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申請執行是指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是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經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申請,向第三人(次債務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簡稱履行通知)。
1、條件
A、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
B、經申請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申請。
2、履行通知的效力
A、次債務人應當收到通知后15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并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
B、如果過債權債務關系有異議,應當在收到通知后15日內提出異議;
C、既不履行債務,又不提出異議,法院可以裁定對第三人強制執行。
3、關于第三人的異議
(1)異議原則上要求書面,但允許口頭;
(2)第三人在15日內提出異議的,不能對第三人強制執行,法院對異議不審查;
注意:A、第三人提出以下理由不屬于異議,不影響履行通知的效力:
自己沒有能力;自己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系的;
B、第三人提出部分異議的,對其沒有提出異議的部分,可以執行;提出異議部分,不審查,不能強制執行;獨角獸司 法考 試網
4、對第三人的措施
(1)強制執行: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之日起15日內不提出異議,也不履行的;
(2)第三人收到法院要求其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第三人應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責任,并可以追究其妨礙執行的責任。
5、注意不得再代位執行:對該第三人作出強制執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不得就第三人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