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部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決定監視居住的,由被監視居住人住處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執行,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必要時,也可以由辦案部門負責執行,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門協助執行。
《公安部規定》第一百一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住處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核實被監視居住人身份、住處或者居所等情況后執行。必要時,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協助執行。
《公安部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 負責執行監視居住的派出所或者辦案部門應當嚴格對被監視居住人進行監督考察,確保安全。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應當及時將監視居住的執行情況報告決定機關。
《公安部規定》第一百一十六條 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會見他人或者通信的,應當經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或者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在批準被監視居住人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與他人會見或者通信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