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間與期日
刑事訴訟中的期間,是指公安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分別進行一定的刑事訴訟活動所必須遵守的時間期限。
期日,是指公安司法人員和訴訟參與人共同進行刑事訴訟活動的特定時間。
二、期間的計算單位和方法
《刑訴法》第一百零三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nèi)。
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jīng)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yīng)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jié)假日而延長。
《高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五條 以月計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為一個月。期限起算日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為一個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為一個月。半個月一律按十五日計算。
三、期間的耽誤與恢復
《刑訴法》第一百零四條 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五日以內(nèi),可以申請繼續(xù)進行應(yīng)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前款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wǎng)
《高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依法申請繼續(xù)進行應(yīng)當在期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的,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后,應(yīng)當裁定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