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三日以內,將執行回執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作出逮捕決定的,可以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
《高檢規則》第三百三十四條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逮捕的,應當將不予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一并交下級人民檢察院,同時書面說明不予逮捕的理由。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案件需要繼續偵查,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由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逮捕決定,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制作補充偵查提綱,送達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高檢規則》第三百三十五條 對應當逮捕而下級人民檢察院未報請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報請逮捕犯罪嫌疑人。下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報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說明理由。經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逮捕決定。
《高檢規則》第三百三十六條 決定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對于無法通知的,在無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
《高檢規則》第三百三十七條 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下級人民檢察院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