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刑事審判模式,是指控訴、辯護、審判三方在刑事審判程序中的訴訟地位和相互關系,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審判程序組合方式。
訴訟史上最初出現的刑事審判模式為彈劾式審判模式,實行于奴隸制社會。隨著封建集權專制的形成,又出現了糾問式審判模式。
現代刑事審判模式大體上分為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兩種,前者主要實行于英美法系國家,后者主要實行于大陸法系國家。此外,還出現了兼采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審判模式優點的混合式審判模式。
一、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
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又稱對抗制審判模式、抗辯式審判模式,是指法官居于中立且被動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審判的進行由控方的舉證和辯方的反駁共同推動和控制的一種審判模式。
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有三個基本特征:
1、法官消極中立。
2、控辯雙方積極主動和平等對抗。
3、控辯雙方共同控制法庭審理的進程。
二、職權主義審判模式
職權主義審判模式,又稱審問式審判模式,是指法官在審判程序中居于主導和控制地位,而限制控辯雙方積極性的審判模式。
職權主義審判模式有三個基本特征:
l、法官居于中心地位,主導法庭審理的進行。
2、控辯雙方的積極性受到抑制,處于消極被動的地位。
3、法官掌握程序控制權。
注意: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出現了互相借鑒吸收的改革趨勢。英美法系國家一定程度上開始強化法官對審判程序的控制作用,不再完全放任控辯雙方對審判程序的主導;大陸法系國家則通過立法加強了訴訟程序中被告人的人權保障,允許庭審中控辯雙方的交叉詢問等。如今,純粹的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或純粹的職權主義審判模式已經不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