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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解析——試卷二

  提示:本試卷為選擇題,由計算機閱讀。請將所選答案填涂在答題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所設選項中只有一個正確答案,多選、錯選或不選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題,每題1分,共50分。

  1.關于危害結果的相關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甲男(25歲)明知孫某(女)只有13歲而追求她,在征得孫某同意后,與其發生性行為。甲的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丟失槍支后未及時報告,清潔工王某撿拾該槍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

  C.丙誘騙5歲的孤兒離開福利院后,將其作為養子,使之過上了豐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惡意透支3萬元,但經發卡銀行催收后立即歸還。丁的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答案:A

  解析:危害結果是危害行為對法益所造成的實際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現實性、多樣性和規范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缎谭ā返236條第2款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所以A項所述的甲的行為是侵害了孫某的合法權益,已經造成了實際損害,所以A是錯誤的。應選!缎谭ā返129條規定,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B項中警察乙雖然在其槍支丟失后沒有及時報告,但是清潔工撿到槍支后立即上交,沒有造成重大人身傷亡后果,沒有對法益造成實際侵害,所以B的說法是正確的,不應當選!缎谭ā返262條規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C項中丙誘拐5歲孤兒離開其監護場所(孤兒院),盡管該孤兒在丙的養育下過上豐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為仍然觸犯了《刑法》第262條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所以C項的說是正確的,不應當選!缎谭ā返1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根據上述法條可知,D項中丁某的行為并沒有構成對法益的實際侵害,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D項的說法是正確的,不應當選。

  2.關于故意的認識內容,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明知自己的財物處于國家機關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時的個人財物應以公共財產論而竊回。甲缺乏成立盜竊罪所必須的對客觀事實的認識,故不成立盜竊罪

  B.乙以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竊取軍人的手提包時,明知手提包內可能有槍支仍然竊取,該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槍。乙沒有非法占有槍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盜竊槍支罪

  C.成立猥褻兒童罪,要求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

  D.成立販賣毒品罪,不僅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販賣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為人認識到所販賣的毒品種類

  答案:C

  解析:一般情況下,盜竊自己的財物不成立盜竊罪,但是,如果盜竊本人已經被依法扣押的財物,或偷回本人已經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財物,以致他人因賠償責任而遭受財產損失,也構成盜竊罪。A項中,甲明知自己的財物處于國家機關管理之中,仍然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取回,仍然可以成立盜竊罪,因此,A項說法錯誤,不選。B項中,乙已經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及其結果可能是盜竊槍支,而希望或放任該行為的發生,屬于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因此,依然成立盜竊槍支的犯罪,B項說法錯誤,不選。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因此,成立猥褻兒童罪,要求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C項說法正確,應選。販賣毒品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的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因此,販賣毒品的犯罪故意是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販賣的是毒品,但是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販賣的毒品種類,D項說法錯誤,不選。

  3.甲想殺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藥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藥較多,乙吞服安眠藥后死亡。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的預備行為導致了乙死亡,僅成立故意殺人預備

  B.甲雖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但所預定的實行行為(勒乙的脖子)并未實施完畢,故只能認定為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C.甲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既遂

  D.甲的行為是故意殺人預備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論處

  答案:C

  解析:犯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甲向乙投放了安眠藥,客觀上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并且造成被害人乙死亡;主觀上有殺害乙的故意;侵犯了乙的生命權這一客體。且題中并沒有說甲是否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一般情況下,沒有特殊說明的都認為是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因此甲的行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即遂,所以C是正確的。

  4.甲在從事生產經營的過程中,不知道某種行為是否違法,于是以書面形式向法院咨詢,法院正式書面答復該行為合法。于是,甲實施該行為,但該行為實際上違反刑法。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由于違法性認識不是故意的認識內容,所以,甲仍然構成故意犯罪

  B.甲沒有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C.甲雖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過失犯罪

  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過失犯罪

  答案:B

  解析:違法性認識是指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時,能夠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本題中,甲不知某種行為是否違法,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咨詢,法院正式書面答復該行為合法,由此,鑒于司法權威,甲對此行為不再具有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答案B是正確的,當選。

  5.關于被害人承諾,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兒童趙某生活在貧困家庭,甲征得趙某父母的同意,將趙某賣至富貴人家。甲的行為得到了趙某父母的有效承諾,并有利于兒童的成長,故不構成拐賣兒童罪

  B.在錢某家發生火災之際,乙獨自闖入錢某的住宅搬出貴重物品。由于乙的行為事后并未得到錢某的認可,故應當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C.孫某為戒掉網癮,讓其妻子丙將其反鎖在沒有電腦的房間一星期。孫某對放棄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諾是無效的,丙的行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個小手指,而丁卻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為成立故意傷害罪

  答案:D

  解析:被害人承諾,符合一定條件,便可以排除損害被害人法益的行為的違法性。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只要行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諾就不成立犯罪。也就是說,只有在以違反被害人意志為前提的犯罪中,被害人的承諾才可能阻卻違法性,如果不是以被害人的意志為前提,則被害人的承諾不能阻卻違法性。經過被害人承諾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時,才排除犯罪的成立:第一,承諾者對被侵害的法益具有處分權限,而且該處分權限有一定的限度;第二,承諾者必須對所承諾的事項的意義、范圍具有理解能力;第三,承諾必須出于被害人的真實意志;第四,必須存在現實的承諾(現實上沒有被害人的承諾,但是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實真相后當然會承諾,在這種情況下,推定被害人的意志所實施的行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諾的行為);第五,承諾至遲必須存在于結果發生時;第六,經承諾所實施的行為不得超出承諾的范圍。本題中,A項中拐賣兒童行為中的被害人是趙某,其本身沒有對拐賣進行承諾,由此甲的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A錯誤,不當選。B項中,發生火災,乙的行為即是基于推定的錢某的承諾的行為,因此乙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B的說法錯誤,不當選。C中,孫某處分的是自己的法益,且沒有超過范圍,符合被害人承諾的要件,因此構成犯罪的排除事由,丙的行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C的說法錯誤,不當選。D項中,李某雖然同意丁砍掉他的小手指,但是沒有同意丁砍掉他的大拇指,丁的行為超過了承諾的范圍,成立故意傷害罪,D的說法正確,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D.

  6.甲潛入乙的住宅盜竊,將乙的皮箱(內有現金3萬元)扔到院墻外,準備一會兒翻墻出去再撿。偶爾經過此處的丙發現皮箱無人看管,遂將其拿走,據為己有。15分鐘后,甲來到院墻外,發現皮箱已無蹤影。對于甲、丙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成立盜竊罪(既遂),丙無罪

  B.甲成立盜竊罪(未遂),丙成立盜竊罪(既遂)

  C.甲成立盜竊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D.甲成立盜竊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

  答案:C

  解析: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既遂的通說認為,財物離開占有人的實際控制即構成盜竊罪既遂,本案中,甲已經將裝有現金3萬元的皮箱竊得,并扔出墻外,此時,該財產已經離開了占有人的實際控制范圍,因此,甲構成盜竊罪的既遂,所以可以排除B項和D項。其次關于丙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刑法》第270條規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不屬于自己的皮箱(發現無人看管視為是遺忘物)據為己有,構成侵占罪。本題正確答案是C.

  7.甲、乙夫婦因8歲的兒子嚴重殘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兒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強”時被乙看到,乙說,這是毒藥吧,你給他喝呀?“見甲不說話,乙嘆了口氣后就走開了。毒死兒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體并對外人說兒子因病而死。關于甲、乙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與乙構成故意殺人的共同犯罪

  B.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構成包庇罪

  C.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構成遺棄罪

  D.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無罪

  答案:A

  解析: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案中甲的行為明顯構成故意殺人罪,因此關鍵問題是判斷乙構成何種犯罪。乙明知甲往兒子的牛奶中放入毒藥將會發生兒子死亡的后果,作為監護人的乙并沒有制止,沒有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而后面說的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體是對考生的迷惑,這里的掩埋尸體是甲乙二人犯罪后隱藏罪行的行為。綜上本題應選A,即甲與乙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罪。

  8.關于罪數的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甲在車站行竊時盜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發現提包內僅有一支手槍。因為擔心被人發現,甲便將手槍藏在浴缸下。甲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不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

  B.乙搶奪他人手機,并將該手機變賣,乙的行為構成搶奪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當數罪并罰

  C.丙非法行醫3年多,導致1人死亡、1人身體殘疾。丙的行為既是職業犯,也是結果加重犯

  D.丁在綁架過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將其殺死,對丁不應當以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并罰

  答案:B

  解析:A項中,甲盜竊提包的行為屬于盜竊罪,而后發現提包中有一支手槍沒有及時上交,而是私自藏于浴缸下,成立非法持有槍支罪的犯罪,應該數罪并罰,因此,A項說法正確,不選。銷贓,是指為犯罪分子轉賣、銷售其犯罪所得的臟物的行為。B項中,乙搶奪他人手機并變賣的行為屬于事后銷贓的行為,不能單獨再次進行評價,因此,B項說法錯誤,應選。行醫是以實施醫療行為為業的活動,因此,非法行醫罪屬于職業犯。《刑法》第336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丙非法行醫造成1人死亡、1人身體殘疾,根據刑法的規定屬于結果加重犯,因此C項說法正確,不選!缎谭ā返239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因此,綁架罪包含了將被綁架人殺害的情況,因此,丁的行為成立綁架罪,而不應當以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并罰,因此,D項說法正確,不選。

  9.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期2年執行。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徐某伙同他人無故毆打學生傅某,致傅某輕微傷。當地公安局于2008年4月3日決定對徐某行政拘留15日,并于當日開始執行該行政拘留決定。行政拘留結束后,法院撤銷對徐某的緩刑,決定收監執行。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可以折抵刑期

  B.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不應當折抵刑期

  C.應當將1年有期徒刑與15天的拘留按照限制加重原則實行并罰

  D.15天的行政拘留應當被1年有期徒刑吸收

  答案:B

  解析: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是兩回事。第一,二者的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種訴訟保障性措施,本身不具有懲罰性;行政拘留則是治安管理的一種處罰方式,實質上是一種行政制裁,具有懲罰性。第二,二者的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適用于刑事訴訟中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他們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拘留只是適用于尚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行為。第三,二者的適用目的不同。刑事拘留的適用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而行政拘留的目的則是懲罰和教育一般違法行為人。第四,二者的羈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一般不超過10日,案件重大、復雜的不超過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超過37日;行政拘留的期限則是1到15日。第五,適用機關不同,有權決定適用刑事拘留的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有權決定行政拘留的則是公安機關。本題中因為對徐某實行的是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處罰的方式,它跟刑事拘留和刑事處罰是兩回事,因此不能折抵刑期、不能適用“限制加重”、“吸收”等刑罰處罰原則。答案B是正確的,當選。

  10.甲到本村乙家買柴油時,因屋內光線昏暗,甲欲點燃打火機看油量。乙擔心引起火災,上前阻止。但甲堅持說柴油見火不會燃燒,仍然點燃了打火機,結果引起油桶燃燒,造成火災,導致甲、乙及一旁觀看的丙被火燒傷,乙、丙經搶救無效死亡。后經檢測,乙儲存的柴油閃點不符合標準。甲的行為構成何罪?

  A.危險物品肇事罪

  B.失火罪

  C.放火罪

  D.重大責任事故罪

  答案:B

  解析:失火罪是指過失引起火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失火罪的對象是財物與人身;客觀要件是過失引起火災;主觀要件是過失;主體是一般主體。本題中乙的行為屬于過失引起火災,確切一點說是過于自信的過失引起的火災,因此構成失火罪。答案B是正確的。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法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由此A錯誤,不當選;放火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而不是過失,由此C錯誤,不當選;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法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由此D錯誤,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B.

  11.X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冊成立的公司,以鋼材批發零售為營業范圍。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資金,便找到甲、乙借款,承諾向X公司支付高于銀行利息五個百分點的利息,并另給甲、乙個人好處費。甲、乙見有利可圖,即以購買鋼材為由,以X公司的名義向某銀行貸款1000萬元,貸期半年。甲、乙將貸款按約定的利息標準借與丙,丙給甲、乙各10萬元的好處費。半年后,丙將借款及利息還給X公司,甲、乙即向銀行歸還本息。關于甲、乙、丙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乙構成高利轉貸罪,丙無罪

  B.甲、乙構成騙取貸款罪,丙無罪

  C.甲、乙構成高利轉貸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丙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D.甲、乙構成騙取貸款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丙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答案:C

  解析:《刑法》第175條規定,高利轉貸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本案中甲乙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套取銀行資金高利轉貸給丙的行為構成高利轉貸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11月5日聯合公布刑法確定罪名補充規定,補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規定包括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替代等內容。因此,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本題中,甲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丙10萬元,為丙牟利的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同時,丙也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

  12.甲持西瓜刀沖入某銀行儲蓄所,將刀架在儲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儲蓄所職員丙交出現金1萬元。見丙故意拖延時間,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劃了一刀。剛取出5萬元現金的儲戶丁看見乙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萬元扔給甲,甲得款后迅速逃離。對甲的犯罪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搶劫罪(未遂)

  B.搶劫罪(既遂)

  C.綁架罪

  D.敲詐勒索罪

  答案:B

  解析: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的客體是人身和財物;客觀方面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主觀要件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題中,甲的行為是以暴力、脅迫的方法喝令儲蓄所職員丙交出現金。雖然最后現金是由客戶丁交出,但是也是基于甲的脅迫和保護乙的人身安全而交出的,因此構成搶劫罪。而且,對于甲自己的行為來說,其本身已經取得自己想要的錢財,至于取得途徑如何,并不影響其搶劫罪(既遂)的成立。綁架罪與搶劫罪的區別在于:第一,綁架所要挾的人與劫財行為指向的對象一般不具有同一性,而搶劫則具有同一性。第二,綁架一般不可能是當場獲取財物,而搶劫只能是當場取得財物。本題中,乙和丙都是儲蓄所的職工,甲挾持乙要求丙交出現金,實際上針對的是儲蓄所本身,而不是向被綁架者以外的第三人索要財物,同時,甲的暴力行為與取得財物的行為具有當場性,因此,不構成綁架罪,而構成搶劫罪。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區別在于(1)從威脅的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2)從實現威脅的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后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因此,甲的行為不是敲詐勒索罪,而是搶劫罪。本題正確答案是B.

  13.甲得知乙一直在拐賣婦女,便對乙說,我的表弟丙沒有老婆,你有合適的就告訴我一下“。不久,乙將拐騙的兩名婦女帶到甲家,甲與丙將其中一名婦女買下給丙做妻。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乙構成拐賣婦女罪

  B.甲構成拐賣婦女罪的共犯

  C.甲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

  D.丙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

  答案:B

  解析:拐賣婦女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的行為。本題中,乙構成拐賣婦女罪沒有問題,關鍵是甲是否構成拐賣婦女的共犯。從拐賣婦女的定義可知,成立拐賣婦女罪的主觀要件是以出賣為目的,而甲不存在以出賣為目的的主要要件,因此,主客觀不相符,甲不成立拐賣婦女的共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的行為。丙收買婦女不是以出賣為目的,而是以娶妻為目的,甲與丙的目的是一樣的,因此,甲與丙成立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的共犯。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

  14.甲在某銀行的存折上有4萬元存款。某日,甲將存款全部取出,但由于銀行職員乙工作失誤,未將存折底卡銷毀。半年后,甲又去該銀行辦理存儲業務,乙對甲說,你的4萬元存款已到期。甲聽后,靈機一動,對乙謊稱存折丟失。乙為甲辦理了掛失手續,甲取走4萬元。甲的行為構成何罪?

  A.侵占罪

  B.盜竊罪(間接正犯)

  C.詐騙罪

  D.金融憑證詐騙罪

  答案:C

  解析: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題中,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自己存折丟失的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銀行4萬元存款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

  15.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婦女乙不注意之際,將乙價值12000元的項鏈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為乙的項鏈根本不值錢,就轉身回來,跑到乙跟前,打了乙兩耳光,并說,出來混,也不知道戴條好項鏈“,然后將項鏈扔給乙。對甲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A.搶奪罪(未遂)

  B.搶奪罪(中止)

  C.搶奪罪(既遂)

  D.搶劫罪(轉化型搶劫)

  答案:C

  解析: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客觀要件是公然奪取公私財物;主觀要件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甲乘乙不注意,公然奪取其12000元的項鏈,構成搶奪罪。搶奪罪的既遂要求是財物脫離占有人的控制。本題中甲已經跑出50米,項鏈已經在實際上脫離了乙的控制,因此甲的行為構成搶奪罪的既遂,至于后來的返還,并不影響搶奪罪既遂的成立,本題正確答案是C.至于轉化型搶劫,則必須是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而本題中只是公然奪取,沒有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問題,因此不構成搶劫罪或者轉化型搶劫,排除D.

  16.某地突發百年未遇的冰雪災害,乙離開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災害。兩天后,大雪壓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財物散落一地。災后最先返回的鄰居甲路過乙家時,將乙垮塌房屋中的2萬元現金拿走。關于甲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構成盜竊罪

  B.構成侵占罪

  C.構成搶奪罪

  D.僅成立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不構成犯罪

  答案:A

  解析:盜竊罪(《刑法》第264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這種公私財物的特征之一是: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占有。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占有的財物必須是依據五官的功能可以認識的有形的東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實上的支配。這種支配不僅僅是單純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時占有可以說是一種社會觀念,必須考慮到物的性質,物所處的時空等,要按照社會上的一般觀念來決定某物有沒有被占有。有時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達不到的場合,從社會觀念上也可以認為是占有。例如,在自已住宅的范圍內一時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沒有失去占有。如沒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邊習慣的牲畜即使離開了主人的住所,仍屬主人占有。震災發生時,為了暫時避難而搬出去放置在路邊的財物,仍歸主人由有。因此,本題中,雖然乙的家已經被大雪壓塌,但是,乙家中的財物仍然被視為乙的財產且被乙所控制和占有,甲將乙垮塌房屋中的2萬元現金拿走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

  17.甲欠乙10萬元久拖不還,乙向法院起訴并勝訴后,甲在履行期限內仍不歸還。于是,乙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法院的執行人員持強制執行裁定書到甲家執行時,甲率領家人手持棍棒在門口守侯,并將試圖進入室內的執行人員打成重傷。甲的行為構成何罪?

  A.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B.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C.妨害公務罪

  D.故意傷害罪

  答案:D

  解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法第313條),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1)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2)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3)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4)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5)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妨害公務罪(刑法第277條),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條件下的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或者以暴力、威脅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妨害公務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雖然都是發生在執行公務期間,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要以發生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案件過程中發生。兩者是普通與一般關系,同時《司法解釋》中已經規定了對執法人員使用暴力、威脅手段所承擔的后果,將此種情況特別列出,也是為了與妨害公務罪適用的區別。因此,在執行現場中對執法人員實施暴力、威脅行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更為符合法律規定。但是,本題中甲實施的暴力行為超過了司法解釋中給出的妨害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范圍,而是將執行人員達成重傷,因此,甲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故意傷害罪的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處罰,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甲應當定故意傷害罪。正確答案應該是D.

  18.某國有公司出納甲意圖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財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鑰匙和所知道的密碼,而是使用鐵棍將自己保管的保險柜打開并取走現金3萬元。之后,甲偽造作案現場,聲稱失竊。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雖然是國家工作人員,但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應認定為盜竊罪

  B.甲雖然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但也不屬于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占有,故應認定為侵占罪

  C.甲將自己基于職務保管的財物據為己有,應成立貪污罪

  D.甲實際上是通過欺騙手段獲得財物的,應認定為詐騙罪

  答案:C

  解析: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本案中,甲是國有公司的出納,滿足貪污罪主體要件的要求,甲利用職務之便秘密竊取單位的現金3萬元的行為成立貪污罪。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

  19.甲與乙共謀盜竊汽車,甲將盜車所需的鑰匙交給乙。但甲后來向乙表明放棄犯罪之意,讓乙還回鑰匙。乙對甲說,你等幾分鐘,我用你的鑰匙配制一把鑰匙后再還給你“,甲要回了自己原來提供的鑰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鑰匙盜竊了汽車(價值5萬元)。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的行為屬于盜竊中止

  B.甲的行為屬于盜竊預備

  C.甲的行為屬于盜竊未遂

  D.甲與乙構成盜竊罪(既遂)的共犯

  答案:D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題中甲乙共謀盜竊汽車,雖然后來甲向乙表明放棄犯罪,但是他卻讓乙繼續配制鑰匙用于犯罪,實際上是參與了犯罪,是盜竊罪的共犯。對于共犯,刑法關于刑事責任承擔的理論采用的觀點是“一步行為,全部責任”。本題中,乙已經盜竊了汽車,構成了盜竊罪的既遂,對于甲,按照上述理論,雖然其只是參與鑰匙配制過程,但是仍然承擔全部責任,也構成盜竊罪的既遂。本題正確答案是D.

  20.①立法解釋是由立法機關作出的解釋,既然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時可以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罪論處,那么,立法解釋也可以規定“攜帶兇器盜竊的,以搶劫罪論處”。②當然,立法解釋畢竟是解釋,所以,立法解釋不得進行類推解釋。③司法解釋也具有法律效力,當司法解釋與立法解釋相抵觸時,應適用新解釋優于舊解釋的原則。④不過,司法解釋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釋的效力,所以,立法解釋可以進行擴大解釋,司法解釋不得進行擴大解釋。關于上述四句話正誤的判斷,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第①句正確,其他錯誤

  B.第②句正確,其他錯誤

  C.第③句正確,其他錯誤

  D.第④句正確,其他錯誤

  答案:B

  解析:立法解釋,即由立法機關所作的解釋,具有與法律同等的效力。通常認為立法解釋包括三種情況:一是在刑法或相關法律中所作的解釋性規定;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說明”中所作的解釋;三是在刑法施行過程中對發生歧義的規定所作的解釋。嚴格意義上的立法解釋是指第三種解釋,這種立法解釋不能采取類推解釋的方法。因此,①句錯誤,②句正確。立法解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釋的效力,因此,當司法解釋與立法解釋相抵觸時,應適用立法解釋優于司法解釋的原則,因此,③句錯誤。罪刑法定原則并不禁止擴大解釋,因此,無論是立法解釋還是司法解釋都不禁止擴大解釋,④句錯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

  21.張某,甲市人,中國乙市遠洋運輸公司“黎明號”貨輪船員。“黎明號”航行在公海時,張某因與另一船員李某發生口角將其打成重傷。貨輪返回中國首泊丙市港口時,張某趁機潛逃,后在丁市被抓獲。該案應當由下列哪一法院行使管轄權?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答案:C

  解析:《刑訴解析》第8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后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黎明號”貨輪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法院就是丙市法院,因此應當由丙市法院行使管轄權,本題正確答案是C.

  22.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哪一項辦案期限是不能重新計算的?

  A.補充偵查完畢后的審查起訴期限

  B.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后的偵查羈押期限

  C.處理當事人回避申請后的法庭審理期限

  D.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法院繼續審理的審理期限

  答案:C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由此,A不當選;第128條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由此,B不當選;第168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由此,D不當選!缎淌略V訟法》第165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6條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證據的存放地點,說明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理由。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并宣布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理由并繼續審理。依照前款規定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提出回避申請的應該延期審理,對于延期審理的情形,在延期審理的情形消失后,應該是接著計算審限。但是,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本題正確答案是C.

  23.關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與自訴案件,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自訴案件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B.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自訴案件

  C.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與自訴案件,只是說法不同,含義相同

  D.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與自訴案件二者之間沒有關系

  答案:B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由此,自訴案件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不是一個概念,自訴案件除了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還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所以A、C、D的說法錯誤,不能選。本題正確答案是B.

  24.某看守所干警甲,因涉嫌虐待被監管人乙被立案偵查。在審查起訴期間,A地基層檢察院認為甲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遂作不起訴處理。關于該決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公安機關有權申請復議復核

  B.某甲有權向原決定檢察院申訴

  C.某乙有權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

  D.申訴后,上級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某乙可以向該地的中級法院提起自訴

  答案:C

  解析:虐待被監管人案件屬于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范圍,而非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范圍,因此,對于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無權申請復議、復核,因此,A項說法錯誤,不選。

  《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第303條被不起訴人對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提出申訴的,應當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立案復查,由控告申訴部門辦理。被不起訴人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外提出申訴的,由控告申訴部門審查是否立案復查。根據上述規定可知,甲應該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申訴,B項說向原決定檢察院申訴表述不準確,因此,不選。

  《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法/律教/育網原創)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據此規定,C項說法正確,D項錯誤。

  25.趙某涉嫌報復陷害罪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在偵查即將終結時,趙某得知負責辦理該案的偵查人員蔡某是被害人的胞兄,遂申請其回避。檢察長經審查作出了蔡某回避的決定。對于蔡某在偵查階段收集的證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應當排除,不得用作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B.由檢察機關偵查部門負責人根據情況決定

  C.由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D.在審判時,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裁判

  答案:C

  解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0條規定,因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8條或者第29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檢察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由此,C的說法正確,為本題當選項。

  26.關于辯護,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時17周歲,在審判時已滿18周歲,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處死刑,在審判時法院為其指定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李某當庭拒絕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法院另行為其指定辯護人。在重新開庭審理后,李某再次拒絕法庭為其指定的辯護人,合議庭不予準許

  C.法院為外籍被告人湯姆(25周歲)指定了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湯姆拒絕法院為其指定的辯護人,提出自行委托辯護人,法庭準許后,湯姆自行委托了辯護人。再次開庭審理后,湯姆再次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合議庭不予準許

  D.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法庭應當允許,宣布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期限為十日,準備辯護時間計入審限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6條 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一)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二)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A項中,王某審判時已滿18周歲,不是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的類型。所以A錯誤,不當選!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8條規定,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36條規定情形之一,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5條規定,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重新開庭后,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托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分別情形作出處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3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準許。依照本解釋第164條 、第一、二款規定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或者辯護律師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時間不計入審限。所以B的說法正確,CD的說法錯誤。本題正確答案是B.

  27.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何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A.涉嫌強奸罪被告人的父親

  B.搶劫案被害人的胞妹

  C.傷害案中附帶民事被告人的胞弟

  D.虐待案自訴人的胞妹

  答案:B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B中搶劫案被害人的胞妹是其近親屬,因此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A、C、D選項中的近親屬都無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28.關于法院可以決定對什么人采取拘傳這一刑事強制措施,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作為該公司訴訟代表人而拒不出庭的高某

  B.搶奪案中非在押的被告人陳某

  C.盜竊案中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盧某

  D.賄賂案中拒不出庭的證人李某

  答案:B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3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被告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決定逮捕。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認為應當對被告人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報請院長批準。本題中,因為題干已經明確“法院決定”,說明案件已進入法院審理階段,此時對行為人的稱呼應該是“被告”,所以應該選擇B.

  29.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提起公訴,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會計等5人被認定為該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在法院審理中,該公司被注銷。關于法院的處理,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繼續審理

  B.終止審理

  C.終止審理,建議檢察機關對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會計等另行起訴

  D.退回檢察機關,建議檢察機關對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會計等另行起訴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單位犯罪案件,被告單位被注銷或者宣告破產,但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繼續審理。由此,本題正確答案是A.

  30.某銀行被盜,偵查機關將沈某確定為犯罪嫌疑人。在進行警犬辨認時,一“功勛警犬”在發案銀行四處聞了聞后,猛地撲向沈某。隨后,偵查人員又對沈某進行心理測試,測試結論顯示,只要犯罪嫌疑人說沒偷,測謊儀就顯示其撒謊。關于可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警犬辨認和心理測試結論均可以

  B.警犬辨認可以,心理測試結論不可以

  C.警犬辨認不可以,心理測試結論可以

  D.警犬辨認和心理測試結論均不可以

  答案: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2款規定,證據有下列七種:(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鑒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8條第1款規定,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根據上述規定可知,首先,警犬辨認和心理測試都不是法律規定的證據的種類,其此,該證據沒有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因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D項是正確答案。

  31.法庭在審理被告人某甲入室盜竊案的過程中發現,某甲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為逃避抓捕曾以暴力傷害被害人。關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建議檢察機關補充偵查

  B.建議檢察機關變更起訴

  C.建議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D.應當自行補充偵查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8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176條的有關規定依法作出裁判。由此本題正確答案是B.

  32.下列案件能夠作出有罪認定的是哪一選項?

  A.甲供認自己強奸了乙,乙否認,該案沒有其他證據

  B.甲指認乙強奸了自己,乙堅決否認,該案沒有其他證據

  C.某單位資金30萬元去向不明,會計說局長用了,局長說會計用了,該案沒有其他證據

  D.甲乙二人沒有通謀,各自埋伏,幾乎同時向丙開槍,后查明丙身中一彈,甲乙對各自犯罪行為供認不諱,但收集到的證據無法查明這一槍到底是誰打中的

  答案: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因此本題中A、B、C三個選項的說法都是錯誤的, D項中,甲乙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同時也查明丙身中一彈的事實,因此,甲乙的行為可以認定為構成犯罪,而“收集到的證據無法查明這一槍到底是誰打中的”情況屬于關于犯罪是否構成既遂問題的認定,而不再是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的認定了,因此D項符合題意,應該選。

  33.甲將潛艇的部署情況非法提供給一外國著名軍事雜志。在審判過程中,法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關于對甲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法院

  B.公安機關

  C.軍隊保衛部門

  D.國家安全機關

  答案: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本題中,因為甲將潛艇的部署情況非法提供給一外國著名軍事雜志的行為危害到國家安全的行為,所以應該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取保候審,本題正確答案為D.

  34.關于應當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解除強制措施,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被逮捕后發現患有嚴重疾病

  B.乙被逮捕后經檢查正在懷孕

  C.丙被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仍須繼續查證

  D.丁被逮捕后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判決尚未發生效力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0條 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一)患有嚴重疾病的;(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三)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第81條規定,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二)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三)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前三項都是“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只有D項屬于“應當”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本題正確答案是D.

  35.甲致乙重傷,收集到下列證據,其中既屬于直接證據,又屬于原始證據的是哪一項?

  A.有被害人血跡的匕首

  B.證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跡,從現場走出的證言

  C.匕首上留下的指印與甲的指紋同一的鑒定結論

  D.乙對甲傷害自己過程的陳述

  答案:D

  解析:所謂原始證據是指凡是來自原始出處,即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傳來證據是指不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直接證據是指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根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由此,A屬于原始證據,間接證據; B屬于原始證據、間接證據;C屬于原始證據、間接證據,只有D才屬于直接證據、原始證據。本題正確答案是D.

  36.關于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死亡,但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依法沒收的,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由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并沒收犯罪嫌疑人存款上繳國庫,或返還被害人

  B.由檢察院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并沒收犯罪嫌疑人的存款上繳國庫,或返還被害人

  C.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并申請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或返還被害人

  D.由檢察院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并申請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

  答案:C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第14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而非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因此,可以排除AD,對于違法財產的沒收,檢察院不能自己直接進行,要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因此可以排除B項。《檢察院規則》第2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時,對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應當區分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一)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銷案件的,如果被凍結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機關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因其他原因撤銷案件的,直接通知凍結機關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二)對扣押在人民檢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需要沒收的,應當提出檢察建議,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需要返還被害人的,直接決定返還被害人。參照檢察院撤銷案件時對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理程序的規定可知,C項的說法是正確的。

  37.下列哪一案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時由檢察長決定?

  A.犯罪嫌疑人甲涉嫌故意傷害罪,經鑒定,被害人受到的傷害為輕微傷

  B.犯罪嫌疑人乙涉嫌故意傷害罪,經鑒定,被害人受到的傷害為輕傷,但情節輕微,且被害人希望不追究乙刑事責任

  C.犯罪嫌疑人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經查明,丙是因為受到野豬追趕被迫闖入被害人住宅,屬于緊急避險

  D.犯罪嫌疑人丁涉嫌偷稅罪,案件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答案:A

  解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經檢察長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第28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即,對于法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由檢察長決定;對于證據不足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由此,A項是法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由檢察長決定不起訴;B、C、D三項都應當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而不是檢察長決定。本題正確答案是A.

  38.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關于法庭審理活動先后順序的排列,下列哪一選項的組合是正確的?

  ①宣讀勘驗筆錄;②公訴人發表公訴詞;③訊問被告人;④詢問證人、鑒定人;⑤出示物證;⑥被告人最后陳述。

  A.②③⑤④①⑥

  B.③④⑤①②⑥

  C.②④⑤①⑥③

  D.③④①⑤②⑥

  答案:B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所以③應該排在最先,排除A和C.第156條第2款,……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所以④應該處于第二的順序;第157條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由此,⑤應該排在第三的位置,①應該排在第四的位置,由此排除D選項。第160條規定,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由此,②公訴詞(即公訴人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的意見)應該排在第五的位置,⑥排在最后。所以本題正確答案是B.這里公訴詞和公訴書不是一回事,請注意區分。

  39.關于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行政訴訟的生效判決撤銷某行政機關所作的決定,即應給予該機關的負責人張某行政處分

  B.工商局干部李某主動交代自己的違法行為,即應減輕處分

  C.某環保局科長王某因涉嫌違紀被立案調查,即應暫停其履行職務

  D.財政局干部田某因涉嫌違紀被立案調查,即不應允許其掛職鍛煉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相關制度。《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6條規定,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監察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認定有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可見,當行政機關所作出的決定被行政訴訟生效判決撤銷時,并不是必然要對該機關負責人進行處分,而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需要追究紀律責任時,才會給予處分。A項中的“即應給予該機關的負責人張某行政處分”沒有考慮處分的條件,過于絕對。故不當選;《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4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梢,是否對公務員進行減輕處分,在于被處分的公務員是否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同時還要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而B項中李某只是主動交代自己的違法行為,并不當然地滿足減輕處分的所有條件。故不當選!缎姓䴔C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38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梢,公務員因違紀被立案調查,只有在不宜繼續履行職責時才會暫停其履行職務,而不是應當立即暫停。故C項不當選!豆珓諉T法》第63條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所以,掛職鍛煉是交流的一種,故D項對田某即應不允許其掛職鍛煉,是正確的。

  40.甲市乙區公安分局以孫某涉嫌詐騙罪為由將其刑事拘留,并經乙區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因案情特殊由丙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006年,丙區法院判處孫某有期徒刑3年,孫某不服上訴,甲市中級法院裁定發回丙區法院重新審理。重審期間,丙區檢察院經準許撤回起訴,并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孫某申請國家賠償。關于賠償義務機關,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乙區公安分局、乙區檢察院和丙區法院

  B.乙區公安分局、丙區檢察院和丙區法院

  C.乙區檢察院和丙區法院

  D.丙區檢察院和丙區法院

  答案:D

  解析:司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是國家賠償法的一個重要問題,也是司法考試經?疾榈囊粋考點。本題的關鍵在于刑事訴訟一審中提起公訴的檢察院與批準逮捕的檢察院不一致時,賠償義務機關該如何確定的問題!秶屹r償法》第19條規定,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蹲罡呷嗣穹ㄔ鹤罡呷嗣駲z察院關于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確定問題的通知》規定,二、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提起公訴,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二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或者發回重審后一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或者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決定,依法應當賠償的案件,一審人民法院和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批準逮捕與提起公訴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本案中對孫某批準逮捕的是甲市乙區檢察院,而提起公訴的是甲市丙區檢察院,出現了 “捕訴分離”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確定問題的通知》第2條的規定,本案應當由一審人民法院即丙區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即丙區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故ABC項錯誤,D項當選。

  41.關于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的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審查、決定和公布,立項不屬于行政法規制定程序

  B.幾個部門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規送審稿報送國務院,應當由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

  C.對重要的行政法規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經國務院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D.行政法規應當在公布后30日內由國務院法制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答案:C

  解析:《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2條規定,行政法規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解釋,適用本條例。由此,A的說法錯誤,不當選;第15條規定,起草部門向國務院報送的行政法規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部門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規送審稿,應當由該幾個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由此,B錯誤,不當選;第19條第2款規定,重要的行政法規送審稿,經報國務院同意,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由此,C正確,當選;第30條規定,行政法規在公布后的30日內由國務院辦公廳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由此D的說法錯誤,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C.

  42.下列哪一項信息是縣級和鄉(鎮)人民政府均應重點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A.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B.社會公益事項建設情況

  C.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D.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答案:A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1條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第12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由此,本題中,縣級和鄉(鎮)人民政府均應重點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是A項中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A為本題正確答案。

  43.某銀行以某公司未償還貸款為由向法院起訴,法院終審判決認定其請求已過訴訟時效,予以駁回。某銀行向某縣政府發函,要求某縣政府落實某公司的還款責任。某縣政府復函,請貴行繼續依法主張債權,我們將配合做好有關工作。爾后,某銀行向法院起訴,請求某縣政府履行職責。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縣政府已履行相應職責,某銀行的債權不能實現的原因在于其主張債權時已超過訴訟時效。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本案應由中級法院管轄

  B.因法院的生效判決已對某銀行與某公司的民事關系予以確認,某縣政府不能重新進行確定

  C.法院應當判決確認某縣政府的復函合法

  D.法院應當判決駁回某銀行的訴訟請求

  答案:C

  解析:《行政訴訟法》第14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一)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復雜的案件?梢,本案中,銀行以縣政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管轄的法院應當是中級法院。故A項說法正確,不當選。行政權與司法權是相互獨立的。人民法院對銀行與公司之間的民事關系已經作出了生效的民事判決,此時縣政府就不得對其重新進行確定。所以B項說法正確,不當選。《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職權的;5、濫用職權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第57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本題中,法院經過審理認定,某縣政府已履行相應職責,某銀行的債權不能實現的原因在于其主張債權時已超過訴訟時效。所以,案情滿足第56條第1款的規定,屬于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應當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故C項說法錯誤,當選;D項說法正確,不當選。

  44.下列哪一選項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A.因某企業排污影響李某的魚塘,李某要求某環保局履行監督職責,遭拒絕后向法院起訴

  B.某市政府發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產乳制品須經本市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方可在本地銷售,違者予以處罰。某外地乳制品企業對通知提起訴訟

  C.劉某與某公司簽訂房屋預售合同,某區房管局對此進行預售預購登記。后劉某了解到某公司向其銷售的房屋系超出規劃面積和預售面積房屋,遂以某區房管局違法辦理登記為由提起訴訟

  D.《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設立公司應當先向工商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張某對名稱預先核準決定不服提起訴訟

  答案:B

  解析:《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A項中,某環保局拒絕李某的請求,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屬于上述規定中的第5項,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故屬于受案范圍。所以A項不當選!缎姓V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B項中的某市政府發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產乳制品須經本市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方可在本地銷售,違者予以處罰,這是一個不針對特定對象,可以反復適用的抽象行政行為,不屬于受案范圍,所以外地乳制品企業不可對通知本身提起行政訴訟。故B項當選。C項中,房管局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進行預售預購登記,屬于行政確認行為。其確認的對象是已經生效的預售合同的這一事實。預售合同的效力來自于買賣雙方的簽署,而不是來自于房管局的確認登記。所以,登記沒有形成新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沒有產生新的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關系?梢姡抗芫謱︻A售合同進行備案登記的行為不具有處分性,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故C項當選。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關于D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設立公司應當先向工商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的內容,作出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的行為是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發生直接影響的具體行政行為。張某對名稱預先核準決定不服提起訴訟,屬于受案范圍。故D項不當選。

  本題是單選題,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B項。但是,本校認為該題的答案應該是BC.這道題目,存在爭議。需要在此指出的是,其實C項是對2004年一道真題的再考查。當年的題目是,49.劉某與高達公司簽訂內銷商品房預售契約,后某區房地產管理局對該預售契約作出預售預購備案登記。后劉某了解到高達公司向其銷售的房屋系超出規劃面積和預售面積的超層部分,劉某遂以區房地產管理局違法辦理備案登記,造成自己購買的房屋為違法建筑為由提起行政訴訟。下列哪一說法不正確?A.區房地產管理局的備案登記行為不是對預售合同效力的確認行為;B.備案登記行為沒有對劉某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C.高達公司與本案的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D.區房地產管理局在備案登記時沒有盡到審查職責,應當對劉某的損失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官方公布的答案是D.由此可以看出,前后年份的題目對同一知識點采取不同的觀點,這對考生的復習備考和考試作答造成困惑和影響。因此,本校認為本題C選項中的行政行為不屬于受案范圍。

  45.某縣政府依田某申請作出復議決定,撤銷某縣公安局對田某車輛的錯誤登記,責令在30日內重新登記,但某縣公安局拒絕進行重新登記。田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一項措施?

  A.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B.對某縣公安局的行為申請行政復議

  C.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請求某縣政府責令某縣公安局登記

  答案:D

  解析:具體行政行為經過行政復議程序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進行確定之后,當事人依法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內容。如果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對其義務的確定,申請人可以采取一定的救濟手段!缎姓䦶妥h法》第32條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梢,本題中縣公安局作為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機關縣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時,申請人田某有權請求某縣政府責令縣公安局履行義務。但是不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者再行復議、訴訟。所以本題正確答案是D,ABC不能選。

  46.關于合理行政原則,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遵循合理行政原則是行政活動區別于民事活動的主要標志

  B.合理行政原則屬實質行政法治范疇

  C.合理行政原則是一項獨立的原則,與合法行政原則無關

  D.行政機關發布的信息應準確是合理行政原則的要求之一

  答案:B

  解析: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其他原則可以理解為這一原則的延伸。實行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活動區別于民事活動的主要標志。由此A和C的說法錯誤,不當選。合理行政原則的主要含義是行政決定應當具有合理性,屬于實質行政法治的范疇,尤其適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動。由此B的說法正確,當選;D項中的“行政機關發布的信息應準確”這是誠實守信原則的體現。本題正確答案是B.

  47.某市建設委員會以某公司的房屋占壓輸油、輸氣管道線為由,作出限期拆除決定,要求某公司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自行拆除。但某公司逾期未拆除,亦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某市建設委員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若法律、法規賦予某市建設委員會有自行強制執行權,法院即應不受理其申請

  B.某市建設委員會應當向其所在地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C.接受申請的法院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

  D.若在某市建設委員會申請強制執行前,某公司已對限期拆除決定提起訴訟,法院無權在訴訟期間執行拆除決定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7條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定既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梢姡瑢τ谟袕娭茍绦袡嗟男姓䴔C關,既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如果法律、法規賦予某市建設委員會有自行強制執行權,法院也可以受理其申請。故A項錯誤,不當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鶎尤嗣穹ㄔ赫J為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法院執行。本題中的執行對象是某公司的房屋,是不動產,所以不是向某市建設委員會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是向某公司房屋所在地法院申請。故B項錯誤,不當選!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3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后,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由本院負責強制執行非訴行政行為的機構執行。可見C項正確,當選!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4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但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執行。后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所以,即使某公司若在某市建設委員會申請強制執行前已經對限期拆除決定提起訴訟,法院如果審查發現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可以先予執行。故D項錯誤,不當選。

  48.某縣政府與甲開發公司簽定《某地區改造項目協議書》,對某地區舊城改造范圍、拆遷補償費及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宜加以約定。乙公司持有經某市政府批準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第15號地塊,位于某地區改造范圍。甲開發公司獲得改造范圍內新建的房屋預售許可證,并向社會公開預售。乙公司認為某縣政府以協議形式規劃、管理和利用項目改造的行為違法,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某縣政府與甲開發公司簽定的《某地區改造項目協議書》屬內部協議

  B.某縣政府應當依職權先行收回乙公司持有的第15號地塊國有土地使用證

  C.因乙公司不是《某地區改造項目協議書》的當事人,法院應駁回起訴

  D.若法院經審理查明,某縣政府以協議形式規劃、管理和利用項目改造的行為違法,應當判決確認某縣政府的行為違法,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

  答案:D

  解析:縣政府與甲開發公司簽定的《某地區改造項目協議書》屬外部協議,而非屬于內部協議,因此,A項說法錯誤?h政府無權無故收回乙公司依法取得的第15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因此,B項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據此可知,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乙公司即使不是《某地區改造項目協議書》的當事人,但是,它屬于該協議的利害關系人,因此,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不能駁回起訴。因此,C項錯誤!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8條規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并責令被訴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本題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關于舊城區改造的,即便是法院查出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是如果撤銷的話,將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因此,法院應當判決確認某縣政府的行為違法,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D項正確。

  49.某區公安局派出所突擊檢查孔某經營的娛樂城,孔某向正在賭博的人員通風報信,派出所突擊檢查一無所獲。派出所工作人員將孔某帶回調查,孔某因受到逼供而說出實情。派出所據此決定對孔某拘留10日,孔某不服提起訴訟。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在作出拘留決定前,孔某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B.對孔某的拘留決定違法

  C.某區公安分局派出所是本案被告

  D.因孔某起訴,公安機關應暫緩執行拘留決定

  答案:B

  解析:《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對于行政處罰的聽證不包括行政拘留,因此A項錯誤,不選!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91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由此可知,公安派出所僅對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處罰決定權,對行政拘留沒有決定權,因此,該派出所作出拘留決定的做法是違法的,B項說法正確,應選!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因為該派出所沒有拘留的處罰權,屬于種類越權,因此,被告應該是區公安分局,而非是該派出所,因此C項錯誤。《行政處罰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除非有法律的特別規定,否則,孔某雖然起訴,但是公安機關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因此,D項錯誤。

  50.某區城管執法局以甲工廠的房屋建筑違法為由強行拆除,拆除行為被認定違法后,甲工廠要求某區城管執法局予以賠償,遭到拒絕后向法院起訴。甲工廠除提供證據證明房屋損失外,還提供了甲工廠工人劉某與當地居民謝某的證言,以證明房屋被拆除時,房屋有辦公用品、機械設備未搬出,應予賠償。某區城管執法局提交了甲工廠工人李某和執法人員張某的證言,以證明房屋內沒有物品。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法院不能因李某為甲工廠工人而不采信其證言

  B.法院收到甲工廠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由經辦人員簽名并加蓋法院印章

  C.張某的證言優于謝某的證言

  D.在庭審過程中,甲工廠要求劉某出庭作證,法院應不予準許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1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二)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一方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三)應當出庭作證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四)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六)經一方當事人或者他人改動,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七)其他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材料?梢,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一方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本題中,甲工廠工人李某的證言是由某區城管局提供的,作用在于證明對甲工廠不利的事實,所以不符合法條的規定,故法院不能因為李某是甲工廠的工人而不采信其證言。A項正確,當選!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份數、頁數、件數、種類等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而 B項中認為出具的收據上加蓋法院的印章,可見不符合法律規定,故B項錯誤,不當選!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3條規定,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一)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二)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三)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四)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五)法庭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優于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六)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七)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八)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九)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梢,對于證人證言,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本題中,張某的證言是由城管執法局提供的,而張某是被告城管執法局的執法人員,存在密切的利害關系;謝某的證言是由甲公司提供的,謝某是甲工廠當地居民,并無密切利害關系。所以,本題中,謝某的證言應當優于張某的證言,而不是張某證言優于謝某證言。故C項錯誤,不當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3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庭可以根據審理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以及是否延期審理。所以,本題中,在庭審過程中,甲工廠要求劉某出庭作證,法院不是應不予準許,而是可以根據審理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以及是否延期審理。故D錯誤,不當選。

  二、多項選擇題。每題所設選項中至少有兩個正確答案,多選、少選、錯選或不選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90題,每題2分,共80分。

  51.關于構成要件要素的分類,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中的“販賣”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淫穢物品”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B.販賣毒品罪中的“販賣”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C.強制猥褻婦女罪中的“婦女”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猥褻”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D.搶劫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答案:ACD

  解析:按照刑法理論的通說,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認識活動即可確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便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規范的、評價的價值判斷才能認定,這種構成要素就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對于“販賣”、“毒品”、“婦女”等的理解,只需要一般的認識活動與基本的對比判斷即可,所以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但是對于“淫穢物品”、“猥褻”等,則需要司法者的規范的、評價的行為才能認定,因此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由此,A和C的說法正確,B的說法錯誤。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絕大多數構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條文表面上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刑法條文之間的相互關系、刑法條文對相關要素的描述所確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素。刑法條文關于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并沒有明文規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D的說法正確,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CD.

  52.關于因果關系,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甲乘坐公交車時和司機章某發生爭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腳。章某返身打甲時,公交車失控,沖向自行車道,撞死了騎車人程某。甲的行為與程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B.乙以殺人故意瞄準李某的頭部開槍,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臟)。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為與李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C.丙與同伙經預謀后同時向王某開槍,同伙射擊的子彈打中王某的心臟,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擊的子彈沒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為與王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D.丁以殺人故意對趙某實施暴力,導致趙某遭受瀕臨死亡的重傷。趙某在醫院接受治療時,醫生存在一定過失,未能挽救趙某的生命。丁的行為與趙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答案:BCD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其基本觀點是根據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在通常情況下,某種行為產生某種結果被認為是相當的場合,行為與結果之間就具有因果關系。相當,指該行為產生該結果在日常生活中是一般的、正常的,而不是特殊的、異常的。

  A項中,甲在乘車的過程中,與司機發生爭吵,并踹了司機一腳,導致公交車失控撞死騎車人程某,甲的行為與程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是一般的、正常的,而不是特殊的、異常的,因此,甲的行為與程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A項說法正確,不選。

  B項中,李某的死亡雖然不是乙直接的槍擊結果,但是,李某有血友病,乙槍擊的行為導致李某血友病的發作致死,因此,乙的行為與李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B項說法錯誤,應選。

  C項中,丙與同伙共謀槍擊王某,因此,丙與其同伙之間屬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體既遂,雖然丙沒有打中王某,但是,丙仍然要承擔故意殺人罪既遂的刑事責任,因此,丙的行為與王某的死亡之間是存在因果關系的,C項說法錯誤,應選。

  D項中說“醫生存在一定過失,未能挽救趙某的生命”,因此,可以斷定,醫生僅是一般的過失,該過失行為只是沒有“挽救”趙某的生命,而非是該過失可以獨立導致趙某的死亡,因此,醫生的行為不能阻斷丁對趙某傷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丁的行為與趙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D項說法錯誤,應選。

  53.《刑法》規定,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僅定拐賣婦女、兒童罪。15周歲的甲在拐賣幼女的過程中,強行奸淫幼女。對此,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沒有規定15周歲的人對拐賣婦女、兒童罪負刑事責任,所以,甲不負刑事責任

  B.拐賣婦女、兒童罪包含了強奸罪,15周歲的人應對強奸罪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對甲應認定為拐賣婦女、兒童罪

  C.15周歲的人犯強奸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所以,對甲應認定為強奸罪

  D.拐賣婦女、兒童罪重于強奸罪,既然15周歲的人應對強奸罪承擔刑事責任,就應對拐賣婦女、兒童罪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對甲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與強奸罪實行并罰

  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于以上八種情形,指的是具體的犯罪行為,而不是罪名。A項中,15周歲的人拐賣幼女的過程中奸淫幼女的,雖然15周歲的人對拐賣婦女、兒童罪不負刑事責任,但是,他應該對強奸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構成強奸罪,因此,A的說法錯誤,當選。C項說法正確,不當選。B項中15周歲的人雖然對強奸罪要承擔刑事責任,但不成立拐賣婦女、兒童罪,B和D的說法錯誤,當選。

  54.甲欲殺乙,便向乙開槍,但開槍的結果是將乙和丙都打死。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根據具體符合說,甲對乙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對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B.根據法定符合說,甲對乙與丙均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C.不管是根據具體符合說,還是根據法定符合說,甲對乙與丙均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D.不管是根據具體符合說,還是根據法定符合說,甲對乙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對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B

  解析:根據刑法理論,行為人主觀上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分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和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雖然不一致,但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范圍,即行為人只是在某個犯罪構成的范圍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因而也被稱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對于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分為具體的符合說和法定的符合說的爭論。前者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具體地相一致時,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只要在犯罪構成范圍內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本題中,甲欲殺乙,卻將乙、丙全部打死,此時,根據具體的符合說,甲只是對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對于丙,因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沒有具體地相一致,所以甲對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是根據法定符合說,甲將乙打死和將丙打死在同一犯罪構成的范圍之內,均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本題正確答案是AB.

  55.甲雇兇手乙殺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幾次殺丙均未成功,后來采取爆炸方法,對丙的住宅(周邊沒有其他人與物)進行爆炸,結果將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無恙。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甲與乙構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C.乙對丙成立故意殺人未遂,對丁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D.乙對丙成立爆炸罪,對丁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BCD

  解析:甲雇乙殺丙,甲、乙構成“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殺人”,因此構成共同犯罪,A的說法正確,不當選。同時,題干中說乙對丙的住宅進行爆炸,但是該住宅的周邊沒有其他人與物,因此,該爆炸行為不會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不以爆炸罪論處,應該屬于以爆炸的方式進行殺人的行為,因此,依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而不能認定為爆炸罪。因此,D項說法錯誤,應該選。乙本想殺害丙,結果把丙的妻子丁殺死,屬于具體事實錯誤中的對象錯誤,因丙對象與丁對象體現相同的法益,行為人認識內容與客觀事實仍然屬于同一犯罪構成的情況,因此,乙無論結果把丙殺死了還是把丁殺死了,都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又因甲乙是共犯,因此,一人既遂全體既遂,因此,甲乙都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BC的說法錯誤,應選。

  56.某國有銀行行長甲指使負責貸款業務的科長乙向申請貸款的丙單位索要財物。乙將索要所獲15萬元中的9萬元交給甲,其余6萬元自己留下。后來,甲、乙均明知丙單位不具備貸款條件,仍然向丙單位貸款1000萬元,使銀行遭受800萬元損失。對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的受賄數額是9萬元

  B.乙的受賄數額是15萬元

  C.甲、乙均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D.對于甲、乙的違法發放貸款罪和受賄罪,應當數罪并罰

  答案:BCD

  解析:《刑法》第385條第1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甲指使乙向丙單位所要財物的行為屬于受賄罪中的索賄,同時,甲乙構成共同犯罪,犯罪金額應該是兩人所得金額之和,而非是各自的實際所得金額,因此,A項說法錯誤,B項說法正確。違法發放貸款罪(刑法第186條第2款),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因此,甲乙的行為同時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根據題干可知,甲乙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是索賄后實施的行為,在索賄的時候并沒有明確給出是為了該違法行為而索賄,因此,這兩個違法行為分別構成犯罪,應該實行數罪并罰,CD說法正確,應選。

  57.關于假釋,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B.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遵守了各種相關規定,沒有再犯新罪,也沒有發現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假釋考驗期滿,剩余刑罰就不再執行

  C.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先并后減的方法實行數罪并罰

  D.對于因殺人、綁架等暴力性犯罪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即使他們被減刑后,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據此可知,特殊情況的假釋不是經過高級人民法院核準,而是要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的核準。由此,A的說法錯誤。第85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本法第86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據此可知,假釋考驗期滿,認定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而不是不再執行。由此,B的說法錯誤。第86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71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第71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據此可知,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先減后并的方法實行數罪并罰,而非是先并后減的方法實行數罪并罰。由此,C的說法錯誤,當選。第81條第2款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于暴力性犯罪,如果減刑后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D的說法本身是正確的,不當選。本題是選非題,正確答案是ABC.

  58.某日,甲醉酒駕車將行人乙撞死,急忙將尸體運到X地掩埋。10天后,甲得知某單位要在X地施工,因擔心乙的尸體被人發現,便將乙的尸體從X地轉移至Y地。在轉移尸體時,甲無意中發現了乙的身份證和信用卡。此后,甲持乙的身份證和信用卡,從銀行柜臺將乙的信用卡中的5萬元轉入自己的信用卡,并以乙的身份證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8000余元。甲的行為構成何罪?

  A.交通肇事罪

  B.侵占罪

  C.信用卡詐騙罪

  D.詐騙罪

  答案:ACD

  解析:《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甲醉酒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同時將行人乙撞死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因此,A項說法正確,應選。

  《刑法》第1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本案中甲用乙的身份證和信用卡,用乙的名義從銀行柜臺將乙的信用卡中的5萬元轉入自己的信用卡,并以乙的身份證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8000余元的行為,屬于《刑法》第196條規定中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的情況,因此,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與詐騙罪屬于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因此,此處屬于法條競合關系,甲同時也可以構成詐騙罪。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CD.

  59.關于騙取出口退稅罪和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說法,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公司具有進出口經營權,明知他人意欲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仍違反國家規定允許他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并自行報關,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對甲公司應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論處

  B.乙公司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的發票,并利用該虛開的發票騙取數額巨大的出口退稅,其行為構成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與騙取出口退稅罪,實行數罪并罰

  C.丙公司繳納200萬元稅款后,以假報出口的手段,一次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400萬元,丙公司的行為分別構成偷稅罪與騙取出口退稅罪,實行數罪并罰

  D.丁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對丁公司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

  答案:A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明知他人意欲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仍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經營的規定,允許他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并自行報關,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缎谭ā返204條第1款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因此,AD項的說法是正確,應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同時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因此,B項說法錯誤,不選。

  《刑法》第204條第2款規定,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偷稅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因此,C項說法正確,應選。

  60.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歸還借款,便預謀毒死乙。甲將注射了“毒鼠強”的白條雞掛在乙家門上,乙懷疑白條雞有毒未食用。隨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門之機,將“毒鼠強”投放到乙家米袋內。后乙和其妻子、女兒喝過米湯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經搶救脫險。關于甲的行為,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B.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與搶劫罪的想象競合犯

  C.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與故意殺人罪的想象競合犯

  D.構成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吸收犯

  答案:ABCD

  解析: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本罪的客觀要件為:(1)行為人投放的必須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包括危險氣體、液體、固體。(2)必須有投放行為。投放行為的主要方式:一是將危險物質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數人飲食的食品或飲料中;二是將危險物質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釋放危險物質,如將沙林、傳染病病原體釋放于一定場所。(3)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故意使用危險物質殺害特定個人或特定牲畜的,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本題中,甲是利用危險物質殺害特定個人,因此,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觀要件要求,因此,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而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搶劫罪的暴力必須在取得他人財物的當場實施。本題中,甲雖然是因不想歸還借款而實施的殺人行為,但是暴力行為并不具有搶劫罪要求的當場性,因此,甲不構成搶劫罪。ABCD項說法均錯誤,應選。

  61.關于侵犯人身權利犯罪的說法,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私營礦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農民工從事危重礦井作業,并雇用打手對農民工進行毆打,致多人傷殘。甲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與故意傷害罪,應當實行并罰

  B.磚窯主乙長期非法雇傭多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并嚴重忽視生產作業安全,致使一名未成年人因堆砌的成品磚倒塌而被砸死。對乙的行為應以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從重處罰

  C.丙以介紹高薪工作的名義從外地將多名成年男性農民工騙至磚窯主王某的磚窯場,以每人1000元的價格賣給王某從事強迫勞動。由于《刑法》僅規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所以,對于丙的行為,無法以犯罪論處

  D.拘留所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體罰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不實行數罪并罰

  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244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根據上述規定可知,A項中,應該是以強迫職工勞動罪與故意傷害罪實行數罪并罰,而非是非法拘禁罪與故意傷害罪實行數罪并罰,因此A項說法錯誤,當選。B項中,乙的行為構成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按照刑法第244條第2款的規定,應當實行數罪并罰。B的說法錯誤,當選。丙的行為,雖然不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但是其構成強迫職工勞動罪的共犯,仍然構成犯罪。C的說法錯誤,當選。

  《刑法》第248條規定,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由此,D本身的說法正確,不當選。

  62.《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對轉化型搶劫作出了規定,下列哪些選項不能適用該規定?

  A.甲入室盜竊,被主人李某發現并追趕,甲進入李某廚房,拿出菜刀護在自己胸前,對李某說,你千萬別過來,我膽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

  B.乙搶奪王某的財物,王某讓狼狗追趕乙。乙為脫身,打死了狼狗

  C.丙騙取他人財物后,剛準備離開現場,騙局就被識破。被害人追趕丙。走投無路的丙從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對被害人說,你們再追,我就死在你們面前。被害人見丙鮮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離現場

  D.丁在一網吧里盜竊財物并往外逃跑時,被管理人員顧某發現。丁為阻止顧某的追趕,提起網吧門邊的開水壺,將開水潑在顧某身上,然后逃離現場

  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A項中,甲雖然在入室盜竊后為抗拒抓捕拿起菜刀,但是,他是因為膽小把菜刀護在自己的胸前,并沒有展示菜刀并使用暴力威脅受害方,因此,不認為是轉化型搶劫,A項應該選。B項中,乙的侵犯對象是狼狗,并沒有針對王某實施暴力,因此,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屬于轉化型搶劫,B項應選。C項中,丙雖然當場使用了暴力,但是,使用暴力的對象是自己,而非是受害人,因此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應選。D項中,丁盜竊后被發現,為了抗拒抓捕當場對受害人使用暴力,因此,應該適用轉化型搶劫的規定,不選。

  63.下列哪些行為應以職務侵占罪論處?

  A.甲系某村民小組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據為己有,數額達到5萬元

  B.乙為村委會主任,利用協助鄉政府管理和發放救災款物之機,將5萬元救災款非法據為己有

  C.丙是某國有控股公司部門經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5萬元公款非法據為己有

  D.丁與某私營企業的部門經理李某內外勾結,利用李某職務上的便利,共同將該單位的5萬元資金非法據為己有

  答案:ACD

  解析:本題主要考查的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的區別,貪污罪也是一種職務侵占的行為,單從行為方式上難以將二者區分開來,關鍵在于主體方面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度珖嗣翊泶髸瘴瘑T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從事哪些工作時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解釋如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ㄈ﹪型恋氐慕洜I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繳稅款;(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可知,A項中甲構成職務侵占罪,B項中的乙構成貪污罪。

  《刑法》第93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C項中,丙不是國家公務人員,因此,不滿足貪污罪的主體要件,丙應該構成職務侵占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D項中,丁應該構成職務侵占罪。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CD.

  64.關于盜竊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盜竊偽造的貨幣的行為,不成立盜竊罪

  B.盜竊偽造的國家機關印章的行為,不成立盜竊國家機關印章罪

  C.盜竊偽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不適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關于“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規定

  D.盜竊企業違規制造的槍支的行為,不成立盜竊槍支罪

  答案:BC

  解析:《刑法》第264條規定了盜竊罪,其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盜竊偽造的貨幣屬于盜竊違禁品的行為,對于此,除刑法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違禁品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所以A選項的說法是錯誤的,不當選!缎谭ā返280條規定的盜竊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要求盜竊的是真實有效的國家公文、證件和印章,如果是盜竊偽造的國家機關印章,則不成立盜竊國家機關印章罪,而只是成立盜竊罪。B的說法正確,當選。《刑法》第196條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盜竊罪。這里要求盜竊的信用卡是真實有效的信用卡,如果是偽造的信用卡,則盜竊并使用的行為不適用刑法第196條的規定,C的說法正確,當選。盜竊企業違規制造的槍支,盜竊行為的對象仍然是槍支,仍然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所以D中成立盜竊槍支罪。D的說法錯誤,不當選。本題正確選項是BC.

  65.甲、乙均為吸毒人員,且關系密切。乙因買不到毒品,多次讓甲將自己吸食的毒品轉讓幾克給乙,甲每次均以購買價轉讓毒品給乙,未從中牟利。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販賣毒品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故甲的行為不成立販賣毒品罪

  B.販賣毒品罪以獲利為要件,故甲的行為不成立販賣毒品罪

  C.甲屬于無償轉讓毒品,不屬于販賣毒品,故不成立販賣毒品罪

  D.甲只是幫助乙吸食毒品,《刑法》沒有將吸食毒品規定為犯罪,故甲不成立犯罪

  答案:ABCD

  解析:根據刑法理論,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是:客體——毒品;客觀要件——販賣行為;主觀要件——故意;主體——一般主體。其中的“販賣”是指在境內非法轉手倒賣或者銷售自行制造的毒品。販賣毒品罪不是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只要實行了倒賣和銷售的行為,即可以構成該罪,由此A的說法錯誤。販賣毒品罪也不以獲利為要件,B的說法錯誤。甲以購買價格轉讓毒品,實際上是倒賣,因此成立販賣毒品罪,C的說法錯誤。雖然《刑法》沒有將吸食毒品規定為犯罪,但是這并不影響甲販賣毒品罪的成立。由此,本題正確答案是ABCD.

  66.關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審查起訴階段就賠償達成協議,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責任

  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沒有起訴

  C.高某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獲前自殺身亡

  答案:B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此本題正確答案是BD.

  67.甲殺人案,犯罪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第一審法院為防止被害人家屬和旁聽群眾在法庭上過于激憤影響順利審判,決定作為特例不公開審理。經審理,第一審法院判處甲死刑立即執行,甲上訴。對于本案,第二審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確的?

  A.組成合議庭

  B.把案件作為第一審案件審理

  C.審理后改判

  D.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答案:A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由此,A的做法正確,當選;上訴案件,第二審法院應當按照第二審案件審理,B的說法錯誤,不當選;《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1條規定,審判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對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審理,適用相關規定。對于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應當決定不公開審理。由此,本題中的案件不屬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審法院的程序錯誤!缎淌略V訟法》第189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191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二)違反回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由此,本題中不存在可以改判的情形,C不當選;但是一審不公開審理,程序錯誤,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D是正確的,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D.

  68.《刑事訴訟法》規定,下級法院接到最高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發現有關情形時,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下列哪些情形應當適用該規定?

  A.發現關鍵定罪證據可能是刑訊逼供所得

  B.判決書認定的年齡錯誤,實際年齡未滿18周歲

  C.提供一重大銀行搶劫案線索,經查證屬實

  D.罪犯正在懷孕

  答案:ABC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懷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所以本題中A和B屬于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案件,也是應選項。本題正確答案是ABCD.

  69.石某殺人后棄尸河中。在法庭審理中,對下列哪些事實不必提出證據證明?

  A.被棄尸的河流從案發村鎮穿過的事實

  B.刑法關于殺人罪的法律規定

  C.檢察機關和石某都沒有異議的案件基本事實

  D.石某的精神狀態

  答案:AB

  解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34條規定,在法庭審理中,下列事實不必提出證據進行證明:(一)為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并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三)法律、法規的內容以及適用等屬于審判人員履行職務所應當知曉的事實;(四)在法庭審理中不存在異議的程序事實;(五)法律規定的推定事實。本題中,A項中的“被棄尸的河流從案發村鎮穿過的事實”屬于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不必舉證,A項當選;B項屬于法律的內容,不必舉證,B項當選;C是案件基本事實,D是石某的精神狀態,這兩項中的內容均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免證事實,因此C、D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B.

  70.關于刑事案件的延期審理和中止審理,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延期審理適用于法庭審理過程中,中止審理適用于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決前

  B.導致延期審理的原因是庭審自身出現障礙,因而不停止法庭審理以外的訴訟活動,導致中止審理的原因是出現了不能抗拒的情況,使訴訟活動無法正常進行,因而暫停訴訟活動

  C.延期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具有可預見性,中止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往往無法預見

  D.不論延期審理還是中止審理,其時間都計入審理期限

  答案:ABC

  解析:延期審理是指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遇有足以影響審判進行的情形時,法庭決定延期審理,待影響審判進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開庭審理。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情況影響了案件的正常進行,而決定暫停審理,待其消失后,再行開庭審理。中止審理和延期審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第一,時間不同。延期審理僅適用于法庭審理過程中,而中止審理適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決前。第二,原因不同。導致延期審理的原因是訴訟自身出現了障礙,其消失依賴于某種訴訟活動的完成,因此延期審理不能停止法庭審理以外的訴訟活動,而導致中止審理的原因是出現了不能抗拒的情況,其消除與訴訟本身無關,因此,中止審理將暫停一切訴訟活動。第三,再行開庭的可預見性不同。延期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可以預見,甚至當庭可以決定,但中止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往往無法預見。由此本題中ABC的說法都是正確的,當選。至于D,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6條第2款規定,依照前款規定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該解釋第181條第3款規定,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由此,D的說法錯誤,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BC.

  71.某縣法院在對楊某綁架案進行庭前審查中,發現下列哪些情形時,應當將案件退回檢察機關?

  A.楊某在綁架的過程中殺害了人質

  B.楊某在審查起訴期間從看守所逃脫

  C.檢察機關移送起訴材料未附證據目錄

  D.檢察機關移送起訴材料欠缺已經委托辯護人的住址、通訊處

  答案:AB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7條規定,案件經審查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一)對于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二)對于不符合本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至(九)項規定之一,需要補送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書(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訴書五份)后,指定審判員審查以下內容:……(二)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犯罪事實、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等是否明確;(三)起訴書中是否載明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羈押地點、是否在案以及有無扣押、凍結在案的被告人的財物及存放地點;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為保護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應當單獨移送被害人名單;(四)是否附有起訴前收集的證據的目錄;(五)是否附有能夠證明指控犯罪行為性質、情節等內容的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六)是否附有起訴前提供了證言的證人名單;證人名單應當分別列明出庭作證和擬不出庭作證的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通訊處;(七)已委托辯護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辯護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明確的名單;(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否附有相關證據材料;(九)偵查、起訴程序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復印件是否完備;…… A選項中,綁架過程中殺害人質實際上是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不能由縣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管轄,A當選; B項屬于被告人不在案的情況,當選,C和D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B.

  72.關于自訴案件的審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確的?

  A.甲、乙系一起傷害案件的自訴人,案件審理中甲撤回起訴,法院繼續案件審理

  B.某傷害案,因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提起自訴,審理中自訴人與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自訴,法院經審查準許

  C.某遺棄案,被告人在第二審程序中提出反訴,法院予以受理并與原自訴合并審理

  D.某侵犯知識產權案,第二審中當事人和解,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自訴并撤銷一審判決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2條第2款規定,自訴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訴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由此,A的說法正確,當選;《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8條規定,對于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屬自愿的,應當準許;經審查認為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不是出于自愿的,應當不予準許。由此,B的說法正確,當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5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自訴案件的當事人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由此,C的說法錯誤,不當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3條規定,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調解結案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第一審判決、裁定視為自動撤銷;當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自訴,并撤銷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由此,D的說法正確,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BD.

  73.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規定情形,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下列哪些情形適用該規定?

  A.被脅迫參與犯罪的

  B.是又聾又啞的人的

  C.因緊急避險過當構成犯罪的

  D.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

  答案:ABCD

  解析:《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2006年)》第20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一)被脅迫參與犯罪的;(二)犯罪預備、中止的;(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四)是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的;(五)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過當構成犯罪的;(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七)其他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情形。由此,本題四個選項均為正確選項,正確答案是ABCD.

  74.下列哪些選項屬于實物證據?

  A.殺人案中現場勘驗筆錄

  B.貪污案中證明貪污數額的賬冊

  C.強奸案中證明被害人精神狀態的鑒定結論

  D.傷害案中證明傷害發生過程情況的監控錄像

  答案:ABD

  解析:實物證據是指表現為物品、痕跡和以其內容具有證據價值的書面文件,即以實物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屬于實物證據。而言詞證據是指表現為人的陳述,即以言詞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邊界等都是言詞證據,此外,應當注意的是,鑒定結論也是言詞證據,由此本題屬于實物證據的是勘驗筆錄、賬冊、監控錄像。C中的鑒定結論不是實物證據,而是言詞證據,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BD.

  75.下列再審案件,哪些可以不開庭審理?

  A.李某搶劫案,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

  B.葛某受賄案,葛某已死亡

  C.張某、卞某為同案原審被告人,張某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監獄服刑,提審到庭確有困難,但未經抗訴的檢察院同意

  D.陳某強奸案,原生效裁判于1979年之前作出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試行)》第6條規定,下列再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的;(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施行以前裁判的;(三)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原審自訴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的;(四)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監獄服刑,提押到庭確有困難的;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征得人民檢察院的同意;(五)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按本規定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經兩次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庭的。由此本題中ABD都屬于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至于C,因為未經抗訴的檢察院同意,所以必須開庭審理。本題正確答案是ABD.

  76.對下列哪些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執行先行拘留?

  A.為投毒而買毒藥的甲

  B.在其住處發現被盜金項鏈的乙

  C.被舉報挪用公款企圖逃跑的丙

  D.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丁

  答案:ABC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A屬于正在預備犯罪的情形;B屬于在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情形;C屬于犯罪后企圖逃跑的情形;D屬于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情形,對于這四種情形,公安機關都是可以先行拘留的。本題正確答案是ABCD.

  77.在下列何種情形下,經公訴人建議法庭延期審理的時間一次不得超過一個月?

  A.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B.發現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C.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D.需要通知開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單的證人、鑒定人或者經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證人出庭陳述的

  答案:ABCD

  解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48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應當要求法庭延期審理:(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二)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三)需要通知開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單的證人、鑒定人或者經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證人出庭陳述的。第349條規定,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或者撤回起訴。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BCD.

  78.在法庭審理中,控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實施搶劫時所持的匕首。關于該匕首,應當履行的法庭調查程序,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讓被害人辨認

  B.讓被告人辨認

  C.聽取辯護人意見

  D.聽取訴訟代理人意見

  答案:ABC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由此,本題正確答案是ABCD.

  79.關于死刑復核程序,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趙某因故意殺人罪和販毒罪分別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對案件進行復核時,認為張某販毒罪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但故意殺人罪的死刑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B.錢某因綁架罪和搶劫罪分別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在對案件進行復核時,發現錢某綁架罪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搶劫罪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遂對綁架罪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對搶劫罪的死刑判決予以改判

  C.孫某伙同李某持槍搶劫銀行被分別判處死刑,最高法院進行復核時發現孫某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李某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

  D.周某伙同吳某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被分別判處死刑,最高法院在復核時發現周某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吳某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遂對周某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對吳某的死刑判決予以改判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數罪并罰案件,一人有兩罪以上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由此,A和B正確,當選;第7條規定,一案中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由此,C和D的說法正確,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BCD.

  80.對下列哪些情形,行政復議機關可以進行調解?

  A.市政府征用某村土地,該村居民認為補償數額過低申請復議

  B.某企業對稅務機關所確定的稅率及稅額不服申請復議

  C.公安機關以張某非法種植罌粟為由對其處以拘留10日并處1000元罰款,張某申請復議

  D.沈某對建設部門違法拆除其房屋的賠償決定不服申請復議

  答案:AC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50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AD項屬于對行政賠償或行政補償問題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情況,可以進行調解;B項中關于稅率及稅額的問題是法律的直接規定,不是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范圍,因此,不可以進行調解;C項中屬于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情況,因此,可以進行調解。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CD.

  81.下列哪些行政機構的設置事項,應當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A.某縣兩個職能局的合并

  B.某省民政廳增設內設機構

  C.某市職能局名稱的改變

  D.某縣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

  答案:AC

  解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據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C.

  82.肖某提出農村宅基地用地申請,鄉政府審核后報縣政府審批。肖某收到批件后,不滿批件所核定的面積。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肖某須先申請復議,方能提起行政訴訟

  B.肖某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為縣政府的上一級政府

  C.肖某申請行政復議,應當自簽收批件之起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

  D.肖某提起行政訴訟,縣政府是被告,鄉政府為第三人

  答案:BC

  解析:《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前置的要求,因此,不屬于復議前置的案件,因此,A項說法錯誤。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13條規定,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本案中具體行政行為是應該縣級政府審批作出的,因此,復議被申請人是縣級人民政府!缎姓䦶妥h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因此,本案中的復議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B項說法正確。

  《行政復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此,C項說法正確。

  《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本案中,鄉政府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對外的作出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承擔相應的義務,因此,不是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因此,不是該行政訴訟的第三人,D項說法錯誤。

  83.A市李某駕車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區與乙區居民范某的車相撞,并將后者打傷。B市甲區公安分局決定扣留李某的汽車,對其拘留5日并處罰款300元。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李某可向B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

  B.對扣留汽車行為,李某可向甲區人民法院起訴

  C.李某應先申請復議,方能提起行政訴訟

  D.范某可向乙區人民法院起訴

  答案:AB

  解析:《行政復議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因此,李某可以向B市甲區公安分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即B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因此,AB項說法正確。

  《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前置的要求,因此,不屬于復議前置的案件,因此,C項說法錯誤。

  《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范某是受害人,行政機關作出的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是針對的李某,而非是針對的范某,因此,范某不能在原告所在地起訴,D項說法錯誤。

  84.為嚴格本地生豬屠宰市場管理,某縣政府以文件形式規定,凡本縣所有豬類屠宰單位和個人,須在規定期限內到生豬管理辦公室申請辦理生豬屠宰證,違者予以警告或罰款。個體戶張某未按文件規定申請辦理生豬屠宰證,生豬管理辦公室予以罰款200元。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若張某在對罰款不服申請復議時一并對縣政府文件提出審查申請,復議機關應當轉送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B.某縣政府的文件屬違法設定許可和處罰,有權機關應依據《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C.生豬管理辦公室若以自己名義作出罰款決定,張某申請復議應以其為被申請人

  D.若張某直接向法院起訴,應以某縣政府為被告

  答案:ABC

  解析:《行政復議法》第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第26條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本題中,生豬管理辦公室是縣政府的一個工作部門,它沒有權利進行行政處罰,因此,本案的復議被申請人是縣政府,復議機關是縣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該文件是縣政府發布的,縣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有權對該文件作出處理,因此,A項說法錯誤,應選。

  某縣政府的文件屬違法設定許可和處罰,有權機關應該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6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因此,B項說法錯誤,應選。

  生豬管理辦公室是縣政府的內部工作部門,沒有法律、法規的授權,無權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因此,不能成為復議被申請人,C項說法錯誤,應選。生豬管理辦公室的行為應該歸于縣政府,因此,如果張某提起行政訴訟的話,應該以某縣政府為被告,D項說法正確。

  85.某縣地稅局將個體戶沈某的納稅由定額繳稅變更為自行申報,并在認定沈某申報稅額低于過去納稅額后,要求沈某繳納相應稅款、滯納金,并處以罰款。沈某不服,對稅務機關下列哪些行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A.由定額繳稅變更為自行申報的決定

  B.要求繳納稅款的決定

  C.要求繳納滯納金的決定

  D.罰款決定

  答案:CD

  解析:《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8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CD項屬于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情況,因此,不屬于復議前置的情況,當事人可以選擇復議也可以選擇行政訴訟,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D.

  86.甲廠是某市建筑裝潢公司下屬的獨立核算的集體企業,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裝潢公司經批準與甲廠脫離隸屬關系。2007年4月,行政機關下達文件批準某市建筑裝潢公司的申請,將甲廠并入另一家集體企業乙廠。對此行為,下列何者有權向法院起訴?

  A.甲廠

  B.乙廠

  C.甲廠法定代表人

  D.乙廠法定代表人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隸屬關系的,該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訴訟。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BCD.

  87.對下列哪些情形,行政機關應當辦理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A.張某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后,發生交通事故成為植物人

  B.田某違法經營的網吧被吊銷許可證

  C.李某依法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延續采礦許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復

  D.劉某通過行賄取得行政許可證后,被行政機關發現并撤銷其許可

  答案:ABD

  解析:《行政許可法》第7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A項屬于(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因此應選。B項屬于(四)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情況,因此應選。《行政許可法》第50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C項中,行政機關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于答復屬于視為準許延續的情況,因此,不屬于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情況,不屬于行政機關應當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的情況,不選。D項屬于(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的情況,因此應選。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BD.

  88.甲公司向某區法院起訴要求乙公司返還貨款15萬元,并請求依法保全乙公司價值10萬元的汽車。在甲公司提供擔保后,法院準予采取保全措施。二審法院最終維持某區法院要求乙公司返還貨款10萬元的判決。甲公司在申請強制執行時,發現訴訟期間某區法院在乙公司沒有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已解除保全措施,乙公司已變賣汽車、轉移貨款,致判決無法執行。甲公司要求某區法院賠償損失。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國家賠償法》未明確規定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違法解除保全措施應承擔賠償責任,故甲公司的請求不成立

  B.違法采取保全措施應包括依法不應當解除而解除保全措施

  C.就某區法院的措施是否屬國家賠償范圍問題,受理賠償訴訟的法院可以進行調解

  D.甲公司應當先申請確認某區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行為違法

  答案: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知,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采取的保全措施,如果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A項說法錯誤,不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違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的下列行為:(一)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二)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三)明顯超過申請人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范圍的;(四)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五)變賣財產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六)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B項的說法屬于司法解釋中規定的第(一)項的內容,因此B項說法正確,應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在堅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賠償范圍、賠償方式和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成立的,應當制作行政賠償調整書。此規定說的賠償范圍是關于賠償的范圍,而非是是否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因此,對是否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不能進行調解,C項說法錯誤,不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款規定,申請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的,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應當先經依法確認。因此,D項說法正確,應選。

  89.某市衛生局經調查取證,認定某公司實施了未經許可擅自采集血液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和相關規定,決定取締該公司非法采集血液的行為,同時沒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市衛生局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證件

  B.若市衛生局當場作出決定,某公司不服申請復議的期限應自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C.若某公司起訴,市衛生局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的效力,優于某公司的證人對現場的描述

  D.沒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屬于保全措施

  答案:ABC

  解析:《行政處罰法》第37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因此,A項正確。

  《行政復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B項中,如果市衛生局當場作出決定,那么某公司從市衛生局當場作出決定的時候就知道了該具體行政行為,因此,申請復議的期限應該從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B項正確。

  《行政訴訟法》第31條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市衛生局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屬于證據種類中的第(七)項現場筆錄,某公司的證人對現場的描述屬于證據種類中的第(四)項證人證言!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3條規定,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一)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二)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三)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四)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五)法庭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優于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六)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七)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八)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九)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因此,C項正確。

  《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沒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屬于行政處罰而非屬于保全措施,D項錯誤。

  90.因一高壓線路經過某居民小區,該小區居民李某向某市規劃局申請公開高壓線路圖。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李某提交書面申請時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B.李某應說明申請信息的用途

  C.李某可以對公開信息方式提出自己要求

  D.某市規劃局公開信息時,可以向李某依法收取相關成本費

  答案:C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3條規定,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第20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因此,AB項說法錯誤,C項說法正確。第27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因此,D項說法正確。

  三、不定項選擇題。每題所設選項中至少有一個正確答案,多選、少選、錯選或不選均不得分。本部分含91-100題,每題2分,共20分。

  91.四位學生在課堂上討論共同犯罪時先后發表了以下觀點,其中正確的選項是:

  A.甲: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應當對集團成員所實施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B.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于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從犯的處罰應當輕于主犯,所以,對于從犯不得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C.丙: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為聚眾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

  D.丁:一開始被犯罪集團脅迫參加犯罪,但在著手實行后,非常積極,成為主要的實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認定為主犯

  答案:CD

  解析:《刑法》第26條第3款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注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對“集團”本身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而非是對“全體成員”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因此,A的說法錯誤!缎谭ā返26條第1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4款規定,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從犯,雖然在處罰的時候輕于主犯,但是也應該以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定罪處罰,B的說法錯誤,不當選。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是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犯罪集團中的主犯除了首要分子,還包括其他起主要作用的非首要分子的主犯。主犯一定是存在于共同犯罪中的,對于聚眾犯罪,有時法律只是處罰首要分子(例如:刑法第291條規定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對于其他參加人員不進行定罪處罰,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也無所謂主從犯的區分,所以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C的說法正確,當選。第26條第1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雖然丁一開始被犯罪集團脅迫參加犯罪,但是因為其后來成為主要實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此應認定其為主犯,D的說法正確,當選。本題正確選項是CD.

  92.國有公司財務人員甲于2007年6月挪用單位救災款100萬元,供自己購買股票,后股價大跌,甲無力歸還該款項。2008年1月,甲挪用單位辦公經費70萬元為自己購買商品房。兩周后,甲采取銷毀賬目的手段,使挪用的辦公經費70萬元中的50萬元難以在單位財務賬上反映出來。甲一直未歸還上述所有款項。關于甲的行為定性,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甲挪用救災款的行為,不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B.甲挪用辦公經費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數額為70萬元

  C.甲挪用辦公經費后銷毀賬目且未歸還的行為構成貪污罪,貪污數額為50萬元

  D.對于甲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實行并罰

  答案:ACD

  解析:《刑法》第384條(挪用公款罪)第2款規定,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據此,甲挪用救災款歸個人使用,不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是構成挪用公款罪,因為挪用特定款物罪要求的是將特定款物挪做“其他公用”,而本題中甲是將特定款物挪為“私用”,構成挪用公款罪。因此,A的說法正確。因為挪用公款的行為要求的是只是挪用,主觀上是打算日后歸還的。而本題中,甲挪用辦公經費70萬為自己購買商品房,其后又采用銷毀賬目的手段,使挪用的辦公經費70萬元中的50萬元難以在單位財務賬上反映出來。對于此50萬,甲的主觀故意已經從挪用變為據為己有。因此,對于這50萬,甲構成貪污罪;對于70萬中的其余20萬,甲構成挪用公款罪。因此,B的說法錯誤,C和D的說法正確。本題正確答案是ACD.

 。ㄒ唬

  甲手持匕首尋找搶劫目標時,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襲擊。丙追趕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無奈,與丙搏斗,將其打成重傷。此后,甲繼續尋找目標,見到丁后便實施暴力,用匕首將其刺成重傷,使之喪失反抗能力,此時甲的朋友乙駕車正好經過此地,見狀后下車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財物(約2萬元),然后逃跑,丁因傷勢過重不治身亡。請回答93-94題。

  93.關于甲將精神病人丙打成重傷的行為,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甲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因為對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B.甲的行為屬于緊急避險,因為“不法”必須是主客觀相統一的行為,而精神病人沒有責任能力,其客觀侵害行為不屬于“不法”侵害,故只能進行緊急避險

  C.甲的行為屬于自救行為,因為甲當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濟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為既不是正當防衛,也不是緊急避險,因為甲當時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為客觀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為,甲不得針對丙再進行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

  答案:A

  解析:《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并非對不法侵害行為的制裁,而是針對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護法益的手段,故不能像制裁犯罪與違法行為那樣,要求正當防衛所針對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觀統一性,所以,對于沒有達到責任年齡、不具有責任能力的人侵害行為,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因此,A項說法正確,BCD項說法錯誤。

  94.關于乙與甲一起取走丁的財物的行為,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乙與甲成立搶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的行為構成搶劫罪,乙的行為屬于搶奪罪,兩者在搶奪罪這一重合犯罪之內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搶奪罪的共同犯罪

  C.乙既不對丁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也不對丁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

  D.乙不對丁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但應對丁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

  答案:AC

  解析:繼承的共同犯罪,指先行為人已實施一部分實行行為后,后行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參與實行或提供幫助。此時,后行為人就參與后的行為與先行為人構成共同犯罪,但對參與之前的先行為人的行為及其結果是否應承擔責任,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區分。如:甲意欲搶劫而對A實施了暴力,在抑制了A的反抗后,乙到了現場,并且明知甲在搶劫A的財物,乙與甲一起共同強取了A的財物。在這種情況下,甲與乙仍然成立搶劫罪的共同犯罪。再如,丙意欲搶劫B的財物而對其實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傷,此時丁到了現場,并且明知丙要搶劫B的財物,丁與丙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財物。丁雖然與丙構成搶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丁不對B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只有丙對B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本案屬于第二中情況,因此,正確答案是AC.

 。ǘ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主犯朱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罰金2萬元人民幣;從犯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從犯周某被判處管制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請回答95-97題。

  95.在本案中,由監獄執行刑罰的罪犯是:

  A.王某

  B.朱某

  C.李某

  D.周某

  答案:AB

  解析: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立即執行、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以及無罪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的執行;監獄負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執行;公安機關負責送交執行時余刑不到一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緩刑、拘役緩刑、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暫予監外執行、假釋等的執行。由此,本題中王某的有期徒刑15年、朱某的有期徒刑10年都需要由監獄執行,李某的有期徒刑不足一年,由公安機關執行;周某的管制刑由公安機關執行,由此本題正確答案是AB.

  96.對周某刑罰的執行機關是:

  A.人民法院

  B.公安機關

  C.監獄

  D.基層組織或其所在單位

  答案:B

  解析:由于周某的管制刑是由公安機關執行,且剝奪政治權利與管制同時執行,執行機關也是公安機關。所以最終對周某刑罰的執行機關就是公安機關。本題正確答案是B.

  97.所判刑罰既需要法院執行,又需要公安機關執行的罪犯是:

  A.王某

  B.周某

  C.李某

  D.朱某

  答案:AD

  解析: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立即執行、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以及無罪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的執行;公安機關負責送交執行時余刑不到一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緩刑、拘役緩刑、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暫予監外執行、假釋等的執行。由此,王某的沒收財產刑由法院執行,剝奪政治權利刑由公安機關執行;朱某的罰金刑由人民法院執行,剝奪政治權利刑由公安機關執行。本題正確答案是AD.

  98.某行政機關負責人孫某因同時違反財經紀律和玩忽職守被分別給予撤職和記過處分。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應只對孫某執行撤職處分

  B.應同時降低孫某的級別

  C.對孫某的處分期為36個月

  D.解除對孫某的處分后,即應恢復其原職務

  答案:AB

  解析:《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0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三)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第24條規定,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由此,對孫某的行為給予撤職和記過處分是正確的。該《條例》第10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并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由此A正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58條第3款規定,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由此,B正確,當選;第58條第2款規定,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由此,C錯誤,不當選;第59條第2款規定,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由此,D錯誤,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B.

  99.張某租用農貿市場一門面從事經營。因趙某提出該門面屬于他而引起爭議,工商局扣繳張某的營業執照,致使張某停業2個月之久。張某在工商局返還營業執照后,提出賠償請求。下列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的是:

  A.門面租賃費

  B.食品過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損失

  C.張某無法經營的經濟損失

  D.停業期間張某依法繳納的稅費

  答案:AD

  解析:《國家賠償法》第28條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七)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由此,A和D屬于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應當賠償;B和C均屬于間接損失,不予賠償。本題正確答案是AD.

  100.甲公司與乙公司開辦中外合資企業丙公司,經營房地產。因急需周轉資金,丙公司與某典當行簽訂合同,以某宗國有土地作抵押貸款。典當期滿后,丙公司未按約定回贖,某典當行遂與丁公司簽訂協議,將土地的使用權出售給丁公司。經丁公司申請,2001年4月17日市國土局的派出機構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丙公司未參與變更土地登記過程。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詢土地抵押登記情況,得知該土地使用權已變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對變更土地登記行為不服向法院起訴。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B.若丙公司對變更土地登記行為不服,應當自2008年3月3日起3個月內起訴

  C.丙公司與某典當行簽訂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審理對象

  D.對市國土局與派出機構之間的關系性質,法院可以依法調取證據

  答案:A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的聯營、合資、合作各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權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因此,A項說法正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1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第4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法律教育網原創)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丙公司一直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詢土地抵押登記情況才了解,此時間是甲公司的了解時間,不一定就是丙公司的了解時間,即便是推定為丙公司的知道時間,題干中也沒有說明是否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因此,B項的說法是錯誤。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丙公司與某典當行簽訂的合同是否合法不是本案的審理對象,因此,C項說法錯誤。

  《行政訴訟法》第34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因此,對市國土局與派出機構之間的關系性質,法院可以依法調取證據,D項說法正確。
2008年司法考試卷二(附答案)
  提示:本試卷為選擇題,由計算機閱讀。請將所選答案填涂在答題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所設選項中只有一個正確答案,多選、錯選或不選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題,每題1分,共50分。

  1.關于危害結果的相關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甲男(25歲)明知孫某(女)只有13歲而追求她,在征得孫某同意后,與其發生性行為。甲的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丟失槍支后未及時報告,清潔工王某撿拾該槍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

  C.丙誘騙5歲的孤兒離開福利院后,將其作為養子,使之過上了豐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惡意透支3萬元,但經發卡銀行催收后立即歸還。丁的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答案:A

  解析:危害結果是危害行為對法益所造成的實際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現實性、多樣性和規范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缎谭ā返236條第2款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所以A項所述的甲的行為是侵害了孫某的合法權益,已經造成了實際損害,所以A是錯誤的。應選!缎谭ā返129條規定,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B項中警察乙雖然在其槍支丟失后沒有及時報告,但是清潔工撿到槍支后立即上交,沒有造成重大人身傷亡后果,沒有對法益造成實際侵害,所以B的說法是正確的,不應當選!缎谭ā返262條規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C項中丙誘拐5歲孤兒離開其監護場所(孤兒院),盡管該孤兒在丙的養育下過上豐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為仍然觸犯了《刑法》第262條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所以C項的說是正確的,不應當選!缎谭ā返1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根據上述法條可知,D項中丁某的行為并沒有構成對法益的實際侵害,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D項的說法是正確的,不應當選。

  2.關于故意的認識內容,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明知自己的財物處于國家機關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時的個人財物應以公共財產論而竊回。甲缺乏成立盜竊罪所必須的對客觀事實的認識,故不成立盜竊罪

  B.乙以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竊取軍人的手提包時,明知手提包內可能有槍支仍然竊取,該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槍。乙沒有非法占有槍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盜竊槍支罪

  C.成立猥褻兒童罪,要求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

  D.成立販賣毒品罪,不僅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販賣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為人認識到所販賣的毒品種類

  答案:C

  解析:一般情況下,盜竊自己的財物不成立盜竊罪,但是,如果盜竊本人已經被依法扣押的財物,或偷回本人已經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財物,以致他人因賠償責任而遭受財產損失,也構成盜竊罪。A項中,甲明知自己的財物處于國家機關管理之中,仍然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取回,仍然可以成立盜竊罪,因此,A項說法錯誤,不選。B項中,乙已經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及其結果可能是盜竊槍支,而希望或放任該行為的發生,屬于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因此,依然成立盜竊槍支的犯罪,B項說法錯誤,不選。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因此,成立猥褻兒童罪,要求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C項說法正確,應選。販賣毒品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的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因此,販賣毒品的犯罪故意是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販賣的是毒品,但是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販賣的毒品種類,D項說法錯誤,不選。

  3.甲想殺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藥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藥較多,乙吞服安眠藥后死亡。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的預備行為導致了乙死亡,僅成立故意殺人預備

  B.甲雖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但所預定的實行行為(勒乙的脖子)并未實施完畢,故只能認定為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C.甲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既遂

  D.甲的行為是故意殺人預備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論處

  答案:C

  解析:犯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甲向乙投放了安眠藥,客觀上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并且造成被害人乙死亡;主觀上有殺害乙的故意;侵犯了乙的生命權這一客體。且題中并沒有說甲是否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一般情況下,沒有特殊說明的都認為是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因此甲的行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即遂,所以C是正確的。

  4.甲在從事生產經營的過程中,不知道某種行為是否違法,于是以書面形式向法院咨詢,法院正式書面答復該行為合法。于是,甲實施該行為,但該行為實際上違反刑法。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由于違法性認識不是故意的認識內容,所以,甲仍然構成故意犯罪

  B.甲沒有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C.甲雖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過失犯罪

  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過失犯罪

  答案:B

  解析:違法性認識是指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時,能夠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本題中,甲不知某種行為是否違法,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咨詢,法院正式書面答復該行為合法,由此,鑒于司法權威,甲對此行為不再具有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答案B是正確的,當選。

  5.關于被害人承諾,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兒童趙某生活在貧困家庭,甲征得趙某父母的同意,將趙某賣至富貴人家。甲的行為得到了趙某父母的有效承諾,并有利于兒童的成長,故不構成拐賣兒童罪

  B.在錢某家發生火災之際,乙獨自闖入錢某的住宅搬出貴重物品。由于乙的行為事后并未得到錢某的認可,故應當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C.孫某為戒掉網癮,讓其妻子丙將其反鎖在沒有電腦的房間一星期。孫某對放棄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諾是無效的,丙的行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個小手指,而丁卻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為成立故意傷害罪

  答案:D

  解析:被害人承諾,符合一定條件,便可以排除損害被害人法益的行為的違法性。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只要行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諾就不成立犯罪。也就是說,只有在以違反被害人意志為前提的犯罪中,被害人的承諾才可能阻卻違法性,如果不是以被害人的意志為前提,則被害人的承諾不能阻卻違法性。經過被害人承諾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時,才排除犯罪的成立:第一,承諾者對被侵害的法益具有處分權限,而且該處分權限有一定的限度;第二,承諾者必須對所承諾的事項的意義、范圍具有理解能力;第三,承諾必須出于被害人的真實意志;第四,必須存在現實的承諾(現實上沒有被害人的承諾,但是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實真相后當然會承諾,在這種情況下,推定被害人的意志所實施的行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諾的行為);第五,承諾至遲必須存在于結果發生時;第六,經承諾所實施的行為不得超出承諾的范圍。本題中,A項中拐賣兒童行為中的被害人是趙某,其本身沒有對拐賣進行承諾,由此甲的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A錯誤,不當選。B項中,發生火災,乙的行為即是基于推定的錢某的承諾的行為,因此乙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B的說法錯誤,不當選。C中,孫某處分的是自己的法益,且沒有超過范圍,符合被害人承諾的要件,因此構成犯罪的排除事由,丙的行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C的說法錯誤,不當選。D項中,李某雖然同意丁砍掉他的小手指,但是沒有同意丁砍掉他的大拇指,丁的行為超過了承諾的范圍,成立故意傷害罪,D的說法正確,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D.

  6.甲潛入乙的住宅盜竊,將乙的皮箱(內有現金3萬元)扔到院墻外,準備一會兒翻墻出去再撿。偶爾經過此處的丙發現皮箱無人看管,遂將其拿走,據為己有。15分鐘后,甲來到院墻外,發現皮箱已無蹤影。對于甲、丙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成立盜竊罪(既遂),丙無罪

  B.甲成立盜竊罪(未遂),丙成立盜竊罪(既遂)

  C.甲成立盜竊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D.甲成立盜竊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

  答案:C

  解析: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既遂的通說認為,財物離開占有人的實際控制即構成盜竊罪既遂,本案中,甲已經將裝有現金3萬元的皮箱竊得,并扔出墻外,此時,該財產已經離開了占有人的實際控制范圍,因此,甲構成盜竊罪的既遂,所以可以排除B項和D項。其次關于丙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刑法》第270條規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不屬于自己的皮箱(發現無人看管視為是遺忘物)據為己有,構成侵占罪。本題正確答案是C.

  7.甲、乙夫婦因8歲的兒子嚴重殘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兒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強”時被乙看到,乙說,這是毒藥吧,你給他喝呀?“見甲不說話,乙嘆了口氣后就走開了。毒死兒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體并對外人說兒子因病而死。關于甲、乙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與乙構成故意殺人的共同犯罪

  B.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構成包庇罪

  C.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構成遺棄罪

  D.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無罪

  答案:A

  解析: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案中甲的行為明顯構成故意殺人罪,因此關鍵問題是判斷乙構成何種犯罪。乙明知甲往兒子的牛奶中放入毒藥將會發生兒子死亡的后果,作為監護人的乙并沒有制止,沒有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而后面說的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體是對考生的迷惑,這里的掩埋尸體是甲乙二人犯罪后隱藏罪行的行為。綜上本題應選A,即甲與乙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罪。

  8.關于罪數的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甲在車站行竊時盜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發現提包內僅有一支手槍。因為擔心被人發現,甲便將手槍藏在浴缸下。甲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不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

  B.乙搶奪他人手機,并將該手機變賣,乙的行為構成搶奪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當數罪并罰

  C.丙非法行醫3年多,導致1人死亡、1人身體殘疾。丙的行為既是職業犯,也是結果加重犯

  D.丁在綁架過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將其殺死,對丁不應當以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并罰

  答案:B

  解析:A項中,甲盜竊提包的行為屬于盜竊罪,而后發現提包中有一支手槍沒有及時上交,而是私自藏于浴缸下,成立非法持有槍支罪的犯罪,應該數罪并罰,因此,A項說法正確,不選。銷贓,是指為犯罪分子轉賣、銷售其犯罪所得的臟物的行為。B項中,乙搶奪他人手機并變賣的行為屬于事后銷贓的行為,不能單獨再次進行評價,因此,B項說法錯誤,應選。行醫是以實施醫療行為為業的活動,因此,非法行醫罪屬于職業犯。《刑法》第336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丙非法行醫造成1人死亡、1人身體殘疾,根據刑法的規定屬于結果加重犯,因此C項說法正確,不選。《刑法》第239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因此,綁架罪包含了將被綁架人殺害的情況,因此,丁的行為成立綁架罪,而不應當以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并罰,因此,D項說法正確,不選。

  9.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期2年執行。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徐某伙同他人無故毆打學生傅某,致傅某輕微傷。當地公安局于2008年4月3日決定對徐某行政拘留15日,并于當日開始執行該行政拘留決定。行政拘留結束后,法院撤銷對徐某的緩刑,決定收監執行。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可以折抵刑期

  B.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不應當折抵刑期

  C.應當將1年有期徒刑與15天的拘留按照限制加重原則實行并罰

  D.15天的行政拘留應當被1年有期徒刑吸收

  答案:B

  解析: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是兩回事。第一,二者的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種訴訟保障性措施,本身不具有懲罰性;行政拘留則是治安管理的一種處罰方式,實質上是一種行政制裁,具有懲罰性。第二,二者的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適用于刑事訴訟中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他們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拘留只是適用于尚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行為。第三,二者的適用目的不同。刑事拘留的適用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而行政拘留的目的則是懲罰和教育一般違法行為人。第四,二者的羈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一般不超過10日,案件重大、復雜的不超過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超過37日;行政拘留的期限則是1到15日。第五,適用機關不同,有權決定適用刑事拘留的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有權決定行政拘留的則是公安機關。本題中因為對徐某實行的是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處罰的方式,它跟刑事拘留和刑事處罰是兩回事,因此不能折抵刑期、不能適用“限制加重”、“吸收”等刑罰處罰原則。答案B是正確的,當選。

  10.甲到本村乙家買柴油時,因屋內光線昏暗,甲欲點燃打火機看油量。乙擔心引起火災,上前阻止。但甲堅持說柴油見火不會燃燒,仍然點燃了打火機,結果引起油桶燃燒,造成火災,導致甲、乙及一旁觀看的丙被火燒傷,乙、丙經搶救無效死亡。后經檢測,乙儲存的柴油閃點不符合標準。甲的行為構成何罪?

  A.危險物品肇事罪

  B.失火罪

  C.放火罪

  D.重大責任事故罪

  答案:B

  解析:失火罪是指過失引起火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失火罪的對象是財物與人身;客觀要件是過失引起火災;主觀要件是過失;主體是一般主體。本題中乙的行為屬于過失引起火災,確切一點說是過于自信的過失引起的火災,因此構成失火罪。答案B是正確的。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法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由此A錯誤,不當選;放火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而不是過失,由此C錯誤,不當選;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法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由此D錯誤,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B.

  11.X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冊成立的公司,以鋼材批發零售為營業范圍。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資金,便找到甲、乙借款,承諾向X公司支付高于銀行利息五個百分點的利息,并另給甲、乙個人好處費。甲、乙見有利可圖,即以購買鋼材為由,以X公司的名義向某銀行貸款1000萬元,貸期半年。甲、乙將貸款按約定的利息標準借與丙,丙給甲、乙各10萬元的好處費。半年后,丙將借款及利息還給X公司,甲、乙即向銀行歸還本息。關于甲、乙、丙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乙構成高利轉貸罪,丙無罪

  B.甲、乙構成騙取貸款罪,丙無罪

  C.甲、乙構成高利轉貸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丙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D.甲、乙構成騙取貸款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丙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答案:C

  解析:《刑法》第175條規定,高利轉貸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本案中甲乙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套取銀行資金高利轉貸給丙的行為構成高利轉貸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11月5日聯合公布刑法確定罪名補充規定,補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規定包括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替代等內容。因此,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本題中,甲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丙10萬元,為丙牟利的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同時,丙也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

  12.甲持西瓜刀沖入某銀行儲蓄所,將刀架在儲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儲蓄所職員丙交出現金1萬元。見丙故意拖延時間,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劃了一刀。剛取出5萬元現金的儲戶丁看見乙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萬元扔給甲,甲得款后迅速逃離。對甲的犯罪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搶劫罪(未遂)

  B.搶劫罪(既遂)

  C.綁架罪

  D.敲詐勒索罪

  答案:B

  解析: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的客體是人身和財物;客觀方面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主觀要件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題中,甲的行為是以暴力、脅迫的方法喝令儲蓄所職員丙交出現金。雖然最后現金是由客戶丁交出,但是也是基于甲的脅迫和保護乙的人身安全而交出的,因此構成搶劫罪。而且,對于甲自己的行為來說,其本身已經取得自己想要的錢財,至于取得途徑如何,并不影響其搶劫罪(既遂)的成立。綁架罪與搶劫罪的區別在于:第一,綁架所要挾的人與劫財行為指向的對象一般不具有同一性,而搶劫則具有同一性。第二,綁架一般不可能是當場獲取財物,而搶劫只能是當場取得財物。本題中,乙和丙都是儲蓄所的職工,甲挾持乙要求丙交出現金,實際上針對的是儲蓄所本身,而不是向被綁架者以外的第三人索要財物,同時,甲的暴力行為與取得財物的行為具有當場性,因此,不構成綁架罪,而構成搶劫罪。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區別在于(1)從威脅的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2)從實現威脅的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后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因此,甲的行為不是敲詐勒索罪,而是搶劫罪。本題正確答案是B.

  13.甲得知乙一直在拐賣婦女,便對乙說,我的表弟丙沒有老婆,你有合適的就告訴我一下“。不久,乙將拐騙的兩名婦女帶到甲家,甲與丙將其中一名婦女買下給丙做妻。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乙構成拐賣婦女罪

  B.甲構成拐賣婦女罪的共犯

  C.甲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

  D.丙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

  答案:B

  解析:拐賣婦女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的行為。本題中,乙構成拐賣婦女罪沒有問題,關鍵是甲是否構成拐賣婦女的共犯。從拐賣婦女的定義可知,成立拐賣婦女罪的主觀要件是以出賣為目的,而甲不存在以出賣為目的的主要要件,因此,主客觀不相符,甲不成立拐賣婦女的共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的行為。丙收買婦女不是以出賣為目的,而是以娶妻為目的,甲與丙的目的是一樣的,因此,甲與丙成立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的共犯。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

  14.甲在某銀行的存折上有4萬元存款。某日,甲將存款全部取出,但由于銀行職員乙工作失誤,未將存折底卡銷毀。半年后,甲又去該銀行辦理存儲業務,乙對甲說,你的4萬元存款已到期。甲聽后,靈機一動,對乙謊稱存折丟失。乙為甲辦理了掛失手續,甲取走4萬元。甲的行為構成何罪?

  A.侵占罪

  B.盜竊罪(間接正犯)

  C.詐騙罪

  D.金融憑證詐騙罪

  答案:C

  解析: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題中,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自己存折丟失的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銀行4萬元存款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

  15.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婦女乙不注意之際,將乙價值12000元的項鏈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為乙的項鏈根本不值錢,就轉身回來,跑到乙跟前,打了乙兩耳光,并說,出來混,也不知道戴條好項鏈“,然后將項鏈扔給乙。對甲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A.搶奪罪(未遂)

  B.搶奪罪(中止)

  C.搶奪罪(既遂)

  D.搶劫罪(轉化型搶劫)

  答案:C

  解析: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客觀要件是公然奪取公私財物;主觀要件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甲乘乙不注意,公然奪取其12000元的項鏈,構成搶奪罪。搶奪罪的既遂要求是財物脫離占有人的控制。本題中甲已經跑出50米,項鏈已經在實際上脫離了乙的控制,因此甲的行為構成搶奪罪的既遂,至于后來的返還,并不影響搶奪罪既遂的成立,本題正確答案是C.至于轉化型搶劫,則必須是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而本題中只是公然奪取,沒有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問題,因此不構成搶劫罪或者轉化型搶劫,排除D.

  16.某地突發百年未遇的冰雪災害,乙離開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災害。兩天后,大雪壓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財物散落一地。災后最先返回的鄰居甲路過乙家時,將乙垮塌房屋中的2萬元現金拿走。關于甲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構成盜竊罪

  B.構成侵占罪

  C.構成搶奪罪

  D.僅成立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不構成犯罪

  答案:A

  解析:盜竊罪(《刑法》第264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這種公私財物的特征之一是: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占有。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占有的財物必須是依據五官的功能可以認識的有形的東西?刂坪驼加惺鞘聦嵣系闹洹_@種支配不僅僅是單純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時占有可以說是一種社會觀念,必須考慮到物的性質,物所處的時空等,要按照社會上的一般觀念來決定某物有沒有被占有。有時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達不到的場合,從社會觀念上也可以認為是占有。例如,在自已住宅的范圍內一時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沒有失去占有。如沒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邊習慣的牲畜即使離開了主人的住所,仍屬主人占有。震災發生時,為了暫時避難而搬出去放置在路邊的財物,仍歸主人由有。因此,本題中,雖然乙的家已經被大雪壓塌,但是,乙家中的財物仍然被視為乙的財產且被乙所控制和占有,甲將乙垮塌房屋中的2萬元現金拿走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

  17.甲欠乙10萬元久拖不還,乙向法院起訴并勝訴后,甲在履行期限內仍不歸還。于是,乙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法院的執行人員持強制執行裁定書到甲家執行時,甲率領家人手持棍棒在門口守侯,并將試圖進入室內的執行人員打成重傷。甲的行為構成何罪?

  A.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B.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C.妨害公務罪

  D.故意傷害罪

  答案:D

  解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法第313條),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1)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2)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3)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4)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5)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妨害公務罪(刑法第277條),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條件下的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或者以暴力、威脅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妨害公務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雖然都是發生在執行公務期間,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要以發生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案件過程中發生。兩者是普通與一般關系,同時《司法解釋》中已經規定了對執法人員使用暴力、威脅手段所承擔的后果,將此種情況特別列出,也是為了與妨害公務罪適用的區別。因此,在執行現場中對執法人員實施暴力、威脅行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更為符合法律規定。但是,本題中甲實施的暴力行為超過了司法解釋中給出的妨害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范圍,而是將執行人員達成重傷,因此,甲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故意傷害罪的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處罰,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甲應當定故意傷害罪。正確答案應該是D.

  18.某國有公司出納甲意圖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財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鑰匙和所知道的密碼,而是使用鐵棍將自己保管的保險柜打開并取走現金3萬元。之后,甲偽造作案現場,聲稱失竊。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雖然是國家工作人員,但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應認定為盜竊罪

  B.甲雖然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但也不屬于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占有,故應認定為侵占罪

  C.甲將自己基于職務保管的財物據為己有,應成立貪污罪

  D.甲實際上是通過欺騙手段獲得財物的,應認定為詐騙罪

  答案:C

  解析: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本案中,甲是國有公司的出納,滿足貪污罪主體要件的要求,甲利用職務之便秘密竊取單位的現金3萬元的行為成立貪污罪。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

  19.甲與乙共謀盜竊汽車,甲將盜車所需的鑰匙交給乙。但甲后來向乙表明放棄犯罪之意,讓乙還回鑰匙。乙對甲說,你等幾分鐘,我用你的鑰匙配制一把鑰匙后再還給你“,甲要回了自己原來提供的鑰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鑰匙盜竊了汽車(價值5萬元)。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的行為屬于盜竊中止

  B.甲的行為屬于盜竊預備

  C.甲的行為屬于盜竊未遂

  D.甲與乙構成盜竊罪(既遂)的共犯

  答案:D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題中甲乙共謀盜竊汽車,雖然后來甲向乙表明放棄犯罪,但是他卻讓乙繼續配制鑰匙用于犯罪,實際上是參與了犯罪,是盜竊罪的共犯。對于共犯,刑法關于刑事責任承擔的理論采用的觀點是“一步行為,全部責任”。本題中,乙已經盜竊了汽車,構成了盜竊罪的既遂,對于甲,按照上述理論,雖然其只是參與鑰匙配制過程,但是仍然承擔全部責任,也構成盜竊罪的既遂。本題正確答案是D.

  20.①立法解釋是由立法機關作出的解釋,既然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時可以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罪論處,那么,立法解釋也可以規定“攜帶兇器盜竊的,以搶劫罪論處”。②當然,立法解釋畢竟是解釋,所以,立法解釋不得進行類推解釋。③司法解釋也具有法律效力,當司法解釋與立法解釋相抵觸時,應適用新解釋優于舊解釋的原則。④不過,司法解釋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釋的效力,所以,立法解釋可以進行擴大解釋,司法解釋不得進行擴大解釋。關于上述四句話正誤的判斷,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第①句正確,其他錯誤

  B.第②句正確,其他錯誤

  C.第③句正確,其他錯誤

  D.第④句正確,其他錯誤

  答案:B

  解析:立法解釋,即由立法機關所作的解釋,具有與法律同等的效力。通常認為立法解釋包括三種情況:一是在刑法或相關法律中所作的解釋性規定;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說明”中所作的解釋;三是在刑法施行過程中對發生歧義的規定所作的解釋。嚴格意義上的立法解釋是指第三種解釋,這種立法解釋不能采取類推解釋的方法。因此,①句錯誤,②句正確。立法解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釋的效力,因此,當司法解釋與立法解釋相抵觸時,應適用立法解釋優于司法解釋的原則,因此,③句錯誤。罪刑法定原則并不禁止擴大解釋,因此,無論是立法解釋還是司法解釋都不禁止擴大解釋,④句錯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

  21.張某,甲市人,中國乙市遠洋運輸公司“黎明號”貨輪船員。“黎明號”航行在公海時,張某因與另一船員李某發生口角將其打成重傷。貨輪返回中國首泊丙市港口時,張某趁機潛逃,后在丁市被抓獲。該案應當由下列哪一法院行使管轄權?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答案:C

  解析:《刑訴解析》第8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后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黎明號”貨輪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法院就是丙市法院,因此應當由丙市法院行使管轄權,本題正確答案是C.

  22.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哪一項辦案期限是不能重新計算的?

  A.補充偵查完畢后的審查起訴期限

  B.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后的偵查羈押期限

  C.處理當事人回避申請后的法庭審理期限

  D.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法院繼續審理的審理期限

  答案:C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由此,A不當選;第128條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由此,B不當選;第168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由此,D不當選!缎淌略V訟法》第165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6條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證據的存放地點,說明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理由。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并宣布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理由并繼續審理。依照前款規定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提出回避申請的應該延期審理,對于延期審理的情形,在延期審理的情形消失后,應該是接著計算審限。但是,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本題正確答案是C.

  23.關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與自訴案件,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自訴案件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B.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自訴案件

  C.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與自訴案件,只是說法不同,含義相同

  D.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與自訴案件二者之間沒有關系

  答案:B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由此,自訴案件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不是一個概念,自訴案件除了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還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所以A、C、D的說法錯誤,不能選。本題正確答案是B.

  24.某看守所干警甲,因涉嫌虐待被監管人乙被立案偵查。在審查起訴期間,A地基層檢察院認為甲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遂作不起訴處理。關于該決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公安機關有權申請復議復核

  B.某甲有權向原決定檢察院申訴

  C.某乙有權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

  D.申訴后,上級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某乙可以向該地的中級法院提起自訴

  答案:C

  解析:虐待被監管人案件屬于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范圍,而非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范圍,因此,對于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無權申請復議、復核,因此,A項說法錯誤,不選。

  《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第303條被不起訴人對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提出申訴的,應當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立案復查,由控告申訴部門辦理。被不起訴人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外提出申訴的,由控告申訴部門審查是否立案復查。根據上述規定可知,甲應該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申訴,B項說向原決定檢察院申訴表述不準確,因此,不選。

  《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法/律教/育網原創)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據此規定,C項說法正確,D項錯誤。

  25.趙某涉嫌報復陷害罪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在偵查即將終結時,趙某得知負責辦理該案的偵查人員蔡某是被害人的胞兄,遂申請其回避。檢察長經審查作出了蔡某回避的決定。對于蔡某在偵查階段收集的證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應當排除,不得用作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B.由檢察機關偵查部門負責人根據情況決定

  C.由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D.在審判時,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裁判

  答案:C

  解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0條規定,因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8條或者第29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檢察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由此,C的說法正確,為本題當選項。

  26.關于辯護,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時17周歲,在審判時已滿18周歲,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處死刑,在審判時法院為其指定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李某當庭拒絕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法院另行為其指定辯護人。在重新開庭審理后,李某再次拒絕法庭為其指定的辯護人,合議庭不予準許

  C.法院為外籍被告人湯姆(25周歲)指定了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湯姆拒絕法院為其指定的辯護人,提出自行委托辯護人,法庭準許后,湯姆自行委托了辯護人。再次開庭審理后,湯姆再次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合議庭不予準許

  D.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法庭應當允許,宣布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期限為十日,準備辯護時間計入審限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6條 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一)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二)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A項中,王某審判時已滿18周歲,不是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的類型。所以A錯誤,不當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8條規定,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36條規定情形之一,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5條規定,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重新開庭后,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托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分別情形作出處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3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準許。依照本解釋第164條 、第一、二款規定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或者辯護律師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時間不計入審限。所以B的說法正確,CD的說法錯誤。本題正確答案是B.

  27.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何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A.涉嫌強奸罪被告人的父親

  B.搶劫案被害人的胞妹

  C.傷害案中附帶民事被告人的胞弟

  D.虐待案自訴人的胞妹

  答案:B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B中搶劫案被害人的胞妹是其近親屬,因此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A、C、D選項中的近親屬都無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28.關于法院可以決定對什么人采取拘傳這一刑事強制措施,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作為該公司訴訟代表人而拒不出庭的高某

  B.搶奪案中非在押的被告人陳某

  C.盜竊案中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盧某

  D.賄賂案中拒不出庭的證人李某

  答案:B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3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被告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決定逮捕。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認為應當對被告人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報請院長批準。本題中,因為題干已經明確“法院決定”,說明案件已進入法院審理階段,此時對行為人的稱呼應該是“被告”,所以應該選擇B.

  29.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提起公訴,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會計等5人被認定為該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在法院審理中,該公司被注銷。關于法院的處理,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繼續審理

  B.終止審理

  C.終止審理,建議檢察機關對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會計等另行起訴

  D.退回檢察機關,建議檢察機關對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會計等另行起訴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單位犯罪案件,被告單位被注銷或者宣告破產,但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繼續審理。由此,本題正確答案是A.

  30.某銀行被盜,偵查機關將沈某確定為犯罪嫌疑人。在進行警犬辨認時,一“功勛警犬”在發案銀行四處聞了聞后,猛地撲向沈某。隨后,偵查人員又對沈某進行心理測試,測試結論顯示,只要犯罪嫌疑人說沒偷,測謊儀就顯示其撒謊。關于可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警犬辨認和心理測試結論均可以

  B.警犬辨認可以,心理測試結論不可以

  C.警犬辨認不可以,心理測試結論可以

  D.警犬辨認和心理測試結論均不可以

  答案: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2款規定,證據有下列七種:(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鑒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8條第1款規定,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根據上述規定可知,首先,警犬辨認和心理測試都不是法律規定的證據的種類,其此,該證據沒有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因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D項是正確答案。

  31.法庭在審理被告人某甲入室盜竊案的過程中發現,某甲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為逃避抓捕曾以暴力傷害被害人。關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建議檢察機關補充偵查

  B.建議檢察機關變更起訴

  C.建議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D.應當自行補充偵查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8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176條的有關規定依法作出裁判。由此本題正確答案是B.

  32.下列案件能夠作出有罪認定的是哪一選項?

  A.甲供認自己強奸了乙,乙否認,該案沒有其他證據

  B.甲指認乙強奸了自己,乙堅決否認,該案沒有其他證據

  C.某單位資金30萬元去向不明,會計說局長用了,局長說會計用了,該案沒有其他證據

  D.甲乙二人沒有通謀,各自埋伏,幾乎同時向丙開槍,后查明丙身中一彈,甲乙對各自犯罪行為供認不諱,但收集到的證據無法查明這一槍到底是誰打中的

  答案: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因此本題中A、B、C三個選項的說法都是錯誤的, D項中,甲乙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同時也查明丙身中一彈的事實,因此,甲乙的行為可以認定為構成犯罪,而“收集到的證據無法查明這一槍到底是誰打中的”情況屬于關于犯罪是否構成既遂問題的認定,而不再是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的認定了,因此D項符合題意,應該選。

  33.甲將潛艇的部署情況非法提供給一外國著名軍事雜志。在審判過程中,法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關于對甲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法院

  B.公安機關

  C.軍隊保衛部門

  D.國家安全機關

  答案: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本題中,因為甲將潛艇的部署情況非法提供給一外國著名軍事雜志的行為危害到國家安全的行為,所以應該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取保候審,本題正確答案為D.

  34.關于應當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解除強制措施,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被逮捕后發現患有嚴重疾病

  B.乙被逮捕后經檢查正在懷孕

  C.丙被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仍須繼續查證

  D.丁被逮捕后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判決尚未發生效力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0條 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一)患有嚴重疾病的;(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三)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第81條規定,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二)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三)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前三項都是“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只有D項屬于“應當”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本題正確答案是D.

  35.甲致乙重傷,收集到下列證據,其中既屬于直接證據,又屬于原始證據的是哪一項?

  A.有被害人血跡的匕首

  B.證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跡,從現場走出的證言

  C.匕首上留下的指印與甲的指紋同一的鑒定結論

  D.乙對甲傷害自己過程的陳述

  答案:D

  解析:所謂原始證據是指凡是來自原始出處,即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傳來證據是指不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直接證據是指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根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由此,A屬于原始證據,間接證據; B屬于原始證據、間接證據;C屬于原始證據、間接證據,只有D才屬于直接證據、原始證據。本題正確答案是D.

  36.關于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死亡,但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依法沒收的,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由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并沒收犯罪嫌疑人存款上繳國庫,或返還被害人

  B.由檢察院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并沒收犯罪嫌疑人的存款上繳國庫,或返還被害人

  C.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并申請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或返還被害人

  D.由檢察院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并申請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

  答案:C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第14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而非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因此,可以排除AD,對于違法財產的沒收,檢察院不能自己直接進行,要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因此可以排除B項。《檢察院規則》第2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時,對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應當區分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一)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銷案件的,如果被凍結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機關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因其他原因撤銷案件的,直接通知凍結機關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二)對扣押在人民檢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需要沒收的,應當提出檢察建議,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需要返還被害人的,直接決定返還被害人。參照檢察院撤銷案件時對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理程序的規定可知,C項的說法是正確的。

  37.下列哪一案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時由檢察長決定?

  A.犯罪嫌疑人甲涉嫌故意傷害罪,經鑒定,被害人受到的傷害為輕微傷

  B.犯罪嫌疑人乙涉嫌故意傷害罪,經鑒定,被害人受到的傷害為輕傷,但情節輕微,且被害人希望不追究乙刑事責任

  C.犯罪嫌疑人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經查明,丙是因為受到野豬追趕被迫闖入被害人住宅,屬于緊急避險

  D.犯罪嫌疑人丁涉嫌偷稅罪,案件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答案:A

  解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經檢察長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第28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即,對于法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由檢察長決定;對于證據不足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由此,A項是法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由檢察長決定不起訴;B、C、D三項都應當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而不是檢察長決定。本題正確答案是A.

  38.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關于法庭審理活動先后順序的排列,下列哪一選項的組合是正確的?

 、傩x勘驗筆錄;②公訴人發表公訴詞;③訊問被告人;④詢問證人、鑒定人;⑤出示物證;⑥被告人最后陳述。

  A.②③⑤④①⑥

  B.③④⑤①②⑥

  C.②④⑤①⑥③

  D.③④①⑤②⑥

  答案:B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所以③應該排在最先,排除A和C.第156條第2款,……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所以④應該處于第二的順序;第157條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由此,⑤應該排在第三的位置,①應該排在第四的位置,由此排除D選項。第160條規定,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由此,②公訴詞(即公訴人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的意見)應該排在第五的位置,⑥排在最后。所以本題正確答案是B.這里公訴詞和公訴書不是一回事,請注意區分。

  39.關于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行政訴訟的生效判決撤銷某行政機關所作的決定,即應給予該機關的負責人張某行政處分

  B.工商局干部李某主動交代自己的違法行為,即應減輕處分

  C.某環保局科長王某因涉嫌違紀被立案調查,即應暫停其履行職務

  D.財政局干部田某因涉嫌違紀被立案調查,即不應允許其掛職鍛煉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相關制度!缎姓䴔C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6條規定,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監察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認定有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梢,當行政機關所作出的決定被行政訴訟生效判決撤銷時,并不是必然要對該機關負責人進行處分,而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需要追究紀律責任時,才會給予處分。A項中的“即應給予該機關的負責人張某行政處分”沒有考慮處分的條件,過于絕對。故不當選;《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4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梢,是否對公務員進行減輕處分,在于被處分的公務員是否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同時還要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而B項中李某只是主動交代自己的違法行為,并不當然地滿足減輕處分的所有條件。故不當選!缎姓䴔C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38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可見,公務員因違紀被立案調查,只有在不宜繼續履行職責時才會暫停其履行職務,而不是應當立即暫停。故C項不當選。《公務員法》第63條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所以,掛職鍛煉是交流的一種,故D項對田某即應不允許其掛職鍛煉,是正確的。

  40.甲市乙區公安分局以孫某涉嫌詐騙罪為由將其刑事拘留,并經乙區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因案情特殊由丙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006年,丙區法院判處孫某有期徒刑3年,孫某不服上訴,甲市中級法院裁定發回丙區法院重新審理。重審期間,丙區檢察院經準許撤回起訴,并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孫某申請國家賠償。關于賠償義務機關,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乙區公安分局、乙區檢察院和丙區法院

  B.乙區公安分局、丙區檢察院和丙區法院

  C.乙區檢察院和丙區法院

  D.丙區檢察院和丙區法院

  答案:D

  解析:司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是國家賠償法的一個重要問題,也是司法考試經常考查的一個考點。本題的關鍵在于刑事訴訟一審中提起公訴的檢察院與批準逮捕的檢察院不一致時,賠償義務機關該如何確定的問題。《國家賠償法》第19條規定,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蹲罡呷嗣穹ㄔ鹤罡呷嗣駲z察院關于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確定問題的通知》規定,二、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提起公訴,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二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或者發回重審后一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或者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決定,依法應當賠償的案件,一審人民法院和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批準逮捕與提起公訴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本案中對孫某批準逮捕的是甲市乙區檢察院,而提起公訴的是甲市丙區檢察院,出現了 “捕訴分離”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確定問題的通知》第2條的規定,本案應當由一審人民法院即丙區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即丙區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故ABC項錯誤,D項當選。

  41.關于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的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審查、決定和公布,立項不屬于行政法規制定程序

  B.幾個部門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規送審稿報送國務院,應當由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

  C.對重要的行政法規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經國務院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D.行政法規應當在公布后30日內由國務院法制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答案:C

  解析:《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2條規定,行政法規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解釋,適用本條例。由此,A的說法錯誤,不當選;第15條規定,起草部門向國務院報送的行政法規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部門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規送審稿,應當由該幾個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由此,B錯誤,不當選;第19條第2款規定,重要的行政法規送審稿,經報國務院同意,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由此,C正確,當選;第30條規定,行政法規在公布后的30日內由國務院辦公廳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由此D的說法錯誤,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C.

  42.下列哪一項信息是縣級和鄉(鎮)人民政府均應重點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A.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B.社會公益事項建設情況

  C.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D.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答案:A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1條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第12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由此,本題中,縣級和鄉(鎮)人民政府均應重點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是A項中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A為本題正確答案。

  43.某銀行以某公司未償還貸款為由向法院起訴,法院終審判決認定其請求已過訴訟時效,予以駁回。某銀行向某縣政府發函,要求某縣政府落實某公司的還款責任。某縣政府復函,請貴行繼續依法主張債權,我們將配合做好有關工作。爾后,某銀行向法院起訴,請求某縣政府履行職責。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縣政府已履行相應職責,某銀行的債權不能實現的原因在于其主張債權時已超過訴訟時效。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本案應由中級法院管轄

  B.因法院的生效判決已對某銀行與某公司的民事關系予以確認,某縣政府不能重新進行確定

  C.法院應當判決確認某縣政府的復函合法

  D.法院應當判決駁回某銀行的訴訟請求

  答案:C

  解析:《行政訴訟法》第14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一)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復雜的案件?梢,本案中,銀行以縣政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管轄的法院應當是中級法院。故A項說法正確,不當選。行政權與司法權是相互獨立的。人民法院對銀行與公司之間的民事關系已經作出了生效的民事判決,此時縣政府就不得對其重新進行確定。所以B項說法正確,不當選!缎姓V訟法》第54條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職權的;5、濫用職權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第57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本題中,法院經過審理認定,某縣政府已履行相應職責,某銀行的債權不能實現的原因在于其主張債權時已超過訴訟時效。所以,案情滿足第56條第1款的規定,屬于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應當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故C項說法錯誤,當選;D項說法正確,不當選。

  44.下列哪一選項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A.因某企業排污影響李某的魚塘,李某要求某環保局履行監督職責,遭拒絕后向法院起訴

  B.某市政府發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產乳制品須經本市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方可在本地銷售,違者予以處罰。某外地乳制品企業對通知提起訴訟

  C.劉某與某公司簽訂房屋預售合同,某區房管局對此進行預售預購登記。后劉某了解到某公司向其銷售的房屋系超出規劃面積和預售面積房屋,遂以某區房管局違法辦理登記為由提起訴訟

  D.《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設立公司應當先向工商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張某對名稱預先核準決定不服提起訴訟

  答案:B

  解析:《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A項中,某環保局拒絕李某的請求,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屬于上述規定中的第5項,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故屬于受案范圍。所以A項不當選!缎姓V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B項中的某市政府發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產乳制品須經本市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方可在本地銷售,違者予以處罰,這是一個不針對特定對象,可以反復適用的抽象行政行為,不屬于受案范圍,所以外地乳制品企業不可對通知本身提起行政訴訟。故B項當選。C項中,房管局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進行預售預購登記,屬于行政確認行為。其確認的對象是已經生效的預售合同的這一事實。預售合同的效力來自于買賣雙方的簽署,而不是來自于房管局的確認登記。所以,登記沒有形成新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沒有產生新的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關系。可見,房管局對預售合同進行備案登記的行為不具有處分性,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故C項當選。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關于D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設立公司應當先向工商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的內容,作出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的行為是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發生直接影響的具體行政行為。張某對名稱預先核準決定不服提起訴訟,屬于受案范圍。故D項不當選。

  本題是單選題,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B項。但是,本校認為該題的答案應該是BC.這道題目,存在爭議。需要在此指出的是,其實C項是對2004年一道真題的再考查。當年的題目是,49.劉某與高達公司簽訂內銷商品房預售契約,后某區房地產管理局對該預售契約作出預售預購備案登記。后劉某了解到高達公司向其銷售的房屋系超出規劃面積和預售面積的超層部分,劉某遂以區房地產管理局違法辦理備案登記,造成自己購買的房屋為違法建筑為由提起行政訴訟。下列哪一說法不正確?A.區房地產管理局的備案登記行為不是對預售合同效力的確認行為;B.備案登記行為沒有對劉某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C.高達公司與本案的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D.區房地產管理局在備案登記時沒有盡到審查職責,應當對劉某的損失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官方公布的答案是D.由此可以看出,前后年份的題目對同一知識點采取不同的觀點,這對考生的復習備考和考試作答造成困惑和影響。因此,本校認為本題C選項中的行政行為不屬于受案范圍。

  45.某縣政府依田某申請作出復議決定,撤銷某縣公安局對田某車輛的錯誤登記,責令在30日內重新登記,但某縣公安局拒絕進行重新登記。田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一項措施?

  A.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B.對某縣公安局的行為申請行政復議

  C.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請求某縣政府責令某縣公安局登記

  答案:D

  解析:具體行政行為經過行政復議程序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進行確定之后,當事人依法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內容。如果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對其義務的確定,申請人可以采取一定的救濟手段!缎姓䦶妥h法》第32條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可見,本題中縣公安局作為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機關縣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時,申請人田某有權請求某縣政府責令縣公安局履行義務。但是不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者再行復議、訴訟。所以本題正確答案是D,ABC不能選。

  46.關于合理行政原則,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遵循合理行政原則是行政活動區別于民事活動的主要標志

  B.合理行政原則屬實質行政法治范疇

  C.合理行政原則是一項獨立的原則,與合法行政原則無關

  D.行政機關發布的信息應準確是合理行政原則的要求之一

  答案:B

  解析: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其他原則可以理解為這一原則的延伸。實行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活動區別于民事活動的主要標志。由此A和C的說法錯誤,不當選。合理行政原則的主要含義是行政決定應當具有合理性,屬于實質行政法治的范疇,尤其適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動。由此B的說法正確,當選;D項中的“行政機關發布的信息應準確”這是誠實守信原則的體現。本題正確答案是B.

  47.某市建設委員會以某公司的房屋占壓輸油、輸氣管道線為由,作出限期拆除決定,要求某公司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自行拆除。但某公司逾期未拆除,亦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某市建設委員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若法律、法規賦予某市建設委員會有自行強制執行權,法院即應不受理其申請

  B.某市建設委員會應當向其所在地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C.接受申請的法院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

  D.若在某市建設委員會申請強制執行前,某公司已對限期拆除決定提起訴訟,法院無權在訴訟期間執行拆除決定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7條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定既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梢,對于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既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如果法律、法規賦予某市建設委員會有自行強制執行權,法院也可以受理其申請。故A項錯誤,不當選!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鶎尤嗣穹ㄔ赫J為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法院執行。本題中的執行對象是某公司的房屋,是不動產,所以不是向某市建設委員會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是向某公司房屋所在地法院申請。故B項錯誤,不當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3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后,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由本院負責強制執行非訴行政行為的機構執行?梢奀項正確,當選!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4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但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執行。后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所以,即使某公司若在某市建設委員會申請強制執行前已經對限期拆除決定提起訴訟,法院如果審查發現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可以先予執行。故D項錯誤,不當選。

  48.某縣政府與甲開發公司簽定《某地區改造項目協議書》,對某地區舊城改造范圍、拆遷補償費及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宜加以約定。乙公司持有經某市政府批準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第15號地塊,位于某地區改造范圍。甲開發公司獲得改造范圍內新建的房屋預售許可證,并向社會公開預售。乙公司認為某縣政府以協議形式規劃、管理和利用項目改造的行為違法,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某縣政府與甲開發公司簽定的《某地區改造項目協議書》屬內部協議

  B.某縣政府應當依職權先行收回乙公司持有的第15號地塊國有土地使用證

  C.因乙公司不是《某地區改造項目協議書》的當事人,法院應駁回起訴

  D.若法院經審理查明,某縣政府以協議形式規劃、管理和利用項目改造的行為違法,應當判決確認某縣政府的行為違法,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

  答案:D

  解析:縣政府與甲開發公司簽定的《某地區改造項目協議書》屬外部協議,而非屬于內部協議,因此,A項說法錯誤?h政府無權無故收回乙公司依法取得的第15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因此,B項錯誤!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據此可知,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乙公司即使不是《某地區改造項目協議書》的當事人,但是,它屬于該協議的利害關系人,因此,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不能駁回起訴。因此,C項錯誤!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8條規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并責令被訴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本題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關于舊城區改造的,即便是法院查出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是如果撤銷的話,將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因此,法院應當判決確認某縣政府的行為違法,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D項正確。

  49.某區公安局派出所突擊檢查孔某經營的娛樂城,孔某向正在賭博的人員通風報信,派出所突擊檢查一無所獲。派出所工作人員將孔某帶回調查,孔某因受到逼供而說出實情。派出所據此決定對孔某拘留10日,孔某不服提起訴訟。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在作出拘留決定前,孔某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B.對孔某的拘留決定違法

  C.某區公安分局派出所是本案被告

  D.因孔某起訴,公安機關應暫緩執行拘留決定

  答案:B

  解析:《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對于行政處罰的聽證不包括行政拘留,因此A項錯誤,不選!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91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由此可知,公安派出所僅對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處罰決定權,對行政拘留沒有決定權,因此,該派出所作出拘留決定的做法是違法的,B項說法正確,應選!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因為該派出所沒有拘留的處罰權,屬于種類越權,因此,被告應該是區公安分局,而非是該派出所,因此C項錯誤!缎姓幜P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除非有法律的特別規定,否則,孔某雖然起訴,但是公安機關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因此,D項錯誤。

  50.某區城管執法局以甲工廠的房屋建筑違法為由強行拆除,拆除行為被認定違法后,甲工廠要求某區城管執法局予以賠償,遭到拒絕后向法院起訴。甲工廠除提供證據證明房屋損失外,還提供了甲工廠工人劉某與當地居民謝某的證言,以證明房屋被拆除時,房屋有辦公用品、機械設備未搬出,應予賠償。某區城管執法局提交了甲工廠工人李某和執法人員張某的證言,以證明房屋內沒有物品。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法院不能因李某為甲工廠工人而不采信其證言

  B.法院收到甲工廠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由經辦人員簽名并加蓋法院印章

  C.張某的證言優于謝某的證言

  D.在庭審過程中,甲工廠要求劉某出庭作證,法院應不予準許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1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二)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一方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三)應當出庭作證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四)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六)經一方當事人或者他人改動,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七)其他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材料?梢姡c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一方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本題中,甲工廠工人李某的證言是由某區城管局提供的,作用在于證明對甲工廠不利的事實,所以不符合法條的規定,故法院不能因為李某是甲工廠的工人而不采信其證言。A項正確,當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份數、頁數、件數、種類等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而 B項中認為出具的收據上加蓋法院的印章,可見不符合法律規定,故B項錯誤,不當選!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3條規定,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一)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二)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三)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四)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五)法庭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優于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六)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七)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八)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九)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梢,對于證人證言,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本題中,張某的證言是由城管執法局提供的,而張某是被告城管執法局的執法人員,存在密切的利害關系;謝某的證言是由甲公司提供的,謝某是甲工廠當地居民,并無密切利害關系。所以,本題中,謝某的證言應當優于張某的證言,而不是張某證言優于謝某證言。故C項錯誤,不當選!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3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庭可以根據審理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以及是否延期審理。所以,本題中,在庭審過程中,甲工廠要求劉某出庭作證,法院不是應不予準許,而是可以根據審理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以及是否延期審理。故D錯誤,不當選。

  二、多項選擇題。每題所設選項中至少有兩個正確答案,多選、少選、錯選或不選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90題,每題2分,共80分。

  51.關于構成要件要素的分類,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中的“販賣”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淫穢物品”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B.販賣毒品罪中的“販賣”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C.強制猥褻婦女罪中的“婦女”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猥褻”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D.搶劫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答案:ACD

  解析:按照刑法理論的通說,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認識活動即可確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便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規范的、評價的價值判斷才能認定,這種構成要素就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對于“販賣”、“毒品”、“婦女”等的理解,只需要一般的認識活動與基本的對比判斷即可,所以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但是對于“淫穢物品”、“猥褻”等,則需要司法者的規范的、評價的行為才能認定,因此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由此,A和C的說法正確,B的說法錯誤。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絕大多數構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條文表面上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刑法條文之間的相互關系、刑法條文對相關要素的描述所確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素。刑法條文關于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并沒有明文規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D的說法正確,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CD.

  52.關于因果關系,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甲乘坐公交車時和司機章某發生爭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腳。章某返身打甲時,公交車失控,沖向自行車道,撞死了騎車人程某。甲的行為與程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B.乙以殺人故意瞄準李某的頭部開槍,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臟)。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為與李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C.丙與同伙經預謀后同時向王某開槍,同伙射擊的子彈打中王某的心臟,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擊的子彈沒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為與王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D.丁以殺人故意對趙某實施暴力,導致趙某遭受瀕臨死亡的重傷。趙某在醫院接受治療時,醫生存在一定過失,未能挽救趙某的生命。丁的行為與趙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答案:BCD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其基本觀點是根據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在通常情況下,某種行為產生某種結果被認為是相當的場合,行為與結果之間就具有因果關系。相當,指該行為產生該結果在日常生活中是一般的、正常的,而不是特殊的、異常的。

  A項中,甲在乘車的過程中,與司機發生爭吵,并踹了司機一腳,導致公交車失控撞死騎車人程某,甲的行為與程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是一般的、正常的,而不是特殊的、異常的,因此,甲的行為與程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A項說法正確,不選。

  B項中,李某的死亡雖然不是乙直接的槍擊結果,但是,李某有血友病,乙槍擊的行為導致李某血友病的發作致死,因此,乙的行為與李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B項說法錯誤,應選。

  C項中,丙與同伙共謀槍擊王某,因此,丙與其同伙之間屬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體既遂,雖然丙沒有打中王某,但是,丙仍然要承擔故意殺人罪既遂的刑事責任,因此,丙的行為與王某的死亡之間是存在因果關系的,C項說法錯誤,應選。

  D項中說“醫生存在一定過失,未能挽救趙某的生命”,因此,可以斷定,醫生僅是一般的過失,該過失行為只是沒有“挽救”趙某的生命,而非是該過失可以獨立導致趙某的死亡,因此,醫生的行為不能阻斷丁對趙某傷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丁的行為與趙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D項說法錯誤,應選。

  53.《刑法》規定,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僅定拐賣婦女、兒童罪。15周歲的甲在拐賣幼女的過程中,強行奸淫幼女。對此,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沒有規定15周歲的人對拐賣婦女、兒童罪負刑事責任,所以,甲不負刑事責任

  B.拐賣婦女、兒童罪包含了強奸罪,15周歲的人應對強奸罪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對甲應認定為拐賣婦女、兒童罪

  C.15周歲的人犯強奸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所以,對甲應認定為強奸罪

  D.拐賣婦女、兒童罪重于強奸罪,既然15周歲的人應對強奸罪承擔刑事責任,就應對拐賣婦女、兒童罪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對甲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與強奸罪實行并罰

  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于以上八種情形,指的是具體的犯罪行為,而不是罪名。A項中,15周歲的人拐賣幼女的過程中奸淫幼女的,雖然15周歲的人對拐賣婦女、兒童罪不負刑事責任,但是,他應該對強奸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構成強奸罪,因此,A的說法錯誤,當選。C項說法正確,不當選。B項中15周歲的人雖然對強奸罪要承擔刑事責任,但不成立拐賣婦女、兒童罪,B和D的說法錯誤,當選。

  54.甲欲殺乙,便向乙開槍,但開槍的結果是將乙和丙都打死。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根據具體符合說,甲對乙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對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B.根據法定符合說,甲對乙與丙均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C.不管是根據具體符合說,還是根據法定符合說,甲對乙與丙均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D.不管是根據具體符合說,還是根據法定符合說,甲對乙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對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B

  解析:根據刑法理論,行為人主觀上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分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和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雖然不一致,但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范圍,即行為人只是在某個犯罪構成的范圍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因而也被稱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對于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分為具體的符合說和法定的符合說的爭論。前者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具體地相一致時,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只要在犯罪構成范圍內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本題中,甲欲殺乙,卻將乙、丙全部打死,此時,根據具體的符合說,甲只是對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對于丙,因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沒有具體地相一致,所以甲對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是根據法定符合說,甲將乙打死和將丙打死在同一犯罪構成的范圍之內,均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本題正確答案是AB.

  55.甲雇兇手乙殺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幾次殺丙均未成功,后來采取爆炸方法,對丙的住宅(周邊沒有其他人與物)進行爆炸,結果將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無恙。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甲與乙構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C.乙對丙成立故意殺人未遂,對丁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D.乙對丙成立爆炸罪,對丁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BCD

  解析:甲雇乙殺丙,甲、乙構成“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殺人”,因此構成共同犯罪,A的說法正確,不當選。同時,題干中說乙對丙的住宅進行爆炸,但是該住宅的周邊沒有其他人與物,因此,該爆炸行為不會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不以爆炸罪論處,應該屬于以爆炸的方式進行殺人的行為,因此,依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而不能認定為爆炸罪。因此,D項說法錯誤,應該選。乙本想殺害丙,結果把丙的妻子丁殺死,屬于具體事實錯誤中的對象錯誤,因丙對象與丁對象體現相同的法益,行為人認識內容與客觀事實仍然屬于同一犯罪構成的情況,因此,乙無論結果把丙殺死了還是把丁殺死了,都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又因甲乙是共犯,因此,一人既遂全體既遂,因此,甲乙都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BC的說法錯誤,應選。

  56.某國有銀行行長甲指使負責貸款業務的科長乙向申請貸款的丙單位索要財物。乙將索要所獲15萬元中的9萬元交給甲,其余6萬元自己留下。后來,甲、乙均明知丙單位不具備貸款條件,仍然向丙單位貸款1000萬元,使銀行遭受800萬元損失。對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的受賄數額是9萬元

  B.乙的受賄數額是15萬元

  C.甲、乙均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D.對于甲、乙的違法發放貸款罪和受賄罪,應當數罪并罰

  答案:BCD

  解析:《刑法》第385條第1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甲指使乙向丙單位所要財物的行為屬于受賄罪中的索賄,同時,甲乙構成共同犯罪,犯罪金額應該是兩人所得金額之和,而非是各自的實際所得金額,因此,A項說法錯誤,B項說法正確。違法發放貸款罪(刑法第186條第2款),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因此,甲乙的行為同時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根據題干可知,甲乙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是索賄后實施的行為,在索賄的時候并沒有明確給出是為了該違法行為而索賄,因此,這兩個違法行為分別構成犯罪,應該實行數罪并罰,CD說法正確,應選。

  57.關于假釋,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B.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遵守了各種相關規定,沒有再犯新罪,也沒有發現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假釋考驗期滿,剩余刑罰就不再執行

  C.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先并后減的方法實行數罪并罰

  D.對于因殺人、綁架等暴力性犯罪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即使他們被減刑后,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據此可知,特殊情況的假釋不是經過高級人民法院核準,而是要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的核準。由此,A的說法錯誤。第85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本法第86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據此可知,假釋考驗期滿,認定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而不是不再執行。由此,B的說法錯誤。第86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71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第71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據此可知,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先減后并的方法實行數罪并罰,而非是先并后減的方法實行數罪并罰。由此,C的說法錯誤,當選。第81條第2款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于暴力性犯罪,如果減刑后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D的說法本身是正確的,不當選。本題是選非題,正確答案是ABC.

  58.某日,甲醉酒駕車將行人乙撞死,急忙將尸體運到X地掩埋。10天后,甲得知某單位要在X地施工,因擔心乙的尸體被人發現,便將乙的尸體從X地轉移至Y地。在轉移尸體時,甲無意中發現了乙的身份證和信用卡。此后,甲持乙的身份證和信用卡,從銀行柜臺將乙的信用卡中的5萬元轉入自己的信用卡,并以乙的身份證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8000余元。甲的行為構成何罪?

  A.交通肇事罪

  B.侵占罪

  C.信用卡詐騙罪

  D.詐騙罪

  答案:ACD

  解析:《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甲醉酒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同時將行人乙撞死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因此,A項說法正確,應選。

  《刑法》第1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本案中甲用乙的身份證和信用卡,用乙的名義從銀行柜臺將乙的信用卡中的5萬元轉入自己的信用卡,并以乙的身份證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8000余元的行為,屬于《刑法》第196條規定中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的情況,因此,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與詐騙罪屬于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因此,此處屬于法條競合關系,甲同時也可以構成詐騙罪。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CD.

  59.關于騙取出口退稅罪和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說法,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公司具有進出口經營權,明知他人意欲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仍違反國家規定允許他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并自行報關,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對甲公司應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論處

  B.乙公司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的發票,并利用該虛開的發票騙取數額巨大的出口退稅,其行為構成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與騙取出口退稅罪,實行數罪并罰

  C.丙公司繳納200萬元稅款后,以假報出口的手段,一次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400萬元,丙公司的行為分別構成偷稅罪與騙取出口退稅罪,實行數罪并罰

  D.丁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對丁公司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

  答案:A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明知他人意欲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仍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經營的規定,允許他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并自行報關,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204條第1款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因此,AD項的說法是正確,應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同時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因此,B項說法錯誤,不選。

  《刑法》第204條第2款規定,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偷稅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因此,C項說法正確,應選。

  60.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歸還借款,便預謀毒死乙。甲將注射了“毒鼠強”的白條雞掛在乙家門上,乙懷疑白條雞有毒未食用。隨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門之機,將“毒鼠強”投放到乙家米袋內。后乙和其妻子、女兒喝過米湯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經搶救脫險。關于甲的行為,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B.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與搶劫罪的想象競合犯

  C.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與故意殺人罪的想象競合犯

  D.構成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吸收犯

  答案:ABCD

  解析: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本罪的客觀要件為:(1)行為人投放的必須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包括危險氣體、液體、固體。(2)必須有投放行為。投放行為的主要方式:一是將危險物質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數人飲食的食品或飲料中;二是將危險物質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釋放危險物質,如將沙林、傳染病病原體釋放于一定場所。(3)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故意使用危險物質殺害特定個人或特定牲畜的,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本題中,甲是利用危險物質殺害特定個人,因此,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觀要件要求,因此,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而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搶劫罪的暴力必須在取得他人財物的當場實施。本題中,甲雖然是因不想歸還借款而實施的殺人行為,但是暴力行為并不具有搶劫罪要求的當場性,因此,甲不構成搶劫罪。ABCD項說法均錯誤,應選。

  61.關于侵犯人身權利犯罪的說法,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私營礦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農民工從事危重礦井作業,并雇用打手對農民工進行毆打,致多人傷殘。甲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與故意傷害罪,應當實行并罰

  B.磚窯主乙長期非法雇傭多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并嚴重忽視生產作業安全,致使一名未成年人因堆砌的成品磚倒塌而被砸死。對乙的行為應以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從重處罰

  C.丙以介紹高薪工作的名義從外地將多名成年男性農民工騙至磚窯主王某的磚窯場,以每人1000元的價格賣給王某從事強迫勞動。由于《刑法》僅規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所以,對于丙的行為,無法以犯罪論處

  D.拘留所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體罰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不實行數罪并罰

  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244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根據上述規定可知,A項中,應該是以強迫職工勞動罪與故意傷害罪實行數罪并罰,而非是非法拘禁罪與故意傷害罪實行數罪并罰,因此A項說法錯誤,當選。B項中,乙的行為構成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按照刑法第244條第2款的規定,應當實行數罪并罰。B的說法錯誤,當選。丙的行為,雖然不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但是其構成強迫職工勞動罪的共犯,仍然構成犯罪。C的說法錯誤,當選。

  《刑法》第248條規定,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由此,D本身的說法正確,不當選。

  62.《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對轉化型搶劫作出了規定,下列哪些選項不能適用該規定?

  A.甲入室盜竊,被主人李某發現并追趕,甲進入李某廚房,拿出菜刀護在自己胸前,對李某說,你千萬別過來,我膽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

  B.乙搶奪王某的財物,王某讓狼狗追趕乙。乙為脫身,打死了狼狗

  C.丙騙取他人財物后,剛準備離開現場,騙局就被識破。被害人追趕丙。走投無路的丙從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對被害人說,你們再追,我就死在你們面前。被害人見丙鮮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離現場

  D.丁在一網吧里盜竊財物并往外逃跑時,被管理人員顧某發現。丁為阻止顧某的追趕,提起網吧門邊的開水壺,將開水潑在顧某身上,然后逃離現場

  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A項中,甲雖然在入室盜竊后為抗拒抓捕拿起菜刀,但是,他是因為膽小把菜刀護在自己的胸前,并沒有展示菜刀并使用暴力威脅受害方,因此,不認為是轉化型搶劫,A項應該選。B項中,乙的侵犯對象是狼狗,并沒有針對王某實施暴力,因此,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屬于轉化型搶劫,B項應選。C項中,丙雖然當場使用了暴力,但是,使用暴力的對象是自己,而非是受害人,因此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應選。D項中,丁盜竊后被發現,為了抗拒抓捕當場對受害人使用暴力,因此,應該適用轉化型搶劫的規定,不選。

  63.下列哪些行為應以職務侵占罪論處?

  A.甲系某村民小組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據為己有,數額達到5萬元

  B.乙為村委會主任,利用協助鄉政府管理和發放救災款物之機,將5萬元救災款非法據為己有

  C.丙是某國有控股公司部門經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5萬元公款非法據為己有

  D.丁與某私營企業的部門經理李某內外勾結,利用李某職務上的便利,共同將該單位的5萬元資金非法據為己有

  答案:ACD

  解析:本題主要考查的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的區別,貪污罪也是一種職務侵占的行為,單從行為方式上難以將二者區分開來,關鍵在于主體方面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度珖嗣翊泶髸瘴瘑T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從事哪些工作時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解釋如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ㄈ﹪型恋氐慕洜I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繳稅款;(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可知,A項中甲構成職務侵占罪,B項中的乙構成貪污罪。

  《刑法》第93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C項中,丙不是國家公務人員,因此,不滿足貪污罪的主體要件,丙應該構成職務侵占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D項中,丁應該構成職務侵占罪。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CD.

  64.關于盜竊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盜竊偽造的貨幣的行為,不成立盜竊罪

  B.盜竊偽造的國家機關印章的行為,不成立盜竊國家機關印章罪

  C.盜竊偽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不適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關于“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規定

  D.盜竊企業違規制造的槍支的行為,不成立盜竊槍支罪

  答案:BC

  解析:《刑法》第264條規定了盜竊罪,其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盜竊偽造的貨幣屬于盜竊違禁品的行為,對于此,除刑法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違禁品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所以A選項的說法是錯誤的,不當選!缎谭ā返280條規定的盜竊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要求盜竊的是真實有效的國家公文、證件和印章,如果是盜竊偽造的國家機關印章,則不成立盜竊國家機關印章罪,而只是成立盜竊罪。B的說法正確,當選。《刑法》第196條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盜竊罪。這里要求盜竊的信用卡是真實有效的信用卡,如果是偽造的信用卡,則盜竊并使用的行為不適用刑法第196條的規定,C的說法正確,當選。盜竊企業違規制造的槍支,盜竊行為的對象仍然是槍支,仍然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所以D中成立盜竊槍支罪。D的說法錯誤,不當選。本題正確選項是BC.

  65.甲、乙均為吸毒人員,且關系密切。乙因買不到毒品,多次讓甲將自己吸食的毒品轉讓幾克給乙,甲每次均以購買價轉讓毒品給乙,未從中牟利。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販賣毒品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故甲的行為不成立販賣毒品罪

  B.販賣毒品罪以獲利為要件,故甲的行為不成立販賣毒品罪

  C.甲屬于無償轉讓毒品,不屬于販賣毒品,故不成立販賣毒品罪

  D.甲只是幫助乙吸食毒品,《刑法》沒有將吸食毒品規定為犯罪,故甲不成立犯罪

  答案:ABCD

  解析:根據刑法理論,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是:客體——毒品;客觀要件——販賣行為;主觀要件——故意;主體——一般主體。其中的“販賣”是指在境內非法轉手倒賣或者銷售自行制造的毒品。販賣毒品罪不是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只要實行了倒賣和銷售的行為,即可以構成該罪,由此A的說法錯誤。販賣毒品罪也不以獲利為要件,B的說法錯誤。甲以購買價格轉讓毒品,實際上是倒賣,因此成立販賣毒品罪,C的說法錯誤。雖然《刑法》沒有將吸食毒品規定為犯罪,但是這并不影響甲販賣毒品罪的成立。由此,本題正確答案是ABCD.

  66.關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審查起訴階段就賠償達成協議,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責任

  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沒有起訴

  C.高某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獲前自殺身亡

  答案:B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此本題正確答案是BD.

  67.甲殺人案,犯罪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第一審法院為防止被害人家屬和旁聽群眾在法庭上過于激憤影響順利審判,決定作為特例不公開審理。經審理,第一審法院判處甲死刑立即執行,甲上訴。對于本案,第二審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確的?

  A.組成合議庭

  B.把案件作為第一審案件審理

  C.審理后改判

  D.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答案:A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由此,A的做法正確,當選;上訴案件,第二審法院應當按照第二審案件審理,B的說法錯誤,不當選;《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1條規定,審判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對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審理,適用相關規定。對于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應當決定不公開審理。由此,本題中的案件不屬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審法院的程序錯誤。《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191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二)違反回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由此,本題中不存在可以改判的情形,C不當選;但是一審不公開審理,程序錯誤,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D是正確的,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D.

  68.《刑事訴訟法》規定,下級法院接到最高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發現有關情形時,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下列哪些情形應當適用該規定?

  A.發現關鍵定罪證據可能是刑訊逼供所得

  B.判決書認定的年齡錯誤,實際年齡未滿18周歲

  C.提供一重大銀行搶劫案線索,經查證屬實

  D.罪犯正在懷孕

  答案:ABC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懷孕!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缎谭ā返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所以本題中A和B屬于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案件,也是應選項。本題正確答案是ABCD.

  69.石某殺人后棄尸河中。在法庭審理中,對下列哪些事實不必提出證據證明?

  A.被棄尸的河流從案發村鎮穿過的事實

  B.刑法關于殺人罪的法律規定

  C.檢察機關和石某都沒有異議的案件基本事實

  D.石某的精神狀態

  答案:AB

  解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34條規定,在法庭審理中,下列事實不必提出證據進行證明:(一)為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并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三)法律、法規的內容以及適用等屬于審判人員履行職務所應當知曉的事實;(四)在法庭審理中不存在異議的程序事實;(五)法律規定的推定事實。本題中,A項中的“被棄尸的河流從案發村鎮穿過的事實”屬于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不必舉證,A項當選;B項屬于法律的內容,不必舉證,B項當選;C是案件基本事實,D是石某的精神狀態,這兩項中的內容均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免證事實,因此C、D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B.

  70.關于刑事案件的延期審理和中止審理,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延期審理適用于法庭審理過程中,中止審理適用于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決前

  B.導致延期審理的原因是庭審自身出現障礙,因而不停止法庭審理以外的訴訟活動,導致中止審理的原因是出現了不能抗拒的情況,使訴訟活動無法正常進行,因而暫停訴訟活動

  C.延期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具有可預見性,中止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往往無法預見

  D.不論延期審理還是中止審理,其時間都計入審理期限

  答案:ABC

  解析:延期審理是指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遇有足以影響審判進行的情形時,法庭決定延期審理,待影響審判進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開庭審理。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情況影響了案件的正常進行,而決定暫停審理,待其消失后,再行開庭審理。中止審理和延期審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第一,時間不同。延期審理僅適用于法庭審理過程中,而中止審理適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決前。第二,原因不同。導致延期審理的原因是訴訟自身出現了障礙,其消失依賴于某種訴訟活動的完成,因此延期審理不能停止法庭審理以外的訴訟活動,而導致中止審理的原因是出現了不能抗拒的情況,其消除與訴訟本身無關,因此,中止審理將暫停一切訴訟活動。第三,再行開庭的可預見性不同。延期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可以預見,甚至當庭可以決定,但中止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往往無法預見。由此本題中ABC的說法都是正確的,當選。至于D,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6條第2款規定,依照前款規定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該解釋第181條第3款規定,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由此,D的說法錯誤,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BC.

  71.某縣法院在對楊某綁架案進行庭前審查中,發現下列哪些情形時,應當將案件退回檢察機關?

  A.楊某在綁架的過程中殺害了人質

  B.楊某在審查起訴期間從看守所逃脫

  C.檢察機關移送起訴材料未附證據目錄

  D.檢察機關移送起訴材料欠缺已經委托辯護人的住址、通訊處

  答案:AB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7條規定,案件經審查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一)對于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二)對于不符合本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至(九)項規定之一,需要補送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書(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訴書五份)后,指定審判員審查以下內容:……(二)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犯罪事實、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等是否明確;(三)起訴書中是否載明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羈押地點、是否在案以及有無扣押、凍結在案的被告人的財物及存放地點;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為保護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應當單獨移送被害人名單;(四)是否附有起訴前收集的證據的目錄;(五)是否附有能夠證明指控犯罪行為性質、情節等內容的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六)是否附有起訴前提供了證言的證人名單;證人名單應當分別列明出庭作證和擬不出庭作證的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通訊處;(七)已委托辯護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辯護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明確的名單;(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否附有相關證據材料;(九)偵查、起訴程序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復印件是否完備;…… A選項中,綁架過程中殺害人質實際上是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不能由縣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管轄,A當選; B項屬于被告人不在案的情況,當選,C和D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B.

  72.關于自訴案件的審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確的?

  A.甲、乙系一起傷害案件的自訴人,案件審理中甲撤回起訴,法院繼續案件審理

  B.某傷害案,因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提起自訴,審理中自訴人與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自訴,法院經審查準許

  C.某遺棄案,被告人在第二審程序中提出反訴,法院予以受理并與原自訴合并審理

  D.某侵犯知識產權案,第二審中當事人和解,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自訴并撤銷一審判決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2條第2款規定,自訴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訴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由此,A的說法正確,當選;《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8條規定,對于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屬自愿的,應當準許;經審查認為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不是出于自愿的,應當不予準許。由此,B的說法正確,當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5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自訴案件的當事人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由此,C的說法錯誤,不當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3條規定,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調解結案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第一審判決、裁定視為自動撤銷;當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自訴,并撤銷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由此,D的說法正確,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BD.

  73.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規定情形,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下列哪些情形適用該規定?

  A.被脅迫參與犯罪的

  B.是又聾又啞的人的

  C.因緊急避險過當構成犯罪的

  D.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

  答案:ABCD

  解析:《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2006年)》第20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一)被脅迫參與犯罪的;(二)犯罪預備、中止的;(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四)是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的;(五)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過當構成犯罪的;(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七)其他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情形。由此,本題四個選項均為正確選項,正確答案是ABCD.

  74.下列哪些選項屬于實物證據?

  A.殺人案中現場勘驗筆錄

  B.貪污案中證明貪污數額的賬冊

  C.強奸案中證明被害人精神狀態的鑒定結論

  D.傷害案中證明傷害發生過程情況的監控錄像

  答案:ABD

  解析:實物證據是指表現為物品、痕跡和以其內容具有證據價值的書面文件,即以實物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屬于實物證據。而言詞證據是指表現為人的陳述,即以言詞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邊界等都是言詞證據,此外,應當注意的是,鑒定結論也是言詞證據,由此本題屬于實物證據的是勘驗筆錄、賬冊、監控錄像。C中的鑒定結論不是實物證據,而是言詞證據,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BD.

  75.下列再審案件,哪些可以不開庭審理?

  A.李某搶劫案,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

  B.葛某受賄案,葛某已死亡

  C.張某、卞某為同案原審被告人,張某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監獄服刑,提審到庭確有困難,但未經抗訴的檢察院同意

  D.陳某強奸案,原生效裁判于1979年之前作出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試行)》第6條規定,下列再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的;(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施行以前裁判的;(三)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原審自訴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的;(四)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監獄服刑,提押到庭確有困難的;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征得人民檢察院的同意;(五)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按本規定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經兩次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庭的。由此本題中ABD都屬于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至于C,因為未經抗訴的檢察院同意,所以必須開庭審理。本題正確答案是ABD.

  76.對下列哪些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執行先行拘留?

  A.為投毒而買毒藥的甲

  B.在其住處發現被盜金項鏈的乙

  C.被舉報挪用公款企圖逃跑的丙

  D.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丁

  答案:ABC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A屬于正在預備犯罪的情形;B屬于在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情形;C屬于犯罪后企圖逃跑的情形;D屬于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情形,對于這四種情形,公安機關都是可以先行拘留的。本題正確答案是ABCD.

  77.在下列何種情形下,經公訴人建議法庭延期審理的時間一次不得超過一個月?

  A.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B.發現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C.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D.需要通知開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單的證人、鑒定人或者經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證人出庭陳述的

  答案:ABCD

  解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48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應當要求法庭延期審理:(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二)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三)需要通知開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單的證人、鑒定人或者經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證人出庭陳述的。第349條規定,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或者撤回起訴。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BCD.

  78.在法庭審理中,控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實施搶劫時所持的匕首。關于該匕首,應當履行的法庭調查程序,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讓被害人辨認

  B.讓被告人辨認

  C.聽取辯護人意見

  D.聽取訴訟代理人意見

  答案:ABC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由此,本題正確答案是ABCD.

  79.關于死刑復核程序,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趙某因故意殺人罪和販毒罪分別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對案件進行復核時,認為張某販毒罪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但故意殺人罪的死刑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B.錢某因綁架罪和搶劫罪分別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在對案件進行復核時,發現錢某綁架罪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搶劫罪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遂對綁架罪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對搶劫罪的死刑判決予以改判

  C.孫某伙同李某持槍搶劫銀行被分別判處死刑,最高法院進行復核時發現孫某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李某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

  D.周某伙同吳某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被分別判處死刑,最高法院在復核時發現周某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吳某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遂對周某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對吳某的死刑判決予以改判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數罪并罰案件,一人有兩罪以上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由此,A和B正確,當選;第7條規定,一案中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由此,C和D的說法正確,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BCD.

  80.對下列哪些情形,行政復議機關可以進行調解?

  A.市政府征用某村土地,該村居民認為補償數額過低申請復議

  B.某企業對稅務機關所確定的稅率及稅額不服申請復議

  C.公安機關以張某非法種植罌粟為由對其處以拘留10日并處1000元罰款,張某申請復議

  D.沈某對建設部門違法拆除其房屋的賠償決定不服申請復議

  答案:AC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50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AD項屬于對行政賠償或行政補償問題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情況,可以進行調解;B項中關于稅率及稅額的問題是法律的直接規定,不是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范圍,因此,不可以進行調解;C項中屬于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情況,因此,可以進行調解。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CD.

  81.下列哪些行政機構的設置事項,應當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A.某縣兩個職能局的合并

  B.某省民政廳增設內設機構

  C.某市職能局名稱的改變

  D.某縣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

  答案:AC

  解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據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C.

  82.肖某提出農村宅基地用地申請,鄉政府審核后報縣政府審批。肖某收到批件后,不滿批件所核定的面積。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肖某須先申請復議,方能提起行政訴訟

  B.肖某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為縣政府的上一級政府

  C.肖某申請行政復議,應當自簽收批件之起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

  D.肖某提起行政訴訟,縣政府是被告,鄉政府為第三人

  答案:BC

  解析:《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前置的要求,因此,不屬于復議前置的案件,因此,A項說法錯誤。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13條規定,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本案中具體行政行為是應該縣級政府審批作出的,因此,復議被申請人是縣級人民政府!缎姓䦶妥h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因此,本案中的復議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B項說法正確。

  《行政復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此,C項說法正確。

  《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本案中,鄉政府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對外的作出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承擔相應的義務,因此,不是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因此,不是該行政訴訟的第三人,D項說法錯誤。

  83.A市李某駕車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區與乙區居民范某的車相撞,并將后者打傷。B市甲區公安分局決定扣留李某的汽車,對其拘留5日并處罰款300元。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李某可向B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

  B.對扣留汽車行為,李某可向甲區人民法院起訴

  C.李某應先申請復議,方能提起行政訴訟

  D.范某可向乙區人民法院起訴

  答案:AB

  解析:《行政復議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因此,李某可以向B市甲區公安分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即B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因此,AB項說法正確。

  《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前置的要求,因此,不屬于復議前置的案件,因此,C項說法錯誤。

  《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范某是受害人,行政機關作出的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是針對的李某,而非是針對的范某,因此,范某不能在原告所在地起訴,D項說法錯誤。

  84.為嚴格本地生豬屠宰市場管理,某縣政府以文件形式規定,凡本縣所有豬類屠宰單位和個人,須在規定期限內到生豬管理辦公室申請辦理生豬屠宰證,違者予以警告或罰款。個體戶張某未按文件規定申請辦理生豬屠宰證,生豬管理辦公室予以罰款200元。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若張某在對罰款不服申請復議時一并對縣政府文件提出審查申請,復議機關應當轉送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B.某縣政府的文件屬違法設定許可和處罰,有權機關應依據《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C.生豬管理辦公室若以自己名義作出罰款決定,張某申請復議應以其為被申請人

  D.若張某直接向法院起訴,應以某縣政府為被告

  答案:ABC

  解析:《行政復議法》第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第26條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本題中,生豬管理辦公室是縣政府的一個工作部門,它沒有權利進行行政處罰,因此,本案的復議被申請人是縣政府,復議機關是縣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該文件是縣政府發布的,縣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有權對該文件作出處理,因此,A項說法錯誤,應選。

  某縣政府的文件屬違法設定許可和處罰,有權機關應該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6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因此,B項說法錯誤,應選。

  生豬管理辦公室是縣政府的內部工作部門,沒有法律、法規的授權,無權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因此,不能成為復議被申請人,C項說法錯誤,應選。生豬管理辦公室的行為應該歸于縣政府,因此,如果張某提起行政訴訟的話,應該以某縣政府為被告,D項說法正確。

  85.某縣地稅局將個體戶沈某的納稅由定額繳稅變更為自行申報,并在認定沈某申報稅額低于過去納稅額后,要求沈某繳納相應稅款、滯納金,并處以罰款。沈某不服,對稅務機關下列哪些行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A.由定額繳稅變更為自行申報的決定

  B.要求繳納稅款的決定

  C.要求繳納滯納金的決定

  D.罰款決定

  答案:CD

  解析:《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8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CD項屬于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情況,因此,不屬于復議前置的情況,當事人可以選擇復議也可以選擇行政訴訟,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D.

  86.甲廠是某市建筑裝潢公司下屬的獨立核算的集體企業,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裝潢公司經批準與甲廠脫離隸屬關系。2007年4月,行政機關下達文件批準某市建筑裝潢公司的申請,將甲廠并入另一家集體企業乙廠。對此行為,下列何者有權向法院起訴?

  A.甲廠

  B.乙廠

  C.甲廠法定代表人

  D.乙廠法定代表人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隸屬關系的,該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訴訟。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BCD.

  87.對下列哪些情形,行政機關應當辦理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A.張某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后,發生交通事故成為植物人

  B.田某違法經營的網吧被吊銷許可證

  C.李某依法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延續采礦許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復

  D.劉某通過行賄取得行政許可證后,被行政機關發現并撤銷其許可

  答案:ABD

  解析:《行政許可法》第7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A項屬于(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因此應選。B項屬于(四)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情況,因此應選!缎姓S可法》第50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C項中,行政機關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于答復屬于視為準許延續的情況,因此,不屬于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情況,不屬于行政機關應當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的情況,不選。D項屬于(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的情況,因此應選。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BD.

  88.甲公司向某區法院起訴要求乙公司返還貨款15萬元,并請求依法保全乙公司價值10萬元的汽車。在甲公司提供擔保后,法院準予采取保全措施。二審法院最終維持某區法院要求乙公司返還貨款10萬元的判決。甲公司在申請強制執行時,發現訴訟期間某區法院在乙公司沒有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已解除保全措施,乙公司已變賣汽車、轉移貨款,致判決無法執行。甲公司要求某區法院賠償損失。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國家賠償法》未明確規定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違法解除保全措施應承擔賠償責任,故甲公司的請求不成立

  B.違法采取保全措施應包括依法不應當解除而解除保全措施

  C.就某區法院的措施是否屬國家賠償范圍問題,受理賠償訴訟的法院可以進行調解

  D.甲公司應當先申請確認某區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行為違法

  答案: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知,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采取的保全措施,如果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A項說法錯誤,不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違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的下列行為:(一)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二)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三)明顯超過申請人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范圍的;(四)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五)變賣財產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六)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B項的說法屬于司法解釋中規定的第(一)項的內容,因此B項說法正確,應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在堅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賠償范圍、賠償方式和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成立的,應當制作行政賠償調整書。此規定說的賠償范圍是關于賠償的范圍,而非是是否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因此,對是否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不能進行調解,C項說法錯誤,不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款規定,申請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的,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應當先經依法確認。因此,D項說法正確,應選。

  89.某市衛生局經調查取證,認定某公司實施了未經許可擅自采集血液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和相關規定,決定取締該公司非法采集血液的行為,同時沒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市衛生局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證件

  B.若市衛生局當場作出決定,某公司不服申請復議的期限應自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C.若某公司起訴,市衛生局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的效力,優于某公司的證人對現場的描述

  D.沒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屬于保全措施

  答案:ABC

  解析:《行政處罰法》第37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因此,A項正確。

  《行政復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B項中,如果市衛生局當場作出決定,那么某公司從市衛生局當場作出決定的時候就知道了該具體行政行為,因此,申請復議的期限應該從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B項正確。

  《行政訴訟法》第31條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市衛生局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屬于證據種類中的第(七)項現場筆錄,某公司的證人對現場的描述屬于證據種類中的第(四)項證人證言!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3條規定,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一)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二)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三)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四)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五)法庭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優于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六)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七)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八)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九)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因此,C項正確。

  《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沒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屬于行政處罰而非屬于保全措施,D項錯誤。

  90.因一高壓線路經過某居民小區,該小區居民李某向某市規劃局申請公開高壓線路圖。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李某提交書面申請時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B.李某應說明申請信息的用途

  C.李某可以對公開信息方式提出自己要求

  D.某市規劃局公開信息時,可以向李某依法收取相關成本費

  答案:C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3條規定,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第20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因此,AB項說法錯誤,C項說法正確。第27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因此,D項說法正確。

  三、不定項選擇題。每題所設選項中至少有一個正確答案,多選、少選、錯選或不選均不得分。本部分含91-100題,每題2分,共20分。

  91.四位學生在課堂上討論共同犯罪時先后發表了以下觀點,其中正確的選項是:

  A.甲: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應當對集團成員所實施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B.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于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從犯的處罰應當輕于主犯,所以,對于從犯不得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C.丙: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為聚眾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

  D.。阂婚_始被犯罪集團脅迫參加犯罪,但在著手實行后,非常積極,成為主要的實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認定為主犯

  答案:CD

  解析:《刑法》第26條第3款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注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對“集團”本身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而非是對“全體成員”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因此,A的說法錯誤。《刑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4款規定,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從犯,雖然在處罰的時候輕于主犯,但是也應該以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定罪處罰,B的說法錯誤,不當選。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是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犯罪集團中的主犯除了首要分子,還包括其他起主要作用的非首要分子的主犯。主犯一定是存在于共同犯罪中的,對于聚眾犯罪,有時法律只是處罰首要分子(例如:刑法第291條規定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對于其他參加人員不進行定罪處罰,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也無所謂主從犯的區分,所以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C的說法正確,當選。第26條第1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雖然丁一開始被犯罪集團脅迫參加犯罪,但是因為其后來成為主要實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此應認定其為主犯,D的說法正確,當選。本題正確選項是CD.

  92.國有公司財務人員甲于2007年6月挪用單位救災款100萬元,供自己購買股票,后股價大跌,甲無力歸還該款項。2008年1月,甲挪用單位辦公經費70萬元為自己購買商品房。兩周后,甲采取銷毀賬目的手段,使挪用的辦公經費70萬元中的50萬元難以在單位財務賬上反映出來。甲一直未歸還上述所有款項。關于甲的行為定性,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甲挪用救災款的行為,不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B.甲挪用辦公經費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數額為70萬元

  C.甲挪用辦公經費后銷毀賬目且未歸還的行為構成貪污罪,貪污數額為50萬元

  D.對于甲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實行并罰

  答案:ACD

  解析:《刑法》第384條(挪用公款罪)第2款規定,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據此,甲挪用救災款歸個人使用,不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是構成挪用公款罪,因為挪用特定款物罪要求的是將特定款物挪做“其他公用”,而本題中甲是將特定款物挪為“私用”,構成挪用公款罪。因此,A的說法正確。因為挪用公款的行為要求的是只是挪用,主觀上是打算日后歸還的。而本題中,甲挪用辦公經費70萬為自己購買商品房,其后又采用銷毀賬目的手段,使挪用的辦公經費70萬元中的50萬元難以在單位財務賬上反映出來。對于此50萬,甲的主觀故意已經從挪用變為據為己有。因此,對于這50萬,甲構成貪污罪;對于70萬中的其余20萬,甲構成挪用公款罪。因此,B的說法錯誤,C和D的說法正確。本題正確答案是ACD.

 。ㄒ唬

  甲手持匕首尋找搶劫目標時,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襲擊。丙追趕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無奈,與丙搏斗,將其打成重傷。此后,甲繼續尋找目標,見到丁后便實施暴力,用匕首將其刺成重傷,使之喪失反抗能力,此時甲的朋友乙駕車正好經過此地,見狀后下車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財物(約2萬元),然后逃跑,丁因傷勢過重不治身亡。請回答93-94題。

  93.關于甲將精神病人丙打成重傷的行為,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甲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因為對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B.甲的行為屬于緊急避險,因為“不法”必須是主客觀相統一的行為,而精神病人沒有責任能力,其客觀侵害行為不屬于“不法”侵害,故只能進行緊急避險

  C.甲的行為屬于自救行為,因為甲當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濟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為既不是正當防衛,也不是緊急避險,因為甲當時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為客觀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為,甲不得針對丙再進行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

  答案:A

  解析:《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并非對不法侵害行為的制裁,而是針對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護法益的手段,故不能像制裁犯罪與違法行為那樣,要求正當防衛所針對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觀統一性,所以,對于沒有達到責任年齡、不具有責任能力的人侵害行為,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因此,A項說法正確,BCD項說法錯誤。

  94.關于乙與甲一起取走丁的財物的行為,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乙與甲成立搶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的行為構成搶劫罪,乙的行為屬于搶奪罪,兩者在搶奪罪這一重合犯罪之內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搶奪罪的共同犯罪

  C.乙既不對丁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也不對丁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

  D.乙不對丁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但應對丁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

  答案:AC

  解析:繼承的共同犯罪,指先行為人已實施一部分實行行為后,后行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參與實行或提供幫助。此時,后行為人就參與后的行為與先行為人構成共同犯罪,但對參與之前的先行為人的行為及其結果是否應承擔責任,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區分。如:甲意欲搶劫而對A實施了暴力,在抑制了A的反抗后,乙到了現場,并且明知甲在搶劫A的財物,乙與甲一起共同強取了A的財物。在這種情況下,甲與乙仍然成立搶劫罪的共同犯罪。再如,丙意欲搶劫B的財物而對其實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傷,此時丁到了現場,并且明知丙要搶劫B的財物,丁與丙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財物。丁雖然與丙構成搶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丁不對B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只有丙對B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本案屬于第二中情況,因此,正確答案是AC.

  (二)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主犯朱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罰金2萬元人民幣;從犯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從犯周某被判處管制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請回答95-97題。

  95.在本案中,由監獄執行刑罰的罪犯是:

  A.王某

  B.朱某

  C.李某

  D.周某

  答案:AB

  解析: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立即執行、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以及無罪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的執行;監獄負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執行;公安機關負責送交執行時余刑不到一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緩刑、拘役緩刑、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暫予監外執行、假釋等的執行。由此,本題中王某的有期徒刑15年、朱某的有期徒刑10年都需要由監獄執行,李某的有期徒刑不足一年,由公安機關執行;周某的管制刑由公安機關執行,由此本題正確答案是AB.

  96.對周某刑罰的執行機關是:

  A.人民法院

  B.公安機關

  C.監獄

  D.基層組織或其所在單位

  答案:B

  解析:由于周某的管制刑是由公安機關執行,且剝奪政治權利與管制同時執行,執行機關也是公安機關。所以最終對周某刑罰的執行機關就是公安機關。本題正確答案是B.

  97.所判刑罰既需要法院執行,又需要公安機關執行的罪犯是:

  A.王某

  B.周某

  C.李某

  D.朱某

  答案:AD

  解析: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立即執行、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以及無罪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的執行;公安機關負責送交執行時余刑不到一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緩刑、拘役緩刑、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暫予監外執行、假釋等的執行。由此,王某的沒收財產刑由法院執行,剝奪政治權利刑由公安機關執行;朱某的罰金刑由人民法院執行,剝奪政治權利刑由公安機關執行。本題正確答案是AD.

  98.某行政機關負責人孫某因同時違反財經紀律和玩忽職守被分別給予撤職和記過處分。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應只對孫某執行撤職處分

  B.應同時降低孫某的級別

  C.對孫某的處分期為36個月

  D.解除對孫某的處分后,即應恢復其原職務

  答案:AB

  解析:《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0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三)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第24條規定,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由此,對孫某的行為給予撤職和記過處分是正確的。該《條例》第10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并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由此A正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58條第3款規定,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由此,B正確,當選;第58條第2款規定,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由此,C錯誤,不當選;第59條第2款規定,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由此,D錯誤,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B.

  99.張某租用農貿市場一門面從事經營。因趙某提出該門面屬于他而引起爭議,工商局扣繳張某的營業執照,致使張某停業2個月之久。張某在工商局返還營業執照后,提出賠償請求。下列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的是:

  A.門面租賃費

  B.食品過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損失

  C.張某無法經營的經濟損失

  D.停業期間張某依法繳納的稅費

  答案:AD

  解析:《國家賠償法》第28條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七)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由此,A和D屬于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應當賠償;B和C均屬于間接損失,不予賠償。本題正確答案是AD.

  100.甲公司與乙公司開辦中外合資企業丙公司,經營房地產。因急需周轉資金,丙公司與某典當行簽訂合同,以某宗國有土地作抵押貸款。典當期滿后,丙公司未按約定回贖,某典當行遂與丁公司簽訂協議,將土地的使用權出售給丁公司。經丁公司申請,2001年4月17日市國土局的派出機構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丙公司未參與變更土地登記過程。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詢土地抵押登記情況,得知該土地使用權已變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對變更土地登記行為不服向法院起訴。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B.若丙公司對變更土地登記行為不服,應當自2008年3月3日起3個月內起訴

  C.丙公司與某典當行簽訂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審理對象

  D.對市國土局與派出機構之間的關系性質,法院可以依法調取證據

  答案:A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的聯營、合資、合作各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權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因此,A項說法正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1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第4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法律教育網原創)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丙公司一直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詢土地抵押登記情況才了解,此時間是甲公司的了解時間,不一定就是丙公司的了解時間,即便是推定為丙公司的知道時間,題干中也沒有說明是否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因此,B項的說法是錯誤。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丙公司與某典當行簽訂的合同是否合法不是本案的審理對象,因此,C項說法錯誤。

  《行政訴訟法》第34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因此,對市國土局與派出機構之間的關系性質,法院可以依法調取證據,D項說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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