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規定
《公安部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執行拘傳、拘留、逮捕、押解過程中,應當依法使用約束性警械。遇有暴力性對抗或者暴力犯罪行為,可以依法使用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公安部規定》第一百五十九條 取保候審變更為監視居住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變更為拘留、逮捕的,對原強制措施不再辦理解除法律手續。
《公安部規定》第一百六十條 案件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移送審查起訴后,人民檢察院決定重新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對原強制措施不再辦理解除法律手續。
《公安部規定》第一百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依法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提請批準逮捕的,應當書面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
《公安部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拘留的時候,發現其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立即向其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
公安機關在依法執行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發現被執行人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暫緩執行,并報告決定或者批準機關。如果在執行后發現被執行人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立即解除,并報告決定或者批準機關。
《公安部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依法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執行逮捕的,應當在執行后立即報告其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公安部規定》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依法對政治協商委員會委員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給該委員所屬的政協組織。
《公安部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依法對政治協商委員會委員執行拘留、逮捕前,應當向該委員所屬的政協組織通報情況;情況緊急的,可在執行的同時或者執行以后及時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