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規則》第三百二十七條 省級以下(不含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監所、林業等派出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高檢規則》第三百二十八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報請審查逮捕的案件,由偵查部門制作報請逮捕書,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批后,連同案卷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一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報請逮捕時應當說明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并附相關證據材料。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偵查部門報請審查逮捕時,應當同時將報請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高檢規則》第三百二十九條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拘留后七日以內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報請逮捕書后七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報請逮捕書后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