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調查主要針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核實,是備考重點。具體程序包括:
1、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開始;
2、公訴人宣讀起訴書;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宣讀附帶民事起訴狀;
《高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五條 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開始后,應當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再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起訴狀。
《高法解釋》第一百九十六條 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為兩起以上的,法庭調查一般應當分別進行。
3、被害人陳述;被告人陳述;
《高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七條 在審判長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陳述。source:獨 角獸司 法考試 網
4、控辯雙方問被告人:
(1)控方問被告:公訴人訊問被告人;被害人發問被告人;附民原告發問被告人;(2)辯方問被告:被告人一方發問被告人;
《高法解釋》第一百九十八條 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
經審判長準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公訴人訊問的犯罪事實補充發問;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附帶民事部分的事實向被告人發問;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一方就某一問題訊問完畢后向被告人發問。
《高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九條 訊問同案審理的被告人,應當分別進行。必要時,可以傳喚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對質。
5、控辯雙方詢問被害人、附民原告
《高法解釋》第二百條 經審判長準許,控辯雙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發問。
6、審判人員問被告人;被害人;附民當事人;
《高法解釋》第二百零一條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必要時,可以向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發問。source:獨 角獸 司法考 試網
7、控辯雙方舉證:
《高法解釋》第二百零二條 公訴人可以提請審判長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證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