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
《刑訴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部規定》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必要時,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
采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應當同時送交有關法律文書、被取保候審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等材料。采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應當同時送交有關法律文書、被取保候審人基本情況和保證金交納情況等材料。
《公安部規定》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指定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實情況后執行。
《六機關規定》14.對取保候審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由公安機關認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也由公安機關作出。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