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地域管轄
確定標準:當事人所在地,其中,對于公民而言,其經常居住地優先于住所地適用。
注意經常居住地的判斷(意見第5條):公民起訴時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原則規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2條)
例外規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3條)
第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第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第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第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注意:被告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案件與雙方均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案件確定管轄時的區別。
意見第8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是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注意:
1、贍養費案件的管轄確定;(意見第9條)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公民遷出戶籍未落戶時的管轄確定;(意見第7條)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公民離開住所地的離婚案件的管轄確定。(意見第12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的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確定的規律:其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轄權,海難救助費用案件與共同海損糾紛案件除外;其二、密切聯系是確定特殊地域管轄的重要原則。
(一)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1、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律規定
(1)關于合同糾紛法定管轄的具體規定:
第一、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二、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意見》第18條)
第三、購銷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況確定:①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②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③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
第四、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民訴意見》第20條)
(2)合同糾紛案件協議管轄的規定
第一、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5條)
第二、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確定管轄。(《民訴意見》第25條)
2、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確定的思路:
(1)有效協議管轄優先于法定管轄適用。
(2)法定管轄(沒有協議管轄或者協議管轄無效時適用)
第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轄權;
第二、合同履行地:
A、約定的履行地(包括交貨地)是否明確;
B、約定履行地與雙方當事人住所地的關系:在其中一方住所地,該履行地有管轄權;不在其中一方住所地,合同實際履行時有管轄權,沒有實際履行時無管轄權。
C、當事人約定履行地后,以書面形式或者雙方一致認可的方式變更約定履行地的,以變更后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但是,就加工合同而言,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二)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
1、 注意產品質量侵權糾紛案件(意見29條)與因報刊、雜志引起的侵權糾紛案件。
2、注意合同與侵權的競合問題。
三、專屬管轄
(一) 專屬管轄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34條:(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專屬于中國法院管轄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應專屬于中國法院。
注意:第一、不動產專屬管轄的確定;
第二、專屬管轄案件之間的排他性;
第三、專屬管轄不得對抗仲裁。
四、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
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是一個問題的兩個側面。
民訴法33條: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