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二條 指定管轄案件的審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轄決定書和有關案卷、證據材料之日起計算。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高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三條 申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層報。有權決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長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因特殊情況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予以批準的,可以延長審理期限一至三個月。期限屆滿案件仍然不能審結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高法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 審判期間,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