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
《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款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六機關規定》29.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根據上述規定,依法應當出庭的鑒定人經人民法院通知未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鑒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審理情況決定延期審理。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