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司考憲法重點法條考點真題例解
重點法條 1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詳解」
1、我國國家性質,即國體,國體是指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在我國,國家政權屬于人民,人民民主專政直接體現了對人民實行民主和對敵人實行專政的兩個方面。憲法序言指明,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就是無產階級專政。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具有自己的特色,它體現在以中國共產黨為領導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上。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的階級結構是:工人階級為領導階級;以工農聯盟為階級基礎,以知識分子為依靠力量之一;以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為政治聯盟,愛國戰線的組織形式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2、社會主義制度是我國的根本制度。社會主義制度包括社會主義的經濟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文化教育制度等。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盡管還處于初級階段,但它已顯示出了資本主義制度不可比擬的優越性。維護社會主義制度是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的具體體現。
「例題」(1997年試卷一第19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的哪項規定充分表明了我國的國家性質?
A、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
家
B、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C、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D、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答案]A
重點法條 2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相關法條」《憲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詳解」
這兩條規定了我國的政體(政權組織形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注意不能說是人民代表大會或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構成包括以下內容:
1、民主選舉人民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2、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組成全部國家機構;
3、人民代表大會統一協調全部國家機構,共同行使國家權力;
4、貫徹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政治原則,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原則: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內容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我們的國家權力來自人民,取決于人民;第二,我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第三,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是整體與部分間的關系。
「例題」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內容和實質是:
A少數服從多數
B集體行使職權
C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D在國家機關中,人民代表大會至上原則
[答案]C
重點法條 3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詳解」
本條規定了我國實行依法治國的問題。
1、我國法制建設目標是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2、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原則。
3、憲法至上原則。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特權存在。
「例題」(1999年試卷一第62題)
1999年我國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的這一規定,下列關于“依法治國”的表述,有哪些是正確的或適當的?
A、依法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
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B、依法治國的最終目標在于實現形式意義的法治
C、依法治國要求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
D、依法治國把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發揚人民民主和嚴格依法辦事統一起來
[答案]ACD
重點法條 4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條 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筑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第十一條 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詳解」
1、以上四個條文規定了我國基本的經濟體制和分配制度,十分重要;又加之這四個條文都先后經過了憲法修正案的修正,故成為司考的重點。注意不要混淆:作為社會主義社會基本原則的分配制度與我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分配制度的區別;國家對集體經濟和對個體、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政策的區別,它們各為6個字,但是是不同的6個字,前者是“鼓勵、指導和幫助”,后者是“鼓勵、支持和引導”。
2、第6條有以下幾層意思:
(1)我國基本經濟制度: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分配制度:社會主義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這是社會主義社會的一項基本原則;但在現階段(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這里應區分作為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分配制度同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行的分配制度的差異。
3、對于第7條,考生應注意:
(1)國有經濟與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同義語。
(2)國有經濟的地位:是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
4、了解第8條第1、2款的規定,重點掌握第3款,國家對集體經濟的政策:鼓勵、指導和幫助。
5、重點掌握第11條:
(1)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地位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2)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是:鼓勵、支持和引導。
「例題」(2005年試卷一第58題)
根據2004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下列有關國家對個體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實行的政策的文字表述,哪些是正確的?
A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體經濟
B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C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D國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答案]CD
重點法條 5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獨角獸司考整編】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詳解」
1、在我國,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而不屬于任何個人所有。屬于國家所有的資源,經國家允許,可以劃出一定范圍由集體經濟組織以至于個人使用,但他們不享有對這些資源的所有權。憲法不僅強調保護自然資源,而且要求合理地利用資源。
2、關于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應注意:森林、山嶺、荒地、灘涂既可以屬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屬于集體所有,但礦藏、水流只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9條第1款)。
3、我國的土地分別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的土地和法律規定的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除外),以及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鎮的土地所有權問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歸農戶長期使用,但是不屬于農戶私有。第10條規定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制度,要注意無論是國家所有還是集體所有,都是公有制。
4、對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意:土地所有權不能轉讓,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5、注意2004年憲法修正案對第10條第4款所作的修改:國家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例題」(2006年試卷一第59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2條、第20條分別對憲法第10條第4款、第3款進行了修改。關于這些修改,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明確了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B、確認了國家對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支配權力
C、明令禁止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D、明確了國家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補償義務
[答案]AD
重點法條 6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詳解」
1、本條是關于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所有權和繼承權的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所有權,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公民個人財產是指公民個人通過勞動或者其他合法方法取得的一切財產。
2、我國公民合法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勞動收入,經營自留地(自留山)、自留畜、家庭副業所得的收益;公民自有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自有的竹木、果樹、家禽和牲畜;公民自有的農具、工具;公民自有的文物、圖書資料;公民所得的僑匯、外匯和繼承、受贈的財產;公民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從事社會服務事業所必需的生產資料、產品和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3、我國公民的合法財產中最主要的是勞動收入。除了勞動收入,還有一些是按照法律規定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如收取依法出租少量房屋的租金,銀行儲蓄利息,繼承、受贈的財產等,這些也都屬于公民私人的財產。公民對其個人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理的權利,受國家的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凍結、查封、沒收或者侵占。
4、注意2004年憲法修正案對本條內容的修改。
「例題」(2004年試卷一第7題)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下列關于私有財產權的表述哪一項是不正確的?
A、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B、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C、任何人不得剝奪公民的私有財產
D、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答案]C
重點法條 7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
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發展學前教育。
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
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詳解」
1、本條規定了國家發展教育事業的基本方針,確定了運用國家力量,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的方針。
2、規定了教育的基本形式。即不斷完善和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既發展學校教育,也發展社教育。所謂社會教育是指除了各種正規的學校教育以外的各種教育形式。不僅要舉辦各種形式的學校教育,而且還要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和其他業務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使億萬人民掌握科學技術知識,這是一項緊迫而又重大的戰略任務。
3、規定了新的辦學方針。即除了國家舉辦教育事業外,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包括個人都可以舉辦各種教育事業。這是我國教育事業發展的新途徑。我國發展教育事業的近期目標是普及初等義務教育。所謂初等義務教育,就是指國家對學齡兒童實行免費初等教育。
4、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是由國家確定的,在全國普及推廣的一種標準漢語。
重點法條 8
第二十四條 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范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
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詳解」
本條規定了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分為兩個方面:
1、教育科學、文化建設: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第19條)、發展科學事業(第20條)、發展衛生和體育事業(第21條)、發展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第22條)。
2、思想道德建設:普及理想、道德、文化和法紀教育,培養“四有”公民(第24條第1款)、提倡“五愛”教育,樹立和發揚社會公德、進行馬克思主義教育,反對腐朽思想(第24條第2款)。
司法考試中考查上條內容的角度往往是讓考生判斷某一項內容是屬于精神文明建設中的教育科學、文化建設內容,還是屬于思想道德建設的內容。因而,必須分清楚精神文明建設兩大項內容各包含了哪幾項內容。
「例題」
下列選項中屬于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內容的有:
A、國家發展出版事業
B、國家發展文學藝術事業
C、國家發展新聞廣播電視事業
D、國家發展圖書館事業
[答案]ABCD重點法條 9
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詳解」
這兩條規定了我國的行政區劃制度,其內容包括:
1、我國的行政區劃并存著三級制與四級制。
具體可理解:全國分為省級單位(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省級單位下為市級單位(此處市俗稱“地級市”,包括市和自治州);市級單位下為縣級單位(包括縣、自治縣、市轄區、縣級市、旗等);縣級單位下為鄉級單位(包括鄉、民族鄉和鎮)。特別行政區是省一級單位。但需要注意:在上述這一行政區劃的結構中,有的上級單位并不當然包括所有類別的下級單位,如很多省和直轄市下就沒有自治州這一單位。另外,我國有三級市:直轄市、地級市和縣級市。
2、關于行政區域的決定權可以記住兩頭的:即全國人大有權決定省級地方的設置和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省級“人民政府”(不是人民代表大會)決定鄉級行政區域的設置,其他的都歸國務院。
3、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鄉。
4、第31條是我國建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依據,對此,讀者務必銘記于心。注意全國人大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第62條第13項),而具體體現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兩個基本法。所以只有《憲法》第31條才是全國人大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依據。
5、特別行政區是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不可分離的部分;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可以保留軍隊,中央政府不干預特別行政區內的地方事務;特別行政區可以保留現行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系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的所有權、合法的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侵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如遇困難,可由中央政府酌情予以補償。
「例題」(1999年試卷一第69題)
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下列哪些選項不是我國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依據?
A、憲法序言
B、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C、憲法第31條
D、中葡聯合聲明
[答案]ABD
重點法條 10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
「詳解」
本條規定我國對外國人保護的制度。中國對外國人的保護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一般保護;二是對政治難民的保護。注意是“政治原因”要求避難,而中國政府是“可以”給予,而非“必須”,并且是應外國人的請求。
庇護是指一個國家的公民基于某種政治上的原因而受到本國政府的迫害或本國政府的通緝、追捕、捉拿,即可向另一個主權的國家提出在該國政治避難的要求。這個國家可以根據自己的法律,有條件地允許其入境,準予他暫時居留(1年以內)、長期居留(數年以內)或永久居留(無限期),保障其安全,拒絕引渡。重點注意庇護權的保護對象。
「例題」
下列有關中國給予外國人受庇護的權利的論述正確的有:
A、中國政府只給予已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政治庇護的權利
B、中國政府可以主動給予外國人政治庇護的權利
C、外國人一旦提出政治庇護的要求,中國政府必須提供
D、中國政府只能基于政治原因給予外國人庇護的權利
[答案]D
重點法條 11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相關法條」《國籍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詳解」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司法考試中憲法學部分的重點,每年必考3分以上,其考查的角度多為讓考生判斷某一具體權利的法律性質,以及某一具體權利義務的內容。
本條確立了公民的平等權,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注意,這句話不得表述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為“在法律面前平等”是指適用法律上的平等,而“在法律上平等”是包含立法平等在內的,也就是說,我國公民在立法上并不是平等的。(2)禁止差別對待。
本條第1款意思非常明確,即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只需一個條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而國籍的取得我國采取的是以血統主義為主,兼顧出生地主義。
「例題」(2006年試卷一第14題)
下列哪一項是我國憲法界定公民資格的依據?
A出生地主義原則
B血統主義原則
C國籍
D以血統主義為主、以出生地主義為輔的原則
[答案]C
重點法條 12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詳解」
本條規定了公民政治權利中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中國公民只有兩種情況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未滿18周歲和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獨角獸整編】
「例題」(2000年試卷一第48題)
下列選項中哪些屬于中國公民不具有選舉權的情況?
A未滿十八周歲
B被剝奪政治權利
C被勞動教養
D患精神病
[答案]AB
重點法條 13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詳解」
本條確立了公民政治權利中的六大政治自由權利,即言論、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自由。
言論自由,就是公民通過言論發表意見的自由。發表意見的方式,有口頭的、書面的。所以廣義講,新聞、出版、著作和繪畫等,都可包括在言論自由之中。但狹義講,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在表達方式、方法上,還有不同,因此,憲法分開列舉。
集會自由,就是公民為共同的目的,臨時聚集在一定場所商討問題或表達意愿的自由。
游行自由是公民用列隊行進方式表達意愿的自由。公民通過集會游行來表示強烈意愿,就是示威自由。這三項自由的共同點,都是為了表達意愿。不同點是表達意愿的方式、方法有所差別。憲法分別予以規定,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享受這些自由民主權利,使我國人民充分享有這些自由。但是,公民行使這些自由權利必須遵守集會游行示威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結社自由,就是公民為一定宗旨結成具有持續性的社會組織的自由。
「例題」(2004年試卷一第10題)
下列哪一項不屬于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
A環境權
B平等權
C出版自由
D受教育權
[答案]A
重點法條 14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詳解」
本條規定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其內容包括:(1)有是否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此宗教或彼宗教的自由;有信仰某一教派的自由;有隨時信或不信的自由。這一權利可簡稱為:對宗教是否信、何時信、信什么都是自己的自由。(2)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害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例題」
根據我國現行憲法,下列有關我國宗教政策的論述正確的有:
A不得強迫公民信仰宗教
B可以說服信仰宗教的公民放棄信仰
C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政府的控制
D公民的宗教在其一生中不可改變
[答案]AC
重點法條 15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相關法條」《憲法》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詳解」
本條所規定的是公民的狹義上的人身自由,其和相關法條一起構成了廣義上的人身自由,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7條);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第38條);住宅安全(第39條);通信自由(第40條)。此處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權利在何種情況下怎么樣予以限制。
「例題」(2005年試卷一第60題)
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下列哪些說法不正確?
A為了收集“第三者插足”的證據,公民可以委托私人調查機構以各種形式對“第三者”
進行跟蹤
B為了收集犯罪證據,公民可以委托法官對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聽
C商場保安人員有權根據商場的規定,對“盜竊嫌疑人”當場進行搜身檢查
D商場保安人員有權對拒絕搜身檢查的顧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答案]ABC
重點法條 16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詳解」
本條規定了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包括:批評、建議權;控告、檢舉權;申訴權。注意這些權利的區別。
「例題」(2004年試卷一第57題)
下列有關我國公民權利的表述哪些符合憲法的規定?
A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B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C任何國家機關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后,都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
D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造成損失的,受害人有依法請求賠償的權利〖HT
[答案]ABD
重點法條 17
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相關法條」《憲法》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詳解」
本條和其相關法條構成了我國憲法中關于公民社會經濟權利的規定,其內容包括:公民財產權(第13條);勞動權(第42條);勞動者的休息權(第43條);獲得社會物質幫助權(第45條)。
請注意法條中的一些特殊規定:
公民的財產權保護在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作了重大改變,應予特別注意;第42條中的勞動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第43條中休息權的主體只是“勞動者”;第45條中的物質幫助權的享有者必須是“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
「例題」(2003年試卷一第10題)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下列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保護的表述,哪一個是正確的?
A一切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憲法規定了對華僑、歸僑權益的保護,但沒有規定對僑眷權益的保護
C憲法對建立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未加以規定
D公民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和私有財產的繼承權規定在憲法“總綱”部分
[答案]D
重點法條 18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詳解」
這兩條規定了公民的文化教育權利,其內容包括:受教育權(第46條),注意我國憲法關于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中只有本條規定的受教育和第42條規定的勞動既是權利又是義務,這是我國公民權利義務一致性的一個表現;文化權利(第47條),它包括:從事科學研究的權利、文藝創作的權利、從事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
「例題」(1998年試卷一第2題)
下列選項中哪一項不屬于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文化權利?
A科學研究自由
B出版自由
C文藝創作自由
D欣賞自由
[答案]B
重點法條 19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詳解」
1第52條中的國家統一,是指國家領土的完整、政權的統一、國家主權的獨立。維護國家統一就是指公民有責任維護上述各項原則,并與破壞這些原則的行為作斗爭。維護民族團結是指公民有責任維護民族之間的和睦、平等、合作和融洽關系。
2第53條中的保守國家秘密,就是嚴格保護國家秘密不被泄露,防止國內外敵對分子偵探、偷盜國家機密,防止各種人員泄露、遺失國家秘密。這是每個公民的法律義務。愛護公共財產包括任何公民都必須珍惜和保護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當公共財產受到破壞、威脅和出現危險的時候,任何公民都有責任保護、捍衛和維護公共財產的安全。每個公民都有責任向一切破壞公共財產的行為作斗爭。尊重社會公德是指公民必須遵從和尊重社會主義公共生活的各項道德準則。尊重即是指不以法律來強迫執行,而是靠社會的輿論,人們對正義、真理的信仰使人們遵守和執行。
3第54條中的祖國的安全,包括:國家的領土、主權不受侵犯;國家各項機密得以保守;社會秩序不被破壞。祖國的榮譽,主要包括:國家的尊嚴不受侵犯;國家的信譽不受破壞;國家的榮譽不受玷污;國家的名譽不受侮辱。不得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主要是指公民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危及、損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整編】
「例題」(1997年試卷一第55題)
公民應當履行憲法規定的義務。下列哪些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A國家安全受到威脅時,公民應積極報名參軍,保衛國家
B公民若獲悉國家秘密,應保守國家秘密
C公民不得借檢舉為名,對國家工作人員捏造或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D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參加勞動
[答案]ABD
重點法條 20
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相關法條」憲法
第九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第一百條 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