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議,以自己名義進行訴訟,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權的人。
二、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
(一)訴訟權利能力
1、概念:訴訟權利能力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資格;
2、判斷
A、自然人的訴訟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B、法人的訴訟權利能力始于成立,終于終止;
C、有一些其他組織,雖然沒有法人資格,但是符合一定條件,也享有訴訟權利能力(即成為當事人的資格),他們分別是:
a、依法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b、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c、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
(二)訴訟行為能力
1、概念:訴訟行為能力是指親自參加訴訟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資格。
A、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行為能力與訴訟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始于成立,終于終止);
B、自然人的訴訟行為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有對應關系:
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
b、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為有訴訟行為能力人;
三、當事人適格
當事人適格是指針對具體的訴訟有作為本案當事人起訴或應訴的資格,也稱為正當當事人。
當事人適格的判斷:
A、原則上,本案所爭議的民事實體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為本案適格當事人。
B、確認之訴中,對訴訟標的有確認利益的人,是確認之訴的適格當事人。
C、根據當事人的意思或法律規定,依法對他人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享有管理權的人,雖然不是爭議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但是是適格的當事人,主要是如下人員: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遺產管理人和遺囑執行人、股東代表訴訟中的股東、破產管理組織、清算組織、經作者授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為保護死者名譽而起訴的死者的近親屬。
四、常考的適格當事人
1、個人合伙:以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訴訟人;此處注意,如果是依法成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組織,則具有訴訟權利能力,以該合伙組織為當事人。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個人工商戶:以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登記業主與實際經營人不一致,登記業主與實際經營人為共同被告;
3、職務行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職務行為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當事人;但是如下三種情況不能以法人或其他組織為當事人,而以主要責任人為當事人,即
A、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該登記而未登記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
B、冒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民事活動;
C、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后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
4、雇員侵權:以雇主為被告;
5、機動車致人損害: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以使用人為被告;租賃、借用時,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共同被告;
6、安保義務人的當事人地位
A、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中受到第三人損害,以第三人為被告,若管理人未盡到管理職責,為共同被告;
B、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第三人損害,第三人為被告,若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為共同被告;
7、擔保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確定:
(1)一般保證:
A、債權人僅起訴債務人(即被擔保人),以債務人為被告;
B、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法院應當將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
C、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債務人和保證人為共同被告,但法院在判決書中應
當明確對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義務的,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A、債權人起訴債務人,以債務人為被告;
B、債權人起訴保證人,以保證人為被告;
C、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將債權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
8、死者近親屬的當事人地位: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配偶、父母、子女起訴的,以其配偶、父母、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為原告;
9、新聞報道或者其他作品侵權: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侵權,根據原告起訴確定被告;
A、只訴一個: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只訴新聞單位的,以新聞單位為被告;
B、兩者都訴:
a、作者跟新聞出版單位系隸屬關系的,只列新聞單位為被告;
b、作者跟新聞單位無隸屬關系的,列為共同被告;
五、當事人變更
訴訟中,根據法律的規定的或基于當事人的意思,原訴訟當事人被變更或者變動為新的當事人,主要有如下情形:
1、自然人死亡:自然人當事人死亡,其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繼承,由其繼承人繼承訴訟權利義務,進行訴訟。但該民事權利義務具有人身專屬性除外(如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死亡,將導致訴訟終止);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訴訟權利、義務,進行訴訟;
3、法人解散、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由其清算組織接管法人財產,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