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執行行為的異議:指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對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質疑,而要求法院變更或停止執行行為;
(1)異議主體: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
(2)異議理由: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
(3)異議程序:向負責執行的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4)法院處理:15日內審查,異議成立,裁定撤銷或改正;異議不成立,裁定駁回;
(5)救濟:不服法院的裁定,可以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法院申請復議;
(6)異議不停止執行: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相應處分措施,可以準許;申請人提供充分、有效擔保,要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
(1)異議主體:案外人;
(2)異議理由: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
(3)異議程序:在執行過程中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根據司法解釋,以書面形式提出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獨角 獸司法 考試網
(4)對異議的審查: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實質)審查;
審查期間可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處分;
(5)審查結果:異議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的異議;
(6)救濟:如果是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如果與原判決、裁定無關,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起訴;
(7)關于起訴:
A、案外人起訴(案外人異議之訴):案外人為原告,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申請執行人反對案外人主張的,作為共同被告;
B、申請執行人起訴(許可執行之訴):申請執行人為原告,案外人為被告;被申請人反對申請人主張的,作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