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取保
《高檢規則》第八十七條第三款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責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證人:
(一)無力交納保證金的;
(二)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三)其他不宜收取保證金的。
《高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下列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可以責令其提出一至二名保證人:
(一)無力交納保證金的;
(二)未成年或者已滿七十五周歲的;
(三)不宜收取保證金的其他被告人。
《刑訴法》第六十七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c本案無牽連;
。ǘ┯心芰β男斜WC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刑訴法》第六十八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O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部規定》第九十九條 被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查證屬實后,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對保證人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高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 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認為已經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匿的,如果系保證人協助被告人逃匿,或者保證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點但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對保證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部規定》第一百條 決定對保證人罰款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在三日以內向保證人宣布,告知其如果對罰款決定不服,可以在五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
保證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一次。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公安部規定》第一百零一條 對于保證人罰款的決定已過復議期限,或者經上級公安機關復核后維持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人罰款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繳國庫,并在三日以內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
《公安部規定》第一百零二條 對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人保證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情況發生變化,不愿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自發現保證人不愿繼續擔;蛘邌适l件之日起三日以內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
《高檢規則》第九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保證人沒有履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的義務,應當通知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對保證人作出罰款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證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