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管轄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
一、移送管轄:
1、條件:
A、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B、受理案件的法院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
C、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轄權;
2、注意:
A、受移送法院認為自己也沒有管轄權的,不得將案件再行移送,也不得將案件退回移送法院,只能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B、兩個以上法院均有管轄權的案件,先立案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轄權法院;
例:廣州市越秀區的張三在深圳市南山區出差過程中,將李四打傷,李四于2012年12月1日向南山區人民法院起訴,12月3日向越秀區人民法院起訴。南山區人民法院與12月5日立案,越秀區法院于12月4日立案。越秀區法院認為本案應當由南山區法院管轄,遂裁定將案件移送南山區法院;南山區法院認為越秀區法院移送錯誤,遂將案件退回越秀區法院。
問題1:本案應該由哪個法院管轄?
問題2:本案中越秀區法院移送管轄的做法是否正確?
問題3:本案南山區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確?如果正確,請說明理由;如果不正確,請予糾正。
二、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由上級法院指定某一下級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
1、有管轄權的法院不方便行使管轄權;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移送管轄中,受移送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從而報請自己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3、關于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了的,報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權。
三、管轄權轉移
1、管轄權從下級法院轉移到上級法院——上級法院有權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A、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管轄的案件應由自己管轄,決定轉移;
B、下級法院認為自己管轄的案件需要上級法院管轄,經上級法院同意后轉移;
2、管轄權從上級法院轉移到下級法院
上級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給下級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自己的上級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