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案
《高檢規則》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制作立案報告書,經檢察長批準后予以立案。在決定立案之日起三日以內,將立案備案登記表、提請立案報告和立案決定書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備案材料,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以內,提出是否同意下級人民檢察院立案的審查意見。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立案決定錯誤的,應當在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后,書面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并在收到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書面通知或者決定之日起十日以內將執行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高檢規則》第一百八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決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據,由偵查部門在十五日以內送達控告人,同時告知本院控告檢察部門。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后十日以內申請復議。source:獨 角獸 司法考 試網
對不立案的復議,由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控告檢察部門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訴人提供有關材料,認為需要偵查部門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辦理。
人民檢察院認為被舉報人的行為未構成犯罪,決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主管機關處理。
《高檢規則》第一百八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立案,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向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進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