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問時,應當首先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聽取其供述和辯解,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線索的,應當予以記錄,并依照有關規定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制作訊問筆錄,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經核對無誤后逐頁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但不得以自行書寫的供述代替訊問筆錄。
《高檢規則》第三百零八條 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必要時,可以詢問證人、被害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并制作筆錄附卷。
《高檢規則》第三百零九條 在審查逮捕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經委托辯護律師的,偵查監督部門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對辯護律師的意見應當制作筆錄附卷。
辯護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無社會危險性、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等書面意見的,辦案人員應當審查,并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說明是否采納的情況和理由。
《高檢規則》第三百一十條 對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偵查監督部門審查逮捕時發現存在本規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可以調取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像并審查相關的錄音、錄像,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必要時可以審查全部錄音、錄像。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偵查部門在移送或者報請審查逮捕時,應當向偵查監督部門移送全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像,未移送或移送不全的,偵查監督部門應當要求偵查部門補充移送。經要求仍未移送或者未全部移送的,應當將案件退回偵查部門。偵查監督部門審查逮捕時對取證合法性或者訊問筆錄真實性等產生疑問的,可以審查相關的錄音、錄像;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必要時可以審查全部錄音、錄像。
《高檢規則》第三百一十一條 經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發現偵查機關訊問不規范,訊問過程存在違法行為,錄音、錄像內容與訊問筆錄不一致等情形的,應當逐一列明并向偵查機關書面提出,要求偵查機關予以糾正、補正或者書面作出合理解釋。發現訊問筆錄與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內容有重大實質性差異的,或者偵查機關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該訊問筆錄不能作為批準逮捕或者決定逮捕的依據。
《高檢規則》第三百一十二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國與國之間政治、外交關系的案件以及在適用法律上確有疑難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分別由基層人民檢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并提出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經征求外交部的意見后,作出批準逮捕的批復,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批復。基層人民檢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檢察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批復,依法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層報過程中,上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逮捕的,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批復,報送的人民檢察院根據批復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基層人民檢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外國人、無國籍人涉嫌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案件,決定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后四十八小時以內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備案材料經審查發現錯誤的,應當依法及時糾正。
《高檢規則》第三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報送的備案材料經審查發現錯誤的,應當依法及時糾正。
《高檢規則》第三百一十四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正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案件,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認為羈押期限屆滿,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審查決定。經審查,認為法定期限屆滿的,應當決定釋放或者依法變更逮捕措施,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認為未滿法定期限的,書面答復申請人。
《高檢規則》第三百一十五條 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由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審查處理。對以其他理由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由偵查監督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