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規則》第三百五十一條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的,不再追訴。如果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高檢規則》第三百五十二條 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案件,偵查機關在核準之前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
偵查機關報請核準追訴并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必須追訴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可以依法批準逮捕,同時要求偵查機關在報請核準追訴期間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未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不得對案件提起公訴。
《高檢規則》第三百五十三條 報請核準追訴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且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二)涉嫌犯罪的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三)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后果特別嚴重,雖然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但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后果,而必須追訴的;
(四)犯罪嫌疑人能夠及時到案接受追訴的。
《高檢規則》第三百五十四條 偵查機關報請核準追訴的案件,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并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高檢規則》第三百五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報請核準追訴的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開展必要的調查,經檢察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同意核準追訴的意見,在受理案件后十日以內制作報請核準追訴案件報告書,連同案件材料一并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高檢規則》第三百五十六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收到省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報請核準追訴案件報告書及案件材料后,應當及時審查,必要時派人到案發地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經檢察長批準或者檢察委員會審議,應當在受理案件后一個月以內作出是否核準追訴的決定,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十五日,并制作核準追訴決定書或者不予核準追訴決定書,逐級下達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送達報請核準追訴的偵查機關。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高檢規則》第三百五十七條 對已經批準逮捕的案件,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不能做出是否核準追訴決定的,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高檢規則》第三百五十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核準追訴的案件,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監督偵查機關的偵查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核準追訴,偵查機關未及時撤銷案件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監督糾正。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高檢規則》第三百五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參照本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