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方式
1、直接送達
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或者受送達人同住成年家屬;法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
2、留置送達
受送達人或者與之同住的成年家屬拒絕簽收,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后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為送達;或者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此種留置送達的方式為12修正案新增);
注意:調解書不能留置送達;
3、電子送達
經受送達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是,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日期為送達日期。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4、委托送達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
5、轉交送達
受送達人為軍人的,通過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轉交;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教育機構轉交;
6、郵寄送達
法院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通過郵局以掛號信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
7、公告送達
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法均無法送達時,將訴訟文書主要內容予以公告,國內訴訟公告之日經過60日,涉外訴訟公告之日經過3個月視為送達。
注意:支付令不能公告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