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唇泩绦袡C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ǘ┳≈贰⒐ぷ鲉挝缓吐撓捣绞桨l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ㄈ┰趥饔嵉臅r候及時到案;
。ㄋ模┎坏靡匀魏涡问礁蓴_證人作證;
。ㄎ澹┎坏脷、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ǘ┎坏门c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ㄈ┎坏脧氖绿囟ǖ幕顒樱
。ㄋ模⿲⒆o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公安部規定》第九十條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人定期報告有關情況并制作筆錄。
《高檢規則》第九十四條 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取保候審決定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并告知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擬批準犯罪嫌疑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征得人民檢察院同意。以保證人方式擔保的,應當將取保候審保證書同時送達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銀行的憑證后,應當將銀行出具的憑證及其他有關材料與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一并送交公安機關。
《高檢規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 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嫌疑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安機關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決定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高檢規則》第九十九條第二款 公安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提出沒收保證金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意見后五日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
《高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發現使用保證金保證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應當提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書面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并送交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處理。
《高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 人民法院收到公安機關已經沒收保證金的書面通知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后,應當區別情形,在五日內責令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或者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機關。
《高檢規則》第一百條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行為,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三)實施毀滅、偽造證據,串供或者干擾證人作證,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對被害人、證人、舉報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的。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二)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
(三)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未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公安機關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違反規定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人員會見或者通信、從事特定活動,嚴重妨礙訴訟程序正常進行的。
需要對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已交納保證金的,同時書面通知公安機關沒收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