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委員會
(一)仲裁委員會的設立
仲裁法第10條: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上述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二)仲裁員的任職條件
仲裁法第13條:
1.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
2.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
3.曾任審判員滿8年的。
4.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5.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二、中國仲裁協會
社會團體法人,仲裁委員會是中國仲裁協會的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