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質證
質證是指對方針對舉證方舉示的證據進行質疑、發表意見的行為。
《高法解釋》第二百一十八條 舉證方當庭出示證據后,由對方進行辨認并發表意見。控辯雙方可以互相質問、辯論。
《高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九條 當庭出示的證據,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應當在質證后移交法庭。
9、法庭庭外調查證據
在庭審過程中,法庭對證據有疑問時,可以休庭,通過勘驗、檢查等方式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高法解釋》第二百二十條 法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告知公訴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補充證據或者作出說明;必要時,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source:獨角獸 司法考試 網
對公訴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補充的和法庭庭外調查核實取得的證據,應當經過當庭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是,經庭外征求意見,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除外。
有關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高法解釋》第二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或者根據被告人、辯護人的申請,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的有關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收到調取證據材料決定書后三日內移交。
《六機關規定》27.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根據上述規定,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辯護人的申請,向公安機關調取未提交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辯護人的申請,向人民檢察院調取未提交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要求調取證據材料決定書后三日內移交。
10、調查量刑證據(量刑程序相對獨立)
《高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五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應當進行調查。source:獨 角獸 司法 考試網
人民法院除應當審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節外,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審查以下影響量刑的情節: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及責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親屬是否協助抓獲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時表現,有無悔罪態度;
(五)退贓、退賠及賠償情況;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諒解;
(七)影響量刑的其他情節。
《高法解釋》第二百二十六條 審判期間,合議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沒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移送。
審判期間,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高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七條 對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在確認被告人了解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自愿認罪且知悉認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調查可以主要圍繞量刑和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
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調查應當在查明定罪事實的基礎上,查明有關量刑事實。
11、補充偵查
《高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三條 審判期間,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建議延期審理不得超過兩次。
人民檢察院將補充收集的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
補充偵查期限屆滿后,經法庭通知,人民檢察院未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說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