪名哪些不符合甲、乙的行為性質?

  A.綁架罪

  B.搶劫罪

  C.敲詐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答 案】ABD

  【知識點】敲詐勒索罪和綁架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的區別

  【詳 解】甲乙二人雖口稱綁架了丁,事實上并未實施綁架行為,也沒打算綁架丁,所以不符合綁架罪的犯罪構成,不成立綁架罪。甲乙并未對被害人丙的人身實施當場的暴力和脅迫以及其他使人不能抗拒的方法來強行劫取財物,所以不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甲乙謊稱丙的兒子被綁架,以此要挾受害人丙,勒索錢財,構成敲詐勒索罪。甲乙并未限制丁的人身自由,所以不構成非法拘禁罪。綁架罪 、搶劫罪、非法拘禁罪與敲詐勒索罪最本質的區別是前三罪都必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而敲詐勒索罪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物所有權,還有人身權或者其他權益,人身權受到侵犯并不是此罪的必備要件。

  51.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哪些情況需要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或者出具證明文件?

  A.某被害人對公安機關的輕傷鑒定不服,要求重新鑒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親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進行鑒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嚴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審

  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嚴重疾病,要求監外執行

  【答案】ABD

  【知識點】鑒定的程序

  【詳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因此,AB項正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4條的規定,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因此,D項正確。

  52.某市人民檢察院接到舉報后,對張某的受賄行為進行立案偵查,經過偵查和審查起訴后,發現指控其受賄罪的證據不足。但是該檢察院發現張某擁有小別墅一棟、私家寶馬車一部、另有近百萬元銀行存款,犯罪嫌疑很大。如果檢察機關要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對張某提起公訴,需要證明下列哪些事項?

  A.張某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B.張某是國家工作人員

  C.張某的合法收入數、實際財產數以及二者之間的差距為30萬元以上

  D.上述C項中所指差距部分的來源情況

  【答案】BC

  【知識點】證明對象;證明責任

  【詳解】證明對象是指在訴訟中,需要運用證據對其加以證明的問題。一般來說,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包括實體事實和程序事實兩大方面:一是實體法事實。實體事實主要是有關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具體有:犯罪事實是否發生,是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犯罪行為的實施過程、危害后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主觀罪過等;是否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從重、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處罰的事實;以及行為人的個人情況和犯罪后的表現。二是程序法事實。即對于解決訴訟程序問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主要包括:有關回避的事實;關于耽誤訴訟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和其他正當理由的事實;影響采取強制措施的事實;違法法定程序的事實,等等。可見,證明對象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必須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及保證程序公正有關,即必須是具有訴訟意義的事項;二是必須是有必要用證據證明的事項,如果事項雖與定罪量刑和訴訟公正有關,但沒有必要用證據加以證明,而是屬于眾所周知的事實或者已為法律確認,就不屬于證明對象的范圍。因此,BC為正確答案。

  53.甲故意殺人案件中,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除了其他證據外,還收集到了下列材料,如果要認定甲犯有故意殺人罪,這些材料中哪些不具備證據的相關性特征?

  A.甲寫給被害人的恐嚇信

  B.甲在10年以前曾采用過與本案相同的手段實施過殺人行為(未遂,被判過刑)

  C.甲吃、喝、嫖、賭,道德品質敗壞

  D.甲的情婦證明,在本案的作案時間中,甲曾與她一起在某電影院看電影,電影的名字是《泰坦尼克號》

  【答案】BC

  【知識點】證據的基本特征

  【詳解】證據的相關性,也稱為證據的關聯性,指證據客觀必須同案件存在聯系,并對案件事實具有實際意義。同案件事實沒有聯系的,即使是客觀事實,也不能成為證據。當然,證據同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形式是多種多樣的,相應地其證明力的大小也是不同的。顯然,甲在10年以前曾采用過與本案相同的手段實施過殺人行為(未遂,被判過刑)以及甲吃、喝、嫖、賭,道德品質敗壞與本案沒有聯系,不具備證據的相關性特征。故只有AD兩項具備證據的相關性特征,因此BC兩項為正確答案。

  54.被告人劉某,17歲,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判決生效后劉某被送往當地監獄服刑,下列哪些人員有權對本案提出申訴?

  A.被害人溫某

  B.劉某的父親

  C.劉某的哥哥

  D.劉某的辯護人史某

  【答案】AB

  【知識點】申訴權的主體

  【詳解】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三)項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六)項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據此可以直接選出AB項,其中被害人溫某是當事人,而劉某的父親是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55.甲(20歲)和乙(17歲)是盜竊案的同案被告人,現在押。甲聘請某律師為辯護人,乙的父親(在國家機關任現職)擔任乙的辯護人。乙的父親有權行使下列哪些訴訟權利?

  A.有權獨立進行辯護

  B.有權依法定程序向證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C.有權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后,不經乙同意,提出上訴

  D.同甲的辯護人一樣,享有獨立的同被告人會見和通信權

  【答案】AC

  【知識點】辯護人的訴訟地位;非律師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有獨立上訴權的主體

  【詳解】A項顯然是正確的,無論是律師擔任辯護人,還是非律師擔任辯護人,其在刑事訴訟中都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刑事訴訟法第37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后,有權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有權在經人民檢察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只有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時候,有權依法定程序向證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而非律師辯護人是沒有調查取證權。所以B項正確。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而乙的父親作為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獨立地提起上訴,故C項正確。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因此,非律師辯護人要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需要經過有關機關批準。所以D項不正確。

  56.甲、乙、丙三人共同傷害被害人,檢察機關對甲和乙提起公訴,對丙作了不起訴處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應將甲和乙作為共同被告

  B.應將甲、乙、丙作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將甲和乙作為被告,也可以將甲、乙、丙作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賠償能力,可以只以丙為被告

  【答案】CD

  【知識點】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

  【詳解】 根據《高法解釋》第86條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三)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五)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但是,被害人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可以對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的進行選擇,是否對某一負有賠償責任的人的提起賠償要求由被告人來決定。因此,只有CD項為正確答案。

  57.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哪些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A.張某玩忽職守案

  B.陳某組織武裝叛亂案

  C.錢某故意殺人案

  D.岳某搶奪某外國公民財物案

  【答案】BC

  【知識點】級別管轄;有關犯罪的法定刑

  【詳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據此可以直接排除D項,因為岳某搶奪某外國公民財物案是外國人被害,而非外國人犯罪。陳某組織武裝叛亂案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錢某故意殺人案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也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張某玩忽職守案法定最高刑為7年有期徒刑,故不是必須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58.高某因涉嫌偷稅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拘留期間,下列哪些人有權為高某申請取保候審?

  A.高某本人

  B.高某的妻子

  C.高某的叔叔

  D.高某聘請的律師

  【答案】ABD

  【知識點】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的人;近親屬的范圍

  【詳解】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據此,可以直接選出A項。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六)項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所以B項正確。而C項不屬于近親屬的范疇,因此不正確。 《高檢規則》第39條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委托的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經審查具有本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決定,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可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是有權為其申請取保候審,而被羈押的情況既包括被逮捕的,也包括被拘留的。所以D項也是正確的。

  59.下列證據中,既屬于直接證據又屬于原始證據的有哪些?

  A.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向偵查人員所作的有關犯罪過程的供述

  B.偵查人員在現場提取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紋

  C.被害人關于劉某搶劫其錢財的陳述

  D.沾有血跡的殺人兇器

  【答案】AC

  【知識點】刑事證據的理論分類

  【詳解】在證據理論中,證據的分類方法有多種,學界研究較多的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其中,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是根據證據的來源,將證據進行的分類。凡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未經復制、轉述的證據是原始證據,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凡不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而是間接的來源于案件事實,經過復制或者轉述原始證據而派生出來的證據是傳來證據,即通常所說的第二手材料。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是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對證據進行的劃分。直接證據能夠單獨地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地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不過,雖然直接證據能夠單獨地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但是只憑一個直接證據仍然是難以定案的。A項中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向偵查人員所作的有關犯罪過程的供述,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不是經過轉述的,為原始證據。而且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向偵查人員所作的有關犯罪過程的供述,也能夠單獨地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即能證明犯罪行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實施。所以A項是正確的。C項被害人關于劉某搶劫其錢財的陳述,也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不是經過轉述的,也是原始證據。而且被害人關于劉某搶劫其錢財的陳述,同樣能夠單獨地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即能證明犯罪行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實施,所以C項正確。

  60.某公安機關法醫鑒定室的法醫王某一天下班途中,親眼目睹了李某故意傷害案的經過。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王某既不能作鑒定人,又不能作證人

  B.王某既可以作鑒定人,又可以作證人

  C.王某應當作證人,但不能作鑒定人

  D.王某是本案的訴訟參與人

  【答案】CD

  【知識點】證人的條件;訴訟參與人的概念

  【詳解】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所以,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此案中王某應當作證人,而不能作鑒定人。所以,C項正確。而王某作為證人他又屬于訴訟參與人。因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四)項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所以,D項也是正確的。

  61.某詐騙案,被告人甲17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甲的父親乙提出申請,要求擔任本案庭審記錄工作的書記員丙回避,理由是聽人說被害人的父親丁在開庭前曾請丙出去吃過飯。關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乙提出回避申請,應當經過甲同意

  B.乙提出回避申請時,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C.是否批準本案中的回避申請,由審判長決定

  D.是否批準本案中的回避申請,由法院院長決定

  【答案】BD

  【知識點】回避的審查與決定;回避的理由

  【詳解】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高法解釋》第27條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提出回避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所以B項正確。而法庭書記員 的回避,應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而不應當由審判長決定,所以D項正確。

  62.被害人王某,1998年向縣公安機關控告劉某故意傷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認為劉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依法撤銷了該案。后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了該案,該案中哪些做法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

  A.公安機關撤銷該案

  B.人民法院受理該案

  C.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訴

  D.人民法院使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

  【答案】ABC

  【知識點】自訴案件的范圍;簡易程序的案件范圍;

  【詳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認為劉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依法可以撤銷該案。因此,A項是正確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所以,王某對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認為劉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依法撤銷案件的情況下,顯然有權起訴,人民法院有權受理此案。所以,BC項正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但根據《高法解釋》第219條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所以,D項不正確。

  63.童某涉嫌故意殺人案,有下列幾種證據,其中屬于書證的有哪些?

  A.精神病醫院為其開具的精神病情況的診斷結論

  B.案發現場找到的童某寫的一封尚未郵寄出去的家信,通過對信上的筆跡鑒定,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童某

  C.童某單位開具的關于童某一貫表現的證明

  D.被害人臨死之前在地上寫下的一組數字,通過數字查到了童某的門房號碼

  【答案】ACD

  【知識點】證據的法定種類

  【詳解】證據的法定形式,也稱為證據的法定種類,它是指表現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證據種類的劃分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不具備法定的外部表現形式的證據資料不能納入訴訟軌道。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的證據種類有以下幾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起證明作用的,而物證則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起證明作用的。因此,ACD項是書證,B項是物證。

  64.人民法院在受理某泄露國家機密案后,決定不公開審理。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哪些?

  A.應當在開庭審判3日以前公告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B.應當在開庭審理時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C.應當公開宣告判決

  D.不應當公開宣告判決

  【答案】BC

  【知識點】開庭前的準備工作

  【詳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進行下列工作:“(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所以,A項不正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的規定,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所以,B項正確。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所以,C項正確,D項不正確。

  65.某公司被盜手提電腦一臺,偵查人員懷疑是王某所為,王某一開始不承認,但后來經過刑訊承認了盜竊事實,并供述已將電腦賣給劉某,同時還說他之所以拿公司的電腦是因為公司拖欠了6個月的工資。偵查人員找到劉某后,劉某說電腦又倒賣給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認,偵查人員威脅他:“如果不承認就按共同盜竊論罪!”秦某害怕,承認了購買電腦一事,并交出了電腦。此案中下列哪些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A.王某承認盜竊事實的供述

  B.王某有關公司拖欠他工資的辯解

  C.秦某的證言

  D.手提電腦

  【答案】AC

  【知識點】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

  【詳解】《高法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可見,我國的證據排除規則具有兩個特點:(1)只排除言詞證據,即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對于用非法的方法收集的實物證據,并不在排除之列。(2)違法手段限于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 據此,可以直接選出AC兩項。

  66.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該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某盜竊案,在庭前審查階段,下列哪些事項不屬于審查的內容?

  A.本案是否屬于本院管轄

  B.本案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確實

  C.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D.是否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的規定移送有關材料

  【答案】BC

  【知識點】庭前審查的范圍

  【詳解】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另外,《高法解釋》第116條對庭前審查的主要內容作了更加具體的規定,即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書(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訴書五份)后,即指定審判員審查以下內容: (一)案件是否屬于本院管轄;(二)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犯罪事實、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等是否明確;(三)起訴書中是否載明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羈押地點、是否在案以及有無扣押、凍結在案的被告人的財物及存放地點;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為保護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應當單獨移送被害人名單; (四)是否附有起訴前收集的證據的目錄;(五)是否附有能夠證明指控犯罪行為性質、情節等內容的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六)是否附有起訴前提供了證言的證人名單;證人名單應當分別列明出庭作證和擬不出庭作證的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通訊處;(七)已委托辯護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辯護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明確的名單;(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否附有相關證據材料;(九)偵查、起訴程序的各種法律手段和訴訟文書復印件是否完備;(十)有無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至(六)項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前款第(五)項中所說的主要證據包括:1.起訴書中涉及的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證據種類中的主要證據;2.同種類多個證據中被確定為主要證據的;如果某一種類證據中只有一個證據,該證據即為主要證據;3.作為法定量刑情節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衛過當。所以,AD項屬于應當審查的內容,不應選。而BC項不屬于應當審查的內容,這是我國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在庭前審查程序方面最重要的變化。

  67.公安機關在偵查林某販毒案時,對林某的住處進行了搜查,并對搜查過程中所獲取的毒品及其他有關物品進行扣押。有關本案的扣押,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進行扣押時,應當出示扣押證

  B.進行扣押時,不必出示扣押證

  C.扣押物品時應當制作扣押物品清單

  D.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如果發現其中被扣押的某些物品與本案無關時,應當在5日以內返還物品持有人

  【答案】BC

  【知識點】扣押的程序

  【詳解】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可見,公安機關進行扣押時不需要扣押證。因此,B項正確。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所以C項正確。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所以D項不正確。

  68.黃某和劉某是夫妻,其中劉某是啞巴,他們日常生活中用啞語進行交流。一天晚上,他們夫妻二人目睹了犯罪嫌疑人搶劫鄰居的全過程。公安機關對他們進行詢問,下列有關詢問方式的說法中哪些是錯誤的?

  A.應當單獨詢問黃某

  B.應當單獨詢問劉某,但可以請黃某在現場對其啞語進行翻譯

  C.應當單獨詢問劉某,但應當另請懂啞語的人在現場對其啞語進行翻譯

  D.可以將黃某和劉某傳喚到指定的某賓館進行詢問

  【答案】BD

  【知識點】詢問證人的程序

  【詳解】根據《高檢規則》第159條規定:“訊問證人應當分別進行。”所以,A項正確。而B項正確。刑事訴訟法第97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按照《六機關規定》第17條的規定,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點。所以,D項錯誤。

  69.某區公安分局因追贓將甲廠的機器設備連同其產品、工具等物品一并扣押,經評估價值10萬元。甲廠雇人看管扣押的設備等物品,共花費900元。后市公安局通過復議決定撤銷區公安分局的扣押決定,區公安分局將全部扣押物品退還甲廠。甲廠將所退物品運回廠內安裝,自付運輸、裝卸費800元。甲廠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下列哪些損失應予賠償?

  A.5000元的購買設備貸款利息

  B.設備被扣押期間2萬元的企業利潤損失

  C.800元的運輸、裝卸費

  D.900元的看管費

  【答 案】CD

  【知識點】國家賠償的計算

  【詳 解】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對此財產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CD屬于直接損失,當然應當給予賠償。

  參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的規定,AB兩選項不屬于直接損失,不能獲得賠償。

  70.我國《種子法》規定,違法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某省人民政府在其制定的《某省種子法實施辦法》中規定,違法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的,可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實施辦法》超越了《種子法》的規定,無效

  B.《實施辦法》沒有超越《種子法》的規定,有效

  C.國務院若認為《實施辦法》超越了《種子法》的規定,有權予以撤銷

  D.受處罰人不服處罰申請行政復議的同時,可以對《實施辦法》一并請求審查

  【答 案】AC

  【知識點】地方政府規章

  【詳 解】《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題干中的《某省種子法實施辦法》是在《種子法》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的范圍內,是不存在疑問的。《種子法》對“違法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的”行為,是給予1~5萬元的罰款,而省政府則是給予3~5萬元的罰款,很明顯是違法提高了處罰的最低額,是超越了《種子法》的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因此,A為應選項,B不是。

  某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某省種子法實施辦法》屬于省級人民政府規章,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八條第三項,國務院有權撤銷。因此,C選項錯誤。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第二項,對規章不能要求附帶性審查。因此,D選項錯誤。

  71.下列哪些情形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

  A.警察王某之子玩弄王某手槍走火,致人傷殘的

  B.章某因盜竊被判刑后,為達到保外就醫目的而自傷的

  C.民事訴訟中,申請人提供擔保后,法院未及時采取保全措施致使判決無法執行,給申請人造成損失的

  D.警察接到報警后,拒不出警造成財物被搶劫的

  【答 案】CD

  【知識點】國家賠償范圍

  【詳 解】《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A選項中并沒有行使職權的因素,當然談不上國家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五項,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B選項也不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

  C、D均屬于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表現為不作為)造成當事人損失,國家當然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2.公安局以徐某經營的錄像廳涉嫌播放淫穢錄像為由,將錄像帶、一臺VCD機和一臺彩色電視機扣押,對徐某作出罰款500元的決定。徐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后,公安局向法院提交了有關錄像帶的鑒定結論。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該鑒定結論中應當載明鑒定所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B.徐某認為鑒定結論有誤口頭申請重新鑒定,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C.徐某要求鑒定人出庭接受詢問,除有正當事由外鑒定人應當出庭

  D.徐某證明鑒定結論內容不完整,人民法院應不予采納

  【答 案】ACD

  【知識點】鑒定結論

  【詳 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A選項正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必須以書面形式,因此B選項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C選項正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D選項正確。

  73.甲乙兩村因某一土地所有權發生爭議,縣人民政府將該土地確定為甲村所有,乙村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向法院起訴,但仍繼續占有并使用該片土地。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甲村無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B.縣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C.甲村可以要求縣政府履行法定職責

  D.甲村可以對乙村提起民事訴訟

  【答 案】BCD

  【知識點】行政裁決的執行

  【詳 解】本題中,“縣人民政府將該土地確定為甲村所有”,屬于行政裁決(即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乙村不履行該行政裁決,又不依法起訴,甲村作為權利人可以依照《行訴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A選項錯誤。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據此,縣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行政裁決。因此,B選項正確。

  縣政府依法享有強制執行權,也可以依法自行強制執行其行政裁決,甲村可以要求縣政府履行法定職責——要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要么自行強制執行。因此,C選項正確。

  甲村和乙村的民事爭議已經受到縣人民政府行政裁決的約束,不能提起民事訴訟,只能提起行政訴訟。因此,D選項不應選。司法部公布的答案將D選項也作為應選項是站不住腳的。

  74.甲市劉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乙市鐵路公安分局給予拘留10天的處罰,劉某不服向乙市公安局申請復議,乙市公安局將處罰結果更改為罰款200元。劉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些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有哪些?

  A.乙市鐵路運輸法院

  B.甲市劉某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C.乙市鐵路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D.乙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答 案】CD

  【知識點】管轄法院

  【詳 解】根據《行訴解釋》第六條第二款,專門人民法院不審理行政案件。因此排除A選項。本案中的拘留屬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因此排除B選項。

  題干中的復議機關——乙市公安局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本題答案為C(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D(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75.某市某區公安分局認定趙某有嫖娼行為,對其處以拘留15天,罰款3000元。趙某不服申請復議,市公安局維持了原處罰決定。趙某提起行政訴訟。在第一審程序中,原處罰機關認定趙某有介紹嫖娼行為,將原處罰決定變更為罰款1000元。趙某對改變后的處罰決定仍不服。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法院應繼續審理原處罰決定

  B.法院應審理改變后的處罰決定

  C.審理原處罰決定還是改變后的處罰決定由法院決定

  D.原告對原處罰決定不申請撤訴的,法院應當對原處罰決定作出相應判決

  【答 案】BD

  【知識點】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

  【詳 解】行訴解釋第五十條第二、三款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對改變后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改變后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第二款,人民法院能夠就改變后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必須有當事人的起訴,而題干中并沒有交代“提起訴訟”,只是交代“趙某對改變后的處罰決定仍不服”。因此,司法部的答案在選項A、B、C中選B項,是不嚴密的。

  根據第三款的字面含義,D選項可以認為是正確的。

  76.關于規章制定,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起草的規章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起草單位必須舉行聽證會

  B.部門規章送審搞,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統一審查

  C.除特殊情況外,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D.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法制機構依法報有關機關備案

  【答 案】CD

  【知識點】規章制定程序

  【詳 解】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十五條,起草的規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起草單位也可以舉行聽證會。據此,聽證會并不是必須舉行的,因此A選項是錯誤的。

  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十八條,規章送審稿由法制機構負責統一審查,這意味著,部門規章由各部門內設的法制機構審查,而非國務院法制機構統一審查。因此,B選項也是錯誤的。

  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三十二條,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據此,C選項正確。

  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三十四條,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法制機構依照立法法和《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的規定向有關機關備案。據此,D選項正確。

  77.按照《立法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下列哪些機關或者機構具有制定規章的權力?

  A.國務院辦公廳

  B.國家體育總局

  C.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D.審計署

  【答 案】BD

  【知識點】部門規章制定主體

  【詳 解】《立法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據此,制定規章的主體主要包括以下兩類:(1)國務院工作部門,包括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2)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

  其中,A選項“國務院辦公廳”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不屬于國務院工作部門和直屬機構,不能制定約束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部門規章;C選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屬于國務院辦事機構,協助總理辦理專門事項,也不能制定部門規章。因此,A、C不應選。

  B選項“國家體育總局”屬于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具有部門規章制定權;D選項“審計署”,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有權制定部門規章。

  78.市城市規劃局批準建設的居住小區整體結構設計違反了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給原告甲村的利益造成嚴重損害,但是房屋及其配套設施等已經建成交付使用,撤銷批準建設的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判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B.判決被告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C.責令被訴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D.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答 案】ABC

  【知識點】情況判決

  【詳 解】既然市城市規劃局的批準行為是違法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不能作出維持判決,因此D選項不應選。

  根據《行訴解釋》第五十八條“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并責令被訴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應選A、B、C.

  79.上市公司藍索公司因嚴重違規操作被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終止股票交易,對于該項決定,能夠以藍索公司名義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有哪些?

  A.擁有藍索公司股票的股民

  B.藍索公司的股東代表大會

  C.藍索公司的主要債權人

  D.藍索公司的董事會

  【答 案】BD

  【知識點】起訴資格

  【詳 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一般地是由其法定代表人(一般為董事長)以公司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但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參照《行訴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也可以企業名義提起訴訟。據此,答案應當為BD.

  80.下列哪些國家侵權行為不適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贈禮道歉的責任方式?

  A.公安人員盤問過程中毆打劉某

  B.海關違法扣留張某5小時

  C.法院以轉移被查封財產為由錯誤拘留陳某15日

  D.鎮政府公布本鎮有不良嗜好人員名單

  【答 案】ACD

  【知識點】國家賠償的方式

  【詳 解】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和第三條第一、二項、第十五條第一、二、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4)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5)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6)人民法院違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

  據此,B、C兩項可以適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贈禮道歉的責任方式。正確答案應當為AD.司法部公布的答案認為C選項也不適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贈禮道歉的責任方式,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

  三、不定項選擇題,每題所給的選項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正確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81-100題,每題1分,共20分。

  (一)

  王某懷疑其妻與其表兄劉某有不正當關系,遂于某晚跟蹤其妻至劉某住所。進屋后,王發現其妻披頭散發,正在哭泣,劉某站在旁邊,王大怒,遂毆打其妻,并與劉發生爭吵。王知道劉某有百萬家財,決定抓住這個機會狠狠敲詐他一筆,于是謊稱到其父母家中解決問題,將劉某騙至其姘婦葉某的住所(當時葉不在家),并對劉某進行毆打、捆綁,反鎖屋門將劉拘禁達一天之久。劉某在不堪忍受的情況下,承認與王妻有不正當關系,提出用金錢補償,并在王的脅迫下,先后三次給家人打電話,要家人將30萬元放在某公園指定場所,劉的家人并未照辦。不久,葉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實情相告,葉未加制止,并與王某一起致信劉妻,信稱:劉某系卑鄙小人,現在我等控制之中,為示懲戒,速送30萬元至某公園指定地點,錢到放人,不得報警;否則,后果自負。劉妻害怕,將錢放至指定地點,并通知王。王某叫葉某去公園取錢,葉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葉某看管劉某,自己去取贓款。在王外出取錢之時,劉某哀求葉某將自己放掉,并稱王某心狠手辣,錢到手后,決不會放過葉某。葉某恐懼,將劉某放掉,并和劉某一起去派出所報警,帶領公安人員去公園捉拿王某。人們趕到公園時,王某早已攜款逃走。請回答以下81-84題。

  81.王某的行為不屬于:

  A.敲詐勒索罪

  B.綁架罪

  C.搶劫罪

  D.非法拘禁罪

  【答 案】ACD

  【知識點】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的區別

  【詳 解】王某構成綁架罪。王某以勒索財物為目的,采取暴力的方式綁架劉某,并以劉某為人質,向劉的家人勒索錢財。符合綁架罪的犯罪構成。綁架罪是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的區別在于綁架罪中有人質的問題。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則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綁架行為必然包含非法拘禁的行為,以包容犯——綁架罪來定罪,不再單獨定非法拘禁罪。

  82.葉某的行為屬于:

  A.犯罪預備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 案】D

  【知識點】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態

  【詳 解】葉某得知王某的行為后,以共同綁架的意思加入到犯罪中來,成為綁架罪的共犯。綁架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所以一旦侵犯他人的人身權,綁架罪即告既遂,而不論犯罪人是否達到犯罪目的,獲得錢財。葉某的行為已經是綁架罪的既遂狀態,所以她后來的放走人質、報警的行為屬于犯罪既遂以后的悔過行為和自動投案行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83.葉某在共同犯罪中屬于:

  A.主犯

  B.從犯

  C.脅從犯

  D.實行犯

  【答 案】BD

  【知識點】共犯的分類

  【詳 解】依照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將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其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是從犯。葉某在這起綁架案的形成與犯罪行為的實施、完成中起了次于主犯王某的作用。因而認定為從犯。依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可以將犯罪人分為實行犯、幫助犯和教唆犯,葉某在本案中實施了與王某共同寫信勒索財物以及看守劉某的行為,屬于綁架罪的實行行為,因此葉某也是綁架罪的實行犯。

  84.假設王某在犯罪過程中殺害了劉某,其行為構成:

  A.綁架罪

  B.故意殺人罪

  C.搶劫罪

  D.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

  【答 案】A

  【知識點】綁架罪對故意殺人罪的包容

  【詳 解】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綁架他人過程中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以綁架罪定罪,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所以王某若在綁架罪的犯罪過程中殺害了人質劉某,不另定故意殺人罪,只定綁架罪。即所謂故意殺人罪為綁架罪所包容。

  (二)

  被告人江某與被害人鄭某是同一家電腦公司的工作人員,二人同住一間集體宿舍。某日,鄭某將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鄭某發現自己的信用卡丟失,到銀行掛失時,得知卡上1.5萬元已被人取走。鄭某報案后,司法機關找到了江某。江承認是其所為,但對作案事實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稱,在鄭某將信用卡交其保管時,利用以前與鄭某一起取款時偷記下的鄭某信用卡上的密碼,私下在取款機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稱,是仿制了一張信用卡后,用所獲取的鄭某信用卡上的有關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卻稱,是拾得鄭某的信用卡后,用該卡取款。但被害人鄭某懷疑是江某盜竊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錢款。請回答以下85-88題。

  85.如果鄭某將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時,江某私下用來取走了現金,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江某構成侵占罪

  B.江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C.江某構成盜竊罪

  D.江某不構成犯罪

  【答 案】B

  【知識點】信用卡詐騙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

  【詳 解】江某是非持卡人卻假借持卡人的名義非法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屬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騙取財物的情況,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成立信用卡詐騙罪。本題最大的干擾項是A選項:侵占罪。一般情況下,保管人私吞被保管物的,構成侵占罪。但是私吞信用卡時卻有一個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資金的行為,此行為與私吞行為是一種牽連關系,依照牽連犯的處罰規則,應從一重,依照信用卡詐騙罪處罰。

  86.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動取款機上提取了現金,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江某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

  B.江某構成偽造信用卡罪

  C.江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D.應該實行數罪并罰

  【答 案】C

  【知識點】信用卡詐騙罪中的“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詳 解】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購買商品、提取現金等詐騙活動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偽造信用卡的行為又觸犯了偽造金融票證罪,信用卡詐騙罪和偽造金融票證罪之間是牽連關系,依照牽連犯的處理規則,從一重處罰,應以信用卡詐騙罪處罰。所以D選項“實行數罪并罰”是錯誤的。C選項中的偽造信用卡罪在刑法中沒有這一罪名,所以不選。

  87.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該信用卡在自動取款機上提取了現金,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江某構成侵占罪

  B.江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C.江某構成侵占遺失物罪

  D.江某不構成犯罪,其行為屬不當得利

  【答 案】ACD

  【知識點】信用卡詐騙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

  【詳 解】江某拾得他人遺失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其是冒用他人信用卡騙取財物的情況,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成立信用卡詐騙罪。A選項不選,是因為江某拾得遺失物的行為不能構成侵占罪。C選項中的侵占遺失物罪不是刑法中的罪名。

  88.如果江某盜竊信用卡后,用該信用卡在自動取款機上提取了現金,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江某構成盜竊信用卡罪

  B.江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C.江某既構成盜竊罪又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實行數罪并罰

  D.江某構成盜竊罪

  【答 案】D

  【知識點】盜竊信用卡的處理

  【詳 解】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即盜竊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所以盜竊信用卡又以詐騙的手段使用的,不另成立信用卡詐騙罪,只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89.某大學教授在講授刑事訴訟法課時,讓學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下列四個同學的回答中,正確的理解是:

  A.甲同學認為是指法官個人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響

  B.乙同學認為是指合議庭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影響

  C.丙同學認為是指法院獨立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D.丁同學認為是指法院依法獨立審判案件,上級法院不能對下級法院正在審理的具體案件如何處理發布指示或命令

  【答案】CD

  【知識點】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內涵

  【詳解】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理解該原則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1)獨立行使職權的前提是依法,即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必嚴格遵守實體法和程序法;(2)獨立行使職權意味著不受以下三個方面的干涉:1)行政機關;2)社會團體;3)公民個人;(3)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獨立行使職權不排除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所以,ABC都不正確。由于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是監督關系,而不是領導關系。每個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各自獨立,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只能通過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以及審判監督程序來進行,上級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級法院如何辦理具體案件。所以,D項是正確的。

  90.某傷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當地公安局局長的兒子,當地公安機關對被害人的報案作出了不立案的處理決定。被害人不服,向檢察院提出,要求檢察院對此進行監督。人民檢察院應當如何處理?

  A.應該改變管轄,直接由檢察院對此案進行立案偵查

  B.檢察委員會可以作出決定,要求該局長回避

  C.可以直接書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D.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認為理由不能成立,可以書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答案】BD

  【知識點】立案監督程序

  【詳解】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所以A項顯然不正確,這樣是違背立案管轄的規定的。 《高檢規則》第24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回避,應當向公安機關同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高檢規則》第25條規定:“應當回避的人員,本人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的,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應當決定其回避。”所以,B項是正確的。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所以C項不正確,而D項是正確的。

  91.在某案的法庭審判過程中,被告人的母親張某對公訴人不滿,沖進審判區,出言辱罵,并將一茶杯向公訴人擲去,嚴重擾亂了法庭秩序。對張某這一行為的下列處理辦法中正確的是:

  A.合議庭當庭以藐視法庭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B.審判長決定將其強行帶出法庭

  C.審判長決定處1000元以下罰款

  D.經院長批準,處15日以下拘留

  【答案】BD

  【知識點】對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及程序

  【詳解】A項顯然是不正確的,首先法庭沒有直接宣判權,這是不告不理原則所決定的。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此,可以直接選出BD項,而C項是不正確的。

  92.犯罪嫌疑人甲于1994年因瑣事將鄰居捅成輕傷后逃跑,2000年春節他以為沒事,回家過年,被害人發現后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并將其拘留,報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那么,對此案應當如何處理?

  A.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B.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

  C.公安機關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D.公安機關應當釋放嫌疑人,并發給釋放證明

  【答案】ACD

  【知識點】審查逮捕后的處理;補充偵查

  【詳解】B項顯然是錯誤的,按照《六機關規定》第27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準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而按照刑事訴訟法第69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據此,可以直接選出AD兩項。C項也是正確的,因為該案已經過了追訴時效,公安機關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93.某公安機關接到群眾報案,稱鄰居何某墜樓而死,公安機關立即派人到現場進行了現場勘驗。如果此事要作為一起刑事案件立案的話,那么在立案階段應當查明的事項是:

  A.何某死亡的準確時間

  B.何某是跳樓自殺還是他人謀殺

  C.如果是他人謀殺,犯罪嫌疑人是誰

  D.如果是他人謀殺,作案人的動機是什么

  【答案】B

  【知識點】立案的條件

  【詳解】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所以立案的條件有兩個:(1)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有犯罪事實;(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應當立案。所以B項正確。

  94.某市檢察院以劉某犯有搶劫罪向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后認為該案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對此案,該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確的是:

  A.駁回檢察院的起訴

  B.將案件交由下級法院審理

  C.繼續審理本案

  D.向上級法院請示可否審理

  【答案】BC

  【知識點】級別管轄的變更

  【詳解】《高法解釋》第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所以,C項顯然正確。那么B項是否正確呢?也就是說,法院受理后能否將其交給下級法院審理?答案顯然也是肯定的,因為按照《高法解釋》的規定,中級法院只是可以依法審理,而不是應當依法審理,在必要的情況下如中級法院手中的案子很多忙不過來,也可以將其交給下級法院審理。

  95.在某自訴案件的審理程序中,法庭主持雙方當事人對一刑事自訴案件進行了調解,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但當法院向自訴人送達調解書時,自訴人發現調解書中的內容發生了不利于巳的重大變化。該自訴人下列何種做法是正確的?

  A.接受調解書,然后提出上訴

  B.接受調解書,然后重新起訴

  C.拒絕在送達回執上簽字

  D.要求法院判決

  【答案】CD

  【知識點】自訴案件的調解程序

  【詳解】A項顯然是錯誤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規定,上訴的對象僅限于判決和裁定,對于調解自訴人是不能提起上訴的。B項顯然也是錯誤的,接受調解書后,調解即發生法律效力,自訴人是不能重新起訴的。《高法解釋》第200條規定:“調解應當在自愿、合法,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判決。”據此,可以直接選出CD項。

  96.甲乙兩人互毆,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調解處理。雙方就醫療費賠付達成調解協議。事后,甲履行了協議而乙沒有履行。甲依法可以選擇的救濟途徑是:

  A.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乙賠償損失

  B.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調解協議

  C.要求公安機關強制執行該調解協議

  D.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撤銷調解協議并判決乙賠償損失

  【答 案】A

  【知識點】調解協議

  【詳 解】根據《行訴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三項,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調解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因此B、D選項錯誤;本案中的調解協議是甲乙雙方達成的,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只能強制執行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裁決),無權強制執行該調解協議。

  97.公安局對甲作出治安拘留10天處罰決定后隨即執行。甲申請復議,上級公安局作出維持原處罰的復議決定。甲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審法院判決維持拘留決定,甲在上訴中又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公安局對甲的拘留違法,應如何處理此案?

  A.撤銷第一審判決,并撤銷拘留決定,判令公安局賠償甲的損失

  B.撤銷第一審判決,并確認拘留決定違法,就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將全案發回重審

  C.撤銷第一審判決,并確認拘留決定違法,就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將行政賠償部分發回重審

  D.撤銷第一審判決,并撤銷拘留決定,并就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甲就賠償問題另行起訴

  【答 案】D

  【知識點】行政訴訟與行政賠償請求

  【詳 解】《行訴解釋》第七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判決。”據此,在本案,由于公安局對甲的拘留違法,而第一審判決維持拘留決定,所以應當撤銷第一審判決。

  《行訴解釋》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當事人在第二審期間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據此,D項正確。

  98.衛生防疫站對王某經營的餐館進行衛生檢查,發現廚師在操作間未戴帽子,備用餐具有油膩及小飛蟲,當場制作了檢查筆錄。兩天后對王某處以200元罰款。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訴,衛生防疫站向法院提供了檢查筆錄。下列何種說法是正確的?

  A.檢查筆錄應至少有2名執法人員的簽名

  B.檢查筆錄應加蓋衛生防疫站的公章

  C.檢查筆錄必須有當事人的簽名

  D.法院對檢查筆錄進行審查時,制作筆錄的執法人員必須出庭

  【答 案】A

  【知識點】檢查筆錄

  【詳 解】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因此,A選項是成立的。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檢查筆錄,是檢查人員制作的,無須加蓋所屬行政機關的公章;因此,B選項是不正確的。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檢查筆錄,一般應當交給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由當事人簽名;但如果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也無所謂。據此,C選項不正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有必要要求相關行政執法人員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因此D選項也是錯誤的。

  99.2001年5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詐騙為由對甲進行刑事立案偵查。公安局將甲帶至局內留置盤問48小時,搜查了甲的住處,扣押了搜出的現金10萬元,凍結了搜出的20萬元銀行存款,并對甲實行監視居住。次年1月,公安局以甲刊登虛假廣告、騙取學生學費為由,決定沒收非法所得10萬元,解除凍結。此后公安局一直未對甲詐騙一事作出處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何種行為可以成為法院的審理對象?

  A.沒收非法所得10萬元

  B.扣押現金10萬元

  C.凍結20萬元銀行存款

  D.留置盤問48小時

  【答 案】A

  【知識點】行政訴訟的受案的排除范圍——刑事司法行為

  【詳 解】根據《行訴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根據這一條款,公安機關的行為構成刑事司法行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在刑事立案之后在偵查犯罪行為的過程中實施;(2)在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范圍內;(3)針對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對甲的留置盤問、搜查、扣押其現金、凍結銀行存款、監視居住,都是刑事強制措施,屬于刑事司法行為,不可提起行政訴訟;但公安局決定對其沒收非法所得10萬元,不屬于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是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

  100.在某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處罰案件中,被告提供了當事人闖紅燈的現場筆錄。該現場筆錄載明了當事人闖紅燈的時間、地點和拒絕簽名的情況,但沒有當事人的簽名,也沒有其他證人簽名。原告主張當時不在現場,并有一朋友為其出庭作證。根據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法院應如何認定?

  A.法院可以認定原告闖紅燈

  B.法院可以認定原告沒有闖紅燈

  C.法院對原告是否闖紅燈無法認定

  D.法院需進一步調查后再作認定

  【答 案】A

  【知識點】證據的認定

  【詳 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并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現場筆錄的制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據此,題干中的現場筆錄盡管沒有當事人或證人的簽名,不影響其證據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因此,題干中原告朋友的證言不具有證據效力。

  綜上所述,受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告的現場筆錄認定原告闖紅燈。A選項應選。
 

分享到:
班次名稱 班次介紹 優惠價 購買
客觀題精英班 1380 購買
VIP協議班 2980 購買
科舉社群班 4980 購買

必要說明:支付后請聯系報名老師或在線客服老師,為您及時開通課程。

關于我們 | 常見問題 | 聯系我們 | 網站地圖 | 加入收藏
在線咨詢 課程咨詢 網授咨詢 面授咨詢 圖書咨詢 售后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