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的基本前提
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1、下列情形,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A、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B、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
C、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D、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貸程序;
E、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二、適用程序
1、職權適用: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協議適用: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的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三、簡易程序的特點
(1)程序簡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用簡便的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是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2)審理組織簡單: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3)審限較短:三個月,不得延長;轉換為普通程序后,審限自立案之日起計算;
(4)注重調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六類案件應當先行調解:
婚姻家庭和繼承糾紛,勞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宅基地和相鄰權糾紛,合伙協議糾紛,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5)裁判文書的簡化: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制作裁判文書時對認定事實或判決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
A、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需要制作民事調解書的;
B、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明確表示承認對方全部訴訟請求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
C、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大的;
D、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一方要求簡化裁判文書中的相關內容,法院認為理由正當的;
E、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簡化裁判文書的;
裁判文書應當加蓋法院印章,不得加蓋法庭印章;
四、簡易程序轉化為普通程序
A、原告提供了被告的準確地址,但法院無法向被告直接或者留置送達應訴通知書的;
B、當事人對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法院認為異議成立;
C、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注意:1、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的文書用裁定;
2、簡易程序轉化為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從立案之日起計算。
五、小額訴訟程序:
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均工資30%以下的,一審終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